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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金存储

发布时间: 2022-10-28 09:31:57

A. 如何看待寄存在金店的金条消失实物金条的储存方式有哪些

杭州一男子10年前花13万买金条,存在中国黄金,10年后金条没了!

做生意诚信是原则,如果基本的诚信都丢失了,还如何做生意。客户既然托管了黄金在门店,那么门店就应该负责,而不是把黄金弄丢了。但托管时间截止的时候,就应该主动和客户说明,而不是各种理由推脱,如果推脱就能解决问题,还需要法律做什么,如何人人都这样做生意,消费者敢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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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一切都是千年不遇!!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B. 金条能存银行么

金条能存银行。银行可以代为保管购买的金条(实物),发给储存户代保管凭证,但不会有利息,且到户主取回时还要根据时间长短收取保管费。不过现在很多银行都开通的黄金业务,针对黄金存储也有不同的政策。
据新华网报道:1、招行政策:购买这种产品其实相当于将实物黄金交给银行保管,延期提取,到期后将会获得比所购买金条重量多2%的黄金。 客户在招商银行网点柜台通过预付款的方式购买该行“招行金”投资金条,填写并签署《招商银行“金生利”产品购买申请表》,确认产品规格和到期提货日,并且按当天的标准整数规格投资金条的价格付款,就可以在到期提货日获得高于标准整数克重的投资金条。
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这款产品的投资期限为1年,到期后客户可提取金条实物,也可以按当时金价办理回购,折算回现金,还可以选择续存。 2、平安银行政策:存入的黄金资产必须从该行购买或有该行的认证,一般从外面购买的金条或黄金饰品并不能存入。
工作人员还介绍了另外一种黄金投资方式,称为“金抵利”,购买这款产品,客户的现金存款收益将会以实物黄金的形式返还,而且开户当日就可以获得收益,到期后银行再向客户返还所投资的本金。金条类似于金币,主要分为收藏的纪念性特制金条和普制投资金条。纪念性特制金条一般同样会以高于其金原料价值以上较高的价格来发行,其价格一般是固定的。比如我国发行的贺岁金条、2008奥运金条等都属于纪念性特制金条。普制投资金条和普制金币主要区别是规格上的不同,典型的普制金币通常有四种型号:1盎司、1/2盎司、1/4盎司和1/10盎司,规格普遍较小,但是也有1公斤、10盎司、2盎司和1/20盎司的金币;而金条的规格相对于金币而言则偏大。

目前我国黄金投资者在选择金条、金币投资时往往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只要是金条、金币应该都是一样的价格、一样的品质、一样的投资功能,而其实不然。

就定价机制而言,纪念性金条、金币价格出售价格基本固定,但已经包含了较高的溢价,通常相对于国际金原料溢价10%以上。不建议没有收藏意识或没有收藏知识的普通投资者购买,购买这类金条、金币就好像购买纪念邮票一样,试问您是这类收藏爱好者吗。其次,这类金条、金币的流通性较差,一旦购买后要以理想的价位变现很难。普通金商只把它们当作金原料来进行回购,扣除相关的费用后,回购价格通常低于当时的金原料价格,一般投资者很难实现投资收益。这种金条、金币适合收藏人群,且至少适合收藏时间在3年以上的人群,想通过投资者这类金条、金币进行中短期波段买卖是不合适的。对于大多投资者而言,投资实物黄金的首选应该是投资性金条、金币,它们相对国际金原料溢价较低,且价格随同国际金价随时变动。

但是,不同金商发行的投资性金条其交易成本、流动性也存在不小差距,特别在我国尚显混沌的黄金市场更是如此。同一品种的投资性金条,有的每克来回交易成本三五元,有的高达十几元。此外,流通性也应该是投资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有的金条在金商铺面进行销售与回购,有的金条则通过银行进行销售与回购,有的金条会设置其它的回购条件,比如只在特定日期进行回购,进而使得其流通功能受限。而金条、金币本身的品质也是投资者需要留意的问题。

C. 抗体胶体金储存条件

1看颜色,要凭个人经验去看,50nm左右在合适浓度下会略微一点点灰,透明度没那么高,其它大小的没试过 2做个成品+标准液看效果 一般抗体浓度足够,反映时间充分,胶体金不死金情况下还是很容易的

D. 金条一般有多重呢

其实标准的金条重量是116.64克,用投资所用的单位合算大约是3.746盎司。但是市场上并没有统一标准来衡量一根金条有多重。

对黄金投资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在黄金交易所里面金条的规格重量通常分为50克、30克、10克的样子,当然也有更重的金条,其规格为100克、300克、500克,甚至有1000克的大金条。

金条注意事项

注意合理的储存。黄金本身会与空气氧化,这会令金条发黑。因此在存储黄金的时候最好密封,不要拆封拿出来欣赏。应该放在密闭空间,最好是保险柜更佳。

买投资金条最好去银行,银行的一般都是投资金条,而金店的一般都是加工的,投资保值的一般都是不经过加工的。加工的成本较高,因此建议直接买银行的金条。

E.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因开采遭到的破坏,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在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储备用金。第四条开采矿产资源,涉及水土保持、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条采矿权人可以自由选择银行存储备用金。
采矿权人存储备用金,应当与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银行共同签署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对该项资金进行监管和支取。
银行出具的存储证明是申请采矿权或者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的必备材料。第六条备用金的存储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及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第七条采矿权人存储备用金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应当一次性存储;超过100万元的,在采矿权人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分期存储保证书后,可以分期存储。
分期存储备用金的,首次存储的数额不得低于应存储总额的40%,其余部分平均分为3份,按照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平均分3期存储。第八条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其备用金及利息一并转让。备用金尚未存储的部分,由采矿权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存储。
采矿权受让人自获得采矿权之日起,承担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第九条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手续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应存储的备用金数额。不足部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存储标准补充存储。第十条备用金专项用于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的恢复治理标准进行。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标准,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二条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可以一次性治理,也可以分期治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提取相应数量的备用金,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一)采矿权人声明不进行恢复治理的;
(二)采矿权人在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约定的时间内不实施恢复治理,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告满 60天仍不恢复治理的;
(三)采矿权人进行部分恢复治理后,声明放弃继续恢复治理的;
(四)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恢复治理标准,采矿权人拒绝实施恢复治理的。第十四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时,提取备用金的数额,不得大于与其代替恢复治理面积相应的备用金数额。
超过本条前款规定数额提取备用金的,采矿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超过部分的金额及其利息。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完成分期恢复治理工程或者全部恢复治理工程后.可以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恢复治理工程验收。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完成恢复治理工程的,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组织验收。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或者在代为治理工程竣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第十六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部分或者全部验收合格之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采矿权人办结提取剩余部分或者全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并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治理标准继续实施恢复治理。
提取部分备用金的,提取的数额应当是与其恢复治理的面积相应的备用金数额。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存储标准

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平方米)备用金基础标准2000以下10000元2001-500006.0(元/平方米)50001-3000005.0(元/平方米)300001-10000003.0(元/平方米)1000001以上1.5(元/平方米)

不同开采方式的影响系数露天开采地下开采开采标高差(米)影响系数采矿方法影响系数20以下1.1

空场采矿法

允许地表塌落

1.4

21-401.241-601.3不允许地表塌落1.361-801.4崩落采矿法1.581以上1.5充填采矿法1.1

备注:治理备用金应存储的标准=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基础标准×影响系数

F. 国际主要的黄金市场有哪些

1、伦敦黄金市场

伦敦黄金市场历史悠久。其发展历史可追溯到300多年前。1804年,伦敦取代荷兰阿姆斯特丹成为世界黄金交易的中心,1919年伦敦金市正式成立,每天进行上午和下午的两次黄金定价。由五大金行定出当日的黄金市场价格,该价格一直影响纽约和香港的交易。市场黄金的供应者主要是南非。1982年以前,伦敦黄金市场主要经营黄金现货交易。l982年4月,伦敦期货黄金市场开业。目前,伦敦仍是世界上最大的黄金市场。

伦敦黄金市场的特点之一是交易制度比较特别,因为伦敦没有实际的交易场所,其交易是通过无形方式——各大金商的销售联络网完成的。交易所会员由具有权威性的五大金商及一些公认为有资格向五大金商购买黄金的公司或商店所组成,然后再由各个加工制造商、中小商店和公司等连锁组成。交易时由金商根据各自的买盘和卖盘,报出买价和卖价。

伦敦金市交易的特点之二是灵活性强。黄金的纯度、重量等都可以选择,若客户要求在较远的地区交售,金商也会报出运费及保费等,也可按客户要求报出期货价格。最通行的买卖伦敦金的方式是客户可无须交收现金,即可买入黄金现货,到期只需按约定利率支付即可,但此时客户不能获取实物黄金。这种黄金买卖方式,只是在会计账上进行数字游戏,直到客户进行了相反的操作平仓为止。

伦敦黄金市场交收的标准金成色为99.5%,重量为400盎司。

伦敦黄金市场特殊的交易体系也有若干不足。

首先,由于各个金商报的价格都是实价,有时市场黄金价格比较混乱,连金商也不知道哪个价位的金价是合理的,只好停止报价,伦敦金的买卖便会停止;

其二,伦敦市场的客户绝对保密,因此缺乏有效的黄金交易头寸的统计。

2、苏黎世黄金市场

苏黎世黄金市场,在二战后趁伦敦黄金市场两次停业发展而起,苏黎世市场的金价和伦敦市场的金价一样受到国际市场的重视。

苏黎世黄金市场没有正式组织结构,而是由瑞士三大银行: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和瑞士联合银行负责清算结账,三大银行不仅为客户代行交易,而且黄金交易也是这三家银行本身的主要业务。苏黎世黄金总库(ZurichGoldPool)建立在瑞士三大银行非正式协商的基础上,不受政府管辖,作为交易商的联合体与清算系统混合体在市场上起中介作用。

由于瑞士特殊的银行体系和辅助性的黄金交易服务体系,为黄金买卖提供了一个既自由又保密的环境,加上瑞士与南非也有优惠协议,获得了80%的南非金,以及前苏联的黄金也聚集于此,使得瑞士不仅是世界上新增黄金的最大中转站,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黄金的存储中心。苏黎世黄金市场在国际黄金市场的地位仅次于伦敦。

苏黎世黄金市场无金价定盘制度,在每个交易日的任一特定时间,根据供需状况议定当日交易金价,这一价格为苏黎世黄金官价。全日金价在此基础上波动而无涨停板限制。标准金为400盎司的99.5%纯金。

3、美国黄金市场

纽约和芝加哥黄金市场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主要原因是1977年后,美元贬值,美国人(主要是以法人团体为主)为了套期保值和投资增值获利,使得黄金期货迅速发展起来。

目前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IMM)不仅是美国黄金期货交易的中心,也是世界最大的黄金期货交易中心。两大交易所对黄金现货市场的金价影响很大。

以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为例,该交易所本身并不参加期货的买卖,仅仅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场所和设施,并制定一些法规,保证交易双方在公平和合理的前提下交易。该所对进行现货和期货交易的黄金的重量、成色、形状、价格波动的上下限、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等都有极为详尽和复杂的描述。

而且,因为美国财政部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也在纽约拍卖黄金,纽约黄金市场已成为世界上交易量最大和最活跃的期金市场,美国黄金市场以做黄金期货交易为主,其所签订的期货合约可长达23个月,黄金市场每宗交易量为100盎司,交易标的为99.5%的纯金,报价是美元。

4、香港黄金市场

香港黄金市场已有90多年的历史,其形成以香港金银贸易场的成立为标志。1974年,香港政府撤消了对黄金进出口的管制,此后香港金市发展极快。由于香港黄金市场在时差上刚好填补了纽约、芝加哥市场收市和伦敦开市前的空挡,可以连贯亚、欧、美时间形成完整的世界黄金市场。其优越的地理条件引起了欧洲金商的注意,伦敦五大金商、瑞士三大银行等纷纷进港设立分公司。他们将在伦敦交收的黄金买卖活动带到香港,逐渐形成了一个无形的当地“伦敦黄金市场”,促使香港成为世界主要的黄金市场之一

目前香港有三个黄金市场:

其一是以华资金商占优势,有固定买卖场所,黄金以港元/两定价,交收标准金成色为99%,主要交易的黄金规格为5个司马两为一条的99标准金条,目前仍然采用公开叫价、手势成交的传统现货交易方式,没有电脑网络反映实时行情的金银业贸易场;

其二是由外资金商组成在伦敦交收的黄金市场,同伦敦金市密切联系,没有固定交易场所,一般称之为“本地伦敦金市场”;

其三是黄金期货市场,是一个正规的市场。其性质与美国的纽约和芝加哥的商品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性质是一样的。交投方式正规,制度也比较健全,可弥补金银贸易场的不足。

5、东京黄金市场

东京黄金市场于1982年成立,是日本政府正式批准的唯一黄金期货市场。会员绝大多数为日本的公司。黄金市场以每克日元叫价,交收标准金成色为99.99%,重量为1公斤,每宗交易合约为1000克。

6、新加坡黄金所

新加坡黄金所成立于1978年11月,目前时常经营黄金现货和2、4、6、8、10个月的5种期货合约,标准金为100盎司的99.99%纯金,设有停板限制。

G. 保监会注册资本金存储规定

第一节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四)许可证原件。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二节变更和终止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变更的。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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