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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粮油库存储备

发布时间: 2023-05-29 14:52:24

㈠ 2022国内粮食储备量

2.65亿吨。粮食储备是为保证非农业人口的粮食消费需求,调节省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饥败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建立的一项物资储备制度。粮油权属:省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动用迅肢液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亩物府同意,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都不得动用。

㈡ 2022年海南涉粮专项调查到什么时候结束

到年底银扮。
此次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大清查各项任务,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清查过程中要严明纪律,确保大清查工作廉洁规范进行。在这次清查过程中如有违颤搏胡反纪茄拦律、玩忽职守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㈢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八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九条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着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四十一条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㈣ 从粮食企业经济利益角度来分析,请你对储备粮油购进、销售、储存3个环节影响粮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粮财〔2013〕311号),并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旨在指导粮食企业更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控体系建设。
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
一、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
(一)关于粮油库存成本的核算。设置“储备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储存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可按政策性粮油的权属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有定向供应粮油业务的企业可在该科目下设置“定向供应粮油”二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政府指令,向军队、受灾人员、低收入人员、执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政策的农牧民等特定群体以及为平抑市场粮价限价销售等特定目标供应的粮油商品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可根据不同供应人群类别进行明细核算。设置“轮换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储备粮油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国家对政策性粮油成本计价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置“商品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自营商品粮油的实际成本。
外购粮油存货成本具体包括:购买价款,以及达到入库储存状态前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合理损耗以及按规定可以计入粮油成本的税金及其他费用。其中,有关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应先将购买粮食所支付的价款通过“储备粮油”科目下设的“待核××粮油价款”明细科目归集,发生的收购、运输等入库前费用通过“待核××粮油费用”明细科目归集;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粮油成本后,将购进粮食价款和费用,转入相应的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企业实际成本支出与政府部门核定成本之间的差额通过“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和“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二)关于储备粮油轮换。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方式进行。企业轮出储备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轮换销售收入”科目。储备粮油轮换成本结转按照以下原则:已轮入的粮油按购进成本结转,尚未轮入的粮油暂按售价结转,待轮入后再根据实际购价进行调整。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地方储备粮油成本结转有相关具体财务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储备粮油轮换采取财政承担价差亏损或盈余、成本重新核定方式进行的,轮出粮油参照储备粮油销售处理,销售成本按账面库存成本结转,轮入粮油参照储备粮油购进处理。
(三)关于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移库。政策性粮油移库储存时,调出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直接核减粮油库存和贷款,不作销售处理;调入库点按照购进处理,相应增加粮油库存和贷款。跨省铁(水)路运输费用由农发行贷款解决,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计入移库粮食库存成本。其他费用(包括出入库费用、短途运输费用、包装物费用、运输损耗、运输保险、站台费用及装卸费等合理必要的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内调运粮食数量及包干补贴标准核算。在税务处理上,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移库视同销售处理,调出方应按有关规定向调入企业开具发票。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移库有相关具体财务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销售。粮食企业按政府指令性计划销售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月末按库存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储备粮油”科目。价差盈余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价差款”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部门差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价差亏损按财政确定的弥补数额,借记“递延收益--××粮油价差补贴”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粮油价差补贴”科目。
(五)关于粮食损耗、损失和溢余。企业应加强粮食流通过程中收购、销售、调拨、存储和加工等各环节的实物管理,减少损失和溢余。对于发生损耗、损失和溢余的,应分清情况,规范、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食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等,损耗量的确定以实际出入库检斤数量为准。粮食损耗以每个独立货位(仓、囤)出清时计算确认。损耗分为定额损耗和非定额损耗,发生定额损耗计入“销售费用--粮油损耗”;非定额损耗,应查清原因,按相关规定处理。粮食出库后应及时处理损耗,损耗单价可以是成本价或成交价。
粮油在储存和流转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在未经批准处理之前,将损失金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调查清楚明确责任后,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按应扣除过失人的赔偿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按批准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损失单价按照成本价计价。
计算溢余应以每个独立货位(仓、囤)出清或盘点时计算确认,不得冲抵其他货位(仓、囤)的损耗或损失。对发生的粮食溢余,要进一步分析原因,特别是有没有超标准扣水扣杂,有没有对农民压级压价。发生溢余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借记“商品粮油”或“储备粮油”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批准处理后,冲减“销售费用--粮油损耗”或计入“营业外收入”。溢余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在政策性粮油收购过程中,粮食企业收购农民粮食,对农民交售的高水分、高杂质粮食,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扣量,其中弥补烘干入库整理费用等扣量形成的库存按权属记入“储备粮油”科目。
(六)关于粮油品种兑换。粮油品种兑换账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视同销售处理。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存货等科目。如兑换业务涉及补价及税金,按有关政策执行。
(七)关于粮油代购、代储、代销、代加工的处理
1.关于粮食代购。粮食企业代其他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收购粮食,视同中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的,企业收到委托代购粮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约定价格收购入库时,借记“受托代购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受托代购商品款”科目。代购粮油出库时,借记“受托代购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购商品”科目。视同购销方式代购的,企业按照粮食购进和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损益。
2.关于粮食代储。粮食企业代农储粮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储粮油时,按照双方协议价格或市价,借记“受托代储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储商品款”科目,代储行为结束,作相反会计分录。
3.关于粮食代销。粮食企业代其他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销售粮食,视同中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企业收到委托代销粮油,按约定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按约定价格销售代销粮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交付代销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视同购销方式代销的,按实际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约定价格和价款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4.关于粮食代加工。粮食企业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款”科目。加工完成,将加工物资发给委托方作相反分录。
企业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收取的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5.政策性粮油代储业务,代储企业应建立备查账进行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八)粮食竞价交易
1.关于粮食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和货款分会员、分性质、分类别细化核算。
客户向交易市场汇款用于粮食交易及履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 (××客户)”科目。交易市场向客户退款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客户竞价交易成功,资金由可用资金划转为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交易保证金(××客户)”“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履约保证金(××客户)”科目。若交易不成功或客户履约结束,交易市场退回客户保证金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客户支付合同汇款,资金由可用资金划转为货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货款(××客户)”科目。根据相关规定,可将保证金转为货款的,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交易保证金(××客户)”“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履约保证金(××客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货款(××客户)”科目。双方验收确认,交易市场进行货款结算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货款(××客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差价款”等科目;交易市场将货款资金汇款至卖方客户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若客户履行合同违约,交易市场代受损方扣取违约方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履约保证金(××客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类科目。
交易市场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和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交易保证金(××客户)”及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市场收入--可用资金(交易市场)”科目。交易市场确认手续费、违约金收入时,若交易市场为企业性质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若交易市场为事业单位性质,需按政府会计准则平行记账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同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
2.关于粮食企业进场交易。粮食企业向交易市场交存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竞价交易成功后,按交易细则履约,买方支付给交易市场结算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验收入库时,按照粮食竞买价款和手续费等支出,借记“商品粮油”或政策性粮油类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卖方收到交易市场转来的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若粮食企业发生违约,交易市场扣交保证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
(九)关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企业对中央或地方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设置“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按照认定金额和挂账类别,借记“政策性财务挂账--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差价亏损挂账、保护价粮差价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以下简称“××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同时,将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挂账贷款”科目。
若政府拨款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根据政府文件和贷款归还手续,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政策性财务挂账--××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挂账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若政府剥离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会计分录作相反处理。
(十)关于粮食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企业应规范对取得财政资金核算、计提和收取的账务处理,加强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分类及核算准确,确认及时。真实反映企业收到的各类财政资金情况,严禁套取、截留财政补助资金,防止因随意扩大或缩小补助范围、延长或缩短补助时间、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调整企业经营损益。
1.关于政府补助。对粮食企业取得各项政府补助,应按照款项的性质、种类和规定用途,区分为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相关。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无偿拨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日常生产费用开支,支付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或对开展特定的经济活动所给予的专项经费应纳入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如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政府补助资金、粮食应急保供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建仓贷款贴息、粮油利息费用补助、价差补贴、仓房维修补助、网点改造补助等。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依据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标准和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确认收益时,应区分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按照配比原则,借记“递延收益”科目,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政府无偿划拨资产或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长期资产等,企业取得时,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借记费用类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粮食企业待转拨所属或其他企业的粮油补贴,通过“其他应付款--待拨政策性补贴资金”科目核算。
关于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包括价差补贴、利息和费用补贴、其他补贴。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补贴,计提补贴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其中,关于利息补贴: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贷款银行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的,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处理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即一定会计核算期间内,会计核算方法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关于政府投资。企业收到政府作为投资人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具有导向性的、专门用于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发挥长期效用、改善基础设施的投资补助,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新建或重建及改扩建投资、粮食产业化投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投资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专项拨款形成的长期资产,文件明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明确归属某个投资者,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支出,直接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关于由企业转付给自然人的财政资金,如分流安置职工款等,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往来核算。
4.关于粮食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所得税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非公共利益)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5.粮食企业取得的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6.粮食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款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资产相关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一)“储备粮油”“轮换粮油”“商品粮油”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及“库存商品”项目内反映。
(二)“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受托代购商品”和“受托代购商品款”、“受托代储商品”和“受托代储商品款”、“受托加工物资”和“受托加工物资款”科目,月末余额可借贷相互抵销,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三)“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反映。
(四)“应付保证金”和“应付交割款”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五)“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累计发生额在利润表的“营业收入”项目内反映。
(六)“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累计发生额在利润表的“营业成本”项目内反映。
(七)有关政府补助指标表项目,可根据“其他应收款--应收财政补贴款”“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以及相关成本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对以上内容,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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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儋州市海头镇储备粮库地址

海南省儋州市儋州工业园王五片区。
根据儋州市人民政府中的相关信息,儋州市粮油总公司拟建儋州市市级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海皮银睁南省儋州市儋州工业园王五片区,东临科创一路,南临创意大道,西接智慧燃岁三路,北靠儋州军民融合军粮区域配送中心,项目土地用途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搏启。
储备粮是指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社会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㈥ 国家储备粮油的具体要求

1、帐实相符。帐实相符是管住管好国家储备粮油的根本要求。凡有储备粮油的地方,都必须做到帐与实物相符,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内、专卡相符。
2、专仓储存。专仓储存是管住凯茄管好储备粮油的基础。在一个仓内不准储备粮与非储备粮混存。储备数量较少的,要集并到大库实行专仓储存。储存储备粮的仓必须是质量完好,能保盯辩察证储粮在较长时间安全储存的仓库,而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储备粮仓外要挂牌,用代号标明储粮性质,“甲字”用“J”代表,“5O6”用“W”代表,国家专项储备粮用“ZZ”代表。牌子挂的部位、尺寸、横竖全省必须统一。 3、专人保管。专人保管是管住管好储备粮油的关键。各级粮食部门要有专门的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既要管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准确,又要管库存粮油安全,经常保持在质量标准要求的范围之内。储备粮油保管人员,要定编、定岗、定责任、定奖惩。要选择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保粮经验的人员担任储备粮油的保管员。缺乏保粮经验的,必须经过培训,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保管员不得分配各种经营任务和利润指标,不得随意变动工作岗位,确需变动时,要报县(市)粮食局储备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还必须有严格的离任交接手续。
4、专帐记载。专帐记载是确保储备灶没粮油在帐务上独立的重要条件。地(市)、县(市)、库(所、站)要逐级建立储备粮的专帐、专卡,对调进调出、轮换的粮食要准确、及时地在帐卡上反映出来。帐卡全国要规范,要按附件一、二的格式统一建立。省级粮食储备管理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台帐。专卡一式五份,市、县、库(所、站)、保管员各掌握一份,一份挂在储备粮油仓(囤、垛)、罐上,进行轮换或出库时,必须抽出旧卡,重新填新卡,同时上报市、县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各一份。
5、数量落实。数量落实是管住管好储备粮油起码的要求。国家储备粮油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资,所有权、动用权在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各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储备粮油出入库管理制度,国家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必须以国家粮食储备局签发的《国家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各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在办理出入库手续时,必须转引国家粮食储备局签发的出入库通知书字号。储粮单位接到有国粮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要立即组织力量按要求出入库。

㈦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枣返拿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世哗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凳搭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㈧ 亟需构建市地以下地方储备粮体系_教育体系

《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对粮食生产、储备在政策措施上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纲要》详细介绍了保障粮食安全的六大主要任务,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完善粮食储备体系;《纲要》还列举了拟编制的10大重点专项规划,包括粮食储备体系建设规划。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粮食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必须常抓不懈。加快构建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对建立粮食储备,确保粮食安全也有明确要求。从调查的情况看,省级储备比较充足,市地以下储备一般都达不到合理储存规模,特别是县一级粮食储备,更是差强人意,达不到国务院关于建立“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粮食储备要求,有的县(市、区)单纯强调财政困难,根本没有建立地方粮油储备。应对通胀预期,保持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以及适应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需要,迫切要求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确保地方粮食宏观调控需要。

一、重新核定市地及以下地方粮油储备规模

目前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是在2004年粮食实行“三放开”时建立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粮食形势的变化,主要是城镇居民的大量增加,现在看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严重不足,况且建立之初有的地方或是规模不足,或是落实不到位。当前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十分迫切和必要,一是从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看,粮食连续七年丰收,有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的物质基础,同时产销出现了新的平衡,也需要充实粮食储备。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锐减以及社会存粮大幅下降,进一步凸显地方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2004年以前,地方粮食购销企业常年保持较高的库存,成为政府调剂粮食余缺,稳定粮食市场,应付特殊需求的重要物质基础。2004年粮食收购放开后,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了改革改制,多数农村粮管所实行了兼并、破产、重组等民营化改革,少数粮库按照中央和省市政府要求继续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粮食市场化后,多元收购主体入市收购,实行公平竞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承担地方粮食储备任务外,基本不存粮食。三是农民生活方式和存粮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农民售粮的意愿不强烈。随着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等劳务渠道的增多,家庭收入多样化,大多数农民不以售粮收入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待价而沽的现象十分普遍,如遇特殊情况,靠社会粮食存粮难以满足市场需要,必须依靠适度规模的地方储备来加以补充和调控。四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农业结构调整,加剧了粮食供需矛盾。城镇居民逐年增加,增长幅度很大,口粮、饲料用粮、工业用粮也逐年增加。只有建立合理、充足的市地及以下粮食储备,才能保一方应急供应,确保区域粮食平衡。应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对目前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重新测算,不足部分,尽快建立,储存到位;没有建立的,要立即落实规模,充实到位。同时根据居民对成品粮油的需求,测算城镇居民的成品粮、食用油的应急需求量,部分改变地方储备粮的存储形态。对成品粮油(可以是小包装粮油)的存储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保持常态下的存储数量,并及时进行轮换,既要保证应急的需要,又要使成品粮油有序流动起来,减少费用成本支出。

二、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

目前粮食风险基金建立于90年代,一般基数比较低,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是粮食生产大县,也是财政贫困县,按中央和地方1:1.5比例配套资金,配套部分一般不能到位,粮食风险基金缺口较大,满足不了需求,特别是2004年以来,除了用于粮食直补外,所剩无几。要根据有关政策塌岁的要求,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建议地方结余资金首先用于提高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向主产区倾斜,建立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加大对产粮大县财源扰政奖励和粮食产业化项目扶持力度,加快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财力增强相协调。尽快建立健全适度增加粮食主产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确保储备粮油利息、费用有来源,在粮食风险基金中足额支出。

三、要实现地方储备粮集并管理

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需要时调的动,用得上,要加大投入,建设和维雹衫旦修仓房,并加强规范化管理。
市地以下粮食部门要投资建设一批高标准仓房。从调查的大量情况看,中央储备利用国债建设了大规模现代化的粮库,上收了一大批地方储备粮库,省级储备也比较充裕,目前可以说是新旧两重天,中央、省级粮食储备库高大平,标准化粮仓,现代化储粮设施设备一应俱全,人员相对较少,而为确保军需民食贡献了半个多世纪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房陈旧失修,规模不足,现代科技储粮条件很差,人员众多,这显然不符合粮食安全的要求,也不利于与国际粮食资本渗透抗衡所需能力的需求,无需危言耸听,以益海嘉里为代表的国外粮食商也正在加紧收购改制后的地方粮食购销企业,插手市场粮油收购,以大豆、豆油为主的话语权拱手让给国外粮食财团就是一个佐证,这也恰恰印证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味一改了之,忽视粮食流通网络建设、忽视地方粮食储存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惨痛教训。阵地不存,何以谈争夺战。而市(地)以下储备一般都达不到合理储存规模,特别是县一级粮食储备,更是不尽人意,达不到国务院关于建立“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储备要求,有的县(市、区)单纯强调财政困难,吃饭财政,根本没有建立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和流通,确保粮食市场、价格和供给稳定的今天,这显然不符合政策措施要求,不符合市场宏观调控的要求。从确保粮食宏观调控角度讲,大中城市、工矿区集中的县(市、区)是人口密集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大多是农村人口聚集区域,粮食主销区是城镇人口密集区,也是粮食宏观调控的重点区域,理应建立充足的粮油储备,以备不时和应急之需。
近年来,国家对中储粮系统仓房建设力度相当大,而市以下粮食部门的仓房相比之下,年久失修的多,仓容也不足,特别是县级粮食部门的粮所、粮站仓容条件十分不理想,由于财政在这方面资金有限或者没有,县(市、区)粮食局始终也没有在仓容建设上有很大投入。根据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建议国家财政每年要将粮库建设维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增加财政预算,逐年建设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粮库(粮仓),对现有粮仓进行维修改造,以改变当前的现状。
实行市以下地方储备粮全面集并管理,并狠抓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和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普遍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并不断充实完善相关内容。为确保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实行集并管理,改变多头储存,不利于规范和安全 管理的状况。当前,市以下粮食部门已部分建立了食用油储备制度,为规范地方储备油管理,要参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应制度地方储备油管理办法。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储备粮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储备粮管理的账、表、卡及检查记录,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各储粮企业要严格执行“一三七”查仓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确保“一符四无”粮仓率保持在100%。
扩大收购主体范围,突出抓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托市收购。要真正把地方粮食购销企业纳入托市收购的主体,不再搞委托收购和延伸收购,解决收购网络和资金问题。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增加了中粮和华粮为托市收购企业,要求地方粮食部门在县一级设立委托收储库点,在产粮区每个乡镇设立延伸库点,这是质的变化,先前仅仅依靠中储粮一家收购的局面被打破,代之而来的是4个方面一起托市,这样就很好的整合收购资源,避免中储粮重复建仓买库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但美中不足的是仍然没有把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纳入托市收购的主体,仅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库点,虽然网点布局增加,但仍然是委托和延伸收购,这不利于挖掘地方国有粮食收购资源,利用好现有仓储和人员优势,避免中储粮搞重复建设,买地或租地建仓,而原粮管所的仓房、设备和保管人员闲置的局面的出现,成功搭建起纵横交织的托市收购网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国家和企业利益。把地方粮食购销企业纳入托市收购主体,与中储粮企业同贷款、同收储、同竞销,结成利益共同体,不能再人为地搞成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造成人为浪费资源,竞相争抢粮源,不协调的格局。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的政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可以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毫不含糊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严格执行价格,严格执行收购质量标准,及时兑付农民售粮价款,严禁一切形式的随意扩大收购价格范围,搞转圈粮等不正当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保护好种粮农民的利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储粮省公司的粮食监督检查和粮食行政执法,市级及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储粮各地直属库的在地监督检查,规范其轮换、托市收购行为,督促检查其严格执行托市收购政策,并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托市收购的情况。同时,要加快粮食立法进程,用法律的形式把收购主体、职责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形成机制、竞价拍卖销售的办法,以及监督检查的主体和执法内容固定下来,依法维护种粮农民和粮食收购主体的合法权益。
推广科学储粮示范户工程,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目前,国家实行的科学储粮示范户工程已取得初步成效。从今年起,要在各地全面推开,力争用2 3年的时间,使农户全部用上科学示范仓。各级财政要舍得拿钱,粮食部门要全力工作,制作高标准农户示范仓,并提供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农户储粮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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