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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性骨折伤残鉴定

发布时间: 2022-12-13 10:39:30

压缩性腰椎骨折工伤鉴定标准

压缩性腰椎骨折工伤鉴定标准:职工工伤致L1腰椎压缩性骨折前沿高度减少小于1/2者应评定为九级伤残,达到1/2以上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者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乘住院天数;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乘人数乘天;
3、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4、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Ⅱ 交通事故中胸椎12节压缩性骨折,可以评几级伤残

八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2)压缩性骨折伤残鉴定扩展阅读

1.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2.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3.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5.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6.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2]

Ⅲ 因为交通事故L3L4压缩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人体胸椎是人体的组织器官之一,位于人体胸腔后,共有12块,其存在形成了脊椎中间部份,在人体运动时具有承受重力、缓解冲力、支持脊神经及血管等作用。在车祸事故中,因为外界的撞击,胸椎会存在有发生骨折的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胸椎伤害构成伤残的有3种情况:

1、八级伤残标准:胸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2、九级伤残标准:胸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3、十级伤残标准:胸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

故,胸椎压缩性骨折的,有构成伤残十级或八级的可能。在具体鉴定时,应当留意如下一些情况:

1、伤残鉴定时间

法定的伤残鉴定时间为医疗终结后,也即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一般为出院后的1个月内。对于骨折伤害,医疗终结的时间通常为事故后的3至6个月内。但由于各个交通事故的伤情不同、年龄不同、身体的素质也不同,故伤残鉴定的时间不是都一致的。

依据《评定》,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2、伤残鉴定机构

虽然我国伤残鉴定的标准统一,但不排除鉴定人员对鉴定标准有一定幅度的理解。故对于同一种伤害,有的鉴定人员可认定为伤残,有的鉴定人可认定为非伤残;有的鉴定人可认定为高一级伤残,有的鉴定人可认定为低一级伤残。

受害人选择鉴定机构,应当选择有利于获得并提高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

伤残鉴定,有必要在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下开展具体事宜,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188--9691.

Ⅳ 压缩性骨折属于几级伤残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麻烦采纳,谢谢!

Ⅳ 腰椎压缩性骨折算几级伤残

若行手术治疗,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8.2八级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若未行手术治疗,且压缩程度大于1/2者,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8.2八级13)“脊柱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或者脊柱不稳定性骨折”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若未行手术治疗,且压缩程度未达1/2者,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9.2九级12)“脊柱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若压缩程度大于1/3或行手术治疗,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十级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若未行手术治疗或压缩程度小于1/3,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Ⅵ 腰椎压缩性骨折,做伤残,鉴定能做到几级

职工工伤致L1腰椎压缩性骨折前沿高度减少小于1/2者应评定为九级伤残,达到1/2以上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者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Ⅶ 请问腰椎第二节压缩性骨折能评几级

1、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按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可以评上伤残九级,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Ⅸ级伤残

⒐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⒐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⒐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⒐4 颈部损伤致: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⒐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⒐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⒐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⒐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⒐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⒐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Ⅷ T12压缩性骨折工伤可以认定

这样骨折的工伤,可以鉴定为伤残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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