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庆上的牌子在肇源能解压吗
㈠ 我在哈市办的驾照回大庆市肇源县能换证吗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㈡ 肇源户口买车能在大庆落户吗
肇源户口,如果在大庆买车,是可以在大庆落户的!如果在大庆以外买车,是不能在大庆落户的。
㈢ 大庆市,肇源县,古龙镇户口能在大庆上小学吗
大庆市,肇源县,古龙镇户口不能在大庆市区上小学。
《义务教育法》规定:
1.公办校小学不得跨学区招生
今年,大庆市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大庆市暂住且符合在大庆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公办小学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
2.报名提交材料
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适龄儿童本人的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学。
㈣ 户籍在大庆市区退休在肇源能享受取暖费吗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部分困难群体冬季取暖,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和市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进行采暖费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暖费补贴坚持定额补贴、分类计发、超额自付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采暖费补贴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部门承担。
第五条 本办法所含补贴对象有两类,分别为:
(一)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具体指以下人员:
1.原大庆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已经改制或改制后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企业离退休职工;
2.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大庆市(区)属“五七工”“家属工”;
3.因土地被大庆市政府征收而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并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大庆市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自有住房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
(一)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具有认定权属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无不动产权属证书但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售房发票。
(三)征收、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住房。
(四)暂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承诺为本人所有的平房。
第七条 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补贴对象非大庆市市区城镇户籍人员。
(二)补贴对象已享受采暖费补贴。
(三)补贴对象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
第八条 同时符合其他渠道采暖费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补贴渠道。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属于本办法补贴对象的人员,可享受当年度的采暖费补贴。
第十条 采暖费补贴标准如下:
(一)无固定补贴渠道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采暖费补贴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40平方米;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中,丧偶及去世人员配偶(未再婚、未在任何单位享受采暖费补贴的)补贴标准对应增加10平方米。
(二)大庆市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补贴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
第十一条 采暖费补贴金直接发给补贴对象个人。
第十二条 采暖费补贴金=享受的采暖费补贴面积×当年的采暖费价格。
第十三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
1.户口簿;
2.未享受采暖费补贴承诺。
属于企业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属于去世职工配偶的,还需本人出具未再婚承诺。
(二)大庆市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1.户口簿;
2.未享受采暖费补贴承诺;
3.大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材料;
4.自有住房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采暖费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每年10月15日前,市属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和市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区属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到原单位所在区主管部门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采暖费补贴申请表。
补贴对象未按时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区主管部门。
(三)审核。区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审核,将数据汇总后报区政府,并将审核结果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各区政府将市属数据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财政部门于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
(五)补贴发放。各区主管部门会同各区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结合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和市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待遇享受时间和动态管理情况,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和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做好补贴过程中相关信息认定工作:
(一)原大庆市(区)属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国有、集体企业由市发改委负责认定。
(二)原大庆市(区)属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及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大庆市(区)属“五七工”“家属工”身份,由市(区)人社局负责认定。
(三)因土地被大庆市政府征收而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并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由市(区)民政局负责认定。
(五)申请人户籍信息由市公安局负责认定。
(六)申请人房产信息,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市住建局负责认定。
(一)至(四)项认定内容,认定部门认定后将认定结果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提交到各区主管部门;(五)至(六)项认定内容,通过部门信息互查获得。
各认定部门应确保认定后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采暖费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市属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大庆市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采暖费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区属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的采暖费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采暖费补贴资金由市、区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要成立采暖费补贴工作联合检查工作小组,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区城管、发改、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等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采暖费补贴的审核、认定及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对采暖费补贴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利、推诿扯皮的,给采暖费补贴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被纳入补贴范围的,被查出后取消申请人补贴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轻工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自行组织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后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㈤ 松原骑行至大庆 我家在大庆龙凤 走肇源比较近 以前大广高速可以上'现在上不了了 请问骑行的话怎么走
只能肇源骑行到肇州,之后走肇州到大同的线,在从大同上萨大路线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