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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信访问答

发布时间: 2022-10-10 11:49:04

1. 什么叫五必问五必访

“五必谈五必访”的具体内容是:与新进员工谈,与离厂员工谈,与思想出现波动员工谈,与岗位变动员工谈,与犯错误员工谈;员工生病住院时必访,女员工生育时必访,员工家庭有红白喜事时必访,员工家庭生活困难时必访,员工家庭不和睦时必访。

“五必谈五必访”制度能够及时解疑释惑,像春风一样吹走了员工心中的阴云,像桥梁一样把企业与员工的心连在了一起。

(1)工会信访问答扩展阅读:

龙岩石油结合日常工作建立了“五必访、五必谈”员工关怀制度,从精神和物质层面构建起了关心员工长效机制,把关爱员工的措施落到了实处。

龙岩石油还明确各级工会职责,关怀慰问员工。仅2014年以来,龙岩石油共帮扶困难党员、员工51人次,筹集帮扶及金秋助学资金11.03万元,并且还为600多名员工送上生病慰问、婚育关怀及生日祝福等。

通过“五必访、五必谈”活动,龙岩石油进一步密切了员工与企业的感情,切实让员工感受到了企业“家”一般的温暖,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得到了有效提升。

2.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工会的维权和服务工作

在工作理念上,要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
“法不阿贵,法不阿权”,“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呈现职工群众权利意识强与法律意识弱并存的某种“初级阶段”特征,一方面职工群众反映诉求和民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但同时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显不足、渠道不畅,法律意识薄弱。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厌讼”、“青天情结”等非理性的社会心理,再加上行政权干预司法、司法腐败、执行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一方面职工群众对司法不信任,司法公信力下降,失去司法信仰,另一方面也促使职工群众对司法不尊重,把精力和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甚至于把纯粹的法律问题也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上访、闹事成了必然。一些人信奉“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恶不信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问结果不计手段,“以错纠错式”维权,采取上洋访、拦截领导车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方式违法上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此,必须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充分认识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牢记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带头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要实现从行政强制到民主法治理念的转变,摆脱依靠行政强制的路径依赖,树立民主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观念,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通过民主法治来妥善协调人民职工群众内部的利益关系、化解干群关系矛盾,最大程度地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守法意识,强化“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充分认识全民守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公民的福祉,也是维权的有力保证。没有任何权利是绝对的,维权是权利的使用,但维权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权利意识”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护航,权利如不能正确行使,不仅不能成为法治进程的“铺路石”,反而可能变成社会动荡的“导火索”,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律义务,以合法合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在工作方式上,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法不严则无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皇权至上,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缺乏法治传统文化熏陶和制度保障,再加上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一些领导干部仍热衷于计划经济那套行政化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有的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和组织之上,崇尚个人专断、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方式,否定法治原则、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程序。为此,必须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研究和把握职工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继承和发展“枫桥经验”,加大依法开展工作力度,完善工作制度机制,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开展职工群众工作,依法按章程办事,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职权的能力,不断提升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把职工群众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把职工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切实解决好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增强职工群众工作的亲和力和感染力。要借用外力,整合资源,善于借助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志愿者、公职律师等各界力量,积极推动《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群众的权利落到实处。要加大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力度,积极配合人大开展劳动执法检查,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强化行政监察,监督企业自觉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司法权威与司法腐败,水火不容,势不两立,司法不公是司法腐败之源。要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不受行政的支配和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统一行使司法权,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地位提供制度性的尊重和维护,营造独立的司法环境,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要精心打造一支值得职工群众信赖、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强化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自律意识,牢固树立司法公正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观念,惩恶扬善,匡正压邪,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结案件,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筑牢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要加大惩处贪赃枉法者的力度,及时惩办和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要充分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重建司法终结涉诉涉法矛盾纠纷的良性循环机制,坚决纠正“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等现象,以法治方式解决职工群众工作中一些复杂棘手问题,确保权益损害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使司法途径成为职工群众主动自觉而理性的选择。
在工作机制上,要加强源头参与,增强法制基础
《劳动法》等一些劳动法律法规经过近20年的实施,社会背景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用工市场化和劳动关系法治化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落实,陷入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名义上有法可依,实质上无法可行的困境,迫切需要加快配套立法进程,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为此,必须加大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积极代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推动尽快启动《劳动法》修订工作,让其真正成为规范劳动关系领域一般关系的母法,对《劳动全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增强其操作性和执行力。还要重点推动制定企业工资支付、劳动监察、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相应配套法律。比如,要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主动积极参与就业、分配、社保、安全卫生、住房、教育等政策的制定。推动制定符合国情的社会责任标准,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参与各项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诉求和呼声。要推动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职工参与度,推动建立健全职工建议征集制度、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推动完善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动作、职工参与、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干部素质上,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
对于广大工会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法律不仅是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依据和“尚方宝剑”,也是他们“为官从政”、尽职履责的安全绳和保护伞。各级工会干部必须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时刻保持头脑中有法治这根弦、行为上有法律这个度,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决不行使法律未赋予的权力,决不干预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决不懈怠法律所要求的责任,为做好职工群众工作掌握好法律武器。
各级工会干部必须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提高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能力。
一是要着力提高依法建会的能力。加强对《劳动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学习研究,全面掌握其要义精髓,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重点加强对两新组织、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的工会组建工作,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是要着力提高依法管会的能力。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办工会、办好工会为职工,尊重职工和会员主体地位,下移工作重心,加强分类指导,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创造更好的条件,激发基层活力;做好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深化工会资产监管,依法促进工会资产发展,不断壮大服务职工的实力,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组织是最可信任的“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
三是要着力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针对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卫生、住房、教育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加大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主动与立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组织职工就重大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向立法机关反映职工诉求和工会主张,努力从立法源头上保障职工利益,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善于用辩证思维和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来分析问题,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服务教育群众,协调利益冲突,化解利益矛盾,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职工享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四是要着力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切实履行法律和工会章程赋予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群众各项合法权益,突出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经济权益,更加注重维护职工的就业权利,促进更多职工实现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进而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使他们不断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要牢记党的重托、不忘工会职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走出高楼大院,摆脱文山会海,破除衙门作风,破除机关化、行政化倾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听真话、明真相、掌实情,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形成正确判断,在矛盾的初始阶段及时将其协调化解,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

3. 如何制定基层工会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访工作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长期的群众工作和重要的政治任务,是联系群众、体察民情的一条重要渠道。做好信访工作,对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深化企业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条信访工作要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正确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信访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办事公正,顾全大局,遵守纪律,善于做群众工作和思想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

第四条工会信访兼职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贯彻企业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执行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其基本任务是:受理本系统、本单位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转办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五条信访人员在受理信访问题的过程中,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出发,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做到“十不准”。即:不准泄露信访工作中的秘密;不准将揭发检举信访件转给被揭发检举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将研究信访问题的会议内容和到会人的不同意见告诉信访人;不准将调查人、证明人的姓名、住址告诉信访人;不准将上级转办批办的信件退给写信人;不准将群众来信的邮票剪揭据为己有;不准无原则地对信访人表示同情或支持;不准公开或暗示信访人到上级机关纠缠;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在领导未批准之前不准抢先告诉信访人;不准收礼、受贿。对违犯信访工作纪律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各级工会领导都要阅批一些群众来信,接待一些群众来访,各子公司和直属单位的工会领导阅批信访的数量一般不少于20%;厂矿工会领导阅批的数量不少于25%,以便及时了解群众的一些意见、要求,密切干群关系。

第八条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工会办公室设兼职信访专业人员,工会各部、各子公司、直属单位和各厂矿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兼职信访员,车间工会信访工作由分会主席兼管。信访人员负责办理上级批办和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件,并按要求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坚持“分级负责、归日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总公工会受理的来信来访,按业务分工进行受理;涉及劳动竞赛、技协、先进表彰等方面的信件,由生产保护部负责处理;涉及女职工利益方面的信件,由女工部负责;涉及生活福利、劳动争议等方面的信件,由劳动生活部处理;涉及文化活动方面等方面的信件,由宣教文体部处理;涉及工会组织建设、民主管理等方面的信件,由办公室处理。涉及各子公司、直属单位工会解决的问题,由基层工会解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三章一般来访接待

第十条工会接待群众来访,要文明礼貌,耐心听取陈述,详细登记接谈内容。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解释、答复。属正当要求,按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帮助解决;属批评建议,要热情欢迎。使越级重访率不超过10%。

第十一条对上级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来访问题,作出处理、解释、答复后,按时限要求向转办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来访人突然患病或精神病人时,确有实际问题的,与其所在单位工会联系商处;滞留不走、干扰正常工作的,请其所在单位工会劝离。

第十三条对到工会来访人的食宿、车费、医疗费等,原则上由本人自理;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按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经济上又确有特殊困难的,受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经财务部门同意、报请领导批准后,酌情解决。

第四章一般来信受理

第十四条受理群众来信要认真负责,详细登记,及时处理。

对职工群众询问有关政策、规定的来信,要及时复信解答;来信人所提要求按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要复信解释;来信反映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帮助解决;

对一信多投或内容相同的重复信,其首收的来信,已作妥善处理的,其余的登记后存查;有新内容的,按初信处理;

对揭发检举类信件和来信人要求给予保密的信件,应采取隐名摘抄或隐名打印的办法进行转办,以保护写信人;

对附有证件、物品的来信,要将证件、物品逐件登记清楚。信件处理完毕,需退还的证件、物品要退给来信人,并复信说明情况;

上级转办的来信,不属本单位受理时,登记后退给转信部门,并说明情况;

来信人及被反映人均无姓名、地址,且信的内容含糊不清、无从查处的,或精神病人写的又无实际内容的来信,登记后存查;

有实际内容的匿名信,应视同署名信同样认真处理;

各级工会受信部门要切实做好初信受理工作,使越级重信率不超过15%。

第十五条对于转办、批办的信件,承办单位处理完后,要在2周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转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受理来信从收信登记到呈间转递、从查处到复信答复,都要详细记载。

第五章信访信息反馈

第十七条加强来信来访信息反馈工作。反馈的主要内容是: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批评、建议和采纳建议后取得较好效果的;重要揭发、检举查证属实的;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集体访、联名信或有此苗头的;重大伤亡事故等可能引起越级上访的;领导和承办人员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的典型事例以及其他重要信息,要逐级反馈。

重要紧急信访信息,要立即向上级领导和信访部门口头或书面反馈。

4. 四访促和谐什么内容

“四访促和谐”活动。即通过“经常性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形式,各级工会干部广泛深入到企业和职工中去,有针对性地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及长期积累的重信重访等疑难问题,推动进一步畅通工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工会领导和机关干部处理信访问题长效机制,确保职工合理诉求及时就地反映和得到有效处理,促进社会和谐和职工队伍稳定。

5. 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哪些

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哪些?
▲一些市县总工会不但有信访接待室,还建立了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图为今年8月24日,郴州市总工会大门口公布的接访时间、接访地点和接访领导。(何平 /摄)
今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接待室,成为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我省各级工会加大了信访接待工作力度,信访接待室成为反映各地社情民意的信息汇集地。
据了解,今年以来,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部分企业改制不规范,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多,部分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上。
部分企业改制不规范,职工合法权益难维护。
记者从省总工会信访接待室理解到,在信访总量中,反映企业改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占省本级信访量的23.5%,居第一位。 据株洲、湘潭、郴州、邵阳上报的情况反映,由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政策宣传不广泛,思想工作不到位,实务操作不透明,清算过程中社保待遇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不落实,甚至还有少数企业法人故意违规操作,造成职工利益受损,导致职工上访的人数增加。株洲市总反映职工因企业改制上访的达120人次,排在信访量的第一位;湘潭市总接待因企业改制而上访的职工有123人次,占信访总量的17%,排在第二位,因此,在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已成为影响当前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

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多,部分待遇难落实。
据信访工作人员介绍,从省本级接待的来信来访中,这个问题反映最强烈,占信访总量的21.8%,排居第二位。特别是矿山职工反映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基本医疗无保障。如某矿山属中央企业,破产前均未参加所在地基本医保统筹,破产后中央预留费用与地方进医保统筹的规定差距大,政策不统一,企业难入保。中央规定,破产企业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而省里规定,已参保的企业以当地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计提10年,未参保的企业按参保职工年均实际费用额缴纳10年。因破产企业长年亏损,职工工资低,加之中央和地方政策悬殊很大,地方不予接收。现各矿留守处只能将预留费用按职工实际医疗费支出额的20—30%比例报销。矿山退休人员退休金普遍偏低,且有时还不能按时发放,难以支付生病时的医疗费,破产企业体弱多病的退休职工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二是工伤待遇无着落。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残、职业病职工可享受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外出就医差旅费等待遇,但破产企业未进工伤保险,除医疗费能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少量医药费报销部分外,其它待遇都无资金渠道开支。这家矿山的伤残、职业病职工联名上书并跨地区自发组成上访群体,多次越级上访,已成为矿区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三是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无待遇。企业职工死亡遗属津贴从1951年《劳保条例》颁布起就规定由企业支付待遇。1995年养老保险改革时,国家和省政府都出台了政策,退休人员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由养老统筹基金开支。但由于我省养老统筹基金入不敷出,该政策一直没有执行,仍是沿袭“由原企业开支”的规定。去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湘劳社政字[2004]28号、34号文件,虽调整了因工、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待遇,但破产改制企业因无“原资金开支渠道”,这项政策根本无法落实。
部分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难保障。
据信访部门人士分析,因进社保难而引发职工上访的,郴州市占信访总量的19%,居市工会信访量第一位;湘潭市占16%,占第二位。进社保难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退休职工无力支付政策规定的社保金,难入社保。湘潭市劳动局潭劳社字[2004]20号文件规定,退休职工须按年龄分档缴足社保金,方可入社保,“65岁以下应一次性向社保局缴足10年(20572元/人)的养老金”,这使许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无力支付,难入社保。6月10日市皮件厂65名退休职工联名上访,要求入社保。
二是企业欠缴社保费,使退休职工无法入社保。国光瓷厂因欠缴社保金,致使60名到龄退休人员不能办退休。 三是企业欠缴社保金,使已进社保的退休职工实领退休金比应领退休金少。湘潭汽车修配厂虽进了社保,但退休职工领到的退休金比应发数每月少了50元,他们心里很不平衡。
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难处理。
随着用工制度的规范,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许多职工通过信访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反映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用工扣押金,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经济补偿,不补缴社会保险等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职工已多次来信来电反映该行业不签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一些民营企业、服务性行业反映更为突出。如长沙艾特美艺术有限公司职工反映,单位不给劳动者签合同,不缴社保,延长工时,从9月开始停休,因就业难、员工只能忍耐,不敢向老板提出意见。对此,他们虽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从工会组织角度提出的建议
工会组织作为联系党和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有责任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利益。省总法律保障部负责人认为,各级工会应当以下方面积极作为:
1、各级工会要加大对企业改制过程的民主参与力度。要严格规范国企改制工作的民主程序,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企业法人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防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改革改制企业的职代会工作,坚持改制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安置分流职工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政策。要加强对改制的政策宣传、引导,帮助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夯实推进企业改制的工作基础。 2、建立工会与党政有关职能部门联动处理来信来访和“热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会与党政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的作用,对职工反映的需通过调整政策、出台新政策才能解决的问题,工会通过源头参与,推动政府积极出台政策解决;需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查处的,如劳动用工问题,可积极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使工会组织的信访工作和“热线”工作真正为职工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3、建立机关内部的维权协调机制。各级工会应建立信访接待协调机制,按湘工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建立协调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重大问题集体研究解决,相关部室要定期交流情况,互通信息,积极配合,促进职工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6. 嘉善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周六上班吗

政府部门通常周六日不上班,除非是法定假需调休的例外。
职工服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
1、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对基层组建重要性的认识,督促企业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2、信访接待,接待内容,政策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等。
3、困难职工帮扶,帮扶对象指:各乡镇、系统、行业、联合、直属工会的困难职工。

7. 工会应当如何引导职工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职工应当如何理性表达个人利益诉求?工会怎样发挥群众组织的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和引导职工合理诉求?我们必须认真的思考并作出自己的正确判断。在当前社会转型及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背景下,我们应当如何理性地认识利益诉求的多元化?随着改革不断向前推进,我们迎来了一个社会转型的时代。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不仅带来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而且导致社会阶层深刻分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和问题,不要说是整个社会群体,即使在一个家庭里,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利益诉求也很可能大不同。因此,利益诉求多元是现代社会的正常特征,表达不同的利益诉求是公民的权力,关切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不仅是党和政府的职责,也是企业等基层单位组织的职责。以我们六十所为例,我们所在关注各个层面群体的利益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比如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收入调整,多年来我们坚持在总额范围内向科研倾斜、向低收入群体倾斜的政策。因为我们是自负盈亏企业,要靠高科技产品研发和自主市场开发为企业提供积累和可分配收入,收入只有市场化才能引进相应的人才,提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同时在工资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我们坚持采取向低收入倾斜的政策,逐步改进完善现有的薪资体系,努力解决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客观存在的在岗与内退、新职工与老职工、长期与短期合同等错综复杂的矛盾,既尊重历史成因,又要统筹兼顾考虑到各个不同层面的利益,这些做法得到了绝大多数职工的肯定。我们应当怎样文明地反映或表达个人诉求?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之前,首先我们一定要清醒、客观地判断一下,自己的利益诉求是否真的合理,合理的成分有多大。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表达诉求需要合乎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此外,作为一个国防科研单位的职工,应该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我们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时需要合乎所里的规章制度,要考虑所里的实际情况,把个人的利益与所里的全局利益结合起来考虑问题,不能只考虑个人的利益诉求而置其他职工的利益于不顾。现在各单位的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涉及到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工资、工时定额、困难补助、劳动纪律、待岗转岗、福利、奖惩等都有相关的程序和审批手续,不可能再由本部门主管或职能部门主管或所领导一人说了算,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有的管理都要合符程序和规范,要按相关程序执行和办理,把领导个人的主观因素降到了最低,以期实现公平公正,这也是为了为更广大的勤勤恳恳默默无闻的职工负责。当然,如果有人一意孤行地用非理性方式表达个人利益诉求,非但无助于诉求的解决,而且只要违反了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就一定会得到相应的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或将诉诸司法程序。第二,我们要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实现研究所快速和谐发展是每个职工热切期盼的,公平公正是一切和谐事务的前提和基础。要想构建和维护和谐研究所,就必须维护研究所政策的严肃性。如果一味地放任自流,就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我们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以理性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自觉维护研究所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千万不要错误地以为把事情闹大了就可以解决问题。我们所有位职工通过正常的渠道诉求解决他本人的工资待遇问题,部门给予了相应的解释和解答。眼看自己的诉求无法实现,这位职工极不冷静地拉下了车间的电闸。由于影响了军工生产导致公安介入,最后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为代价来为自己的冲动买单,小问题最终酿成大问题,事后他自己也追悔莫及。怎样的诉求表达才是合理的呢?我们应当看到这样的事实,当今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同时满足所有利益群体的所有诉求,更何况是一家企业一个单位。因为满足利益诉求不仅受经济发展的制约,也受其他利益群体的制约,受到国家、社会给予的条件的制约。再说利益诉求本身也是动态发展的。经济社会越发展,利益诉求的内涵与外延的变化就越迅速,而诉求的分散性、多样性、复杂性也相应地增加了有效满足的难度,因而“合理性”就成为表达诉求的必然要求。首先,利益诉求不等于表达什么就能得到什么。利益诉求有一个“度”的问题,包括对合理性的掂量和正确对待利益诉求的满足。打个最简单的比方,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大家不再满足于“蜗居”,纷纷要求改善居住条件,但我们现有资源不可能完全满足每个职工的住房需求,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解决所有职工的这种“度”的要求。其次,利益诉求表达不等于想怎样表达就怎样表达,表达合理的诉求也有一个“度”和“方式”问题。“度”是一个合理的、有可能实现的期望值,“方式”要基于沟通、理解和换位思考,而且要有利于与他人、与社会的和谐。其实,个人利益诉求有很多解决方式和渠道。现今社会,人才是不会被埋没的,报纸、网站、招聘会充斥了大量的招聘广告和机会,岗位的招聘和应聘都是双向选择的。就我们所的一些岗位而言,一方面为人才流失而惋惜,另一方面又为招不到合适的人员而着急。所里在大量引进外部人才的同时,为照顾内部职工的职业选择,也有相应的岗位首先满足内部招聘调配,个人完全可以通过所内应聘或者参加社会应聘,去获取一份自己认为理想的工作和理想的收益。 再次,利益从来不是孤立的、单向的。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每个个人和群体都是人民整体中的一员;任何个人和群体的权利,都是以他人或其他群体负担的义务为必要条件的。因此,在伸张自身权利的同时,必须顾及他人、集体乃至国家的利益。政策和规定面向全体职工,你若超出规定伸张的是你个人利益,主管或职能部门维护的是群体利益。假设通过闹访缠访等方式获得了个人利益,那么对其他兢兢业业忘我劳动的职工就是一种不尊重和不公平,这不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组织只有在均衡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逐步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不可能一味偏袒一方,否则一定会发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纠纷和矛盾。所以诉求者应当了解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在了解情况、顾全大局的前提下,合情、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是一种理性的利益表达,只有理性的表达才是有效的表达,并等待机会成熟,才有利于双赢、多赢局面的形成。工会组织应当从哪些方面加强对职工的情绪疏导和素质教育?合理的利益诉求表达,需要合理的利益诉求渠道和机制相配套。这不仅是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所提出的要求,也是各级领导了解民意、满足民愿的内在要求。我们所职工的诉求渠道始终是畅通的,比如我们设有领导方法接待日,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所党委书记或工会主席都会在工会接待室热情接待职工的诉求。再比如我们有比较完善的职代会议事制度和巡访制度,所工会通过职代会和定期到车间、班组、科研室进行巡访等形式,了解和收集职工包括诉求在内的各种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难能可贵的是,我们的所领导坚持把关心民生问题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他们认真倾听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每年都大幅度地增加职工收入和其它福利待遇。即便如此,我们仍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是职工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但路漫漫兮修远,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要动员各级工会组织和全体职工,共谋经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满足职工越来越多的诉求,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一是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确保信息畅通。要教育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对自己的社会价值有清醒认识和准确的判断。加强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意识。特别指出的是需要保持信息的透明和畅通,职工对所里一些重大决策和政策制度缺乏详尽的了解,容易造成许多的误解误传。在信息的上传下达过程中,工会组织责无旁贷,不仅要对相关政策制度有全面的理解和深刻的解读,还要把文件精髓准确传递给职工,只有如此才能规范、畅通职工的利益表达方式和渠道,才能增进理解,减少化解矛盾。二是工会干部要勇于承担责任。工会是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工会干部常常处于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上,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会干部要具有承受压力和承担责任的坚定勇气,善于发现并准确把握职工的思想脉搏,引导职工在反映自身利益过程中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要竭力维护公平正义,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三是建立诉求表达制度,规范职工诉求行为。我们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诉求表达制度,尤其是信访接待回复制度,以此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和职工诉求行为。工作实践证明,做好信访接待具有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的重要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道坚固的防火墙。我们要在现有信访接待格局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信访接待责任制,建立完善的信访接待回复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做到责任部门、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仅认真接待还要有书面回复,做好解释和信息披露传递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四是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我们各级工会组织要用不同形式收集各方意见,了解掌握职工思想状况,发现苗头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疏导和教育,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受理职工诉求工作既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遵循为职工释疑解惑、排忧解难的原则,尊重、理解、关心职工,对来访职工做到耐心细致、热情周到,做到情理交融,亲切可信,让来访人员在宽松的环境中,理性地表达诉求,接访人员又要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的水平。

8. 如何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一)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工作,更加注重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优先保障民生支出。针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政策,全力推动落实。
(二)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献计献策。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在评估中要充分听取信访、维稳、综治等部门的意见。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实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及时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决策者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坚持依法办事。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强化各级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防止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无理缠访闹访等现象发生。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改进工作作风。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干部进村入户、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记民情日记、建民情档案等做法,坚持与群众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联系群众而不脱离群众、服务群众而不损害群众、解决问题而不引发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五)健全公开透明的诉求表达和办理方式。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更加重视群众来信尤其是初次来信办理,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大力推行阳光信访,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逐步推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把办理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信访公信力。
(六)突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重点。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作为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下基层调查研究、深入联系点、扶贫帮困等结合起来,提高工作实效性。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1天、市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旗)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省、市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领导包案等方式,把行政资源集中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检验施政得失、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查问效上。
(七)完善联合接访运行方式。按照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要求,在市、县两级全部实行联合接访,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进驻联合接访场所责任部门的动态管理,做到信访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及时进驻,信访问题明显减少的责任部门有序退出;推行律师参与接访、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促进问题解决。
(八)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充分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完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热情服务。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健全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工作机制
(十)完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级信访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职能作用,形成整合资源、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合力。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组成和专项工作小组设置,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注重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合理性的突出问题。
(十一)健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认真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进行公开听证,促进息诉息访;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健全信访事项协商会办等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加大化解“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力度。
(十二)健全统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信访联席会议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的力度。对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信访突出问题,列入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督查范围;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跟踪督查和问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信访部门开展督查,重视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
(十三)健全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改进和完善考核方式,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地域特点、信访总量、诉求构成、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等因素,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不简单以信访数量多少为标准进行考评,推动各地区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解决问题上。坚持量化考核和综合评议、上级评议和群众评议、平时考核和阶段性考核相结合,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信度。
(十四)健全经常性教育疏导机制。认真研究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特点和规律,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确立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心理预期,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建立政务微博、民生微信、民情QQ群等方式,搭建联系群众、体察民情、回应民意的新平台,提高互联网时代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全面夯实基层基础
(十五)健全基层组织网络。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把更多人力物力财力投向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创新党组织设置,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层民主管理机制,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充分调动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十六)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组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等参与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相关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优势,做好组织引导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权益工作。制定扶持引导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办公场所等形式,发挥好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把群众工作触角延伸到家家户户;引导村(社区)制定符合国家法律的村规民约,运用道德、习俗、伦理的力量调节关系、化解纠纷。
(十七)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度。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汇集分析研判;推行民情分析会、民情恳谈会等做法,充分发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信息员、调解员的作用。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完善信访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把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推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为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提供组织保障。加大问责力度,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信访突出问题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十九)强化舆论引导。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对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委和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所付出的艰苦努力、取得的巨大成绩,大力推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发出主流声音,树立正确导向;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无理缠访闹访、违法聚集滋事而依法受到处理的行为。
(二十)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形势任务需要,不断充实信访工作力量。完善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和中青年干部到信访部门、信访干部到基层一线挂职锻炼制度;选拔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到信访部门工作,重视信访干部的使用,深入开展信访干部交流工作,增强信访干部队伍活力,不断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带着责任和感情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9. 信访受理程序四个步骤

(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群众信访形式有来访、来信、来电、网上举报等。来信、来电、网上举报,主要是处理举报件,跟来访后举报件的程序相同,因此这部分仅介绍来访工作。
(二)信访举报件的处置
纪委信访举报部门接收到信访举报信件后,一般按以下四种渠道处置:
1、反映促办。对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信访举报部门通过《信访简报》、《来信来访摘报》、《专题报告》、原信送阅等形式报领导批示,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2、转交承办。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问题转交下级纪委监察机关处理,做到件件有交待。一是平转,要下级酌情处理,但不能不处理。二是信便函。发函要求下级纪委核实处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纪委。三是要情况、要结果,俗称两要案件。要求下级纪委报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下级纪委的意见、处分决定、被处理人意见、反映人意见全部上报。
3、移送承办。
4、直接查办。
(三)信访案件的办理和反馈。
1、组织信访案件调查组。一是组织落实办案人员。人员和人数由案件内容及工作量决定。注意与本案有牵连或信访人对其意见较大的人员应当回避。二是适当分组分工。按调查路线、调查对象和内容,进行分组分工,并尽量与承办人员的专长结合起来。三是做好调查前的思想准备工作。具体讲做到“三吃透”,吃透领导批示精神,吃透涉及政策法规,吃透案情(反映内容)。
2、调查步骤和方法。
(四)信访案件的审结
1、督办。上级纪委对转交下级纪委承办案件,要经常过问督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交办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形式有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跟踪督办等办法,督办有记录。确保件件有回音。
2、交办信访案件的上报。
信访接待处理流程
(一)登记:群众来访时,工作人员应首先要求信访人自行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信访人不能或不愿意填写时,由接谈人员代为填写;(二)接谈:(三)处理:
(四)督办:对本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以及领导签批交由其他工作人员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要跟踪督办,信访事项必须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五)案结:上级交办重要信访事项要上报结案材料,办理工作流程按照办信工作流程第十二步到十三步进行。(六)归档: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要认真整理归档。案卷材料应包括:上访登记表,信访人上诉材料,告知、转办、交办等文书。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
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信访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10. 如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1)注重源头参与,建立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以《劳动法》、《工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以女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做好维权工作。

①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推动和促进涉及女职工利益的法规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规划;通过人大、政协的工会界委员、代表等多种途径,积极反映女职工权益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研究和把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问题,积极搞好源头参与和宏观维护。

②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将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具体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积极创造条件签订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专项集体合同或将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文本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等;在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要体现保障女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坚持职代会中有一定名额和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参加,积极征集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提交大会讨论。

(2)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律监督,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女职工的权益。

①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注意每一时期女职工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调研重点,对重大问题应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并将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

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注意与政府、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并主动配合人大、政协及劳动部门开展有关的执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③逐步建立健全工会群众性法律监督网络体系,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开展联合调查、开设女职工维权热线等方式对侵害女职工权益行为进行监督,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

④要认真参与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重大案件的查处,旗帜鲜明地为受害女职工伸张正义。

⑤努力优化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制环境,加大向全社会宣传法律法规的力度,提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干部、企业经营者、女职工等在内的全社会成员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3)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增强女职工自我维权的能力。一些女职工不知法、不懂法。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是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把组织女职工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她们进行法制教育,采用多种方式向女职工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女职工的法制观念,使广大女职工不仅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了解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广大女职工只有掌握了法律这个武器,才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地与侵害自己权益的现象作斗争,并有利于形成群众监督机制。

(4)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做好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不是单靠某一组织和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党组织的重视和领导,政府的作为,各级人大的立法和监督,政协的关注与督促;新闻媒体的宣传与干预;公检法、劳动、民政、卫生、教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协调内外关系,积极探索社会化维权的新方式、新途径、新举措。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女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维权力量不断加强,领域不断拓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5)关心困难女职工,努力为女职工办好实事。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怀着满腔热情和深厚感情,深入基层,关心女职工群众的疾苦,倾听女职工群众的呼声,了解女职工的意愿,积极协助政府和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的帮扶解困工作。

①做好下岗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通过实施“女性再就业援助行动”、“女职工二次创业活动”、“金秋送岗”等活动帮助大龄下岗女职工开辟家政、护理等再就业新路,大力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帮助下岗失业女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尽快就业。

②关注女职工特困群体,做好她们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特困女职工档案;继续开展“特困女职工子女助学活动”和“姐妹献爱心”活动;继续开展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工作,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和保健意识。

③进一步研究探索对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措施,着力做好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帮扶解困工作,帮助她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工会“送温暖工程”中只应将对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帮扶作为帮扶的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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