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访问
㈠ 为什么中国贸易代表定期访问其他国家
你问的是为什么中国贸易代表团要到世界各地访问 ?
因为主要是为了发展国内的经济,可以学习别人的一些技术,然后把中国的技术介绍出去 。
光是选择发展并不能立即追上他人的脚步,在发展的过程中利用自己产品带来的利润去换取他国的技术,越是贸易活络的地区获取技术的难度也就相对更低。在历史上凡是贸易发达的地方技术进步就快,因为商人利用贸易路线将世界其他地方的新思想和技术传播到其他地方,会启发其他地方的技术进步,所以掌控贸易路线不仅有经济价值,更有国家发展战略上的重要意义。
㈡ 近代日本第一艘官方访华贸易船名字叫什么
1862 年近代日本第一艘官方访华贸易船“千岁丸”访问上海。
1853年(嘉永六年)的“黑船来航”及次年签订的《日美亲善条约》正式结束了日本长达两个多世纪的锁国状态,幕府逐渐把对外贸易作为富国强兵的基础来考量,而近邻中国无疑是主要贸易对象,这也促使幕末竞相出现对清策论。“老中”板仓胜静的顾问、经世家山田方谷于1859年(安政六年)提出的“海外经略论”即以中国为重点,认为西洋与日本相距悬远,清国为近邻,应派使节和亲。文久年间(1861~1864年),平野国臣(1828~1864年)倡“尊攘英断论”、真木和泉守倡“满清经略论”、森 信倡“征清、满韩经略论”,一时间形成对清策论高潮。与此同时,幕府于1861年(文久元年)派遣官船“龟田丸”从俄占黑龙江入海口驶入黑龙江流域。但正式派遣使者前往中国开展官营贸易,则是1862年至1867年(文久二年至庆应三年)间的四次使节团的上海之行。
第一次上海遣使,由“御勘定”根立助七郎及所率五十人,乘幕船“千岁丸”前往,1862年6月3日至7月1日(文久二年五月七日至六月五日)逗留上海;
第二次上海遣使,由“箱馆奉行支配调役并”山口锡次郎及所率五十人,乘幕船“健顺丸”前往,1864年3月28日至5月14日(元治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至四月九日)逗留上海;
第三次上海遣使,由“外国奉行支配调役”石川岩司及所率二人,乘邮船“北京号”前往,1865年4月20日至4月29日(元治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至四月五日)逗留上海;
第四次上海遣使,由“浜松藩井内河内守家来”名仓予何人及所率八人,乘英商蒸汽船“恒河号”(“Ganges”)前往,1867年2月19日至5月5日(庆应三年一月十五日至四月二日)逗留上海及南京⑤。
幕末日本之所以选择上海作为与中国首先通使经商地点,一来因为上海是中国经济发达的长江中下游的出海口,为进行贸易的恰当场所;二来上海是中国第一批对西方列强开放的口岸,透过这个颇富国际色彩的窗口,可以窥见西方文明的端倪,并获得与西方列强打交道的经验;三来上海处在清军与太平军作战的前线,亟欲了解这场战事的日本人当然也乐于抵达上海这一近距离观察点。而幕末日本的第一次上海遣使,在这几个方面都有所创获,可以视作近代日本直接观察晚清社会及中国与西方关系的开端。
㈢ 世界礼貌礼仪
(一)基本要求
国际交往中的基本要求即基本礼仪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1、讲究仪表与衣帽整洁,面、手、衣、履要洁净。男子的头发、胡须不宜过长,应修剪整齐。指甲要经常修剪,一般与指尖等长,不留污垢,保持手部清洁,若手部有疾症或疤痕要戴手套。衣着要整洁笔挺,不能有褶皱,钮扣均应整齐,裤扣不能在室外或公共场合整理。衬衣一般为白色、硬领,袖与下摆不长于外套,且放入裤内。要按交际场所或交际需要着装,礼服、领带或领花应结好,佩带端正,并备洁净手绢与梳子。皮鞋应擦亮。不得在人前做不雅的小动作,如刷牙、挖鼻孔、掏耳朵、剪指甲、搔痒等等。 2、举止大方得体、态度和蔼端庄,精神饱满自然,言行检点。站、坐、走都要符合常规,略严肃些,因为任何失礼或不合礼仪的言行都会被视为有失体面。 3、说话客气,注意身份。说话时神情衿持和蔼,面带微笑,对萍水相逢之人不要轻易开口,应在有人介绍后方可交谈,随便与人攀谈也被视为有失体面。 4、遵守公共秩序,不打搅、影响别人,尊重别人。不随意指责别人,不给别人造成麻烦或不便。发议论与指责别人会被认为缺乏教养。 5、守约遵时。与人约会不能有失约,不能超时。失约超时是很不礼貌的行为。承诺别人的事情不能遗忘,必须讲“信用”,按时做好。失信或失约有损自己的人格,是很丢面子的事情。
(二)礼貌用语
礼貌用语是礼仪的表现形式,能传达爱心与礼节,使说话人更被人敬重。现在,我国正在提倡的礼貌用语十个字:“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在国际交往中,使用频率极高的有其中八个字礼仪语言: 1、“请”。几乎任何需要麻烦他人的事情,都应该说“请”。例如,如果你有疑难需人指点,你应向他人说:“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在另一种情况下,你可以说:“请顺便帮我发一封信好吗?”在商店里买东西,你应当对营业员说:“请拿这枝笔给我看看”;你要问路,一定要以“请问”开头。“请”也是人际交往中尊重对方的礼节用语。当你开门迎接来宾时应说:“请进”。客人走进房间应示意“请坐”。客人坐定后应说:“请问,你喜欢喝点什么饮料?”饮料备好后应对客人说:“请饮用。” 2、“谢谢”。西方通行的礼节是:只要别人为你做了什么,都应该说声“谢谢”,包括家人或关系亲密的朋友。行走时别人为你让路,必须说:“谢谢”。在商店里买东西,要对售货员说:“谢谢”。在某些特定交往场合,常常是交往的双方都互说“谢谢”。当你对别人说“谢谢”两个字时,就意味着你已充分认识到别人为你提供的帮助。而忽略这一点,则是非常失礼的行为。 3、“对不起”。西方人的习惯是:凡是不小心妨碍或干扰了别人,都要说“对不起”。如在公共场所无意中碰了人,就要说“对不起”;当你需要打断别人的谈话时应该说:“对不起,请允许我打断一下好吗?”与别人共用餐时,无意中咳嗽一声或打个饱嗝,要说声“对不起”;与客人一起聚会时,临时需要离座一下,也应说:“对不起”。否则别人会认为此人缺乏教养。 4、“再见”。“再见”不仅是同事、家人之间相互告辞时的礼貌用语,在西方社会也是陌生人之间接触后互相告辞时的礼貌用语。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商店里,售货员与顾客交易后,相互说“再见”。乘坐出租车,司机与乘客结帐后,也相互说“再见”,这是很平常的礼节。
(三)尊重隐私
西方国家很尊重每个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的权益。在国际交往中,尊重隐私也是重要的规范。 1、尊重隐私,要坚持以个人为交往对象的礼仪原则。如:你给一家人中的某个人帮了忙或送了一份礼物,这行为本身也仅是对某个人而方才有意义,除受惠人会表示感谢,其他家人一般不会因此而致谢,这是很正常的。 2、尊重隐私,不能侵犯属于个人的空间与领域。一家人同住一栋房子里,各自的房间便是各个成员自己的天地,不敲门,不经允许,便不能突然闯入。拜访他人家庭、前往他人家庭、前往他人办公室洽谈,都须预先约定。 3、尊重隐私,在交谈中应回避涉及个人隐私的任何话题。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五不问”:一不问年龄;二不问婚否;三不问去向;四不问收入;五不问地址。
(四)女士第一
“Ladies first”即女士第一或女士优先,这是国际礼仪中很重要的原则。女士优先的核心是要求男士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要从行动上从各个方面尊重、照顾、帮助、保护妇女。在社交场合遵从女士第一的原则,可以显示男子气质与绅士风度。 男女同行时,男应走靠外的一侧。不能并行时,男士应让女士先行一步。但在开门、下车、上楼或进无人领路的场所、遇到障碍和危险时,男士就走在女士前面。 乘坐计程车或其他轿车时,应让女士先上车;下车一般是男士先下,然后照顾女士下车。 在门口、楼梯口、电梯口及通道走廊遇到女士,男士应侧身站立一旁,让其先行。在需要开门的场合,男士应为女士开门。 在社交聚会场合,男士看到女士进门,应起身以示礼貌;当客人见到男女主人时,应先与女主人打招呼。 就餐时,进入餐厅入座的顺序是,侍者引道,女士随后,男士“压阵”。一旦坐下,女士就不必再起身与别人打招呼,而男士则需起身与他人打招呼。点菜时,应先把菜单递给女士。 女士在接受男士的礼让时,不能过分腼腆与羞怯,应面带笑容道谢。
(五)不卑不亢
国际交往中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应是平等的关系,中国人与外国人交往时不卑不亢,这也是国际礼仪的重要原则。国际礼仪中的不卑不亢原则,最要紧的是保持人格平等,因为“卑”和“亢”都是置对方或置自身不平等位置上的交往态度。“卑”有损自身人格甚至国格;“亢”则显得虚张声势,也有伤对方的自尊。要做到“不卑不亢”,应注意: 1、不能对对方有金钱与物质利益上的希望和企图。“心底无私天地宽”,只要把握住这一点,双方的人格就是平等的了。我方无所企求而心地坦然,对方无需戒备则轻松自如,这样的交往自然分不出尊卑。如果一味希望对方担保子女出国或获得其他物质上的好处等,就很难坚持此项原则。 2、要有为国家和民族争气的精神。这种精神在涉外谈判中尤为重要。如:我国一代表团出访某国谈判合资项目,对方以其设备先进优势,向我方漫天要价,谈判一度陷入僵局。后来,我方领导在一次聚会演讲时若有所指地说:“中国是个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早在1000多年前,就将四大发明的生产技术无条件地贡献给了人类,而他们的后代子孙从未埋怨过他们不要专利是愚蠢的。相反,却盛赞祖先为推进世界科学技术的进步作出了杰出的贡献。现在,中国在与各国的经济合作中,并不要求各国无条件地让出专利权,只要价格合理,我们一个钱也不少给。”这篇不卑不亢的精彩演讲,博得与会者的赞誉,促使对方在以后的谈判中自愿降低专利费,双方很快达成协议。 3、实事求是,不过谦,不说过头话。以宴请为例,中国人请客,即使是相当丰盛的一桌,主人也会对客人说:“今天没什么特别的菜好招待,请随便吃点。”西方人则相反,不管饭菜质量如何,主人都要自我夸赞:“这是本地最好的饭店”,“这是我的拿手好菜”,目的在于表示诚意。同样,中国人到别人家做客都客气有余,主要问客人是否再添点饭,客人说不用不用,实际上也许并未吃饱。西方人作为宾客赴宴,说不吃不喝时则是真的,绝不客气。所以,在国际交往中,客气与谦虚都不能过分。
(六)入乡随俗
入乡随俗,是国际交往中一条很重要的礼仪原则。出国或在国内接触外宾,都要遵循他们的风俗习惯与礼节,以缩小交往时出现的文化差距与减少相互间的观念冲突。因此,每到一个国家或接待来自某一国的客人,都要事先了解该国的礼俗,即使相当熟悉的友人,也应注意基本礼仪。因为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异,文化习俗有别,思维方式与理解角度也往往差别较大,在交往中应相互尊重,谨慎从事,不能不拘小节或超过限度。如美国人有三大忌:一是忌有人问他的年龄;二是忌问他所买东西的价钱;三是忌在见面时说:“你长胖了。”这是因为:前两忌都是个人私事,不喜欢他人干涉,后一忌是美国有“瘦富胖穷”的观念。
㈣ 国际贸易要怎么申请网络专线
一般企业申请互联网网络专线需与运营商客户经理联系办理。如您需申请企业互联网网络专线,建议您可联系当地联通客户经理咨询。
㈤ 大陆居民去台湾进行商务访问,要什么手续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
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九四0一一五0五五号令发布
民国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九五0九一一八八四号令修正发布第六条条文(历史条文)
民国九十八年六月五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 0980957008 号令修正发布第 6、11、14~18、20~24 条条文;并自九十八年六月五日生效
第一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主管机关审查相关申请事项,必要时得会同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处理之。
第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一、企业负责人或经理人。
二、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活动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商务访问。
二、商务考察。
三、商务会议。
四、演讲。
五、商务研习(含受训)。
六、为邀请单位提供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服务活动。
七、参加商展。
八、参观商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邀请单位,指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
一、本国企业、侨外投资事业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公司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本国企业、新设侨外投资事业。
二、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营运资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三、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采购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不受采购实绩限制。
四、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区事业。
第六条 邀请单位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其每年邀请人数如下:
一、邀请单位为年度营业额不逾新台币三千万元之本国企业、新设之本国企业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四十五人次。
二、邀请单位为侨外投资事业、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或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本国企业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次。
邀请单位每年邀请人数,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前项规定限制;其认定原则,由经济部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第七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受训者,以受雇于本国企业或侨外投资事业在大陆地区或第三地区之投资事业所聘雇之主管或技术人员为限。
第八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其在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接受酬劳或直接销售之活动。但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自由港区事业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进入自由贸易港区从事商务活动,以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活动为限。
前项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活动区域以自由贸易港区为限。但自机场、港口往返自由贸易港区之交通、非在自由贸易港区之食宿、假日旅行活动,不在此限。
第十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应检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来台目的说明书及预定行程表。
四、邀请函或商务活动相关证明文件。
五、保证书。
六、邀请单位最近之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表或外国公司认许〈认许事项变更〉表或外国公司指派代表人报备〈报备事项变更〉表影本。
七、邀请单位前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采购实绩证明文件影本。但邀请单位为新设企业或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者,得免附。
八、从事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应检具该契约书影本。
九、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应依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在第三地区者:以分开送件方式,由申请人亲持前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并备具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之电子档,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申请;邀请单位另检具同条各款所定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管机关申请。但该地区无驻外馆处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邀请单位于预定行程十个工作日前代为申请:
一、初次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二、初次申请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
三、在台期间,曾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不良纪录。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邀请单位于预定行程七个工作日前代为申请,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属紧急情况之商务活动需要者,并得于预定行程五个工作日前代申请:
一、曾经依本办法申请许可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初次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之停留期间在十四日以内,或在第三地区有工作且自第三地区初次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其停留期间在十四日以内。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于收受申请案后,得将申请书及有关文件,送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
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审查邀请单位与申请人之资格、计画书及来台活动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有关资料文件。
第十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所检具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主管机关得要求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第十四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者,发给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算为三个月。但大陆地区人民须经常来台从事商务活动,经主管机关会同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有必要者,得发给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一年至三年。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而其邀请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机关会同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有必要者,得发给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一年至三年:
一、侨外投资事业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
二、本国企业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
三、受邀人为旅居海外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
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于有效期间内入境者,得于有效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填具延期申请书,检附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向主管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其有效期间,自原期间届满之翌日起三个月。
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检附原邀请单位同意函及行程表,办理加签后,即可入出境;其加签效期,自加签之翌日起三个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之有效期间。
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可多次入出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大陆地区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者,由主管机关发给入出境许可证,送在台湾地区之邀请单位转交申请人。
申请人在第三地区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者,由主管机关发给入出境许可证,送在台湾地区之邀请单位代为领取后转交申请人或送原核转驻外馆处转发申请人。
依前二项规定取得之入出境许可证遗失或毁损者,邀请单位应检具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毁损证件或遗失说明书,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其停留期间如下:
一、从事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议、演讲、参加商展及参观商展者,由主管机关依活动行程予以增加五日,其停留期间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一个月。
二、从事商务研习或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其停留期间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三个月。
第十七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届满时,有疾病、灾变或其他特殊事故情形者,主管机关得酌予延期,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前项情形,应检具下列文件,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一、延期申请书。
二、入出境许可证。
三、延期计画书及行程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主管机关对于延期之申请,得徵询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意见。
第十八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因商务活动需要,得同时申请配偶及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前项陪同来台眷属,不计入第六条第一项邀请单位每年邀请人数之限制数额内。
第十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来台日期或行程如有变更,邀请单位应于申请人入境前或行程变更前检具确认行程表,送主管机关及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第二十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入境时应备有回程机(船)票。
大陆地区人民在第三地区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入境时应持有效之第三地区居留证或再入境签证。
第二十一条 大陆地区人民入境时,应将所持之有效大陆地区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前条回程机(船)票、第三地区居留证或再入境签证、投保人身保险文件或相关文件交付查验。
第二十二条 (删除)
第二十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应以邀请单位之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为保证人。邀请单位为法人,并于入境申请时表明愿负担第二十四条之责任时,亦得担任保证人。
前项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及盖邀请单位印信之保证书,并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查核。
保证人得以一份保证书,检附团体名册,对申请来台之大陆地区商务人士予以保证。
第二十四条 邀请单位及前条保证人之责任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确系本人,无虚伪不实情事。
二、负责申请人入境后之生活及其在台行程之告知。
三、申请人如有依法须强制出境情事,应协助有关机关将其强制出境,并负担强制出境所需之费用。
前条保证人因故无法负保证责任时,主管机关应限期命其更换保证人,届期不换保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撤销或废止之。
邀请单位或前条保证人未能履行第一项所定责任者,主管机关并得视情节轻重,于一年至三年内不予受理其申请案或担任保证人。
第二十五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有本条例第七十七条所定情形者,主管机关应检附据实申报之进入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影本,函送该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备查。
第二十六条 邀请单位对于邀请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活动期间,应依计画负责接待及安排与其商务领域相符之活动;安排商务活动以外之参访行程,应取得受访单位之同意。
大陆地区人民应邀来台从事商务活动期间,应办妥人身保险,并留存其保险契约影本备查。
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就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得随时会同相关机关进行访视、随团或其他查核行为。
邀请单位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应依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要求,限期提出邀请之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活动报告。
邀请单位未依规定办理接待、安排活动、留存受邀人之保险契约或拒绝、妨碍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第三项所定访视、随团、查核行为,或未依限期提出前项所定报告,或有其他不当情事者,主管机关视其情节,于一年至三年内对其代申请案得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停留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
二、从事违背对等尊严原则之不当行为。
三、未取得我国专业证照,担任依法令规定应由取得我国专业证照者始得担任之职务。
四、违反其他法令规定。
违反前项规定情事者,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载明查处意见后移送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撤销或废止之:
一、现在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构任职。
二、经主管机关认定,对台湾地区政治、社会、经济有不利影响。
三、在台湾地区外涉嫌犯罪或有犯罪纪录。
四、参加暴力、恐怖组织或其活动。
五、涉有内乱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曾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
七、曾违反前条第一项或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者。
八、邀请单位曾有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者。
九、违反其他法令规定。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许可期间为二年至五年;有同项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许可期间为一年至三年。
主管机关依前二项规定不予许可、废止许可或不予受理时,得不附理由。
第二十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之原因消失者,应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内出境,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并注销其入出境许可证;其眷属亦同。
第三十条 申请人检具之文件有隐匿或虚伪不实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许可,并函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有前项所定情形者,主管机关于三年内对其本人及邀请单位之其他代申请案得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邀请单位有故意虚伪申报,或明知为不实文件仍据以申请之情事者,主管机关于三年内对其代申请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责任者,并函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邀请单位邀请之大陆地区人民或其眷属,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者,主管机关于三年内对其代申请案得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还有这篇你也看一下http://big5.am765.com/xw/xwfl/tw/200906/t20090606_4589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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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说一下什么是商务签证,商务签证是指有关人员因公务或者个人原因去目的地国家从事投资、贸易、会议、展览、劳务等方面事务所进行的实地考察或者洽谈。这类人员进入目的地国家事需持商务访问签证
商务签证每次停留时间基本为30天,最多不超过90天,入境次数为1次、2次、半年多次和1年及以上多次等
办理条件:
1、 来中国从事商业贸易活动的外国人;
2、 必须要有中国邀请单位,且做过涉外企业备案
3、 外籍人员无不良记录、拒签记录等,包括在中国逾期或者过期非法停留过被公安局扣过护照
商务签证需要哪些资料?
1、 邀请单位出具的申请签证证件的证明函件
2、 被邀请人的相关资料:
(1) 有效护照
(2) 签证申请表
(3)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