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Ⅰ 涉法涉诉的处理状况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改革事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自2003年全国首次“集中处理涉法访”案件以来,各地相关部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大批涉法涉诉案件,解决了问题,化解了矛盾,息诉罢访,相关责任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维护了公平与正义。
虽然如此,仍有一些遗留问题尚待解决,个别上访老户提出的要求无法满足,无理缠访客观存在,新的矛盾而激发的此类案件在所难免。
2013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2014年1月,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检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和路径指引。
2014年7月,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解决入口不顺、法律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印发了
《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等三个文件。
Ⅱ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全文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政法[2005]9号)
第一条 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信访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第三条 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予以终结:
(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四条 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 省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第五条 告知当事人案件终结结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罢访。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第六条 终结案件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遵循程序进行,不得扩大范围、超越权限、缺省步骤、颠倒顺序、超出时限。终结结论要经得起检验。
第七条 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对报备案的终结结论应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依职权予以纠正或责令作决定部门重新复核,纠正错误;错误严重或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出错误决定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有关领导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内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
(三)对具体承办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内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直到清理出政法队伍。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央政法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工作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Ⅲ 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涉法涉诉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信访中有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自2003年全国首次“集中处理涉法访”案件以来,各地相关部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大批涉法涉诉案件,解决了问题,化解了矛盾,息诉罢访,相关责任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维护了公平与正义。
(3)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扩展阅读:
根据2015年12月31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一文
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
(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
各级政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工作,引导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依法按程序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
对党委、人大、政府的信访部门按规定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同级政法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依法处理。
(二)畅通和拓宽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和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
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信访事项,要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层级反映问题,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要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积极推进网络信访、视频接访,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建立集控告、申诉、咨询、查询一体化的综合受理平台,提高工作实效,把信访群众吸附在基层、在本地、在政法机关,努力减少进京访、越级访、非正常访。
(三)准确区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诉与访。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关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诉类事项办理;对政法机关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信访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作为访类事项办理。
中央政法各单位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诉与访的甄别标准和区分界限,细化受理范围和条件。
Ⅳ 如何引导非信访事项群众通过其他途径反映诉求
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就在全市开展信访法规集中宣传活动专门下发通知,专题作出部署。针对市民较为关心的问题,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亓群就活动开展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此次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信访法规宣传活动,有何目的和意义?
亓群:这次集中宣传月活动,是在全面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开展的,通过宣传,对提高各级各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据了解,这次开展信访法规集中宣传活动历时一个半月的时间,通过这次宣传活动,将着重解决哪方面的问题?
亓群:一是让群众知道在遇到困难和反映信访诉求时,用哪些方式方法、通过哪些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诉求也要用合法理性的方式来表达。二是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让各级各部门及时受理群众诉求,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三是访诉分离后,让群众明白哪些事项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哪些事项通过信访途径来解决。四是在全市营造知法、尊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
记者:按相关法律规定,信访群众怎样表达自己的诉求是合理的?
亓群:群众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同一诉求应当推选代表,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提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依法按程序逐级表达诉求。
记者:如何办理信访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亓群:信访群众初次提出信访事项,有权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要在6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30天。如信访人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要在规定的时间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记者:诉访分离应怎样分离?
亓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部门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
记者:哪些来访事项属于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不予受理的范围?
亓群:依据有关规定: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Ⅳ 信访人稳控可以控制信访人人身自由吗
不可以
《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二审稿增加了信访公开条款———信访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公开的新规定,还明确要求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同时要求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Ⅵ 涉法涉诉的案件应当由哪个部门受理
1、涉法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2、《信访条例》规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改革事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自2003年全国首次“集中处理涉法访”案件以来,各地相关部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大批涉法涉诉案件,解决了问题,化解了矛盾,息诉罢访,相关责任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维护了公平与正义。
虽然如此,仍有一些遗留问题尚待解决,个别上访老户提出的要求无法满足,无理缠访客观存在,新的矛盾而激发的此类案件在所难免。
2013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4、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在会上强调:
第一,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接访,面对面听取群众诉求,一个一个地分析原因,一个一个地采取措施,统筹解决群众反映的法律问题、思想情绪问题、实际困难问题。
第二,坚持把问题解决在源头。要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办案考核评价体系,不仅要看解决了多少信访问题,更要看预防了多少信访,减少了多少矛盾;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仲裁等的衔接机制;要倒查责任,强化"是谁制造问题、谁就要承担责任、谁就要受到追究"的工作导向。
第三,坚持依靠基层解决问题。实现涉法涉诉信访秩序的根本好转,必须下大力气强基固本,相信基层,依靠基层,树立"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导向,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基层解决问题的责任,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工作条件,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第四,坚持靠法制解决问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政策底线,不能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必须依法维护司法机关作出的公正结论,依法纠正存在的问题,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Ⅶ 涉法涉诉中涉诉指的是什么
涉法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关于“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等改革要求。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党组的部署要求,最高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密结合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
研究起草了“三个办法”(即《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实施办法(下称“三个办法”),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配套实施文件,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
(7)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扩展阅读: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
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
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
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
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
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Ⅷ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
全面推行依法逐级走访。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对信访群众如何走访,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如何受理、办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央推行逐级走访制度实施后,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省信访局要抓紧研究落实,搞好工作衔接,细化具体措施,有效减少越级走访和非正常上访发生,推动全省信访形势持续向好。省信访局先后4次组织省市县相关人员到北京、广东、湖北等地调研学习,充分借鉴北京市“一单式”办理工作法,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河南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对群众到省走访应当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提出具体要求。我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总体思路,通过召开开封现场会、组织集中培训、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电视访谈录、报纸电台答记者问和印发口袋书、宣传册等多种有效形式,强力推进依法逐级走访,努力做到“压实两个责任、规范两个行为”。“压实两个责任”即压实各级领导的责任和压实各级职能部门的责任,“规范两个行为”即规范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和规范各级干部的工作行为,推动大批信访问题在基层得到解决。我省自去年12月1日全面实施依法逐级走访制度后,群众赴京到省越级走访明显下降。今年以来,群众到省越级走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下降38.4%、25.6%,赴京越级走访降幅更为明显,批次、人次同比下降44.8%、59.2%,信访秩序持续好转。
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制度。一段时间以来,诉讼与信访交叉、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既损害司法权威,也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法治生态,有利于积极、稳定、可持续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信访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2013年12月,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7号)。2014年以来,省信访局积极配合省政法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精神。政法机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河南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等9项制度措施,确保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比如,制定诉访分离办法,建立裁定、导入制度,群众“对号入座”,属于信访的找信访,属于司法的找司法;建立公开、移交制度,该谁管的不给推卸的借口,不该管的不给插手的空间;建立转化、解困制度,跟进心理矫正和困难帮扶,引导上访群众回归正常生活;建立完善各级政法机关联合接访及分别设立窗口接访机制,有效解决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问题,推动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省信访局及各级信访部门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严格甄别把关,耐心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积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一起做好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和矛盾化解等工作,加强对诉访分离相关情况的分析研究。目前,全省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呈逐月下降的良好态势。
积极推行“阳光信访”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在江苏淮安召开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依托互联网建设全国统一的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将群众走访、来信、来电、网上投诉、视频接访等不同形式的信访诉求,全部纳入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受理办理,实现“三化”(业务流程标准化、处理过程透明化、统计分析智能化)和“三个全覆盖”(对信访形式、工作过程、工作范围的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减少群众的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体现方便快捷、阳光公开。全面推行“阳光信访”,是符合群众利益、顺应信息社会发展、大有可为的民心工程。今年以来,我们在推进中突出抓好四件事:一是切实抓好全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综合平台建设和应用。投入资金搭建全省网上信访信息综合平台,完成2007年以来1000多万条信息系统数据的迁移,以及全省市县乡近8000个行政机构及直属职能部门的编码工作。今年3月份,新系统中15个模块与国家信访局成功对接,实现了信访业务的网上流转。为确保网上信访办理顺利运行,春节之后省信访局举办4期新系统应用培训班,培训业务骨干6700多人,全部实现会操作使用。为确保网上信访办理顺利运行,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以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名义研究制定了涵盖办信、接访、网上投诉、督查督办、复查复核等业务工作,符合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要求的《河南省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以不断提高全省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水平。二是持续拓宽畅通信访渠道。健全完善绿色邮政、网上信访、电话接访、视频接访、市(县)长热线、信访代理等做法,引导群众更多地以书信、电话、视频、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基层属地反映诉求、解决问题。同时,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落实,注重发挥党政领导的示范带动作用,集中力量解决好信访突出问题。三是全面推进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把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初次登记受理的求决类信访事项,全部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范围。通过业务沟通、专项督查、年度考评等举措,督促各级信访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切实提高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和按期办理率,倒逼各级严格落实责任,及时就地解决好每起群众诉求,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四是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切实加大督查指导力度,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河南省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意见》贯彻落实,创新征集方法,拓宽征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为党委政府更好地汇集民智、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统筹化解疑难信访积案。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疑难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去年4月份,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行省级领导包案解决信访问题的意见》(豫办〔2014〕8号),对省级领导包案提出了具体要求。省信访局持续推动领导包案制度落实,督促指导各级信访部门,坚持定期筛选一些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呈送当地党政领导分包化解,逐案明确责任领导和化解措施,努力推动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切实减少信访积案存量。据统计,2014年省级领导带头包案化解156起“三跨三分离”信访案件,带动市县两级领导包案化解13424件,办结率达93.2%。特别是为推动中央巡视组驻豫巡视整改意见落实,省信访局切实发挥督查督办作用,推动化解各类信访积案2.6万多起。由于积案化解成效明显,群众对信访部门的满意度达76.8%,全国排名第四位;对职能部门的满意度达57.7%,全国排名第五位。去年11月,中央办公厅来河南暗访时,对信访部门化解积案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健全完善依法终结机制。完善加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认真贯彻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关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豫政复〔2014〕2号)精神,适应逐级走访制度全面落实后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完善机制、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强化责任,实现信访事项有序终结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信访积案产生。进一步畅通复查复核渠道,规范受理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信访事项及时纳入复查复核程序,作出依法、客观、公正的终结结论。不断提高复查复核的权威性,建立省级复查复核、审核案件评查专家人才库,切实加强复查复核指导把关、扶正纠错职能,对疑难复杂信访事项采取公开听证、会商评议等方式进行复查复核,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2014年以来,全省共依法终结信访事项2990起,有效减少了信访案件存量。
改革考核评价问责机制。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7号)等政策法规,以及国家信访局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依法依规修订完善我省的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科学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突出对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的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信度,树立正确导向,逐级压实责任,推动各地各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上。注重考核成果的运用,坚持对工作成效好的地方给予表扬鼓励,对工作成效差的地方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落实引发重大信访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协调推动相关地方和部门落实责任查究。
切实加强信访法治宣传。针对目前信访工作不断改革创新,一些干部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不适应法治信访新形势,以及少数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情况,我们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央5号文件等重要法规文件,持续抓好《信访条例》宣传月等宣传教育活动,坚持将每年5月份定为《信访条例》集中宣传月。如今年4月8日,省信访局专门印发了《关于开展〈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0周年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等传播载体的优势,通过政府网站、报刊专栏、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普法微信等载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电视访谈录、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印发明白卡,组织知识竞赛、开展文艺会演、出动法治宣传大篷车等形式,多渠道、多领域广泛宣传《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实现家喻户晓、人人遵守。特别是今年以来,省信访局与省电视台联合举办《百姓信访》主题栏目,通过选取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公开报道解决过程,采取专家调解、以案说法等方式,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信访,每周播出一期,目前已制作播出8期,增强了社会各界对信访工作的监督、互动和理解,拉近了距离,塑造了形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我们将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相关决策部署,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牢记宗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坚持以法治思维引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以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表达诉求,着力提升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