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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财政脚本

发布时间: 2022-12-22 09:25:16

A. 论述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由于法律的基本原则既不同于普通的法律规范,也不同于普通的法律原则,其效力范围覆盖该法律部门的全部领域,因此,在确定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时,不能将仅适用于财政法局部领域的原则上升为基本原则。另外,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关系的公共性和民主性越来越受到重视,财政不再是排斥一切的绝对权力,它超越于一般的经济关系,但又服务于经济关系。因此,必须考虑到财政在中国发展的客观进程,为公共财政和民主财政的实施,从法律上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摒弃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观念。再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整个财政法的根本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将人民的民主参与置于首要的地位。最后,由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经济法的关联,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经济法中的协调稳健原则等,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参与,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形式规范,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述,但相互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系。总体而言,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财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而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障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以财政法治的视角衡量,财政法定是财政法治的形式要素,财政健全是财政法治的功能目标,财政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因此,完全可以说,它们紧密统一于财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B. 活动宣传方案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活动宣传方案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活动宣传方案 篇1

在纪念第26个世界人口日之际,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将组织全区人口计生系统开展纪念“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人口计生政策、法规,普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以弘扬我区人口计生系统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充分展示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良好形象,推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践行群众路线 打造诚信计生”

二、活动形式: 全区设八个站点,分别开展宣传活动。

三、活动时间: 20xx年7月10日(星期五)下午2:00至5:30。

四、活动安排:

(一)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小寨路街办站点:

在小寨十字东侧(赛格国际购物中心)设立宣传站点。设置若干咨询台(重点宣传单独二孩政策、“两项工程”、奖励扶助、心理健康、综合保险、流动人口均等化),免费发放计生宣传品、计生药具,开展生殖健康咨询义诊服务等。

具体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活动现场的全程组织和策划;负责提供若干免费发放实物;负责提供5顶活动帐篷、若干桌椅、台标和饮用水;负责区、局领导巡查各宣传站点的全程跟踪报道工作。

局业务科:负责安排2名宣传员,重点宣传单独二孩政策、奖励扶助工作;负责提供3块相关展板和若干宣传品。

区新市民管理站:负责安排2名宣传员,重点宣传流动人口均等化;负责提供3块相关展板和若干宣传品。

区计生服务站:负责安排2名宣传员和1名医务人员,重点宣传“两项工程”;联系一家医院,开展专家义诊咨询活动;提供区局门旗、3块“两项工程”展板、若干宣传品以及计生药具。

区计生协会:负责安排2名宣传员,重点宣传心理健康和综合保险工作;提供若干相关宣传品。

小寨路街办:负责安排若干名宣传员,宣传本地区计生工作;负责提供若干块展示本地区计生工作的展板和若干宣传品;负责联系宣传活动场地、安保和卫生清洁工作。

(二)等驾坡街办、大雁塔街办、曲江街办、长延堡街办、电子城街办、丈八街办、鱼化寨街办站点:

在各自地区人口密集地分别设立宣传站点。根据各自实际,因地制宜安排活动方式和内容,也可参照区局活动形式开展活动。各宣传站点于20xx年7月10日(星期五)下午2:00至5:30统一开展活动。

五、领导巡查:

这次宣传活动改变以往集中宣传形式,在八个街办分头进行,全面展开。活动当天将邀请副区长张晓琪,由区人口计生局领导陪同,巡回各街办活动现场莅临指导。请各街办计生办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前期筹划工作,圆满完成现场宣传活动。

六、活动要求:

1、局属各科室请将宣传展板内容于6月17日前交局办公室统一制作。

2、各街办请将活动方案于6月30日前报区局办公室。

3、活动结束后,请各街办于7月11日上午10时前务必将活动特色以信息速报局办公室,联系人:XXXX。

活动宣传方案 篇2

“315”法律、法规宣传日活动方案 为了宣传贯彻农业电视、法规,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宁河县农业局组织执法人员于板桥集市开展了“3.15”电视、法规宣传日活动。就此拉开了县农业局春季科技宣传月活动的序幕。此次活动,由局长王东军带队,宁河县农业局7个有执法内容的单位30余人参加。

活动中,宁河县农业局将展位设在集市的明显位置,并悬挂宣传标语,农民群众踊跃咨询,执法人员耐心讲解有关农业电视、法规知识,技术人员讲解农业新型实用技术、推荐优良农作物品种。此次活动共接待法律咨询300余人次,农业技术咨询500余人次,发放明电视、光盘等宣传资料1000余份(盘),就这次宣传活动,宁河县广播电视局专门做了跟踪报道。

为配合“3.15”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宁河县农业局还专门制作了宣传标语,分别悬挂于贸易

开发区、板桥镇 集市、潘庄镇集市等主要位置。同时还组织了大规模的春季种子检查活动,共检查种子35万公斤,查处不合格种子0.7万公斤,立、结案1起。

活动宣传方案 篇3

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营造良好的宣传和舆论氛围,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制定“119”消防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这一活动主题,以宣贯《xx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xx)》、普及新《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为重点,以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目标,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各种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为建设“美丽金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活动主题

“全民消防 生命至上”

三、组织机构

乡政府成立“119”消防日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由副乡长谢子财任组长,乡党政办、派出所、综治办、安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乡派出所),由乡派出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 “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的开展。

四、活动时间

11月1日至11月10日

五、活动内容

1、11月1日起,各村要在进入本辖区或辖区的主要道路张贴、悬挂或涂刷2条以上消防安全宣传标语(标语内容见附件)。

2、11月8日-10日,全乡制作一期消防板报、张贴一批消防标语、悬挂一条宣传横幅、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3、11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火灾隐患较多的流动人员聚住区、人员密集场所、竹木加工企业、化危场所、建筑工地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围绕今年的宣传主题,认真研究、精心策划,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活动部署到位、开展到位、成效到位。

(二)形式多样,营造氛围。要发挥媒体的作用,播放消防宣传公益广告和消防逃生自救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三)多措并举,抓好落实。要掀起《xx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xx年)》宣贯高潮,大张旗鼓地宣传《纲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活动宣传方案 篇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六五”普法宣传,进一步推进我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更好地宣传财政,服务全区经济跨越发展、创新发展、率先发展,根据省财政厅《20xx年全省财政税政工作要点》和市局政策法规处的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省财政工作会议部署和省市的普法宣传有关精神,加强区乡二级财政法制宣传,重点宣传财政惠民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及新出台的财政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财政惠民政策的知晓率和普及率,让社会各界更加认识财政工作、了解财政工作、理解财政工作、支持财政工作,为建设和谐美好新、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财政法制环境。

二、宣传内容

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推进“八项工程”,重点宣传省市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新出台的财政法律法规,以及三农、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财政惠民政策。

三、宣传时间和宣传主题

宣传时间:20xx年5月—6月

宣传主题:发展与民生

四、宣传形式及活动安排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法治财政宣传活动。具体包括:

(一)由办公室牵头办一期专辑《财政信息》,汇编全区财税政策和惠民政策。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短信平台等媒介通过悬挂横幅、散发宣传单、发放宣传品等传统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各

项财税政策、惠民政策。

1、在区财政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宣传各项财税政策和财政惠民政策。预算、经贸、基层、行财和社保科等局内业务科室在局网站上开通微博,()对涉及全区财政政策有疑问的进行解疑答惑。

2、在报刊上专题宣传,在日报专题宣传区有关财税政策和财政惠民政策。

3、利用电视媒体宣传,在电视台新闻专栏宣传有关财税政策和财政惠民政策。

4、通过短信平台进行宣传,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治宣传教育,将财税政策和惠民政策的主要内容编辑成短信,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

(二)开展“法治财政进基层”系列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结合“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目标,牵头做好财政收入任务落实的同时,宣传扶持企业发展、全力保增长的各项财税政策。

1、送政策进企业,由经贸科牵头,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宣传国家、省市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由会计科牵头、经贸科配合,开展新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工作,确保年培训人员不少于300人。

2、送政策进农村,由基层局牵头,各财政所、财政分局至少选择一个村,采用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农户,走进田间,向广大农民宣传三农、教育、医疗、养老方面的财政惠农政策。

3、送政策进社区,由行财和社保科牵头,从项里、幸福、古城、河滨财政所至少选择一个社区,为居民提供面对面的政策咨询解答服务,将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就业再就业方面的财政惠民政策送到千家万户。

4、开展财政知识大讲堂活动。由会计科牵头,邀请市区会计专业人士对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中小学会计进行培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处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扎实推进“财政宣传月”活动,确保宣传效果,局成立“财政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乡镇财政所长和开发区、新区财政分局局长是宣传月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2、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各牵头科室、财政所、财政分局要按照活动方案中内容和要求,将宣传与服务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财政宣传月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3、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各牵头科室、财政所、财政分局要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把各项财税政策和财政惠民、惠农政策宣传到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取得实际效果。

4、及时联系,加强沟通。各牵头科室、财政所、财政分局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的联系,积极提供宣传信息及相关稿件,形成声势,不断提高宣传质量,力求做到电视上有图像、广播里有声音、报纸中有文字、网络上有形象。

5、收集资料,及时报送。各牵头科室、财政所、财政分局负责各项活动的资料收集,主要是活动期间的照片、影像、宣传材料的发放等资料,活动结束后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预算科汇集整理归档。

6、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在宣传月活动期间,局财监绩效科就《方案》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组织不力不能按序时完成任务的科室、财政所、财政分局进行通报,对创新活动形式开展宣传社会效果好的科室、财政所、财政分局进行表彰。

活动宣传方案 篇5

策划书

赞 助 策 划 书

——————赞助单位:五星电器

活动策划书目录:

1. 前言

2.活动目的

3.活动介绍

4.经费预算

5.参加人员

一、前言

为迎接3.15消费者维权日的来临,我班将与五星电器隆重举办《3.15进校园活动》。借此机会我班同学非常希望成功地与五星电器建立合作关系。以巩固五星电器品牌在学生群体中的稳定地位,并借此机会宣传五星电器的品牌和提高同学的辨别真伪的能力,使双方达到“双赢”。作为青春的代言人,大学生总洋溢着年轻的活力、充满着狂热的激情,对新奇刺激的活动必定会踊跃参与,全程投入。这类的活动必能让主办协会的知名度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也让赞助的商家达到想要的最佳宣传效果,从而大家都得以大丰收。新生的大学生活已进入了正轨,一切都相对顺利,学校也很有活动的气氛。在这个消费者维权知识宣

传的黄金月,哪个组织率先策划出极具创意的活动,哪个组织就能在新生中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同样哪个公司能在这个月做最有效的宣传,哪个公司就能树立稳固的校园品牌,更有利地去巩固这一片大市场。因此,五星电器又怎会错过这么好的一个黄金时机呢?!本次活动的策划通过了分析讨论,极具权威性。况且本次活动是将会成为最具特色的`普法活动、拥有极高的品牌文化,校方给予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届时必将能让活动的参与者感到耳目一新,兴奋不已;让赞助商尽情享受投资少回报高的乐趣。

二、活动目的

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升在校大学生消费维权意识,使大学生真正做到知法,守法,懂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承担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构建良好、和谐的消费环境。

三、活动介绍

20xx年学生团体活动

(一)、活动名称:

“3·15消费与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

(二)、活动主题 : 消费与民生

(三)、主办方: 10酒店管理

协办:系学生会

赞助商:五星电器

(四)、前期活动:

1、 3月4号做好前期宣传工作,张贴宣传标语,分发传单。

2、 利用展板的形式进行商品展示、咨询,宣传五星电器形象,帮助消费者辨别电器真伪,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

3、 消费者权益维护签名活动。(充气设施到位,桌椅,遮阳棚 2个(包括条幅,活动用品)

4、 活动时间:20xx年3月4日11:00

5、 活动地点:学院食堂门口

6、 需准备的东西:展板制作,横幅、标语制作,宣传单,宣传气球派发,奖品,人员分配等

(五)、后期活动

1、开展《电器选购知识讲座》(赠送礼品)

2、传单继续发

3、时间:20xx年3 月5—6日

4、地点:多媒体教室 (传单继续发)

5、参与人员:五星电器、10酒店管理、经贸系学生会、10财务管理、10旅游管理

6、需准备的东西:展板制作,横幅制作,宣传气球派发,人员分配等。

7、团购活动,免费电脑维修,

团购活动(照相机、键盘、散热器、鼠标、u盘、内存卡等等)

四、经费预算

本次活动阵容之强盛、对象之广泛、必将引起强烈反响,从而为商家带来预想不到的宣传效果和商机。

费用预算(__900_________元)

1) 发传单劳务费__400_________元;

2) 9米横幅一条(__________元);

3) 气球两袋_40__________元;

4) 水笔10支____40_______元;

5) 标语制作与张贴80___________元;

6) 不可预见性支出_________元;

五、活动负责人: 吉根宝、董其艳

主要参与者:五星电器、10酒店管理全体人员

嘉宾:经济贸易系学生会成员,10财务管理、旅游管理同学

活动宣传方案 篇6

20xx年月19日是第8个“世界家庭医生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世界家庭医生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xx〕)281号)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世界家庭医生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和《xx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世界家庭医生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提高居民签约的积极性,营造家庭良好社会氛围,为做好相关宣传活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家庭医生:我承诺我服务

二、活 形式

(一)开展集中宣传

活动的时间:20xx年月xx日上午9:00-12:00。

活动的地点:xx市xx区xx菜市场附近

活动单位

主办单位: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协办单位:xx市发展与改革委(医改办)

xx区发展与改革局(医改办)

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贵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宣传

于“世界家庭医生日”前后,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开展不少于一次集中的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宣传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粘贴宣传海报等造良好的宣传氛围,结合义诊、健康体检等进行开展宣传活动。院内、中心和村卫生室有条的可以播放家庭医生宣传视频、广播等,或通过进村入户走访、门诊等开展宣传。

三、领导机构和人员分工

(一)成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活动领导小组”)

xx

(二)具体分工

1xx区卫计局

(1)基层公共服务股负责本次活动的统筹协调和全程跟踪落实工作。负责准备宣传横幅、板报、家庭有关宣传资料。

(2)科技宣教股协助基层公共服务股的工作,并负责活动宣传的拍摄工作,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爱卫办协助基层公共服务股的工作,并负责准备健康素养66条等健康知识宣传资料。

2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提供有关宣传资料及物品。

xx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提供有关宣传资料。

4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服务和健康素养宣传资料。

八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落实本次活动场地、桌椅等有关工作,并通知和协调xx区2家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本次活动,并准备好有关宣传资料。

四、活动内容

(一)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有关内容和政策

1家庭的理念。

2家庭团队。

家庭的主要内容。

4家庭的程序。

家庭的获得渠道。

6家庭的付费办法。

7其他。(如宣传家庭医生团队先进事迹。)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内容和政策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14项目内容

2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等疾病的防治,确诊后的治疗、护理;建立健康档案的流程,享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哪些相关的免费服务。

健康素养66条等健康知识宣传。

五、其他事项要求

(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医务人员参加义诊宣传活动,每个单位要求至少派6名医务人员参加,医务人员穿上工作服。

(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于20xx年月1日前把家庭医生日宣传活动的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活动图片和活动情况统计表(详见附)报到卫计局基卫股邮箱:xx以便上报市卫计委基卫科。

不尽事宜,请与卫计局基层公共服务股联系,电话:xx,联系人:xx

C. 推进法治建设的三项举措

法律分析:坚持党委统领, 增强法治建设领导力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突出文化浸润, 夯实法治建设工作基础 一是以宪法宣传为引领,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加强队伍建设, 激发法治建设发展活力 一是加强资源整合。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深化财政部门“放管服”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宏观调控与经济监测预测预警,建立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协调监管的机制,形成科学的监管体系。推进财政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财政服务。

D. 什么是“四个财政”,内容是什么

效率型财政,节约型财政,法治型财政,廉洁型财政。

E. 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由于法律的基本原则既不同于普通的法律规范,也不同于普通的法律原则,其效力范围覆盖该法律部门的全部领域,因此,在确定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时,不能将仅适用于财政法局部领域的原则上升为基本原则。另外,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关系的公共性和民主性越来越受到重视,财政不再是排斥一切的绝对权力,它超越于一般的经济关系,但又服务于经济关系。因此,必须考虑到财政在中国发展的客观进程,为公共财政和民主财政的实施,从法律上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摒弃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观念。再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整个财政法的根本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将人民的民主参与置于首要的地位。最后,由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经济法的关联,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经济法中的协调稳健原则等,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参与,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形式规范,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述,但相互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系。总体而言,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财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而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障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以财政法治的视角衡量,财政法定是财政法治的形式要素,财政健全是财政法治的功能目标,财政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因此,完全可以说,它们紧密统一于财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
一、财政民主主义与现代财政法
财政民主主义所要求的是,人民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大多是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议会,因此,财政民主主义又被称之为财政议会主义。其直接的要求是,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或者由议会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如果没有议会决定或法律授权,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财政开支,都可能被指责为违反人民的意志。
(一)财政民主主义的理论基础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从渊源上看,财政民主主义在我国法律体系并非没有依据,它其实只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在财政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
财政法之所以如此强调财政的民主基础,与财政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就财富的占有量来看,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许多国家都维持在35%左右,北欧的高福利国家甚至超过60%。我国到2002年时也已经达到18.5%。[1]如果再加上预算外收入以及各种制度外收入,可能也不会低于40%。如此大量的资金集中在国家之手,通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不断循环,使得现代财政的地位远非过去所能比拟。财政成为国内最大的消费者、资金持有者和信用保持者,有足够的能力引导个人的生产和消费,达到调节经济景气周期的作用。[2]由于财政收入实际上来源于人民,理论上又是用之于人民,因此,对于如何收取和支配这些资金,人民应该拥有最后的决定权。议会作为人民的代议制机构,对财政计划的每一个环节,自其一开始就必须参与决策。
财政不仅是经济运转的重要推进器,同时还是政治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正因为如此,每年的财政预算不仅仅是经济计划,也是来年政治活动的节目安排。财政收入的来源和结构,财政支出的投向和比例,其实都反映出国家的政治意图。例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为此,财政必须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支持,加大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倾斜,等等,以体现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3]这些活动的重要性绝不亚于一般的法律制定,从政治民主的角度看,也应该由人民行使最后的决定权。如果排斥财政民主,拒绝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策参与,等于剥夺了人民在政治上的参政议政权,这在民主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是无法接受的。
从理论上看,尽管财政总是被界定为一种公共物品,但公共性并不是财政活动的必然结果,而只是财政活动所追求的一个目标。现实生活中,财政活动偏离公共利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不能将公共性视为财政活动的当然前提。为了防止政府藉“公共”之名,不当地追求部门及个人的私利,必须在程序上引人民主的机制,由人民自己决定何谓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应当通过何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如何协调,等等。财政民主主义保留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正是实现财政活动公共性的重要保障。也许,即便实行财政民主主义,由人民直接或通过代表行使决定权,也不能保证每项财政活动的结果都能真正体现公共利益。但是,相比委诸财政机关自主决定而言,这种方式最可取。
(二)财政民主主义的基本内容
一般情况下,财政民主主义主要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议会审批。如果一国的预算制度较为完善,能够覆盖所有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形式,需要经过议会审批的事项主要表现为年度财政预算。在一定程度上,财政民主主义是与现代预算相伴而生的,英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1215年《大宪章》的问世,到1816年联合王国综合基金形成,英国议会通过控制预算收入和支出,基本上实现了对政府权力的最终控制。到19世纪中叶,不仅政府每年经费必须事先经议会核准,财政拨款必须按预算执行,而且还直接设立监督机构,审查各项经费是否按指定用途有效运用。[4]不过,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预算能否真正实践财政民主,结论是很难一致的。一般而言,以下几个因素会在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第一,议会是否拥有独立于政府的强大权力。如果议会代表的选举机制不健全,或完全由政府官员把持议会,即便有议会审查和批准预算,也只能流于形式;第二,预算是否覆盖全部财政收支范围。如果进入预算的资金只是全部财政资金的一部分,预算制度的功效也会被抵消;第三,与预算有关的财政信息能否做到公开、透明。如果整个预算过程都在黑箱中操作,不向社会公开,议会的审批也难免脱离人民的意志;第四,预算监督是否存在强有力的、法制化的常规渠道。如果违反预算的收支行为不受制约,财政民主就只是一种高级障眼法。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民主主义与整个社会的法治文明是互动的。财政民主主义必须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为基础,而财政民主主义的实施又是对民主和法治的有力促进。
财政民主主义对我国财政活动的要求具体表现为,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除了对财税方面的基本制度制订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决定权也体现在预算审批上。根据我国《宪法》及《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中央预算,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审批本级地方预算,这表明,财政议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已得到了确认。不过,由于人民代表制度本身的问题,由于预算编制的内容过于粗糙,由于预算审批的专业性过强,预算的民主功能并未得到充分释放。特别是由于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不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和批准,财政民主主义存在很大的效力真空。通过财政预算的形式控制政府权力,目前在我国还无法取得理想的成效。因此,除了加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建设,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外,预算制度也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5]
除此之外,财政民主主义还要求赋予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这首先要求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如果连人大代表都不能见到预算全文,而只是一个粗略的预算报告,无论是预算审批还是预算监督,都只会流于形式,公开透明更无从谈起了。其次,应当尽快制定《新闻法》,保证新闻媒体对财政事项的采访自由,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最新信息,从而更好地监督政府的财政权力。最后,应当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模式中设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关,使人大审计、政府审计、社会审计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当然,监督的目的在于提高财政执行的效率,最终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决定权。因此,财政民主主义的首要内容仍然落实在人民的财政决策权上。
(三)财政民主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民主是现代财政法关注的核心,也是整个财政法的立法基础。财政民主主义的实施,对确立财政法的发展方向,解决现实生活中财政秩序的混乱,树立中国财政法治的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我国财政一直是政府主导型的财政,政府在财政决策中事实上起决定作用。尽管政府一再宣称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但其与人民之间缺乏直接的利益制衡机制,许多情况下可能难于脱离自己的部门本位。如果肯定重大财政问题经过人民同意,如果承认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那么就应当将财政民主主义的要求落到实处。从实际效果看,当前我国财政领域的混乱现象,如政府乱收费问题、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极不稳定的问题等,都与政府权力欲望过度膨胀有关。如果不从财政民主主义着眼,只是由政府部门在内部进行利益分配的微调,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的进展的日渐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也明确指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能纳入预算的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和对或有负债的有效监控;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这些无疑代表了我国财政法的发展方向。
不过我们认为,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在公共财政改革中居于首要地位。只有以财政民主作为指导原则,才可能实现公共财政的建设目标。偏离了财政民主,偏离了人民对财政的自主决定权,无论如何强调财政的公共性,无论如何强调财政与公共服务的联系,在理论上都很难令人信服。因此,考虑到税费改革、财政支出改革等多方面的新情况,有必要在财政民主主义的指导下,重构我国财政法律制度。当然,财政民主主义的落实会受到诸多外在条件的制约,例如,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能,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政务信息的公开,开拓人大监督的制度渠道,等等。因此,只有将财政改革置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之下,才可能收到预期的功效。
二、财政法定主义与现代财政法
(一)财政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
一般而言,议会对财政事项行使决定权,可以通过两种法律途径:一是对具体财政问题进行审查批准,二是将有关财政活动的普遍规则制定为法律。因此,从渊源上看,财政法定主义实际上是财政民主主义的一种实现形式。在财政法的发展史上,财政法定也往往和财政民主交错重叠。英国的《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等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大多以人民“同意权”的形式,表述人民在财政方面的基本权利。这种“同意权”既是财政民主主义的法律依据,也是财政法定主义的理论渊源。
由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大多起源于税收危机,由于税收具有否定公民财产权的特征,公法对财政的关注首先是从税收开始的,财政法定主义最初只是以税收法定主义的形式而存在。在现代行政法的视野中,法律保留的范围一般也只限于侵害行政,而与财政支出有关的授益行政几乎不受限制,可以通过授权立法的形式由政府决定。然而,随着财政职能的扩张,财政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除了税收之外,费用征收、国债发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无一不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即便财政支出是一种授益行政,其法律效果也并非如此单纯。在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特定主体的授益,其实就是对其他主体的侵害。有鉴于此,财政法定的范围也逐渐从税收,扩展到其他财政收支形式,从而为财政民主奠定了更为宽广和坚实的基础。
由于法律的制定程序远比审批具体财政事项严格,因此,财政法定主义有利于在更高的层次实现财政民主。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内容涉及财政活动的普遍规则,对所有的财政主体和财政行为,都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效力。因此,财政法定主义也较为适合现代社会条件下日益变化和纷繁复杂的财政实践,便于掌控财政活动的宏观秩序。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可预测性,一旦立法程序完成,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立法机关自己也必须受其约束,不能随意变动。这样便于形成一种稳定的财政秩序,为财政活动在国际上取得信誉,也便于协调国内各种阶层的利益冲突,使各种利益诉求通过立法程序达到平衡。除此之外,它也有利于财政相对人形成稳定的预期,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生活。
正是考虑到财政问题的重要程度,我国《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财政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只有当财政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尽管这种允许授权立法的规定尚不够彻底,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也算是一种进步。可以说,这是我国财政法定主义的直接法律依据,对整个财政立法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公开透明也成为财政法的努力目标。如果能将基本财税制度的立法权,统一集中在立法机关手中,使财政法定主义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其将在这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财政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
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这里所谓的“法”,应该仅指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财政“法定”并不是要求对一切财政行为都制定专门的法律,而只是要求财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才享有财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
1.财政权力(利)法定。财政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宽广的,它既包括立法机关的财政立法权,也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就财政事项所享有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它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权力,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财政权利,甚至包括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相互享有的财政权利。它既包括政府作为整体对财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命令权、禁止权,也包括财政相对人对政府依法享有的监督权、请求权等。
财政权力(利)法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政府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事,防止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是为了明确财政关系中利益分配的法律界限,保护财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财政主体从事一定的行为时,如果法律没有赋予相应的权力(利),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当被否定。为此,财政权力(利)的设定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不能出现含混模糊的地方。财政权力(利)内部的效力等级,同级财政权力(利)之间效力冲突的协调,财政权力与财政权利之间的关系协调,等等,都应当在财政法中事先予以明确。
2.财政义务法定。和财政权力(利)一样,财政义务种类也是十分复杂的。一般情况下,财政权力(利)与财政义务相对应,一方的财政权力(利)正好是对方的财政义务。如对于预算请款权来说,[6]财政机关的拨款就构成相应的义务;对于税务机关的税收请求权来说,纳税人缴纳税款就构成相应的义务。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程序性的纯粹义务设定,不以对方的权力(利)作为前提,如纳税申报义务等。不论是那种类型的财政义务,都应当通过法律事先明定,以便于当事人预测自己的负担能力。
法律所要规定的,除了财政义务的种类之外,还应该包括财政义务的构成要件、具体内容、衡量标准等要素。大体来说,对于程序性的义务,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略微宽松,甚至不妨授权财政机关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具体把握。但对于涉及到财政相对人财产权利方面的义务,则必须事先设置严格的法律条件,如纳税义务、费用交纳义务等即属此种类型。财政主体只需承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超出法定义务范围的事项可以拒绝。
和其他公法领域一样,财政机关所享有的财政权力是不可放弃的,因此有效行使财政权力本身也是财政机关的一种义务。不论财政机关放弃自己的权力,还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都是一种失职行为,都会对公众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必须得到有力的制止。
3.财政程序法定。财政程序法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财政权力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有效运作,保障财政行为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为财政民主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程序主要有财政立法程序、财政行政程序、财政监督程序和财政司法救济程序。
财政立法程序主要由立法法作出规定。如我国《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的制定程序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内容同样适用于财政法的制定过程。立法程序法定不仅有利于规范财政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同时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本身也是一种有力的制约。
财政行政程序主要由行政程序法作出规定。由法律直接规定财政行政程序,旨在通过程序的公正实现实体的公正,有利于规范财政机关的财政行为。我国目前除了税收征收程序、财政处罚程序、财政预算程序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外,其余部分还没有达到程序法定的要求。
财政监督程序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外,同时也要考虑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审计法》只能规范行政内部监督,不能规范权力机关的监督。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财政监督的程序,监督机关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对被监督单位也是一种权利保障。
财政救济程序既包括行政救济程序

F. 如何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法制化部分-

财政是国家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质基础,担负着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将财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一、实现依法理财,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1.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实现财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3.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场经济基本通行的规则,也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4.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实现财政职能,保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因此,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对于部门立法中不合理的减收、增支内容予以抑制,从法律的角度为实现财政职能把关。
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确保财政行为规范化,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1.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造成财政行政行为违反现行法律。

2.财政法律制度总体的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 3.财政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4.财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理财面临的重大课题。

5.法制意识、依法理财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的问题,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理财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严格财政执法,完善财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财政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3.强化财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政执法,使财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理财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体现于政治领域,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只能源于主权人民行使其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从政治角度,实现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从经济角度,保护财产权,实现经济的自由,增加财富的机会,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是国家职责所在。
财政横亘一国政治、经济领域,构成市场经济下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经济组织安排和政府性经济行为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公民私有财产合法的剥夺之上,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财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须是任何个人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物品,否则政府参与市场竞争,不仅是对私人经济自由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源于公民的财政资金的不当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集中在财政领域就表现为财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经济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保护。
之所以强调财政民主,是因为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方式、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如审批预算是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职权。因此,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审批,均应反映人民之意愿并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贯彻民主原则,一是可以保证公共财政的科学性,使公共财政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真正反映未来年度财政收支情况;二是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性。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公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国家公共权力。
二、财政民主的制度构建
从理论上看,财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财政活动偏离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是财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财政民主一般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构审批。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从渊源上看,财政民主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在财政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而《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从形式和程序上保证了财政的民主性。
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也是财政民主的重要体现。除了对财税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决定权也体现在预算审批上。根据我国《宪法》及《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中央预算,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审批本级地方预算,这表明,财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已得到了确认。同时,财政民主还要求赋予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这要求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须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否则无论预算审批或预算监督,都只会流于形式,公开透明更无从谈起了。细化到具体的财政行为,则表现为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不是单纯用理论可以解决的问题。虽然古典学派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消费现象,主张缩小财政规模。但新财政思想却认为市场机能在实际经济社会中根本难以发挥,更何况还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若政府不介入几乎无法平息。两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实是,由于政府执行宏观经济职能的需要,财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扩张的趋势,从而引起财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纯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否则偏离公共物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视作财政民主行为。因此,财政支出民主首先应当表现为在财政支出决策的达成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
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责所承担的财政支出,需要积极谋取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通过国家依法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税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现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门的任何权力都应通过公共选择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机关审批、赋予,否则就是滥权,构成对私权利的侵犯。因此,议会制之所以能够从社会中吸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其原因就在于代议制给予了财产权利人参与决策的机会,使他们相信代议机构决定的合法性, 这也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基础。
由此可见,在一个国家的“钱袋子”问题上,财政民主实践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财政的一系列环节中,从征税开始,到支出、绩效评估和监督,都应该在代表机构的决定与掌控之中,从而依法实现对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目标的监督与有效控制。

G. 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如何在财政系统工作中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执政

财政部门和财政工作要坚持依法执政,机关干部职工要带头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模范践行者,自觉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增强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局党组要领导和监督机关和工作人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完善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重大项目报批程序和局各项规程,制定精细、管用、有操作性的制度,健全工作流程,统筹制度衔接,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同时,要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和年度公务员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财经纪律是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预算单位、县区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财政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要按照新的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H. 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治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是财政法本质的具体体现。财政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司法、财政守法和财政法律监督等环节和一切财政活动都必须以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分配的公平,主要是指社会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财政分配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公平与效率既具有统一性,也具有对立性,二者必须兼顾。但在实际执行中,又不可避免地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侧重于某一方面,同时兼顾另一方面。对于我国这一发展中国家来说,从总体上侧重于效率同时兼顾公平,是应有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不等于平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应注意两方面的倾向:一是要克服平均主义思想,二是收入差距要适度。
2.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从发展国民经济中来考虑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方式和数量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微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充分运用财税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引导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在宏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通过制定财政政策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制约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3.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在确定一定时期的财政分配总规模时,一方面要考虑政府实现其各项职能对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在兼顾量出为入和量入为出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财政分配规模。在实践中,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是一对矛盾,而维持财政平衡则是不同历史时期解决这对矛盾的基本做法。

I. 论述财政法的体系

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可以分为财政收入关系、财政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关系三种。财政收入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关系、资产收益关系、国债发行关系、费用征收关系、彩票发行关系等;财政管理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平衡关系、财政预算关系、国库经理关系和审计监督关系等;财政支出关系主要包括财政采购关系、财政贷款关系、财政投资关系、财政拨款关系等。依照这种关系分类,结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效力与功能,财政法的体系可以解构为以下几个层次:

1.财政基本法

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对财政收入、支出和财政资金的管理都有普遍的效力。财政法的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财政收支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等,都需要在财政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以体现其重要性和普适性。财政基本法本身即具有宪法性文件的特性,其内容可能以专门的法律表现出来,也可能直接在宪法中加以涵盖,对财政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中大多是有关财政立法依据的原则规定,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机构设置等,它们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财政问题,但有的必须作为财政立法的前提,有的应当通过财政立法予以落实,因此对财政法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宪法》中直接涉及财政的条款仅有4条,如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调整方案;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等等。由于宪法缺乏对财政制度方面全面直接的规定,为保证财政领域法律的统一实施,我国宜尽快制定财政基本法,以适应现代财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2.财政平衡法

财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它普遍适用于现代社会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各国财政实践,是财政分权的必然产物。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围、下级政府对上级的财政上缴、上级政府对下级的财政拨款,都通过财政平衡法予以规范。为了保证各级政府财力的真正均衡,财政平衡法必须科学测算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转移支付的标准或额度,因而使其显示出很强的技术性。另外,为保证财力分配的公平和科学,财政平衡法宜由超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主体加以制定,中央政府的立法权应当受到限制。

相比德国、日本、美国等财政法治国家而言,目前我国的财政平衡法的发展还处在非常低级的阶段。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与支出的划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转移支付,等等,财政利益分配的权力完全操纵在中央政府手中,加之分配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完备,价值取向不甚明朗,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因为财政无法得到保证,连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都无法提供,各地财力失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了保证全国范围内最起码的财政均衡,必须将财政收支划分和政府间转移支付的问题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通过制定财政平衡法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3.财政预算法

财政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由于政府的所有收入都应该纳入预算,所有的开支也必须通过预算,因此,预算可以成为人大控制和监督政府财政权力的重要形式,而预算立法的目的也正在于保障这种积极功能的实现。在预算方案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只要财政开支严格遵循预算执行,财政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另外,从体系上看,由于国库经理及预算会计与预算法的联系非常密切,因此,财政预算法的范围还可以适当拓宽到与此相关的内容。

J. 如何精准培植财源

(一)抓主业,确保财政平稳运行。一是坚持依法综合抓征管,在增加财政收入总量上实现新突破。深挖潜在税源、开发增量税源、统管存量税源,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突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收好零散税种,促进财政收入规模、增幅和质量同步提升。二是强化财政资源统筹,积极盘活政府资金资源资产。系统谋划土地拍卖工作,调整流拍地块规划,积极做好土地拍卖文章;抓好拆旧复垦、水田垦造的建设力度,积极做好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工作;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回收”工作的力度。三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带头过“紧日子”。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切实将有限的资金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六稳”“六保”工作。四是精准编制年初预算草案,牢牢稳住财政收支基本盘。

(二)重保障,切实增进民生福祉。一是坚持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和新增财力优先倾斜原则,继续保持民生保障支出“只增不减”,兜实兜牢“三保”支出底线;二是围绕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继续保持民生保障支出“只增不减”,全力支持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旅游等领域支出,补齐短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三是不断提高中央、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精准度,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四是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力度,深入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三)守底线,防范财政运行风险。一是持续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压紧压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通过盘活存量资产资源、压缩开支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政府债务;二是全力防范化解债务险,严格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打好“守吴”保卫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三是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强化专项债券监管,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平台”的立体管理模式,强化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专项债券使用效益,严防专项债券偿付风险。

(四)促改革,建设现代财政体制。一是推动预算管理改革落实。统筹各项收入保障财政支出,确保财政平稳运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拓展公开范围、内容和渠道,推动预算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二是深化数字财政系统应用。深入推进“数字财政”改革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改革,加快预算管理一体化,将资产、债务、绩效、政府采购等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融入预算管理主体流程,助推财政服务提质增速。三是创新重大项目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PPP项目的投融资机制建设,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五)强党建,推进法治财政建设。一是持续强化政治引领,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财政新实践。二是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性。三是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开展财经秩序专项整治,切实将监督检查重点选择民生、扶贫领域专项资金上,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造价预算评审,有效维护财经纪律。四是加强财政队伍建设。通过强化学习教育培训,造就忠诚干净勇于担当的高素质财政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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