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编译
‘壹’ 马光华的简历
曾在共青团西藏工委、共青团拉萨市分工委、西藏公学、拉萨市干校、拉萨市广播站工作,
1973年9月至1978年2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文教局副局长。
1978年2月至1979年3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1979年3月至1981年1月,任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书记。
1981年1月至1985年3月,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正厅级)。
1985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兼自治区编译局党组书记。
1986年12月至1993年1月,任西藏自治区编译局党组书记、局长(其间:1991年9月至1992年1月,在中央党校进修),藏汉翻译专家,
1993年1月至1996年5月,任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1996年5月任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3年12月经组织批准退休。
‘贰’ 旺堆的人物履历
1981.09--1984.07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师范学校师范专业学习
1984.07--1990.09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学教师
1990.09--1993.11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编译局干部
1993.11--1994.10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编译局办公室副主任(1991.07-1994.08在西藏大学藏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94.10--1996.06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行署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
1996.06--1996.12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
1996.12--1997.06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办公室信息督查科副科长(正科级)
1997.06--2000.10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副秘书长(1997.06-1998.01在西藏大学藏语言文学大专自考班学习)
2000.10--2002.07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委书记、人大主任(2001.09-2002.01在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班学习)
2002.07--2004.02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04.02--2005.07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发改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5.07--2011.06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行署副专员(2006.04-2006.09在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挂职任副司长)
2011.06--2013.06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2010.09-2012.07四川省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
2013.06-- 2015.06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行署党组书记
2015.06--林芝市委副书记、市长
‘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示意图 急!!
……对待民族利益的唯一正确的态度就是予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创造条件来排除由此引起冲突的一切可能。我们的经验使我们坚信,只有对各个民族的利益极其关心,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才能消除互不信任,才能消除对某种阴谋的担心,才能建立语言不同的人们,特别是工人农民的互相信任,没有这种信任,无论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和平关系,或者现代文明中一切珍贵事物的比较顺利的发展,都是绝对不可能的。
——列宁
一、概述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政治制度。
根据宪法第4条的规定,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其自治权属于特殊的地方国家权力,与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不同,不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条件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的和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就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也必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实行。这种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即只有聚居在一定区域内的少数民族才能实行民族自治,不是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实行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与民族聚居无关的地方自治。
3.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承认民族差异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使之能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而建立的。少数民族作为我国人民中的一部分,享有的当家作主权利具有民族性。一方面,少数民族作为国家主人,他们在政治、经济、特别是文化上的特殊要求应得到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在任何时候都享有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以,在少数民族传统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行使自治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的关键。可以说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否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少数民族实现自治权利的基本法律;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广泛的修改,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民族关系发展的需要。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及其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为解决民族问题进行多年探索的结果。早在江西苏区时,在《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提出了民族自决的主张;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陕甘宁边区提出了较完整的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在边区建立了若干民族自治地方;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解放后国家逐渐成立了各级民族自治地方,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对于解决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维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宪政制度。尽管我国有56个民族,但却是一个汉族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国家,总体上说少数民族属于一种国家弱势群体;而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又构成了我国领土的主要部分,我国大部分自然资源都分布在这些地区。所以,对于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来说,如果不建立特殊的政治制度,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很容易受到忽视,国家在开发自然资源时也容易侵犯少数民族人民的发展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就是要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在特定地区内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作出特别保护,使国家政策和国家管理向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倾斜,以保证全国人民的共同进步。
2.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政治制度。少数民族地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在这些地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确保少数民族权利的基础上,使少数民族在政治上同心同德共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必要条件,维护祖国的统一。同时,从根本上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确认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权的制度,这是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当民族利益不因国家整体利益而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和促进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当这种关系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建立后,一切企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政治阴谋都不能获得成功。
3.发展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社会制度。中华民族是一个融合了周边少数民族而形成的一个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文化也是吸收少数民族文化而形成的一种先进的文明。从民族经济和文化各有特色这一点而言,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并非绝对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少数民族保持经济、文化传统提供了可能,也在此基础上为其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中国和世界文明发展史证明,只有在多种文化交流、互动的过程中,文明才能快速进步,否则就会停止不前;只有在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前提下,经济发展才是积极的、互相促进的。可以说,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前提是有比较,而比较的基础是有相互联系关系的主体的存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种比较型的进步成为可能。当然,从统计学角度看,少数民族整体经济、文化和教育水平较汉族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向少数民族提供了保持自己文化特色的方式,又为他们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提供了可选择的手段。
二、民族自治地方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构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这一制度的起点。
所谓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行政区域。
从1954年宪法起,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就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个区划等级,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州和自治县在蒙古族等东北少数民族聚居区按传统叫做“盟”和“旗”。
自治区是与省和直辖市平级的行政区划,自治州是与下设区、县的市即较大的市平级的行政区划,自治县与县平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通常按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成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有其他组成方式,如地方名称与民族名称不可分的地区,就可以将这两个名称合并命名,像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即是。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需符合三个法定的主要条件,即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历史情况。其中民族关系和经济发展是成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主要应考虑的因素,例如,民族人口比例的变化、经济整体性程度等;而历史情况则属于“参酌”条件,如历史上有关地区民族构成的变化等;此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他条件,如国防和外交等关系。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有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可以酌情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民族乡。在所有民族自治地方内都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划分、名称组成,由于涉及到民族集体的权利,所以相对于普通行政区划,在程序上较为严格。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在上述情况下,要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不是人大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如自治区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就要由国务院会同某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民族的代表协商拟定,报全国人大批准。
同样,已有民族自治地方如有撤销、合并等的必要,也须经过严格的程序: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
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基本上有三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其特点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只有一个少数民族,所辖区域内一般也没有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但在自治区域内也有其他少数民族,只是人数相对较少或居住较为分散,不宜再建其他自治地方。
2.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又设有五个民族自治州、六个民族自治县。
3.以两个或三个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就是由傣族和景颇族联合建立起来的自治州;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和撒拉族自治县,是由保安族、东乡族和撒拉族三个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县,等等。
在所有民族自治地方内,都有一定数量的汉族居民,有的自治地方内汉族居民甚至占到人口的多数,如五大自治区内,除西藏自治区外,其他四个自治区中汉族人口都占总人口的多数。
三、民族自治机关
(一)民族自治机关的概念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由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件规定。也就是说,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不以有关组织法为依据,但有关的自治法规不得违背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宪法规定,我国的法制是统一的,所以,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都不属于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是特定的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管理民族事务的主要工具。如果没有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就无法落实。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在原则上,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组成和一般地方人大一样,都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自治县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但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中少数民族代表应占特定的名称和比例,即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应根据选举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也就是说,常委会主任可以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其他民族包括汉族的公民担任。如果主任是其他民族的公民担任,则副主任中必须有自治民族的公民;如果主任是自治民族的公民,则副主任中仍不能排斥自治民族的公民。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此同时,它们也要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首长即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即他们必须来自于自治民族的公民,其他民族公民不能担任,只有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才应合理配备自治民族的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其中不排斥汉族人员。这意味着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员可以担任副主席、副州长、副县长以及厅局等机构的正副职领导人。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普通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当合理配备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
尽管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但它们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为自治民族人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同时也为其他民族公民的诉讼权利提供保护。这主要是指法院和检察院都应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四、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自治权的性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实质。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民族利益,都反映在自治权上,同时也根据自治权得到维护。民族自治权具有多重性,相对于其他民族来说,它是由法律确认的该民族人民整体的权利;相对于一般国家权力而言,它是特殊的地方国家权力,是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公共权力;相对于上级国家权力而言,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不过,就自治机关行使的自治权属性看,它仍属于一种公共权力,只能依法享有和行使。
(二)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在性质上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自治机关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因此,它们依法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作为民族自治机关,它们又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制定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条例只能由人大制定,在实践中单行条例则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规范性法律文件。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或者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或者停止执行。
3.使用通用的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自治法规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4.培养、使用少数民族人才。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可从当地民族中培养选拔各级干部,各种科技、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工人。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于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给予适当照顾;在本地方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5.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6.有经济和财政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己的特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多种所有制基本经济制度下,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其财政预算支出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等事项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的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机关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7.有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可以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依法管理、保护和建设本地方的森林、草原,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根据本地方情况安排地方建设项目;自主管理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在对外经济贸易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8.有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等项事业的自主权,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用几乎1/3的篇幅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地方的职责,其中主要是国家的责任。这些新增的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责任集中在经济领域,要求它们积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加速培养各种少数民族人才,保证生态建设所需的配套资金到位。这是国家2000年启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对这一战略的成功实施所提供的法律上的保障之一。
(三)自治机关的责任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上述自治权,在许多方面也是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的责任或义务。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0条规定的自主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的权利,同时也是自治机关的义务。自治机关在教育文化方面的责任尤其重大,负有扫除文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发放或从上级争取教育财政补助、尽可能采用少数民族文字课本、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支持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的收集和出版等工作、保护民族名胜古迹和珍贵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等、普及科技知识,等等。此外,2001年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还特别规定和加强了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的两项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政策;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或森林毁草毁林开荒。
这两项义务的目的实际上只有一个,即保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行计划生育以保证人口素质的提高,实行环保政策以保证自然资源和生活生态质量改善。为此,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删除了原第31条,取消自治机关收购计划外工农业产品和土特产品的权力。
此外,自治机关还负有处理好自治地方内各民族关系的责任。其中包括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各自语言文字、帮助其他少数民族发展各项事业、尊重其他民族意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建立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等等方面的责任。
‘肆’ 求一篇关于西藏历史的小论文,300-500字,主要是关于西藏的过去和现在,谢谢!
西藏各族人民作为新时代的主人共同继承、发展和分享藏民族传统文化,共同创造现代文明生活和文化事业,使西藏文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与发展。西藏文化保护的事实证明,所谓的“西藏文化灭绝”论是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的。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对西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工作还将继续加强。随着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保护西藏文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西藏的进程中,西藏文化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保护和弘扬藏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开创和发展现代科学文化教育事业。
西藏的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投入巨额资金,修复开放了1400多座寺庙。从2002年开始的西藏三大文物维修工程包括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和萨迦寺的维修,总投资为3.3亿元,全部由国家财政拨付,创造了西藏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文物维修工程纪录。从 2006年开始,中央人民政府又决定投入5.7亿元,对西藏22项重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维修。2008年4月18日,西藏“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暨扎什伦布寺保护维修工程启动仪式在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隆重举行,这标志着在西藏实施的投资最多、维修规模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全面启动。
西藏传统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目前,西藏共有1700 多座寺庙和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僧尼4.6万多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举行。每年到拉萨朝佛的西藏信教群众均达百万人次以上。从2004年开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恢复藏传佛教格西拉让巴考学制度。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是西藏藏传佛教各教派的组织,并有藏文版会刊《西藏佛教》以及1所西藏佛学院和1所藏文印经院。为保障西藏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广大藏族人民按照自己传统的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西藏自治区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确定为自治区的节假日,还明文规定,不准拍摄、围观天葬活动,不得在天葬场所喧哗等。
藏语文在西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得到广泛应用。1959年民主改革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发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都使用藏文。西藏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专门开设有藏文节目频率和频道。2007年末,藏语频道在全国少数民族语言电视频道中率先实现全天24小时不间断播出节目。在西藏出版有14种藏文杂志、10 种藏文报纸,1989年以来出版的藏文图书有400多种。此外,藏语文学习也得到了法律保障。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全面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育体系,已经编译出版了从小学至高中所有课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藏文专业术语规范化及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藏文编码已正式通过中国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各种藏文软件在计算机和网络上使用。截至2007 年底,西藏上网用户总人数已达16万人,占西藏人口的5.8%。
西藏传统文化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贯重视藏民族文化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对民间文化开展大规模的收集和整理,使许多濒临失传的文化遗产得到了抢救和发掘。1979年成立了专门机构对被称为“世界史诗之王”的《格萨尔王传》进行全面抢救、整理,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已整理出版《格萨尔》100多部,总印数达400多万册,同时还出版了20多部汉译本,并有多部被译成英、日、法文出版。2007年底,西藏全区共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28个,文化馆、站203个,公共图书馆4个,博物馆2个,同时还有18个县级民间艺术团体和500多个群众业余演出队;全区多次举办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一年一度的拉萨雪顿节、日喀则珠峰文化旅游节和那曲恰青赛马节等大型文化活动的内容不断创新,成为地区性品牌文化节庆活动。西藏自治区7大类、15项、23个点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文化部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西藏有31人榜上有名。
文献档案得到妥善保护,建立了时代体系完整的历史档案库。工程浩大的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研究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等所藏经卷和佛教典籍得到了很好的保护。1990年以后,藏文《中华大藏经·丹珠尔》(对勘本)、《藏汉对照西藏大藏经总目录》等陆续整理出版,还印行藏传佛教的仪轨、传记、论着等经典的单行本供给寺庙,满足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2006年12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带标点的佛教经籍——《大藏经》的编纂工程正式启动。从2007年开始,西藏自治区启动了对贝叶经的摸底调查和建档工作,目前西藏已经登记在册的梵文贝叶经有426部,共4300多张。
藏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进展。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重视对西藏社会历史文化的研究,1956年到1958年国家组织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大调查就包括对西藏社会的调查与研究。改革开放后,我国还组建了一批藏学研究专门机构,在藏学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当前,全国有近50个机构的近3000人从事藏学研究,研究领域涵盖了政治、经济、历史、文学艺术、宗教、哲学、语言文字、地理、教育以及考古、民俗、藏医藏药、天文历算和生态保护、经济可持续发展、农业、牧业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大部分学科。2006年,中国首次颁发了藏学研究领域第一个国家级奖项——“珠峰奖”,这标志着中国藏学事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2006年青藏铁路建成通车,有力地促进了西藏同祖国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促进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大量游客乘火车进藏旅游,一些着名的文物古迹出现承载压力过重的问题,这进一步促使西藏各级政府更加重视、保护和发展当地独特的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严格控制参观人数、精心设计参观线路、科学合理疏导参观流量的办法以减缓这些珍贵而又脆弱的文物古迹的承载压力。青藏铁路使西藏人民通过旅游可以了解外界的信息和文化,可以在继承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发扬自己的文化,同时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海外人士积极投身到西藏文化保护中。
‘伍’ 宁夏,贵州,澳门,西藏有多少个市县
1.西藏自治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一览
全自治区辖:1个地级市、6个地区;1个市辖区、1个县级市、71个县。
拉萨市 辖1个市辖区、7个县
城关区
林周县(甘丹曲果镇)
达孜县(德庆镇)
尼木县(塔荣镇)
当雄县(当曲卡镇)
曲水县(曲水镇)
墨竹工卡县(工卡镇)
堆龙德庆县(东嘎镇)
那曲地区 辖10个县,地区行政公署驻那曲县
那曲县(那曲镇)
嘉黎县(阿扎镇)
申扎县(申扎镇)
巴青县(拉西镇)
聂荣县(聂荣镇)
尼玛县(尼玛镇)
比如县(比如镇)
索 县(亚拉镇)
班戈县(普保镇)
安多县(帕那镇)
昌都地区 辖11个县,地区行政公署驻昌都县
昌都县(城关镇)
芒康县(嘎托镇)
贡觉县(莫洛镇)
八宿县(白玛镇)
左贡县(旺达镇)
边坝县(草卡镇)
洛隆县(孜托镇)
江达县(江达镇)
类乌齐县(桑多镇)
丁青县(丁青镇)
察雅县(烟多镇)
山南地区 辖12个县,地区行政公署驻乃东县
乃东县(泽当镇)
琼结县(琼结镇)
措美县(措美镇)
加查县(安绕镇)
贡嘎县(吉雄镇)
洛扎县(洛扎镇)
曲松县(曲松镇)
桑日县(桑日镇)
扎囊县(扎塘镇)
错那县(错那镇)
隆子县(隆子镇)
浪卡子县(浪卡子镇)
日喀则地区 辖1个县级市、17个县,地区行政公署驻日喀则市
日喀则市
定结县(江嘎镇)
萨迦县(萨迦镇)
江孜县(江孜镇)
拉孜县(曲下镇)
定日县(协格尔镇)
康马县(康马镇)
聂拉木县(聂拉木镇)
吉隆县(宗嘎镇)
亚东县(下司马镇)
谢通门县(卡嘎镇)
昂仁县(卡嘎乡)
岗巴县(岗巴镇)
仲巴县(拉让乡)
萨嘎县(加加镇)
仁布县(德吉林镇)
白朗县(洛江镇)
南木林县(南木林镇)
阿里地区 辖7个县,地区行政公署驻噶尔县
噶尔县(狮泉河镇)
措勤县(措勤镇)
普兰县(普兰镇)
革吉县(革吉镇)
日土县(日土镇)
札达县(托林镇)
改则县(改则镇)
林芝地区 辖7个县,地区行政公署驻林芝县
林芝县(八一镇)
墨脱县(墨脱镇)
朗 县(朗镇)
米林县(米林镇)
察隅县(竹瓦根镇)
波密县(扎木镇)
工布江达县(工布江达镇)
2.贵州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一览
贵 阳 市 乌当区 南明区 云岩区 花溪区 白云区 小河区 清镇市 开阳县 息烽县 修文县
六盘水市 钟山区 六枝特区 水城县 盘 县
遵 义 市 红花岗区 汇川区 赤水市 仁怀市 遵义县 桐梓县 绥阳县 正安县 凤冈县
湄潭县 余庆县 习水县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安 顺 市 西秀区 平坝县 普定县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铜仁地区 铜仁市 江口县 石阡县 思南县 德江县 玉屏侗族自治县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松桃苗族自治县 万山特区
毕节地区 毕节市 大方县 黔西县 金沙县 织金县 纳雍县 赫章县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黔西南州 兴义市 兴仁县 普安县 晴隆县 贞丰县 望谟县 册亨县 安龙县
黔东南州 凯里市 黄平县 施秉县 三穗县 镇远县 岑巩县 天柱县 锦屏县 剑河县 台江县
黎平县 榕江县 从江县 雷山县 麻江县 丹寨县
黔 南 州 都匀市 福泉市 荔波县 贵定县 瓮安县 独山县 平塘县 罗甸县 长顺县 龙里县
惠水县 三都水族自治县
3.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简表
银川市 9555 km2 138 万人 辖3个市辖区 2个县
代管1个县级市 兴庆区 金凤区 西夏区 永宁县 贺兰县
灵武市
石嘴山市 5213 km2 73 万人 辖2个市辖区 1个县 大武口区 惠农区 平罗县
吴忠市 20395 km2110 万人 辖1个市辖区 2个县 代管1个县级市
利通区 盐池县 同心县 青铜峡市
固原市 14413 km2 151 万人 辖1个市辖区 4个县
原州区 西吉县 隆德县 泾源县 彭阳县
中卫市 16824 km2 102 万人 辖1个市辖区 2个县
沙坡头区 中宁县 海原县
4.澳门地区
包括澳门半岛与凼仔、路环两个离岛,行政事务均直接由澳门政府管辖,仅设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
厅分别管理半岛和离岛的市政事务。半岛又分为5 个区,亦无区行政管理机关,只是地域上的划分,
各区以区内主要教堂命名(它们实际上是原来天主教会的堂区)。
【澳门半岛】半岛开发最早,分布着澳门的市区,是澳门地区行政、经济、交通、文化中心的所在,
绝大部分人口和工商业均集中于此。半岛形如一长靴,东北一西南走向,仅东北端以宽约2 4 0 米的
陆地与珠海市相连。长轴线从东北的关闸至西南的半圆形地(妈阁嘴)长约4 公里,西北—东南走向
的短轴线则从沙梨头海边至新口岸最新填海地区东南角长约2 .5 公里。西侧的狭窄河道是内港,沿
岸有2 0 多个码头,主要是货运及内河客运;东侧面向球江口的是外港,主要是港澳码头。南面有两
座跨海大桥(通向凼仔),一长2 5 7 0 米,1 9 7 4 年通车;另一长约4 4 0 0 米,1 9 9 4 年通
车。
半岛内分5区:
花地玛堂区位于半岛北部,面积最大(2 .7 平方公里,占半岛4 0 .3 %),人口最多(1 2 .6
万人,占半岛3 6 .8 %)。包括青洲、台山、马场、黑沙环、望厦、筷子基等地,大部分土地均为
填海所得,目前仍在继续进行大规模的填海拓地工程。南面以美副将大马路与圣安多尼堂区和望德堂
区相邻,北面与珠海市的拱北接壤。本区过去一直是澳门未有怎么开发的郊区,以农牧业为主,平民
房屋也集中于此。六、七十年代以后,澳门经济起飞,本区也迅速发展成为新兴工业区,主要行业有
纺织、制衣、塑胶、玩具、皮革、电子、电力等。据1 9 8 9 年编译,全澳4 1 %的工业场所均集中
于此区。本区北按珠海,也成为来往澳门与内地陆路交通的主要通道。由于工业集中、交通繁忙、人
口稠密、市政设施不配套,本区环境问题也相当严重。
圣安多尼堂区(花王堂区)在半岛西部,北接花地玛堂区,南连大堂区,东邻望德堂区,西临内港。
面积1 .1 平方公里(占半岛1 6 .4 %),人口仅次于花地玛堂区(接近1 0 .9 万人,占半岛3
1 .7 %),人口密度则为全澳之冠,每平方公里高达9 8 7 7 6 人。包括沙岗、新桥、沙梨头等地
,着名的大三巴牌坊、大炮台、白鸽巢公园均在此区内。本区是澳门主要商住区和传统工业区,但工
业场所混杂于商住区内。1 9 8 9 年本区工业场所占全澳3 6 %,仅次于花地玛堂区,但是企业规模
较小、工艺及设备比较落后。主要行业有造船、机器制造、食品加工、纺织、制衣等。
望德堂区位于半岛中部偏东,被花地玛堂区、圣安多尼堂区和大堂区包围,包括荷兰园、塔石和东望
洋山。面积最小,只有0 .6 平方公里(仅占半岛9 %),而且约有1 /3 面积为东望洋山所占。人
口约3 .26万,人口密度仅次于圣安多尼堂区,居全澳第二位,每平方公里达5 4 3 7 0 人。本区南
部主要为商住区,中部为人般居住区,北部和东部是较高级住宅区,矗立着一些高层大厦。很少工业
场所分布在本区,1 9 8 9 年仅占全澳3 %。
大堂区主要位于半岛东南部,但有一狭长地带沿新马路和草堆街之间延伸至半岛西岸。面积仅次于花
地玛堂区,达1 .4 平方公里(占半岛约2 1 %)。人口则为各区中最少的,仅约2 .9 万人,所以
人口密度也为5 个区中最小的,每平方公里只有2 0 8 8 1 人。大部分土地也为填海所得。本区是澳
门地区的经济中心。东部是澳门历史最久、今天仍是最热闹繁荣的商业区,包括新马路、营地大街、
草堆街、十月初五街等。中南部是近一、二十年来迅速崛起的南湾中心商业区,澳门过去只是一个小
城市,商业区不大而且分散,金融业也不发达,中心商业区没有形成。随着十多年来澳门经济的持续
发展,在新马路东段、殷皇子大马路及与它们相交的南湾街一带,矗立起十多座高层商业大厅,全澳
2 0 多家银行大多数的总行或总办事处都设在这里。在商业大厅内办公的有各种各样的商业机构、外
贸公司、保险公司、建筑公司、律师楼、会计师楼等等。这个地区成了全澳金融、商业的心脏地带,
一个现代都市的中心商业区在此形成。本区东部是大片填海而成的土地,是发展中的新兴高级商住区
,潜力甚大。东端是港澳码头。高级酒店也多集中于本区。
风顺堂区(圣老楞佐堂区)位于半岛西南段,三面环水,北邻大堂区。面积只有0 .9 平方公里(占
半岛1 3 .4 %),人口4 .5 6 万,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 0 9 0 4 人。本区是澳门开发最早的地
区之一。北面沿新马路及其南侧街道是与大堂区相连的繁荣商业区的一部分。东岸是货运码头带,南
段有澳门最大的集装箱码头。往内是作为旧海岸的河边新街,过去一直是渔船主要停泊地,因此鱼栏
、海产品、船具和渔具供应店不少。再往内直至下环街之间是澳门第一批填海区之一,是个古老的工
商业与居住混杂区。南部是西望洋山和妈阁山,风光优美,山坡建有不少风格各异的别墅,是澳门的
高级住宅区。东岸濒临南湾和西湾,堤岸是榕荫大道,向来是游人的好去处。南湾正在进行大规模填
海围湖工程,建成后是个旅游区和高级商住区。东北部是澳督府、政府合署、市政厅等政府首脑机构
所在地,可以说是澳门的行政中心。
【离岛】与半岛相比,离岛过去十分落后,人口稀少,只有一些农村和乡镇。以渔农业为主,工业只
有几家炮竹厂和石矿场,几乎没有什么商业,只有供村民购买日常用品的小杂货店。这种落后状况之
所以长期保持、主要原因之一是与市区交通联系十分不便,只靠小汽船来往,要花半小时到1 小时才
能到达。1 9 6 9 年路凼连贯公路和1 9 7 4 年澳凼大桥相继通车后,加上7 0 年代以后澳门经济的
迅速发展,离岛的开发才进入一个新阶段。
凼仔,位于澳门半岛东南偏南方约2 .5 公里处,西面与珠海市的小横琴岛隔涨相距8 0 0 至1 2 0
0 米左右。东西向狭长形,形如一鲸鱼,东、西有大凼山、小凼山,中部为一大片淤积及填海而成的
平地。面积4 .1 平方公里(占澳门地区总面积2 2 .8 %),人口7 0 0 0 稍多。近年来发展较快
,澳门大学(原名东亚大学)以及凯悦酒店、新世纪酒店建于北部,北部的濠苑城和西北部的海洋花
园等高级住宅区的高层大厦已拔地而起,岛的西端填海修建的国际机场于1 9 9 5 年1 1 月已建成使
用,第二澳凼大桥于1 9 9 4 年通车。所有这些都预示着凼仔即将成为澳门的一座卫星城镇。
路环,位于凼仔之南约2 公里,有一条填海修筑的路凼连贯公路相连。岛西面是珠海市的大横琴岛,
相距最窄处不到3 0 0 米。岛上丘陵起伏,地势为全澳最高,平地极少,发展比较缓慢。过去以渔业
为主,有些船厂,近年在东北岸兴建了发电厂和水泥厂、深水港,西北部填海拓地准备发展工业。黑
沙和竹湾两个优良海滩泳场分别位于岛的东南和南岸,随着全澳的发展,路环岛的发展也在逐步加快
。
这里有一个
行政区划网站:http://www.xzqh.org/quhua/
不仅有详细的中国行政区划信息,还有好多外国国家的行政区划信息
不知道我的回答你 满意不?但我尽量给你搜集到了最新的资料~~
‘陆’ 藏文的使用地区
藏文主要在藏、川、青、甘、滇五省区和锡金、不丹、印度和巴基斯坦拉达克地区使用。藏文在藏族地区得到广泛推广和使用。以藏文教学的学校遍及整个藏族聚居区,全国藏文报刊有20多家,报出版藏文书籍的出版社有8家,承印藏文书报的现代化印刷厂有20多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0年6月发布的《西藏文化的发展》中对藏语文在西藏的使用和发展作了全面、扼要的介绍,我们不妨摘录于此,从中可以管窥藏文在藏族地区使用的情况。
西藏自治区是藏族聚居地区,藏族人口占95%以上,藏语言文字是全省通用的语言文字。西藏自治区高度重视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维护和保障藏族人民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西藏各级政府依法落实保护和发展藏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在保障藏族人民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同时,使藏语言文字随着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而得到不断的发展。
藏语言文字在西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得到广泛使用。1959年民主改革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发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都使用藏文。各单位的公章、证件、表格、信封、信笺、稿纸、标识以及机关、厂矿、学校、车站、机场、商店、宾馆、影剧院、体育馆的标牌和街道名称、交通路标等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西藏自治区的广播电视每天藏语播出时间达20多小时。1999年10月1日西藏电视台卫视频道开播之后,每天都播放藏语节目和藏语译制片。电影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牧区,每年保证有25部新译制的藏语电影在各地放映。藏文图书报刊发展很快,仅1989年以来的10年间就出版藏文图书441种,许多高质量的藏文图书还在国内外获奖。据统计,西藏现有藏文杂志14种,藏文报纸10种。《西藏日报》藏文版每天出版,大量稿件直接用藏语文采写、编辑,此外还投巨资建立了计算机藏文编辑排版系统,结束了铅字排版的历史。《西藏科技报》和《西藏科技信息报》都创办了藏文版,深受广大农牧民欢迎。西藏所有文艺团体都用藏文创作节目,用藏语表演。
藏语文学习依法得到保障。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全面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育体系,已经编译出版了从小学至高中所有课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藏语文的词汇和语法得到不断充实、丰富和发展。藏文专业术语规范化及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藏文编码已正式通过中国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藏文的信息化正在走向世界。
‘柒’ 索朗多吉的个人简介
索朗多吉男 藏族 1946年1月17日生 1963年6月毕业于西藏拉萨中学 高中学历 1963年11月15日参加工作 1983年7月7日加入中共党员 现任中国藏学出版社社长 译审(正高)
1952.8.15—1963.6.27 在西藏拉萨小学、西藏拉萨中学读书
(其中1959.6—1960.2 在堆龙德庆、尼木县参加土改工作)
1963.9—1963.10 在中央民族学院读书
1963.11—1969.11 在西藏自治区人委办公厅编译室工作
主要从事政府文件的翻译
1969.11—1970.9 在西藏自治区革委会政工组工作
主要从事革委会文件的翻译
1970.9—1986.8 在中央广播电台民族部工作并担任组长、副主任,主要从事广播稿件的翻译和审定
1986.10—1999.4 在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秘书二处、调研处、翻译室工作并担任副处长、主任;1992年11月兼任西藏自治区编译局副局长、12月任党组成员,主要从事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的文件、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的翻译和审定
1999.5—至今 在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中国藏学出版社工作并担任所长、社长,中心机关党委委员、出版社党委副书记兼出版社支部书记
‘捌’ 宋梅的学术研究
宋梅教授长期从事通信、信息和集成电路方面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参加和完成科研项目二十多项,其中包括国家十二五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项目,参加完成了多项信息产业部及其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的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草案的编写制定。完成和正在进行的项目包括移动通信相关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863项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有关未来移动通信异构网络移动性管理研究,下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管理策略研究等合作项目。应用的科研成果有为西藏自治区研制的全区语音服务系统,已经安装和运行几年,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曾获得邮电部科技进步二等奖,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和国家科委颁发的重大项目成果证书等。
目前正在进行研究方向有未来移动通信、网管技术研究,通信集成电路等。近几年编写和编译的书籍有《宽带接入网络工程》,《WAP无线应用协议》,《蓝牙核心技术》等,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
‘玖’ 平措次仁的介绍
平措次仁,男,藏族,大学学历。先后任原西藏师范学院马列教研室主任、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政史系、藏史研究室主任、任自治区编译局副局长、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1992年任西藏社会科学院院长、院党委副书记。国家级专家。 平措次仁任改则县委委员、常委。
‘拾’ 关于藏文信息化处理(藏文软件)的任何资料
藏语言文字
(1)藏语言文字概况
藏族主要分布在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人口约有459.33万。藏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藏语支,是藏族的主要交际工具,与汉族和其他民族杂居或相邻的藏族人民,也兼通汉语或其他民族语言。藏文是有一千多年历史的文字。大约在公元七世纪左右,藏族人民创制了藏文,藏文从创制初期就广泛应用于宗教、政治、经济、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藏族文化的发展和文献的保存起了重大作用。建国以后,藏文走出寺院、私塾,进入中小学和大学,进入新闻、出版、科研等各个领域。藏文是拼音文字,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具有完整的语法理论和较强的表达能力。藏文书面语和现代口语有一定距离,但是藏文有统一的正字法,而且各个方言区又都有一套自己的语音与文字之间的读音规律,因此不同方音的人可以用共同的书面语进行交流。
(2)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制和信息处理情况
30年来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比较突出的方面是词典的编纂。现已陆续出版一批藏文辞书,主要有:《格西曲扎藏文辞典》、《藏文大词典》、《藏汉口语词典》、《汉藏对照词汇》、《藏汉词汇》、《藏汉词典》等。1996年还举办了《全国藏文印刷字体审定会》,审定通过了22种藏文印刷字体。
藏文术语标准化工作开始起步。1995年开始,在全国术语标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规范程序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着手开展《藏语文术语标准化翻译的一般原则与方法》的研究制定工作,确定理论原则,现已完成初稿的起草任务。1996年举办全国藏语文术语培训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加大了新词术语的审定和统一工作的力度,先后召开了6次专家研讨会,审定统一了3000余条有关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等方面的藏文术语;已经通过审定的部分新词术语,以活页形式下发区内各地(市)编译机构和区直新闻等有关单位,发送到五省区编译系统、语委、院校和内地有关部门,以便及时交换意见,达到五省藏区内新词术语在使用上的统一。
藏文于1984年实现了信息处理,后来又开发出与汉英兼容的藏文操作系统,实现了藏文精密照排。藏文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开始于1993年,在国际上“以我为主”地开展了信息交换用藏文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的研制工作,并着手起草和制定国内标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经过藏文专家和计算机专家、信息标准专家们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制定藏文编码国际标准最终方案的任务,经过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多道严格的程序和数轮投票,于1997年7月在第33届WG2会议及SC2会议上正式获得通过,使藏文成为我国少数民族文字中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文字。与此同时,国家公布了《信息技术 信息交换用藏文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和《信息技术 藏文编码字符集(基本集)点阵字形 第一部分:白体》两项国家标准。1997年10月后又着手进行《藏文编码字符集 辅助集》的研制工作。藏文软件开发工作也于1998年列入自治区科委863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