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数据库
㈠ 浙江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法律分析:绍兴市是浙江此轮改革中唯一的全域试点地市。当地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数据库为基础,搭建起了该市农村宅基地数字化管理(交易)系统。
“通过优化智慧管理新路径,我们推广应用了‘一码管宅’机制,即通过一个码就可以实现人、地、房空间信息一体化管理。”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说,该市通过赋予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权限,强化了宅基地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
在宁波象山,当地目前已将960宗、面积超过11万平方米的闲置农房和1万亩左右的养殖塘、林地等农村闲置资源收入农村闲置“宅基地+”数据库,并通过“乡愁产业空间”乡村产业信息对接平台,引入98个乡村产业项目,累计盘活6.7万平方米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我们将指导试点地区通过改革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着力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的标志性改革成果,为全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浙江经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专班有关负责人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㈡ 泸州市 哪些区县的农房已确权颁证了
基本上都已经确权了,颁证的就不清楚了,各县工作效率不一样
泸州农房登记动态
第1期
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元月15日
★ 全市农房登记进展通报
★ 区、县农房登记经验交流
★ 农房确权登记政策研讨
★编者按: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农村产改工作顺利开展 ,促进全市农房登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正常实施,我局决定从2013年起,每季度编辑1至2期《泸州农房登记动态》,反映全市农房登记进展;进行农房登记交流学习;开展农房确权登记问题研讨。每期《泸州农房登记动态》将上报市住建局、市委农工办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请各区、县住建局及其房屋登记机构,及时上传相关资料,提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以便办好《泸州农房登记动态》。
★ 全市农房登记进展通报
泸州市农房登记调研情况通报
按照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安排,市住建局,市房管局于 2012年12月26日-31日对四县三区的农房登记工作进行了一次检查与调研。现将这次农房登记调研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区、县农房登记进展情况
(一)江阳区农房办证工作开展情况
成立了农房确权登记工作领导组。完成了农房确权调查摸底工作,对全区农房户数、房屋面积等情况进行了汇总。制定了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召开了农房确权登记动员大会。聘请江阳职高建筑专业的学生60名负责农房勘丈。召开了农房确权登记培训会。截止2012年年底已完成试点村(弥陀镇群利村)共524户农房的勘丈和登记资料收集。
(二)龙马潭区农房确权登记进展情况
区、乡镇、村(社区)层层已建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区财政局和各相关部门详细预算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所需费用。区住建局向区政府提交了《龙马潭区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实施意见》,试点镇(石洞镇)也制定《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区召开了宣传动员大会。对乡镇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组织参会人员到江阳区永兴村参观学习。试点镇召开了宣传动员会,采取散发传单、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区房监所针对农房确权登记制定了各种表册发放给各乡镇建管中心负责人,并组织了表格填写培训。到试点镇(石洞镇)进行业务咨询和业务指导,听取意见,梳理问题。现农村房屋确权登记试点镇(石洞镇)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工作正准备进入实测阶段。
(三)纳溪区农房确权登记进展情况
已建立纳溪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已落实工作经费4000万元。已就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启动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动员。确定了试点镇和其他各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间要求。试点工作已在大渡口镇开展,已完成外业测绘工作。已完成区农房面积测绘实施单位的招标工作。理顺了测绘工作程序,明确了工作职责。招聘了8名工作人员和4名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官组建农房确权颁证工作组。已落实确权颁证工作组办公室。已完成农房产权登记申请审核表册的及培训资料的编制工作。截止12月25日,已完成大渡口镇共和村农房面积测绘278宗,测绘总面积为44460平方米。对测绘单位完成的农房面积测绘成果资料和填写的产权申请表册资料进行了现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与测绘单位进行沟通解决。正在进行:1、农房产权登记相关办公设备的公开采购。2、区房监所局域网服务器升级改造。3、工作组办公室与区房监所计算机机房的光纤线覆设工作。4、对本所招聘人员、试点镇相关工作人员及房产面积测绘单位相关人员的政策法规、技术规程及操作实务的培训工作。
(四)泸县农房确权登记进展情况
泸县的农房发证以福集镇为试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于2012年9月份正式启动,先后经过宣传动员、入户调查、现场测绘、绘图计算、档案整理阶段,现福集的28个村已有15个公告结束,有4个村共缮证600余个。
(五)合江县农房登记进展情况
已召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住建局已报送《关于合江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报送《关于合江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已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动员并做出部署。确定密溪乡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发放了农房办证培训资料、农房登记表册和《农房确权登记政策解答》。
(六)叙永县农房确权颁证工作进展情况
县住建局制定了《关于全县集体土地房屋确权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麻城乡集体土地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住建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组”。召开了动员大会。房监所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招聘临时办理农房颁证工作人员15名,负责农村房屋确权办证工作。并对这些人员进行实习、培训。已准备好颁证调查工具、文具及印制好的所需表格。已经开展入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为期7天公示。正在对资料齐全的约120户农房资料进行录入。
(七)古蔺县农房登记进展情况
成立了由县上相关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产改工作领导组。成立了以住建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房监所专业人员为成员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组。同时,试点镇双沙镇成立了镇产改领导组、工作组、督导组等。县产改领导组印发了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制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工作方案。召开了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和双沙镇镇村组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对试点镇作了专题培训。并就农房普查表填写进行了现场指导。完成试点镇4个试点村的农房普查工作并对普查情况进行了公示。对农房登记中的疑难问题梳理汇总,同时县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专题研究农房确权登记疑难问题,形成了解决办法。由测绘公司已经开展农房测绘工作。已完成了2个试点村农房的测绘工作,其余2个村的农房测绘工作正在进行。
二、农房登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一) 农房登记的经费问题
目前多数区、县的农房登记工作的经费未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进展。人员、经费、设施设备是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农房登记的根本保障。各区、县农村房屋登记工作均由房监所具体负责完成,房监所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现在乡镇房地产交易并不活跃,收入不多。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是平时房屋登记量20倍以上的农房登记,需要大量的人力(需要聘请临时人员)、物力(需要增加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装订机、档案室、档案柜等),才能顺利完成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确实需要政府在经费上给予有力保障。因此,建议各区、县房屋登记机构对完成农房登记任务所需的各项资金须进行准确预算。同时在预算中应充分考虑大量农房登记工作毕竟是短期的,预算中应当尽量采取应急性措施,减少经费开支。比如人员可采取临聘,部分办公场地和部分办公设施、设备可采取租用等,在农房登记进入正轨后许多设备设施完全多余。在具有准确预算的基础上,寻求政府帮助解决经费的问题。
(二) 农房登记政策规范问题
各区县都非常希望市委、市政府就农村房屋如何确权问题急需给与规范。通过一些区、县这段时间的农房登记试点,农村房屋确权难度确实很大,有些问题不是某个部门能解决的,应该有市一级的指导性文件进行规范。农房确权登记究竟如何确权,确多少面积,哪些该确,哪些不该确都应该有很明确的政策界限,对农民才有说服力,才不至于产生确权纠纷,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没有指导性文件,各区、县,特别是各乡镇很迷茫,都认为确权工作不好开展。因此建议:一方面各区、县通过农房登记试点,认真汇总确权中的各类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由各区、县及时形成各区、县的统一的解决政策意见。一方面及时向上面反映需要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规范解决的问题,由市委、市政府下发指导性意见,统一规范全市农房登记主要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 农房登记的人员问题
目前 ,房屋登记机构的专业人员仅能应对国有土地上正常的房屋登记,完全不能完成将要进行的大量农房登记工作。农房登记与已经进入正轨的国有土地房屋登记相比,一是农房修建方面的问题多,确权难度大;二是房屋分散,工作效率低;三是农房权益难以实现,产权人不能对房屋登记引起足够重视,房屋登记的主动性差,工作难以开展。四是农房登记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大量进行农房登记摸底调查、测绘、帮助申请、帮助受理、审核登记、缮证等等的工作人员。建议:一是各区、县要抓好对乡镇政府、村组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依靠乡镇政府、村组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工作。二是吸取泸县和江阳区的经验,可聘请职业学校即将毕业学生参加农房登记的前期工作和一些辅助工作,既能解决农房登记人员问题,培训难度也相应较小,费用也相对较少,一旦工作完成便于善后安排。
(四) 土地证问题
土地手续是农房确权登记的前置条件,但由于好几个区县土地手续办理滞后影响了农房确权登记工作进度。按《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村民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或宅基地使用证才能确认产权人及审核颁证房屋范围,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有些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尚未发放土地证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也不愿意提供该户宅基地使用权现有人口信息表,因此无法确定户主和共有人,房屋登记工作也就无法顺利进行。建议各区、县政府督促协调国土部门尽快对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尽快给村民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以确保农村产改工作的全面按期完成。
(五) 农房登记的设备设施问题
农村房屋登记软件和档案管理问题。按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和城乡“一体化”要求,一方面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一样,需要建立数据库,处理农房登记当中的一些特殊信息。另一方面一次性登记农房的总量很大,原有系统不能承担如此重负,也需要增加系统容量。同时,档案管理要做到一文一件、一事一件、一户一件、一册一件,要规范、完整、及时、永久保存。因此,建议:一要对需要增加的农村房屋登记建立档案和管理的设备设施的经费做出安排和采购,二要对档案管理库房提早安排,提早建设。特别是要进入政务中心的区、县登记机构要对需增加的档案库房和存放档案资料的档案柜以及进行档案管理增加人员尽早向政务中心提出要求,以便统筹解决。
目前,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别是农房确权登记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个别区、县还未有实质性进展。为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村产改工作目标的完成,各区、县住建局,特别是各区县房屋登记机构应在区(县)委、政府领导下,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村产改工作目标,将涉及农房登记工作的每一项内容分解,对这些工作倒排工期制定时间要求,交由相关部门督促检查。同时各区、县要重视制约农村产改工作进程的环节如经费、集体土地确权颁证等瓶颈问题进行逐一解决,以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圆满完成。
㈢ 安徽将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吗
据报道,安徽省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提出支持农民利用自有住宅经营乡村旅游,或将空闲房屋长期委托第三方统一经营,并对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投资主体给予奖励。
据了解,安徽省接下来将结合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综合发证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空闲房屋基本情况调查,摸清空闲房屋数量、分布、权属、建筑结构、面积等基本情况,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为盘活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打下基础。
希望此举可以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
㈣ 农村宅基地审批一般用什么软件
农村宅基地审批一般会用到农村宅基地审批系统。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主要解决乡镇人员在日常接件、现场、审核、批复、管理等工作,满足日常业务办理及部门间协同合作。有利于固化宅基地申请、资料审查、现场选址、批准用地、发放许可、施工放线、竣工验收、成果归档等程序,规范宅基地业务全流程符规合法。
产品特点如下(BAOTU):
◆系统分为移动端(APP)和桌面端(web端)两部分,两端信息实时共享联动,可实现业务接件,现场选址、放线、竣工,成果归档等业务全过程管理;
◆系统简洁易操作,只需简单培训即可独立操作使用;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全方位完成宅基地审批过程及成果管理;
◆自动生成各类图表成果,保证选址、放线、验收“三到场”工作准确无误;
◆系统移动端(APP)和桌面端(web端)数据可进行实时共享。
㈤ 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一户一宅,租赁农房租期最长20年
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通知》明确了监管责任——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
《通知》发布的背景为,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通知》明确了监管责任——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通知》同时提出,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㈥ 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一户一宅,租赁农房租期最长20年
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通知》明确了监管责任——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
《通知》发布的背景为,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通知》明确了监管责任——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通知》同时提出,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㈦ 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报道
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作为物权归属根据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主要内容,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本2015年2月26日正式对外公布。
全国已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当天上午在江苏省徐州市为申请领证的市民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
徐州市民邢卫锋领到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后激动地告诉记者,自己非常高兴,001号不动产权证书对自己居住的这个商品房很有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不动产权证书发布及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由武大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大吉奥”)和北京中天博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博地”)共同提供技术支持。
徐州作为全国4个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技术研究试点城市之一,徐州国土资源局与武大吉奥、中天博地进行合作,率先开展了“房地”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整合研究工作,并开发了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高效地支撑了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业务办公信息化建设,为后期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全面铺开奠定了坚实基础。双方积极助推了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开展,房地数据整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发证等举措均取得了显着成效。
3月1日下午,睢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市民颁发了全国第一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此举为农民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护。
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徐州市持续推进城市化进程,不仅积极开展城镇房屋登记工作,更是将农房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工作重点,编织农民财产的保护网。为探究农房登记的有效途径和经验,2014年,徐州市睢宁县被列为“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和“宅基地、农房统一登记发证试点”,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在睢宁县试点工作中,武大吉奥携手中天博地共同开展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不动产登记系统研发等工作,实现了“全流程优化审批、全区域便民服务、全业务网上办理、全节点效能监管”,并在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整体推进中取得了重大突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正式实施并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试点。它的出台不仅为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产权提供了保护,也对国土资源信息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位置服务的地理信息系统及其相关服务能够准确地整合各部门庞大且标准不一的信息数据,实现国土土地资源高效、统一的信息化管理,为不动产登记全面开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持和实施基础。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最新的规范要求,以MapGIS国土云为基础,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平台以县为单位,通过数据交换服务接口,如OGC服务、WebService服务等实现与各部门间业务数据的交换,建设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括登记数据库、空间数据库、档案资料库,涵盖城镇地籍、农村确权、房产、承包经营权等专题。在此基础上构建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登记信息监管系统,最终实现统一登记交易、统一交易签证、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监管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产权变动情况、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