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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发布时间: 2022-12-16 06:01:12

⑴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⑵ 国家是如何规范支付结算的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只要以善意、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检验个人有效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银行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者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安全和及时,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对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做出了基本规定。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用的基础上。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上述三个原则既可以单独发挥作用,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⑶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怎么学

财政法规学习教程:[1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多选)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多选)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多选)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判断)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判断)

⑷ 有关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有关于银行账户,哪些需要人民银行核准,哪些可以支取现金

基本存款户:可以支取,开立时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 一般存款户:不可支取,不需要经过核准 临时存款户:可以支取,除了因验资增资开立之外,其他情况应当经人民银行核准 个人银行账户:可以支取,不需要核准 专用存款户:不同账户,不同规定具体来说:1、单位银行卡,不得支取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支取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帐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帐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收取必须按照郭嘉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核准制度: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当经人民银行核准,除此之外的专用存款户,报备案

⑸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4、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5、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9、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⑹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特征有哪些

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法进行

⑺ 支付清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几个特征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支付结算的如下几个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这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明显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就是指必须使用一定法律形式而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我国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要办理支付结算,就必须要在银行中开户,要有账号。法律依据:
我国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要办理支付结算,就必须要在银行中开户,要有账号。


简要总结:
支付清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要办理支付结算,就必须要在银行中开户,要有账号。

⑻ 2021年初级经济师支付结算考点:银行卡收单业务

【导读】网上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是初级经济师的重要考点,是《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当然初级经济师考点有很多,所以需要我们不断进行基础考点的总结,然后再进行不断筛选,把不重要的考点剔除,只留下重要的考点,对于2021年考生,现在还是要根据教材进行基础考点的复习,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初级经济师支付结算考点:银行卡收单业务,考试难度三颗星一起来学习一下。

1.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提示】“中国银联”,即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

2. 银行卡收单机构

(1)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例如,各大银行);

(2)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快钱、拉卡拉);

(3)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支付宝、财付通)。

3. 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4. 重要管理规则

(1)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2)银行卡受理协议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结算账户

①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②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4)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5)风险评级

收单机构应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6)风险事件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迟资金结算;

②暂停银行卡交易;

③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7)资金结算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5. 结算收费

【提示】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以上就是2021年初级经济师支付结算考点:银行卡收单业务,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当然初级经济师考试优势是非常明显的,考试难度也不大,所以只要大家通过认真复习,是一定能通过考试的,赶紧进行考试复习吧,加油!

⑼ 2021年初级经济师支付结算考点:网上支付

【导读】网上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是初级经济师的重要考点,是《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当然初级经济师考点有很多,所以需要我们不断进行基础考点的总结,然后再进行不断筛选,把不重要的考点剔除,只留下重要的考点,对于2021年考生,现在还是要根据教材进行基础考点的复习,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初级经济师支付结算考点:网上支付,一起来学习一下。

1. 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2. 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1)企业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支付指令;

③B2B(BusinesstoBusiness)网上支付;

④批量支付。

(2)个人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人民币转账业务;

③银证转账业务;

④外汇买卖业务;

⑤账户管理业务;

⑥B2C(BusinesstoCustomer)网上支付。

3. 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2)第三方支付的开户要求

①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②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依法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3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③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3)第三方支付的种类

①第三方支付方式包括线上支付方式(例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的互联网在线支付)和线下支付方式(包括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等)。

②行业分类

(4)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的资金划拨是在平台内部进行的,此时划拨的是虚拟的资金,真正的实体资金还需要通过实际支付层来完成。

以上就是2021年初级经济师支付结算考点:网上支付,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当然初级经济师考试优势是非常明显的,考试难度也不大,所以只要大家通过认真复习,是一定能通过考试的,赶紧进行考试复习吧,加油!

⑽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需要遵守的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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