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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数据库

发布时间: 2022-08-23 21:35:34

⑴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章程,保障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

(三)组织制定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审查批准并分批公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

(四)依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五)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六)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七)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

(三)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五)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制定;

(二)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出具评审意见;

(三)拟定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拟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

(五)为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和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地质公园、博物馆等提供咨询服务;

(六)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出具评审意见;

(七)对申请进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涉嫌违法进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关部门查获的古生物化石等出具鉴定意见;

(八)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评估定级;

(九)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

(十)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部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章程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接受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第七条古生物化石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按照科学价值重要程度、保存完整程度和稀少程度,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⑵ 地质遗迹资源和重要古生物化石调查

一、部署重点

开展广西区、贵州省、上海市、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天津市、新疆区、内蒙古区、甘肃省、宁夏区、西藏区、青海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陕西省、山西省等25省(市、区)地质遗迹调查。全面完成全国省(市、区)地质遗迹调查工作。

开展全国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调查。

开展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区划研究、全国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研究、全国重要地质遗迹调查集成与综合研究,编制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分布系列图,建设全国地质遗迹调查数据库。

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名录研究、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划研究,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划图,建设全国地质遗迹数据库。

二、部署建议

1.工作现状

目前全国已批准182个国家地质公园用于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已建成的国家地质公园有127个,省级地质公园78个。已有部分单位和部门完成了《华东地区重要地质遗迹登录、鉴评与保护研究》、《地质遗迹管理信息数据库》、《全国重点地区地质遗迹区划》等成果。全国已有包括安徽、湖南、新疆、山西、江苏、江西等12省(区)进行地质遗迹初步调查和保护规划研究的探索性工作;完成了《重要地质遗迹调查技术要求》初稿编制。但现有调查,一是覆盖面不够、深度不够、缺乏系统性;二是缺乏科学统一的技术规范与评价体系;三是缺少全国性的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区域性规划。

2.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全国地质遗迹和重要古生物化石的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其分布特征、重要价值,保护现状和开发利用潜力。完成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地质遗迹资源调查报告、地质遗迹资源数据库;完成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重要古生物化石调查报告、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数据库;编制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分布系列图、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分布系列图;提交《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区划》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规划》。

对全国地质剖面类、地质地貌类和地质灾害类地质遗迹进行汇总分析和统计,研究其分布特点、科学研究价值、主要成因及保护开发利用现状;调查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的分布和保护现状,建立古生物保护名录;建立全国地质遗迹管理数据库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数据库;编制全国地质遗迹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分布图;开展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区划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规划研究工作,为地质遗迹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技术基础支撑。

3.工作任务

开展各省地质遗迹资源和重要古生物化石调查,查明地质遗迹资源和重要古生物化石资源状况、分布特征和重要价值,了解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现状;在各省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综合研究工作,编制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分布系列图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分布图,建立地质遗迹和重要古生物化石管理数据库;开展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区划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规划研究,建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名录,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划和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区划。

分省级和全国两个层次开展调查与研究。通过示范区调查,统一调查评价技术要求,逐步开展省级地质遗迹资源调查与保护规划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区划和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方案规划研究,为省和国家地质遗迹资源和重要古生物化石的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开展全国29省(市、区)地质遗迹调查。制定技术要求和项目管理办法;开展重要地区的重要地质遗迹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区划研究和保护规划研究。

⑶ 二叠纪(Ma)全球典型古生物分布图

全球古板块再造、岩相古地理及古环境图集

生物分布据全球古生物数据库Paleobiology Database

1—准噶尔地块;2—塔里木陆块;3—柴达木地块;4—昆仑地块;5—阿穆尔陆块;6—华北陆块;7—扬子陆块;8—加里曼丹板块;9—印支板块;10—马来西亚陆块;11—伊朗板块;12—土耳其板块

⑷ 古生物化石标本数据库的服务对象有哪些

古生物化石标本数据库是国土资源部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古生物化石管理、标本馆藏、研究和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的力量共同建立的。该系统的建设目标分为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两种。

长期目标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古生物化石标本馆藏单位、古生物化石研究单位和普通公众。长期目标具体为:第一,满足各级主管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标本管理工作中对现有标本的信息需求,例如,不同门类、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化石标本数量、分布、保存现状、流转历史,甚至单件化石标本的详细情况等;第二,满足收藏单位自身日常管理的需要,如标本库存登记、借出登记、流转登记等;第三,为科研单位开展科学研究提供便利,如研究人员可以从大量标本数据中提炼出共性信息;第四,满足普通公众对化石科普信息的需求,例如,项目组将针对部分重要门类的化石编写科普词条,并与数据库建立关联,方便普通公众建立基本的生物进化及地质历史概念。

为满足当前急需,近期目标在2015年前完成,服务对象只包括两个方面,即两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和收藏单位。近期目标具体为:第一,满足两级主管部门掌握各自管辖范围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的基本情况需求,如数量、分布等,以及出入境化石标本的基本信息;第二,对于目前没有建立收藏标本数据库的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标本数据库,实现标本日常管理;对于已经建立并应用标本数据库的单位,通过开发接口的方式妥善解决两套系统之间的自动关联与更新机制,在尽可能不影响对原有系统使用的情况下,实现收藏标本数据与两级主管部门之间的数据连通与更新。

⑸ 地层(含古生物)实物地质资料数据子系统建设构想

引言

地质科学的不断发展积累了大量关于地层(含古生物)的实物地质资料,这些资料或束之高阁,或零散分布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基层单位。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了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该中心任务是依法接收保管重要的实物地质资料,特别是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特殊性的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规划,按地质学科的不同专业将分别建立地层、典型矿产、岩石等实物地质资料数据子系统。

本文讨论地层(含古生物)数据子系统,以下简称地层子系统。

一、地层子系统设计基本流程

要建立实物地质资料地层子系统,首先要对复杂多样的地层实物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对地层学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归纳和总结,确定出主干及支干,理清脉络;其次根据地层学专业特点确定地层剖面子系统的结构及相应功能模块;然后制定各数据表的结构,分配相应数据项的字段名和字段长度、字段代码、英译名等,确定各数据表的相关关系,分配相应图层及各图所要表示的地理信息和属性信息等;最后选择适当的数据库建库环境、数据库查询语言、程序设计语言实现所设计系统的功能(图1)。

二、地层子系统数据表

根据地层实物地质资料的实际情况,将数据分成若干个表:剖面表、矿心表、岩心表、标本表、副样表、化石表、光薄片表、成果表、论文表等,各个表中分别列出不同的字段,用来表示相关的信息(表1)。

图1 地层实物地质资料数据子系统设计基本流程

表1 数据表所含字段

续表

三、地层剖面数据表关联关系

如图2所示。

图2 地层数据表属性关联关系

四、地层子系统图层

根据地层子系统特点,为直观管理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地层实物数据,将地层实物相关属性表与相应图层关联起来。例如为显示地层剖面各属性表的空间分布分别建立地层剖面图层——主要显示地层剖面的位置、走向及延伸等;岩矿心图层——主要显示岩矿心的位置、分布、规模、种类、相关的图形图像等;标本图层——主要显示标本在剖面中所处的具体位置、分类、图像等;古生物化石图层——用于显示古生物化石的产地、在地层中的具体位置、分类、图像等。同时借助相关地区政区底图、交通底图、地形底图、水系底图以及相关的专业图层,再配以ARC/INFO软件丰富的叠加、缓冲区、空间连接、空间合并、统计分析等空间分析功能,并充分利用图表,使地层实物的属性数据及空间数据实现有机结合。

五、地层剖面子系统功能

1.基本功能

作为实物地质资料库子库之一,首先面对的是大量关于地层实物的原始资料及各种参数,因此必须将其录入到数据库中。对不同的数据库类型,虽然数据库关系不同,存贮格式不同,但都可归结为一条一条的信息以及由此汇集成的工作表,录入的信息可以进行编辑、修改、增删、显示、打印等。

2.扩展功能

本子库拟增加的功能有查询功能,可分为各种方式查询,如剖面名称、代号、地区、年月、成果、论文等查询;显示地层GIS图层功能;地层剖面及立体图;提供与其他地层剖面的对比等等。

3.网络功能

建立实物地质资料库网页、网站及局域网使人们能在网上浏览、查询、下载所需信息,并进行相应的交流研究。

六、地层子系统的实现与维护

1.实现

对数据库的设计和初步评价完成后就可以建立数据库了。实现阶段的主要工作有:首先建立实际数据库结构,拟在Windows 2000 Server操作系统上,利用SQL SERVER实现结构化信息查询,利用ARC/INFO实现地理信息系统图层显示,应用程序界面选择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Visual Basic 等编程实现。其次,试运行,在数据库结构建好后,输入试验数据和实际运行应用程序,执行数据库的各种操作,测试应用程序的功能,测量系统的各项指标,分析是否符合设计目标。在试运行阶段,必须进行实际测量和评价,测试数据尽可能覆盖现实各种情况,如果测试结果不符合设计目标,还要返回设计阶段进行修改。第三,装入数据,又称数据库加载,因为不同部门的数据格式可能不同,所以在装入数据之前需要对数据进行检查和整理,并建立严格的数据登录和校验规范,排除不合格的数据。

2.运行与维护

第一,地层子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需要经常检查系统的安全性,及时调整授权和密码,发生故障及时排除;第二,根据用户的具体需要,在不损害原系统功能和性能的情况下进行扩充;第三,修改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错误。

总之,数据库维护不仅仅是维持其正常运行,还是其设计工作的提高和继续,使数据库的结构和性能不断完善。

⑹ 对于古生物化石档案登记和数据库管理,国土资源部与地方各级相关单位的职责各是什么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将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在档案中如实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作出描述和标注,并根据收藏情况变化及时对档案作出变更。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对本单位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真实性负责。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办理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移交手续,并在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此外,《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30条还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个人手中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⑺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植物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证据,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保护好古生物化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为我们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系统规范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要把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抓,不断提高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条例》顺利施行。

《条例》的贯彻落实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当做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作出具体部署安排,制订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学习宣传工作。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传播媒介,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了发掘许可制度、进出境许可制度、收藏登记建档制度,以及重点古生物化石保护、建立数据库等有关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大力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的监管

按照《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掘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化石和其他区域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未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掘国家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向国务院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必须提交《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存放方案》、《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和《条例》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发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发掘。

(二)加强古生物化石的进出境监管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除合作研究和出境展览,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出境外,一律禁止出境。申请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应向国务院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其中,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还必须提交外方合作单位基本情况、合作研究合同或出境展览合同、应急保护预案和保险证明。

(三)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登记档案管理

古生物化石登记建档是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收藏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将《条例》施行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在2013年底以前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建档,领取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收藏证”。登记建档结束后,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条例》颁布后,依法发掘、流转获得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到当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建档或作变更登记,逐步建立健全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建档制度。

(四)加强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工作

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是重要的保护工作。对古生物化石产地,国土资源部将依据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产出、分布情况,认定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产地或地方级古生物化石产地。对于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产地,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条例》的规定给予重点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地方级古生物化石产地进一步细化,并分类做好保护工作。

(五)加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收藏管理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应存放在满足《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五项收藏条件的收藏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的转让、交换、赠与、捐赠等流通活动,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开展化石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编制、数据库建设工作,夯实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辖区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摸清化石资源家底,在调查评价和收集以往资料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此项工作要求2014年底以前完成;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以古生物化石调查评价和标本登记建档的资料为依托,尽快建立本辖区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数据库。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指南和数据库建设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印发。

三、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应与财政部门多沟通、多宣传,取得理解和支持,将古生物化石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的投入力度;要积极联合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严厉打击古生物化石违法发掘、非法出境、违法交易等活动,切实维护古生物化石保护正常秩序。

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执行《条例》的科学性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古生物专家的技术支持。国土资源部已按照《条例》的要求成立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和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仿照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组建模式,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组)以及日常办事机构,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决策和《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

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保古生物化石保护职责全面落实到位

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的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市),要积极与机构编制部门协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成立专门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其他省(区、市)要设立专职管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岗位。确保《条例》规定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各项职责全面落实到位。

六、加强执法检查,促进《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要将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管工作纳入执法监察范围,作为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当地实际,适时依法开展辖区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现象,依法及时查处;逐步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要协助当地立法机构对本地区已有的地方性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条例》规定相冲突、相违背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古生物化石资源比较丰富、尚未出台地方性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的省(区、市),要抓紧调研、论证,尽快出台与《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2012年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各地在贯彻落实《条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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