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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个税算法

发布时间: 2022-09-05 09:50:48

㈠ 2021年新个税计算公式

您好!新个税计算公式,主要计算工资、工薪所得,年终奖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五项主要所得税款。下面是2021的新个税计算公式,供您参考。应缴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税率为30%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20%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3.非居民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税率表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税率为3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㈡ 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税法规定

2019年起采用每月预扣预缴、次年统算多退少补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还是每月算一次缴一次,不同的地方是算法从根据单月数据算修改成按累计数据计算:

本月应扣缴税额 = (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本月累计应扣预缴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份数

预扣税率表

㈢ 旧税法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新旧个税奖金计算方法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所附的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简单来说,按照这一通知,一笔大额年终奖可以平摊到12个月来确定一个更低的税率,从而少交个税,实际拿到更多收入。而且,对于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还能补足差额再扣税。

㈣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依法规定的免征额-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
法律分析: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依法规定的免征额-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分级计算税率)。

举个例子,张三在2018年11月份的月工资为10000元,无其他收入,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和其他扣除项目为2000元,那么,张三在1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2000=3000(元)

符合级数1的税率3%。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3%=90(元)

如果按照上一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是345元。
可见新版的个人所得税对中产阶级个税的负担减少还是很明显的。

因为个税要分级计算,和原版个税的简化计算方式相同,为了方便计算,我们可以把税法中的税率表变化一下,把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转化成月,增加速算扣除数。

这个时候,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张三在2018年11月份的月工资为15000元,无其他收入,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和其他扣除项目为3000元,那么,张三在1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3000=7000(元)

符合级数2的税率10%。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000×10%-210=490(元)

旧版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劳务关系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明显高于劳动关系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版的个人所得税把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做了合并,算法一样,但是劳务关系反而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更少了。

新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㈤ 新个税怎么算法

一、2018个税起征点调整为多少
2018个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月五千元,每年六万元;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2、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3、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其中最让人关注的大概就是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要知道上一次调整还是在2011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0元调至3500元后,此后的7年个税起征点再没有任何调整。
二、2018新个税如何计算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2018新个税如何计算”等相关法律知识。据了解,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方法在将来出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会体现。“原则是尽量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在设计流程时,能通过信息系统查验的,尽量不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㈥ 新个税的函数公式

新个税算法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6)新旧个税算法扩展阅读:

征税对象分为3种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㈦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新旧计税办法不同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新旧计税办法不同

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是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把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是个体私营经济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增加了什么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税会差异 税金和其他支出 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 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解释条款

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包括: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比原规定中的“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的解释更加具体。

税会差异处理方法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解决了长期以来个体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会差异的处理原则,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

税金和其他支出扣除

新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税金,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存货和净资产扣除

新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修改了什么

关键词:个税计算原则 研发费用 资产损失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开办费 租赁费

个人所得税计算原则

新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原规定只是强调“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并没有对扣除项目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作出规定。显然,新办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既包括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又包括扣除项目,从而确保全国个体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口径一致,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额度

新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研发费用、单台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一次性税前扣除金额作了变动,由原先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即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 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

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新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发生的资产净损失,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号)的规定执行,只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和原规定的“资产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扣除”相比较,新办法取消了资产损失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不得扣除项目

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而原规定是,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新办法删除了 “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等不得扣除”的条款;增加了“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的条款。

开办费处理方法

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与原规定“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相比,开办费的扣除期限和方法都有较大变化。

固定资产租赁费扣除

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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