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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9-05 20:31:32

⑴ 跪求!财经法规的会计法律制度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两章的试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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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无纸化高频考题(单选题)

单选题:

1

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结算方式中,不属于支付结算范畴的是()。

使用票据结算

汇兑

使用现金结算

委托收款

2

下列各项中,能够批准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的法定机构是()。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

3

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实行的管理体制的是()。

统一管理

分级管理

行业管理

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4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的机构是()。

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财政部

5

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中介机构的是()。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银行

当铺

6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的原则的是()。

银行不垫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优先保障收款人的利益

7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付结算票据的是()。

支票

汇票

本票

发票

8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付结算主要法律依据的是()。

《票据法》

《电子支付指引》

《支付结算办法》

《合同法》

9

下列各项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款项

银行应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各类账户保密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账户查询业务

银行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10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制定支付结算票据和凭证统一印制规定的法定机构是()。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11

单位、个人和银行开立、使用账户应依据的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12

下列关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必须用正楷书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字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分”为止的,在分之后不需写“整”字

票据的大写出票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13

某支付结算票据的出票日期为10月12日。下列各项中,属于其在票据上的正确写法的是()。

10月12日

十月十二日

壹拾月壹拾贰日

零壹拾月壹拾贰日

14

票据出票的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失的当事人是()。

银行

出票人

收票人

付款人

15

对于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银行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银行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银行自行承担

银行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和银行共同承担

银行不予受理

16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签发后,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

用途

票据金额

17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具体监督

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具体监督

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应当接受银监会的具体监督

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应当接受开户银行的具体监督

18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的结算起点是()。

1000元

1500元

2000元

10000元

19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

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银监会备案

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发改委备案

20

开户银行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标准是()。

单位1-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

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

单位5-10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

单位10-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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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财经法规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包括《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办法》
会计规范性的文件是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4)地方性会计法规:包括《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简称《会计条例》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三、会计核算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
(1)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互相可比
(2)凡支出的效益以及仅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该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3)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 <谨慎性> 原则的要求。
(4)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那个遵循 <重要性> 原则的要求。在不影响真实和不误导报告使用者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四、会计监督
《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三位 指会计监督体系的结构包括三个层次: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一体 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内部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1、控制环境 2、会计系统 3、控制程序
不相容职务 控制的核心是:“内部牵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劵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 会计资料 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是: 会计行为。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1、合伙: 两名以上合伙人,
2、有限责任:五名以上股东,不少于30万注册资本
股东或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取得注册证后连续五年审计业务经历。在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得少于三年。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独设立会计机构,第一层次要求
二、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第二层次要求。
三、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超过六个月
(3)调转登记。 90日内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办公室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 三 年有效。
会计中级报考条件:
1.取得大专,从事会计满5年 2、取得本科,从事会计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两年 4、取得硕士,满一年
5.取得博士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六、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刑法》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前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立:并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尊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撤销: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存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内办理其他结算账户撤销。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体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2.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5.存款人银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范围: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劵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
1 银行汇票:即期票据,同城 异地使用 可以转账 ( 提示付款 1个月 )
2 商业汇票:远期票据,最长期限六个月 (可以背书)
3 银行本票:即期票据,同城使用,可转让,1个月,非现金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
4 支票 :即期票据,同城使用 ( 提示付款 10天 )(现金支票不可以背书)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签发空头支票,则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2%的赔偿金

五•票据丧失: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开业或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税务机关收到后30日内审核并发登记证件
注销登记 :先税务后工商15日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2.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3.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结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3)专业发票。
3.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2.纳税申报的方式
包括: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二、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对 已建立账册且 会计记录完整
(2)查定征收, 对 生产部固定 账册不健全
(3)查验征收, 对 零星 分散的高税率产品
(4)定期定额征收, 对 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5)代扣代缴, 对 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6)代收代缴, 对 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委托代征, 对 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核定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
对偷税的 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职业道德的概念
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二)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 是会计人员干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是其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
(2)诚实守信。 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主要内容
(3)廉洁自律。 是会计职业的前提,既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也是会计职业声誉的‘试金石’
(4)客观公正。 是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追求的目标
(5)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 是练就高超的专业技术和过硬本领的唯一途径
(7)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朱镕基在2001年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题词‘诚信为本,抄手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实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六、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
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3)吊销从业资格证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责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
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制定 2000.7.1实施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5.1.22发布 2005.3.1执行
《总会计师条例》 1990.12.31制定 并发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6.21发布 2001.1.1实施
《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 2002.10.18发布 2003.1.1实施
《票据法》 1995.5.10发布 1996.01.01实施

⑶ 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有哪些内容什么时候考试

初级会计考试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前面我们介绍了《初级会计实务》,那么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有哪些内容?什么时候考试?初级会计职称https://www.gaon.com/chuji/

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论》

法的分类与渊源、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以及法律主体的分类、法律主体资格。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和记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和记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权利与责任以及追索。

掌握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汇兑、委托收款、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相关内容。

第四章《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和记忆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征税范围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关内容。

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计算公式、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以及所得额的确定,还有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车船税和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及其缴纳、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纳税信用管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主要内容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还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s://www.gaon.com/chuji/zhuanti/kqzd/

初级会计什么时候考试?

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于8月1日至7日举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s://www.gaon.com/chuji/1267583.html

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重点是哪些

一般是一、二、三、四章
多做几份历年的考卷,自然就会一目了然了,因为历年的经典试卷题会重复出现的

摘些教材重点:高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会计法42—45条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一贯)、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9、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员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1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1、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2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6、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2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8、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总是是非分明,但经常会面对利益冲突问题,如

(1)可能会来自专横的监事、经理、董事、合伙人的压力,或可能会产生压力的家庭或个人关系对会计师产生干扰

(2)会计人员可能被要求做出违背技术和专业准则的行为

(3)在对忠诚的权衡中,如在职业会计师的上级和所需遵循的专业行为为准则之间,可能产生问题

(4)当有利于雇主或客户的误导性信息被公布,并且公布的结果不一定使会计师受益,可能会出现冲突

29、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 ,则考虑:

(1)向直接上级阐明这一冲突

(2)私下向独立顾问或适宜的职业会计师团体寻求咨询和建议,以获取对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

(3)在经过所有内部复议程序之后,如果冲突仍存在,没有选择,只能辞职,并向公司适当代表提交信息备忘录

30、当职业会计师在母国以外的国家执业,并且两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具体问题上有差异时,适用以下要求:
(1)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不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IFAC准则;
(2)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执业地准则;
(3)如果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国外执业是强制适用的,且比以上两款列示的准则严格,那么应运用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

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4)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3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⑸ 财经法规学什么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现金管理规定
银行结算账户
票据结算
非票据结算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 * *
税收概述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⑹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怎么学

财政法规学习教程:[1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多选)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多选)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多选)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判断)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判断)

⑺ 谁知道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10(打开文件夹下载)网络网盘免费资源在线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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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10(打开文件夹下载)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1-14(打开文件夹下载)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10(打开文件夹下载)

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1-2(打开文件夹下载)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1-4(打开文件夹下载) 更多会计资料.jpg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04.avi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


基础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03.avi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02.avi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01.avi 更多会计资料.jpg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02.avi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出班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01.avi 更多会计资料.jpg 13年候永斌《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基础班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0.avi

⑻ 会计资格证考会记基础和财经法规有那些重点 全面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4)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三、会计核算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内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3)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六、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七、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银行汇票的办理、承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支票办理要求
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2.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3.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3)专业发票。
3.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2.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二、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核定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职业道德的概念
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二)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3)廉洁自律。
(4)客观公正。
(5)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
(7)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实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
(2)自我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2)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3)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四、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1)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
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2)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3)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4)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1)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
(2)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
(3)企事业单位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4)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5)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⑼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复习大纲

2010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

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大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职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包括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界定。法定代表人和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例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免管理,会计人员调迁管理。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及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界定。

(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二、会计凭证:(P16-17)原始凭证的填制、审核、保管;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三、会计账簿:库存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结账日:12月31日。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

四、财务会计报告:组成;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对外提供期限:6天,15天,60天,4个月。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五、会计档案:分类,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监销的程度及人员如何确定。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会计记录文字(中文同时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3、单位内部控制的方法;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对有关单位会计行为、会计资料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P35)联系和区别。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单位规模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专人负责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更正、补充原始凭证。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商业秘密保密;对不当的会计处理,不实的会计资料,应当拒绝;对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有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的行政处罚权。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全国。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排除情况:(P43)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上岗注册登记时间(90日内),离岗备案(6个月),调转登记(90日内),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06年11月20日,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会计人员。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两种形式:接受培训,在职自学。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跨级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3、对会计人员进行有计划地进行轮岗;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的变更;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P52

(二)交接的程序:监交的程序及监交人员的确定。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对交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简单了解。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数字的填写要求:P69)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 现金管理(新增内容)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用等对个人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边远地区:不得超过15天。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P72.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特点是: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简单了解。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及期间。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法定事项的变更,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撤销的原因及注意事项。P79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独立核的组织和法人等。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办理。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没有数量限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办理并备案。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特定用途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使用。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P84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办理并备案。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新增内容)。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办理并备案。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名称一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办理并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P90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办理并备案。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新增内容)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有行政处罚权)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新增内容)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开立、撤销过程中;使用过程中;法定事项变更未及时通知;变造、伪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简单了解。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制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出票人委托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绝对记载事项;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和出票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四)支票的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日足额支付。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P104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出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个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效力(P106)。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承兑的程序。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被背书人名称记载的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保证当事人;保证格式;保证效力。

四、信用卡(新增内容)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销户的时限要求。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个人的工资、现金、劳务报酬等,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P114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付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绝对记载事项有:信汇、电汇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银行、汇入行名称;会出地点、会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撤销和退汇的概念和条件。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特征,税收的无偿性至关重要,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它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重点掌握各个税种属于哪一类税收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P122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最基本的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单位和个人。

3.征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按期纳税(1、3、5、10、15天、一个月、一个季度)和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按规定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2)起征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

(3)免征额: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11.法律责任:简单了解。

⑽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需要遵守的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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