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法律制度归纳
A.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哪些地方体现了促进交易的安全性和促进交易的便捷性
1、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4、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对不符格式的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9、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10、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1)结算法律制度归纳扩展阅读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止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B. 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C. 有关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有关于银行账户,哪些需要人民银行核准,哪些可以支取现金
基本存款户:可以支取,开立时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 一般存款户:不可支取,不需要经过核准 临时存款户:可以支取,除了因验资增资开立之外,其他情况应当经人民银行核准 个人银行账户:可以支取,不需要核准 专用存款户:不同账户,不同规定具体来说:1、单位银行卡,不得支取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支取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帐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帐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收取必须按照郭嘉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核准制度: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当经人民银行核准,除此之外的专用存款户,报备案
D. 国家是如何规范支付结算的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只要以善意、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检验个人有效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银行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者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安全和及时,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对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做出了基本规定。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用的基础上。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上述三个原则既可以单独发挥作用,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E. 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相关法规有哪一些其主要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F. 分级结算制度
法律分析:现代证券交易的结算一般实行分级结算制度,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法人结算(又称一级结算);证券公司再与其客户即投资者进行二级结算。分级结算下的法律关系体现为“两段式法律结构”,即在证券交易的结算环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之间、及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G.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H.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怎么学
财政法规学习教程:[1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多选)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多选)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多选)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判断)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