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预算法
1. 新预算法若能出台会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产生怎样的影响
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预算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2014年8月,全国人大修订了《预算法》,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修订后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闭环制度,系统规范转移支付,并将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纳入法律。
原预算法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制定的,于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预算法在规范预算管理、促进依法理财、加强宏观调控、推动中国经济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公共财政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原预算法已难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存在着预算内容不完善、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预算执行不严格按照规定和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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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预算法和旧预算法的区别
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助于建立政府预算全口径体系,强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此外,由于新预算法赋予省级地方政府适度的发债权,未来地方债规模或会扩大。
继地方债试点“自发自还”后,新预算法的修订为地方债务的阳光化再度指出明确方向。
新预算法明确指出,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中国建投投资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邓海清指出,收支均纳入全口径的核算,并且辅以信息公开程度和透明度的增强,将有助于地方政府预算约束的强化,解决地方财政软约束的诟病。
此外,新预算法也为省级政府发行地方债开了一个口子:“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东莞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陈龙认为,这意味着地方发债规模将会扩大。但扩大后地方债如何授权、如何透明,仍是未知数。
新预算法指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借任何债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任何担保。”
3. 中央预算:年度预算:地方预算
中央预算是由国务院直属的单位的各种支出的安排,补偿地方预算的资金预算、军队预算、对外援助预算等等构成。中央预算使用资金是中央国库资金,通过国税收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的。
地方预算是指地方政府支出的,用于地方行政地方民生开支等,是通过地税收取,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的,比如卖地。
两者的资金构成、使用方向都不一样的。
年度预算是指预算有效期为一年的财政收支预算。这里的年度是指预算年度,大体上有公历年制和跨历年制。所谓公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目前采用公历年制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等。
一、拓展资料
在财政预算中,严格的说或者按照2014年新颁布的《预算法》规定,全国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于中央级的预算,严格的不说“中央总预算”,只说“中央预算”,因为中央预算即是指中央本级预算,不存在汇总下一级预算。但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或者按照1995年1月1日施行的《预算法》,也将“全国预算”叫做“中央政府预算”或者“中央预算”的,旧《预算法》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对于地方级的预算,则有“地方预算”与“地方总预算”的区分。如省级总预算,是由省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属各市的总预算组成,而各市级的总预算,又是由市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县区预算组成。
2014年颁布、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预算法》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 在新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出台前老的预算法能用吗
您好!在新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前,旧的预算法依然有效。谢谢阅读!
5. 请问预算法修订:如何遏制政府超收冲动
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超收绝对规模在不断扩张:1994年全国财政超收400多亿元,2004年为2000多亿元,2007年达到7000多亿元,2011年则达到历史峰值14000多亿元。2011年超收规模为当年预算值15.6%,决算收入偏离预算收入的程度呈越来越严重之势。与财政超收相伴的,是财政超支。除了增加对于民生方面的支出、调入预算稳定基金等渠道之外,也有大量财政资金在年末被“突击”花掉,造成了浪费,也降低了效益。业内专家指出,大量的超收与超支,是对预算监督制约作用的逃避。目前修订的预算法二审草案,虽然增加了对超收收入的规定,但不少业内专家认为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恐怕难以切实遏制住超收冲动;预算的严肃性,也可能被这些不够详细的规定侵蚀。超收动因二审稿第32条,新增了这样一句话:“各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句话在业内专家看来,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因为正如很多地方税收征管员所抱怨的,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虽然中央下调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但分摊到地方征管员处的任务并没有减轻,依旧是例行的旧有标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指出,税收收入这一块,目前能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但政府性基金,如国有土地出让金,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财产收入;而财产收入,牵涉到价格问题、需求问题,要预测得很准确有一定难度。他同时指出,之所以有这么多超收收入,一方面是谨慎原则,宁愿少编一些入预算,超出的部分,被视为成绩;另一方面,可能部分政府认为,超收的收入更好花。也有业内专家指出,其实道理很简单,任何一个政府都希望有一笔活钱,有了这笔钱,就能做很多事情。现在只是备案制度,政府先确定了钱怎么花,花向哪里,然后只需向人大报备一声即可,决定权在政府手里。王朝才指出,政府每年都超收,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大监督的逃避。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预算会差这么多;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有意为之。其他国家的预算,与最终决算相比,差距在2%-3%之间,甚至有国家要求控制在1%以内。其实,进行比较精确的预算编制,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不过,王朝才也指出,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也很大。地方官员的政绩思想,都不希望落后,都希望多做事,自然就需要比较多的收入。32条的规定说“不得”下达其他指标,是强调要“程序合法”,即如果有突发情况,地方政府由于不能发债,但又需要增加开支,这个时候要先调整预算,报经人大批准后,再依法增加收入。要避免那种不追加预算,不调整预算,就先行下达征收指标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指出,现在预算法修订,应当把强化地方预算,作为一个目标。分税制改革以来,发挥了它的作用,但中央财政越来越强大,使得地方财政越来越弱化,地方财政越来越依靠中央财政,这不利于地方财力的完善和独立。如何抑制超收冲动?二审稿对超收收入的规定如下:“各级政府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排支出外,可以用于冲减赤字,或者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补充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排支出外”,这些规定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二审稿要求,预算执行过程中,超过预算收入规模的一定比例以上的,都需要进入预算调节稳定基金,这才能真正消除那种“人为操纵、少报预算”的动机。在有关“预算调整”的章节中指出,“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属于预算调整的范畴;也就是说,在预算执行中,若出现增加预算总支出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第67条,又指出“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增加的支出,不属于预算调整”,与对超收收入的规定,相呼应。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认为,超收收入不需要抑制,超收收入多了的话,不是预算的问题,而应该去调整收入政策。要解决超收的问题,关键要靠降低税负,应该是通过政府的收入政策来解决。王朝才则认为,关键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预算编制不准确这个问题。如果规定,政府编制的预算若与实际执行的结果相差了5%以上,则要求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罚;这样,通过加大执法力度,自然就能从源头上来解决超收问题。其他漏洞除了财政超支带来的浪费,业内专家还指出,“预算调整”相关规定过于宽松,也可能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所谓“预算调整”,就是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某些特定的变动情况;针对这些预算变动,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才能执行相应预算安排。二审稿第63条指出,预算调整只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或要增加债务;2.增加预算总支出;3.调入预算稳定基金,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4.减少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保等重点支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预算调整目前只是针对一些总额变化,缺少了重要的一个科目——“预算调剂”,即不同支出类别间的变动。如,行政部门可以将原本用于“教育”的开支,用于“卫生”等其他科目;或者,也可以将原本用于“校舍建设”的开支,用于“福利”方面的开支等。蒋洪也认为,原关于预算调整的条款,意味着行政部门可以几乎不受限制地进行项目调剂,人大审批的预算只在收支总额上具有法律意义。他建议在预算调整中增加一条,“类、款、项级科目支出额增加或者减少大于预算数1%以上”。王朝才还指出,二审稿中,虽然针对预算完整性,提出有四本账本,但实际还有部分政府收入没有列进去,如地方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虽然是以公司的形式组建的,但他们如果倒闭,当地政府其实也要负担连带责任,拖欠的款项,也需要由当地政府兜底,就是变相的“地方债”。没有写入预算的后果,就是躲避了相应的监督。
6. 零基预算法的演变及比较
现代预算编制工作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随着现代预算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形成的。17世纪,英国编制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预算,到了20世纪,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国家预算编制制度。其间,预算编制方法也经历了多次变革。由于早期的政府预算内容比较单一,预算编制采用十分简单的“职能预算编制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政府预算所包含的内容逐渐增多,为满足这一需要,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预算程序,其中包括现代的预算编制方法,如“计划和绩效预算编制法”(绩效预算)、“项目预算编制法”(项目预算)等等,目前世界相当多的国家使用“零基预算编制法”(零基预算)。
上述国际通行的预算编制方法(绩效预算、项目预算),均用于改进政府预算规划和评估的功能。绩效预算(Performance Budget)是一种强调工作项目和活动业绩计量的预算编制方法。通过编制绩效预算,可以对投入成本和产生效益进行比较。项目预算(Program Budget)是依据实施项目或执行的功能的总成本来组织提议的支出预算。而零基预算(ZBB),是指不考虑过去预算项目和收支水平,以零为基点编制的预算。零基预算主要是作为计划工具,而不是控制或评估的工具。因此,作为编制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即国家预算的预算编制方法来说,零基预算法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由此可以看出,预算编制方法是处于经常的变革和发展之中。如果认真分析每一种预算编制方法,就可以发现,在新的预算编制方法中,往往可以看到旧的影子。即每一次变革,对原有的预算编制方法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即在吸取原有方法优点的基础上创新。
7. 预算法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包括哪些
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主要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 主要形式有: (1)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这几部分是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支付过程中按规范和均等化的原则进行,这是国际上通常称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3)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目前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上述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
8. 新预算法2015年开始实施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说2015年发生的相关预算行为受新的预算法拘束。
9. 新旧预算法实施条例对比
法律分析: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比如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具体变动需要结合条例查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10. 新时期的预算法与清末的预算案有什么异同
新时期的预算法与清末的预算法有什么异同?原来那纯属于计划的,现在是计划市场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