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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罚则

发布时间: 2022-10-19 05:17:36

‘壹’ 2013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科目试题类型是什么 都是选择题么

第一部分 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基础概念: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分类,法律的作用。
二.法律的制定:立法体制,立法原则,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
四.法律的发展: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世界主要法系,法治理念和法治国家。
第二部分 宪法及相关法
一.基础概念: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原则,宪法监督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
三.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五.宪法性法律:《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
一.基础概念: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四.主要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
五.保密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六.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决定和执行。
七.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第四部分 刑法
一.基础概念: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时效。
七.刑法各论:侵犯财产罪,渎职罪,贪污贿赂罪。
第五部分 民法
一.基础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
五.物权:物权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六.债权:债的概念和种类,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七.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身份权。
八.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与规定,主要的侵权责任。
第六部分 合同法
一.基础概念: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的担保。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知识产权法
一.基础概念: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及其着作权的客体,着作权人及其权利,着作权的利用和限制,邻接权,着作权的保护。
三.专利法:专利法和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人及其权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专利权的保护。
四.商标法:商标和商标法,商标权利,商标注册,商标权的使用,商标权的保护。
第八部分 经济法
一.公司法:基础概念,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基础概念,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三.市场秩序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概念,消费者的权利与权益保护,经营者的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基础概念,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
(三)食品安全法:基础概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
四.宏观调控法
(一)财政法:基础概念,《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定。
(二)税法:基础概念,我国主要税种,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三)房地产法:基础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预售、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九部分 社会法
一.劳动法:基础概念,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劳动合同法》。
二.社会保障法:基础概念,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法律制度。
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
四.环境资源法:基础概念,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
五.《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决策权限及职责。
第十部分 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和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立案、侦查和起诉,刑事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管和管辖,诉的概念,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民事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期间、送达,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民事审判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时效。
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十一部分 上海市立法、行政及司法概况
一.上海市立法概况
二.上海市行政概况
三.上海市司法概况
专业课是60道单选每题0.5分,20道多选每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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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重点是哪些

一般是一、二、三、四章
多做几份历年的考卷,自然就会一目了然了,因为历年的经典试卷题会重复出现的

摘些教材重点:高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会计法42—45条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一贯)、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9、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员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1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1、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2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6、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2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8、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总是是非分明,但经常会面对利益冲突问题,如

(1)可能会来自专横的监事、经理、董事、合伙人的压力,或可能会产生压力的家庭或个人关系对会计师产生干扰

(2)会计人员可能被要求做出违背技术和专业准则的行为

(3)在对忠诚的权衡中,如在职业会计师的上级和所需遵循的专业行为为准则之间,可能产生问题

(4)当有利于雇主或客户的误导性信息被公布,并且公布的结果不一定使会计师受益,可能会出现冲突

29、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 ,则考虑:

(1)向直接上级阐明这一冲突

(2)私下向独立顾问或适宜的职业会计师团体寻求咨询和建议,以获取对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

(3)在经过所有内部复议程序之后,如果冲突仍存在,没有选择,只能辞职,并向公司适当代表提交信息备忘录

30、当职业会计师在母国以外的国家执业,并且两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具体问题上有差异时,适用以下要求:
(1)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不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IFAC准则;
(2)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执业地准则;
(3)如果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国外执业是强制适用的,且比以上两款列示的准则严格,那么应运用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

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4)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3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叁’ 审计局在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时就重点审计哪些方面

一是重点关注预算体系审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由此,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应关注财政部门预算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是否都纳入预算,实行了全口径预算;各块预算是否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加大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是当前扎实推进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加强政府收入征管审计,促进税收政策制度改革、规范非税收入征缴;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要持续跟踪审计地方政府性债务,注意反映和揭示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是重点关注预算绩效审计。新预算法中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等多处将预算绩效的思维贯穿于各环节中。在第六章预算执行中,要求各级政府及预算部门与单位,必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同时,新预算法坚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所以,审计部门也应重点关注预算绩效,将预算绩效作为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看预算部门与单位是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体系是否健全完善,评价方法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将上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否贯彻了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有无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

三是重点关注政府债务审计。新预算法限制了债务举借主体和方式,主体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方式是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也就是说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新预算法还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审计部门审计政府债务时,应重点查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举借债务和为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还要关注以前年度债务化解情况,看是否制订了化债计划,是否新增隐形债务,分析政府偿债能力,预测债务风险,为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是重点关注制度执行审计。一是关注转移支付制度的执行。新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阐述。共五项条款规定了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则、制度目标、覆盖范围、运行机制及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和有关违反转移支付制度的责任追究罚则等。审计部门应重点关注有关部门有无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行为,并重点审查财政部门是否将全部收支均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预算部门、单位有无违规将预算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或是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行为。

五是重点关注结转资金审计。新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审计机关应加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审计力度,重点查看财政部门指标系统和财政各科室代列项目,看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是否用于下一年结转项目的支出,结转项目年度超过一年的,是否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是否按具体规定执行;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是否一律收回资金是否依照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是否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六是重点关注预算调整审计。新预算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强化了各级政府收支约束及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约束,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所以审计部门应关注政府有无随意开增减收入和增加支出的口子;必须调整预算的,是否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对调整事项的理由、项目、数额进行了说明,预算调整的幅度有多大等;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执行预算,不同预算科目、不同项目间有无随意调剂使用。

‘肆’ 会计做账不及时违反什么财经法规

公司收入不入账 会计担刑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4)预算法罚则扩展阅读:

会计做账必备知识以我国最新企业会计准绳为根据,反应出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改造发展的最新成果,剔除了陈旧过时的内容,使读者学即有所成,

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行,经过实例详尽阐明有关所得税的计算,会计做账必备知识的首要性对十初次接触会计的人来说了如指掌。

尤其是没有经过体系化、专业化培训的从业人员,在其实际的工作中,各种会计理论、银行结算知识、单据知识、税务知识,相干法律法例规定,以及工商管理知识等内容更是被困扰在其中。

《会计做账必备知识》以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出发点,选用问答的格式,将最根本、最实际、最首要的会计做账必备知识从体系的角度一一罗列,便于读者把握要点、关键,利用起来八面见光。

会计基础知识,在这一部分的内容里,详尽介绍了会计要素的含义和分类,会计科目标设置,账户的结构,复式记账法的应用,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备案,会计报表的编制,对账、查账等会计需要掌握的最根本的会计知识。为做好会计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伍’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档案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二)交接的程序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种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二)支票的种类

(三)支票的出票

(四)支票的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2)起征点

(3)免征额�

11.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

2.销售额

3.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计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2.消费税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2.销售量的确认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2.营业税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6.亏损弥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3.纳税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2.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2.代扣代缴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征收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二)预算的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二)供应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2.集中汇缴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2.要提倡“慎独”精神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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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我47岁,扬州市,江都区我自己可以交的保险能不能享受40,50补贴呀,我问一下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柒’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的内容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
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
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
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档案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
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
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
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二)交接的程序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
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
您质疑的内容:他的高三补习班同学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种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二)支票的种类
(三)支票的出票
(四)支票的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2)起征点
(3)免征额?
11.法律责任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
2.销售额
3.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计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2.消费税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2.销售量的确认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2.营业税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6.亏损弥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3.纳税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2.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2.代扣代缴
第三节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
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
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征收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二)预算的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二)供应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2.集中汇缴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一节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2.要提倡“慎独”精神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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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编辑]账外账偷税的主要特点
从税务检查情况看,“账外账”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流水账式的记录,按日或按月汇总金额,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规模小、业务少的企业;另外一种是账簿式的记录,所有凭证资料俱全,业务详细,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频繁的企业。无论 “账外账”形式如何,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隐蔽性强。用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假账,随时都可拿出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核算准确的真账却存放隐蔽处(一般不存放在公司),令执法部门不易查证,难以发觉。二是知情范围小。为了减少偷税风险,一般只有单位主要领导及主办财务人员知晓内幕,其他人并不知晓。三是使用范围广。由于“账外账”设置并不难,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来偷逃国家税款,成为偷税最常用的伎俩之一。四是人员挑选严。采取“两套账”偷税的企业,在主办财务人员的选择上要求较严,因而一般都聘用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担任。五是现金交易多,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经营特点,采取大量现金交易,取得收入不开具合法凭证,在账上将经营业务收入化整为零或不完整反映,蓄意隐瞒收入偷逃税。

[编辑]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手法
“账外账”偷税手法真可谓五花八门:一是“一真一假法”,即“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真实反映,另“一套账”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虚假反映,从表面上看,假账真做、天衣无缝,但原始凭证往往只有企业自制的虚假内容的费用报销单据。二是“半真半假法”,两套账都是核算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一部分,对企业有利的,在真账中反映,不利的则在假账中反映,一般采取抽单做账或者部分现金收入分离。三是“人机分算法”,除建立一套计算机账外,另建一套人工操作账,两套账在不同企业中因管理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企业计算机账反映的是真实情况,有的企业人工账是真实账。四是“机内分流法”,有的企业完全取消了手工做账,全面推行计算机核算,在机内设立两套应用程序,将收入部分,特别是大量现金交易而不易被税务机关监管的收入,直接从机内分流,以达到偷税目的,“账外账”偷税已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编辑]账外账偷税行为的危害
从税收来看,企业做“账外账”,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形式,隐瞒应税收入,把应该交给国家的税款占为自己有,变成企业的利润,坑了国家,肥了自己。同时,这种偷税行为也极易引发全行业、配套企业偷税的连锁反应,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从大局来看,近年来,一些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大做假账,上市之后,继续公布虚假的财务状况,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假账的大量存在,使我国的一些统计信息及经济指标误差很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而且也动摇了“诚信”这块市场经济的基石。

[编辑]账外账偷税成因分析
(一)追逐高额非法利益是“账外账”偷税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一些不法纳税人为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能不缴税就不缴税,能少缴税就少缴税,而最简单方法就是设置“账外账”,一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追逐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是通过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来实现其目的,而是在税收上做文章,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导致“账外账”偷逃税款现象屡见不鲜。

(二)对“账外账”偷税行为惩处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行为的发生。从近几年稽查情况来看,税务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及处罚率较低,案件处理的弹性大,无形中助长了“账外账”偷税行为的发生。一是由于税务稽查选取稽查对象欠准确,检查面较小,人员查账技能参差不齐,办案手段有限,一般只能查出一些账面记录,难于发现深藏不露的 “账外账”;二是由于“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多与现金交易,销货不要开发票的营业收入不入账有关,事后税务稽查取证界定难,要查证他们的偷税行为难度很大;三是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没有搜查权,对藏在暗处的“账外账”,一般要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及公安部门协助,才能取得内账等违法证据,有限的执法手段阻碍了“账外账”的有效查处;四是不少政府部门(税务部门也不例外)都存在不愿行政复议、诉讼,担心行政复议更改原先处理决定、行政诉讼败诉,导致执法刚性不强;五是由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要求严格、繁琐,而且工作量及风险较大,因此有些税务机关宁愿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避免涉税案件的移送,导致对不法分子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效应。由于对“账外账”偷税行为惩处不力,诱使纳税人抱着“查到了是你的,查不到是我的”的侥幸心理,容易形成“账外账”偷税长期存在的局面。

(三)金融结算方式存在漏洞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目前,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行为,由于现金交易隐蔽性强,交易记录难以跟踪监控,为设两套账和做假账偷逃税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是面向终端消费者的饮食娱乐业、批发、零售、中介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拉客户、争储蓄,对纳税人的多头开户、资金使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现金巨额流通及资金体外循环等现象普遍。同时,各种信用卡的出现,也为企业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方便。

(四)信息不对称给“账外账”偷税者有机可乘。随着纳税主体的多元化,其隐匿税基信息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复杂。尽管我国的税务干部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征管力量不断加强,但税务机关搜集、掌握经济税源信息的能力仍然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形势,与纳税主体的多元化趋势不相适应。而受利益的驱使,纳税人绝不可能将自己掌握的税源信息向税务机关全盘托出,政府各部门有关纳税人生产经营收入信息未实现联网共享,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真实的纳税信息,导致在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得不迁就纳税人,很大程度上依据纳税人自己提供的扭曲了的税源信息来核定。

[编辑]账外账的治理对策
“账外账”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账外账”行为的监管。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首先,加强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是国家的真正主人”等方面的宣传,提倡纳税人对政府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大力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切实提高遵纪守法纳税人的社会地位。要形成依法纳税者受益,不依法纳税者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其次,要强化会计、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的正反面宣传,重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和迎合任何压力与不合理要求,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源头上遏制“账外账”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构建协税护税信息化系统。首先,要建立纳税人纳税号码识别制度,在金融账户和交易实名制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纳税号码制度;其次,要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无论单位或个人均需凭全国统一纳税识别号码开立账户,杜绝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严防多头开户,控制现金交易,禁止账外交易;再次,各政府部门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使用纳税识别号码,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机关团体等方面系统信息通过计算机联网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运用计算机进行集中处理,便可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同时积极推广货币资金支付电子化,限制和减少大量的现金交易,税银电脑系统实现联网,加大对纳税人资金流动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

(三)加强部门协作,合力遏制“账外账”涉税违法活动。“账外账”是不法分子偷税的惯用伎俩,由于其牵涉面广、隐蔽性强,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各部门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财政、国税、地税、银行、公安等部门交流和合作,采用科技手段,尽快建立信息通报系统,实行相关信息的共享,形成合力打击“账外账”涉税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其次,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法罚则,进一步提高“账外账”偷税案件的查获率、查罚率及移送数量,对已查实企业有意利用现金交易、账外账偷税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对偷税数额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增加企业的偷税成本,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加大对“账外账”偷税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做假账就会受到社会谴责的局面。

(四)防范和打击并重,加强日常税务管理。一要完善、健全建账建制工作。在日常税收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财务制度比较混乱,这些企业的财会人员业务水平都比较差,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和监督,促进和规范企业建账建制工作。二要加强对企业发票监控管理。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出现利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接受虚开代开发票来实现企业账外销售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三要加强纳税评估力度。调查掌握本地区不同产业、行业税收负担状况,对企业税收情况进行纵向、横向比对,及早发现纳税人存在的异常现象,让纳税评估真正成为预防税收犯罪的“前哨”。四要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切实加大对税收法制知识、业务知识和稽查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积极营造热爱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把检查人员培养成熟悉行业运作的“行家里手”。

(五)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强化税务执法刚性。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一直缺少税收司法手段,依法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困难重重,受到多方阻挠,难以应付日益复杂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在目前状况下,税务机关在查处重大偷税案件时,要及时提请公安介入,充分运用公安部门办案手段及时保全涉税违法证据、财产及抓捕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但从长远看,我国必须建立一支维护税收秩序相对独立的税务警察机构。我国税务警察机构应当由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在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统管国、地税警务,业务上归公安机关管理。同时赋予税警对重大涉税案件的特别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借助税警的力量查处税务稽查等机构无能为力的重大税案,努力提高对偷税行为的查获率、处罚率和移送率,依法严厉惩处偷税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让偷税者望而生畏,从而有效地遏制偷税行为。

(六)积极鼓励公民举报,调动群众协税护税积极性。由于“账外账”偷税行为隐蔽性强,对账外经营的偷税情况,往往是企业内部知情人员、有关业务单位比较清楚。从近几年举报偷税情况看,绝大多数是一些企业法人和企业内部人员、业务单位在发生利害冲突时,才将企业的账外经营偷税行为暴露出来。为此,税务稽查部门一要鼓励公民积极举报,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二要在查处举报案件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三要兑现举报奖励工作,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等有效手段,建立一套由全社会参与的协税护税网络机制,使账外经营偷税者无藏身之地。

[编辑]账外账的运行方式
以工业企业为例,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销售货物不给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利用这一点,某些公司将销售货物分为开具发票部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和不开具发票部分分别设置内、外两套账,即:将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部分计入外部账,将没有开具发票的无票收入记入内部账。

外部账主要用于纳税申报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有的公司为了让外部账“好看一些”,增加迷惑性和隐蔽性,有时也会做少量的无票收入。某些公司根据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的部分先确定用于纳税申报的销售收入,再以此来推算当月应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后确定本期认证多少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不够用则向销售方索取,发票过多则暂不认证,因此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是人为操作的结果,而并非企业实际的经营结果,这样单纯从企业的税负上是很难发现异常问题的。这就是某些公司存在购进货物不索取专用发票或者购进货物专用发票不认证的现象产生的原因。

内部账主要由存货收发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资料组成,反映纳税人真实的货物进销存情况和实际利润情况。某些公司在购进货物时将进货数据录入计算机,在销售货物时将销货数据也录入计算机并登记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账,通过计算机将数据汇总后进行核算,形成内部账。这些不开具发票部分的销售额,有的以现金方式收取,有的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记入内部账,使资金进行体外循环,隐匿了这部分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这部分内部账通常由专人在专门一台计算机上记录,并且设置密码,一般人员是无法接触这套账外账的。

在这些通过设置两套账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企业中,尽管内部账和外部账被企业会计人员分开做账,但是作为一个整体运作的企业,很难做到内部账和外部账完全没有一丝关联,只要查账人员认真、细致,总能够发现一些蛛丝马迹——“账外账”的“小尾巴”总会露出来,然后,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往往会取得重大突破,使“账外账”暴露在阳光之下。

[编辑]账外账与小金库的区别与联系[1]
在审计实践中,有些审计人员会将“小金库”与“账外账”混为一谈,有的把“账外账”定性为“小金库”,有的则把本该属于“小金库”的资金定性为“账外账”,从而导致对“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处理处罚不当,给审计带来潜在的风险。事实上,只要认真分析,仔细辨别,就会发现,“账外账”和“小金库”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违纪违规问题。

[编辑]一、“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二)表现形式不同

“账外账”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其资金来源而言,既包括属于本单位的正当收入、收益,又包括违规收入,如截留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三乱”行为获取的收入等;在资金的处置上,既存在支出合理的情况,又存在乱支滥补、私存私放的问题。

“小金库”只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

1. 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资金(不含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互助金等);

2.虽已入单位会计账,但只是挂在“暂存”账上,或跨年度没有正式列收列支、或将支出直接冲减“暂存”的款项;

3. 既不纳入预算内管理,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

4. 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单位资金存放,不交财政专户储存;

5. 通过虚列支出、假报账、资金返还等形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

6. 执收、执罚单位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不上交,自立账户存放。

(三)定性依据不同

1.“账外账”的定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小金库”的定性依据

对“小金库”权威的定性依据通常有两个,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5]2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二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处理处罚依据不同

从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看,是把 “小金库”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违纪违规行为来对待的。对“小金库”的处罚比“账外账”的处罚要重得多,所以我们运用处理处罚依据时一定要坚持谨慎性原则,注意二者在适用处理处罚依据方面的区别。

1.“账外账”的处理处罚依据

对“账外账”的处理处罚适用《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小金库”的处理处罚依据

对“小金库”的处理处罚,可以分别适用以下法规。

(1)税收征收机关及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征收的税收收入款项不按国家规定及时上缴国库,设置“小金库”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设置“小金库”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对于行政性收费方面资金私设“小金库”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责令追回资金上缴财政”,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违反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

[编辑]二、“账外账”和“小金库”的联系
“账外账”和“小金库”都是在合法账簿和库存现金之外,非法筹集和转移资金,以供本单位或少数人支配的舞弊行为,均是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首先,从“账外账”的成因看,其设置动机、企图尽管都是以逃避税收和财政监督,谋求单位、团体利益为目的,但也不乏有深层次的其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为隐瞒单位自营收入;二是为攫取不正当收入或谋求不正当支出;三是为用钱上的方便。由于“账外账”和“小金库”成因均较复杂,如果仅从设置动机、企图上来看,很难将“账外账”与“小金库”区分开来。

其次,从“账外账”和“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渠道、性质、处置情况看,其表现形态错综复杂。无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去向,均表现出多向渗透、混合交叉,违规与合规并存的形态,而“小金库”的定义过宽,要真正将二者区别开来,的确有一定的难度。尽管“账外账”和“小金库”既有区别,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我们审计人员只要在审计实践中认真加以总结,不断地积累经验,正确地运用定性依据,恰当地作出处理处罚,便会最大限度地避免审计风险

‘玖’ 部门预算审计执行审计情况小结的回复及书面意见怎样写

一是重点关注预算体系审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由此,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应关注财政部门预算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是否都纳入预算,实行了全口径预算;各块预算是否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加大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是当前扎实推进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加强政府收入征管审计,促进税收政策制度改革、规范非税收入征缴;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要持续跟踪审计地方政府性债务,注意反映和揭示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贯彻落实。二是重点关注预算绩效审计。新预算法中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等多处将预算绩效的思维贯穿于各环节中。在第六章预算执行中,要求各级政府及预算部门与单位,必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同时,新预算法坚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所以,审计部门也应重点关注预算绩效,将预算绩效作为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看预算部门与单位是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体系是否健全完善,评价方法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将上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否贯彻了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有无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三是重点关注政府债务审计。新预算法限制了债务举借主体和方式,主体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方式是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也就是说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新预算法还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审计部门审计政府债务时,应重点查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举借债务和为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还要关注以前年度债务化解情况,看是否制订了化债计划,是否新增隐形债务,分析政府偿债能力,预测债务风险,为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四是重点关注制度执行审计。一是关注转移支付制度的执行。新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阐述。共五项条款规定了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则、制度目标、覆盖范围、运行机制及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和有关违反转移支付制度的责任追究罚则等。审计部门应重点关注有关部门有无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行为,并重点审查财政部门是否将全部收支均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预算部门、单位有无违规将预算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或是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行为。五是重点关注结转资金审计。新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审计机关应加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审计力度,重点查看财政部门指标系统和财政各科室代列项目,看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是否用于下一年结转项目的支出,结转项目年度超过一年的,是否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是否按具体规定执行;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是否一律收回资金是否依照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法,由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是否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六是重点关注预算调整审计。新预算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强化了各级政府收支约束及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约束,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所以审计部门应关注政府有无随意开增减收入和增加支出的口子;必须调整预算的,是否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对调整事项的理由、项目、数额进行了说明,预算调整的幅度有多大等;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执行预算,不同预算科目、不同项目间有无随意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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