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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预算法为

发布时间: 2023-05-14 15:46:47

Ⅰ 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是

中国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是分税制、分级预算管理体制。
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种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政府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差别通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或上一级地方政府向下一级地方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
中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
(1)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的划分。
(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
(3)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在实行多极预算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预算管理体制。
分级分税预算体制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预算管理体制,中国在1995年调整后的分级包干制已经吸收分级分税体制中的分税因素,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则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级预算体制,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级预算体制。
分级预算体制可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
1、一级政权、一级预算主体,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
分级预算体制也就是多级预算体制,即所谓的财政联邦主义,国会只审批中央预算,地方预算由地方立法机构审批。各级地方预算经常收入由本级税收,本级服务收入和中央补助组成,以上收入不满足需要时,允许发行地方债券败猜或向银行借款,自求平衡。
2、在明确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下划分政府职责(事权)范围,在此基础上划分各级预算职责(财权)范围。
中央预算应当承担国防费、行政管理费、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经济发展为主的费用,地方应当承担文教、卫生保健和市政建设为主的费用,应当对各级政府的投资职责也有明确的分工,不应该引起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的繁复出现或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或由地方承担中央给予补助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
3、收入划分实行分税制。
在收入划分比例上中央预算居主导地位,保证中央的调控权和调控力度,在税收划分方法上,有的按税种划分,各级预算都有本级的主体税种,大宗收入的税种归中央如:所得税、消税、关税等,收入弹性小的销售税和财产税归弊敏地方如:营业税等,有的对同一税种按不同税率分配,并通过中央的基础税率限制地方税率;有的实行分成或共享制。即属于中央的税种按一定比例分给地方如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或者属于地方的税种按一定比例分给中央、双方共享。分设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分税、分管与分征相结合。
4、预算调节制度,即所谓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基础上,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有纵向调节和横向调节两种形式。纵向调节的典型做法是补助金制度。中央从全地征收国税,同时对每个地方给以补助,实行双向调节。
补助金分为无条件补助,有条件补助和专项补助。
(1)无条件补助是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补助金不限?使用范围与要求即不附带任何条件。
(2)有条件补助是中央政府给下级政府的附带条件的补贴拨款,补贴的性质和目标是确定的,指如何具体使用该笔资金,不得移作他用,因而不会产生地方政府在共管辖范围内节省开支的诱导。
(3)专项补助是上级政府对于接受补贴的下级政府要规定这种财政补贴的使用方向。
全国的分级预算体制是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传统长期形成,就整体而言是相对稳定的,只是集权与分权关系及其相察卜型应的调节方法可以有经常的调整也就是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局面应当灵活的调整。

Ⅱ 预算法,麻烦通俗的讲一下

预算法是有关国家的预算收人和预算支出,以及进行预算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财政法中的基本法。中国现行(2014年)的预算法是1994年开始施行的,2015年1月1日将实施新的预算法修正案

Ⅲ 新预算法于哪一年正式实施

法律分析:现行预算法是1995年正式实施的,在这之前的40多年,中国一直没有预算的专门法律,而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Ⅳ 预算法和税法的内容是什么

预算又称国家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机关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预计方案。换言之,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是国家以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的形式,对依法征集的部分国民收入进行集中统一分配的活动,是国家职能的一项十分重要和基本的方面。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国家各级财政为了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根据国家预算,在各级财政之间、各级财政同各部门预算单位之间以及各部门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发生的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资金和进行年终决算的关系。

我国十分重视预算的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国家预算体系,是指预算的组成环节及其相互关系。我国的国家预算体系是按国家政权结构所确立的各级预算的统一整体。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因此,我国国家预算体系由中央政府预算(或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包括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税收征纳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关系。概括起来,我国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关系:一是税务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二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税务机关与下级国家税务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经历了一个多次调整、改革,逐步完善的过程。现行税制是在1983年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后,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再次进行改革的结果。这次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现行税制是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的税收法规组成的。税收法规对一定的税种做出的具体规定,内容虽然各有不同,但在结构上都有一些共同的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纳税人是按税种分别确定的。当主体符合这一特定资格,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它具体指明了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负的大小,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主要手段。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不同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每一等级规定逐级上升的征税比例的税率。累进税率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对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的一种税率。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其整个流转过程中,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期限。它是税收固定性特点在时间上的体现。

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予以鼓励和照顾,减轻或免除其一定的税收负担。

违法处理即规定对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适用的罚则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序。

根据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我国税收可以分为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行为目的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系列税种的总称,它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是对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的所得额征收的各税种的统称,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的总称,包括资源税、土地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农业税。财产税是以法人和自然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税种的统称,包括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契税。行为目的税是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法人、自然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税种的总称,它包括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证券交易税等。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的法律制度。它是保证税法得以实施和加强税收活动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审议通过,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经过了1995年和2001年的两次修改。

《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在其第二条中作了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法》的核心内容。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以及纳税申报三个方面。

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有关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欠税行为。欠税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行为。

3.偷税行为。偷税是纳税主体故意违反税法,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如纳税人采取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4.抗税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公然违反税法,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财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违反税法行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经济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强制其补偿国家的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对其实施的经济惩罚。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给予经济制裁,一般有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两种制裁方式。罚款又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种是按偷税、抗税数额,处以若干倍的罚款。如偷税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

2.行政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由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分。如书面通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对违法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公职等处分。

3.刑事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

Ⅳ 我国的预算法通过于多少年

我国旁配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在第八届全国型亮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2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预算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2004年,我国启动预算法修订,但由于种种原因,修订工作延后。

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卜启宽正案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年12月对草案进行了初审。

Ⅵ [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何时开始实施( )

这题应该清橡逗为A。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本题考核预算法的答卖实施时间。我国现行如游的《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Ⅶ 简述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的特点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及类型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预算收支的范围和预算管理权限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在国家财力上的反映,也是国家实现其社会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财力保证。

在我国,国家的各级职能是由各级政府共同完成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预算和税收方面管理的职责权力。达到从财力和财权两方面保证各级政府实现其承担的职责。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1.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国家预算管理虚岩羡体制枣敏简称预算体制,也称财政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支范围,规定预算管理权限与责任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差拍预算管理体制规范并界定着国家财权财力的划分和一切收支活动,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反映着经济基础的特定要求。

2、预算管理体制的确立直接决定于财政分配关系,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预算管理体制是规定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国家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职权方面的制度,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独资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等。狭义的预算管理体制就是预算体制本身。

Ⅷ 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是_______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预算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旦谈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槐派政府确定,可以暂不铅迟贺设立预算。

Ⅸ 法治动态_法治是一个动态概念

聚焦预算法二审【本刊讯】(实习生 章文立)6月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起二次审议。《草案》重申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并对乡镇一级预算和财政专户设立等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草案》,除涉密外,各级政府预决算都应及时公开。
作为规范国家公共财政收支之法,《预算法》涉及对现行公共资源的重新配置,对各政府机构间权力关系的重构亦有影响。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起实施,之后曾连续两届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不过迟迟未见成文。直至201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部等才合力完成修订方案,并于2011年底完成一审。
二审稿中,地方政府能否自行发债备受关注。根据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然而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央财政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应急之举”并不鲜见,且纳入地方预算构成地方债务,一度被认为是现行基础上的突破。
在2010年的修订方案中,上述规定被改为肯定表述:“在整体计划之下,经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债。”但一审稿对此已严格规定,在此次二审稿中,此项规定同样收紧,并重新明确地方政府不得私自发行债券。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称,一些常委委员和专家认为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带来潜在风险;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
《草案》还对预算公开的对象和范围做出了调整。
此前的初次审议稿中说明,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级政府确定,可以不设立预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
而对于初审稿中“对特定专用资金可以设立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鉴于目前财政专户设立过多,管理不规范等现状,在本次二审稿中被建议修改为:“财政专户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特定专用资金设立的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收支情况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国库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草案》特别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这被认为是顺应预决算透明度不断增加的趋势。
由于预算表按功能分类,近年来逐步公开的预算常令公众大呼无法看懂。对此,二审《草案》增加了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的具体规定,财政资金的去向有望更为清晰。
案讯
山东原副省长黄胜被开除党籍公职
【本刊讯】日前,中央纪委对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黄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并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兄隐道德败坏。
现年58岁的黄胜是山东威海人,早年入伍,后从山东省委办公厅秘书处秘书起步,1995年起主政德州市至2007年升任山东省副省长。
由于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黄胜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铅旦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省两厅官被查
【本刊讯】广东省纪委有关槐尘扰负责人证实,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危金峰、广东省政府研究中心原主任谢鹏飞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履历表明,危金峰于1962年2月出生,广东平远人,硕士研究生,2008年5月任副厅级领导职务(援疆),2010年12月31日任现职。其在财政厅分管内容包括办公室、工贸发展处、机关服务中心、省资产评估协会。谢鹏飞生于1950年10月,海南文昌人,历任省委政研室副主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双府副秘书长、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职务,2011年4月卸任并获聘广东省双府参事。
法制
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
签署《北京条约》
【本刊讯】6月26日,历时七天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闭幕前正式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至会议闭幕时,已有约40个国家签署,开放各国签署的期限为一年。
《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使得表演者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音像表演的权利延及国际互联网,并将音像表演版权的20年最低保护期,提高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50年。条约还将授予表演者精神权利,可防止剥夺其署名权或对其表演进行歪曲。

Ⅹ 【聚焦,《预算法》修订大讨论】2017财政新预算法

编者按:连乞丐都应该关心《预算法》,因为用乞讨来的钱买东西也在给政府纳税。耗时8年,《预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终于公布。一个月时间,草案征求意见之多、争论之激烈,均属历史罕见。以下三篇文章,本刊记者将从“国库归谁管”、“授权立法”和《预算法》修改的尺度等三个角度为读者详解此次《预算法》大修的焦点问题。
国库归谁管:央行还是财政部门?
《预算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它关乎所有人的核心利益。有人说,连乞丐都应该关心《预算法》,因为用乞讨来的钱买东西也在给政府纳税。
《预算法》1994年颁布,2004年开始修订工作。然而,《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没有公开,起草成员不愿披露。经过8年等待,今年7月6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二审稿”)终于公之于众。
在草案二审稿里,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能被删除了。几位长期跟踪《预算法》的专家认为,这是《预算法》修订开的一个“倒车”。

“会计”和“出纳”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是现行《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草案二审稿中,上述条款被删掉了。
现行《预算法》里“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也被修改成了“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草案二审稿里还增加了“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条款。
这几处变动被解读为“央行经理国库”的职能被取消。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这一修改引起了很多专家的质疑。
“在目前全国各种财政收入高达十几万亿、财政存款余额也在数万亿的情况下,如果央行不再经理国库,财政部和各级财政部门会把巨额财政存款通过竞价(利息)存放在各商业银行中,这不仅使纳税人的钱如何存放、如何使用无法监督,造成审计困难、制衡困难,从而使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官员腐败寻租预留巨大的空间和可能。各级财政部门会用纳税人的钱,从商业银行赚取‘高利息’,甚至去拿‘回扣’,从而产生巨大的部门利益。”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李维森向《中国经济周刊》表达了他的担忧,“几万亿的财政存款余额存在商业银行账户中,商业银行肯定会通过贷款把它贷出去,这会通过货币供给的乘数效应增加广义货币供给,使宏观货币政策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由于种种原因,财政国库在办理公款收、支、存,和设置、管理银行账户方面的差错甚至舞弊的风险,其实相当高。”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此外,还有专家指出,“财政是政府的总会计,国库是政府的总出纳,会计和出纳应互不兼任”。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向《中国经济肆察周刊》表示,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其实质是国库收支的决策者(财政)与国库收支决策的执行者(央行)要分离,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面对质疑,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以个人名义在媒体上撰文指出,“会计与出纳分开,是业务流程上的要求,而非主体分设;而国库管理的责任主体只能是一个。从未见到一个单位的会计、出纳分设两个部门来管理,都是集中在财务部门。如果由人民银行来管理国库,并由人民银行直接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负责,那已经不是‘经理’国库业务,而是成为与财政并行的国库管理部门,按照责任主体唯一性要求,那将意味着财政部必须要并入人民银行,或成立‘央行财政部’。显然,这与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相冲突的。如果那样,人民银行将是‘耕了别人的地,而荒了自己的田’。”
央行的监督就是“拒绝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刘贵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是否赋予国库监督权,是经理国库与代理国库的根本区别所在。”
据刘贵生介绍裂液茄,国库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库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库与支拨及财政开户情况的监督;对商业银行经办国库相关业务的监督。主要涉及收缴资金是否应收尽收,划分留解是否正确无误,退库办理是否准确合规,库款支拨是否及时有据,财政开户是埋笑否手续齐备,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是否尽职尽责。
刘贵生指出,国库监督的基本定位,是国库监督不同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以及财政内部监督。从本质上说,国库监督是为人大监督、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监督服务的,是国库在办理国库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库与支拨过程中实施的一种事中监督,这种监督权目前主要体现在“拒绝办理权”,是在“办理”过程中的“拒绝办理”。
央行在办理国库收支业务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堵住大量通过调整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缴库方式等违规调库、混库、截留上级收入;通过开具支拨、退库、更正凭证甚至虚假凭证违规拨款、退库,为商业银行拉存款;控制预算收支进度,制造虚假收支信息以及商业银行延压、占用预算资金等违规业务,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完整、维护各级政府正当权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国经济周刊》联系财政部相关部门,财政部方面回应表示,财政部的意见已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充分反映,作为政府部门,财政部服从国务院决定。
央行早就不是“经理”了
目前,国外的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委托国库制,即代理制,而非经理制。“‘经理’的话,钱该不该付,央行有发言权。”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这是经理制和代理制的主要区别。
刘尚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经理制’最大的弊端就是责任主体不统一。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
事实上,中国的“央行经理制”早已名存实亡。上述专家介绍说,“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央行应当做的,仅是对财政部门提交的支付凭证填得对不对、是否超额度等要素进行审核。”“没见到支付指令,或者支付指令有假,央行可以拒绝支付。”在这位专家看来,“央行只对合规性做一个审查,但它不该说这个钱应不应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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