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预算法
⑴ 中国的《预算法》有几部,分别在什么时候颁布并实行的
1、中国预算法有一部,是1995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的。
2、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实行预算公开制度等成为亮点。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点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3)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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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预算法的修订,给我国政府的启示:
(1)坚持对人们负责,依法行政。
(2)健全和完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 。
⑵ 新预算法保留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库职能吗
不是代理国库,是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新修订的《预算法》也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相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⑶ 国家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
国家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
国家预算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要求,国家的全部预算收入必须上缴国库(国家金库)。这一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条款制定的,旨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具体来说:
- 预算收入的缴入:所有预算收入,无论其来源和性质,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这一过程中,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预算收入。
- 国库的职能:国库作为国家财政的收支总枢纽,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业务。通过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可以确保预算收入的及时入库和预算支出的合规使用。
- 法律保障:对于违反预算收入缴入规定的行为,法律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和预算的严肃性。
因此,国家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这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完整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和预算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制定。1995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共计八章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