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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培训内容脚本

发布时间: 2022-04-27 13:40:41

⑴ 环保培训的主要内容

我现在比较需要的是第二年的培训内容。

第一年的已经做的差不多。根据ISO14001体系。环境的基本方针,很高层次的东西。

公司的环境因素识别,分析哪些是重大环境因素。


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更新的固废法。固废里面分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弃物,那么就把危废的做一个。

根据管理体系要求,我们做了文件体系,针对公司的日常运行情况,废水处理的管理规程,废气处理的管理规程,固废和危废处理的管理规程。水和气主要是设备工艺的操作,固废和危废主要是各生产部门的转移,转移的注意事项,标识,包装,台账,还有出库到危废和固废接收单位的操作。这里面也可以做MSDS的培训,不过这部分内容归安全管理。

然后是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这个是委外的,很庞大,和环评有很多重复的,但是必须要有。这个也可以做。

第一年培训的差不多了,第二年不知道做啥了。我也来网上看看

今天和其他部门沟通,环保培训的目的,主要是分清责任,对各生产部门做好培训后,如果不按规定去执行,导致环保事件或事故,到时候被政府处罚,是有依据,尽职免责了。针对生产可能出现的和已经出现环保问题,加强相关的培训,这样有针对性,有价值。

举例,生产废水排放异常,生产的废水排放到雨水管网,导致雨水超标。

前期培训,做管网图简单介绍,做雨污分流的强调。

生产废气排放异常,生产的粉尘废气因为除尘布袋破损,导致排放口可见大量粉尘颗粒物。

前期培训,主要针对环保管理运行的人员,做好每天的排放口巡查,做好记录,生产部门也有义务及时通知排放的时段,并安排人员巡查。

危废的异常,假设把一般固废和危废混合收集,导致危废量增大,处理成本增加,或者更甚对于废弃物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有反应性的混合,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还要分析存放的时态问题,所以危废才会有规定,存放时长不超过一年。

环保的处罚,可以做个专题,各种被处罚的原因,处罚措施。公司需要避免的情况,如何配合。

⑵ 危废网上申报流程

摘要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一旦管理不善或处置不当,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我市的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产生源广,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形势尤为严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产生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是产生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两高”司法解释对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但是,由于环保意识不强、对具体管理制度了解不清、管理人员更换频繁且缺乏相应岗前培训等原因,我市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存在较为突出环境安全隐患。感谢您为环保事业做出的贡献。

⑶ 危废操作人员需要持证吗

如何是危废产生单位的话,一般不需要特殊的证,但是要经过危废相关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上岗。

⑷ 通过危废环境管理学习你对企业危废管理有什么好的建议

企业“危废”管理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及其合规建议

1、“危废”管理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综合前述“危废”监管的相关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6]在内的相关司法判例及笔者的实务经验,企业因“危废”管理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几乎涵盖了法律责任的所有类别,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某种程度上不仅可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有些甚至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生死。同时,导致相关法律责任的事由和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具体归纳如下:

民事责任:主要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多见于相关产废单位出于“逐利”的心理,私自倾倒、排放危废或者将危废交给不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主体进行处置的过程中。

(1)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具体可包括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2)典型案例:如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7]

行政责任:主要为企业因“危废”管理不当所受到的行政处罚。

(1)责任承担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可受到警告、命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危废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

(2)典型案例类型总结:根据威科·法律信息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截至2020年1月16日,因“危废”管理不当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数量接近9000起,由2015年前最高的年402件激增至2018年的2416件,2019年也有1478件处罚案例。由此不难看出,自2016年新的《固废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企业因“危废”管理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呈现几何级增长。另外,根据相关统计,因“危废”所发生的处罚案件中,处罚对象的约80%为各类企业,其余为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而从发生地域来看,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产废大省的处罚案件数量几乎占到总数的近七成。综合相关处罚案例,我们发现,企业进行“危废”管理过程中,极易因如下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违反申报登记制度,产废单位或处置单位未及时完成申报或未申报重大变更;

存储不规范,危废与其他固废混装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情形;

●未设置危废标识或者设置的标识不规范;

●危废相关台帐管理不规范;

●危废转移程序不规范,未及时完成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申报等;

●随意丢弃、堆放、抛洒、排放、填埋危废;

●未依法订立相关管理制度,如应急预案、环境保护制度等;

●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废。

刑事责任:主要因涉事主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违法委托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处置危废而构成污染环境罪或其共犯而受到刑事处罚。

(1)责任承担方式:

(2)典型案例:贵州省华兴瓷业有限公司、胡国强污染环境案[8]、海宁恒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孙铁海、张燕叶等污染环境案[9]。

2、对企业危废管理的合规性建议

企业应依法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甄别,准确识别并判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或者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危废的认定;

依法加强危废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建设,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相关制度进行危废的管理;

对危废管理过程中极易发生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制度内容应通过邀请第三方进行培训、企业内部定期预警、演练等方式予以强化;

建立危废合规化管理所需的法律文本体系,通过对危废管理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文本的专业化设置,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规避可能发生的潜在法律风险;

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法律专家对企业危废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合规性意见或代表企业进行维权,降低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⑸ 危险废物处置需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危险废物处置需办理的环保手续:至当地环保部门或固废管理中心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备案。需提交的内容有:
1、危废转移备案表;
2、需提交危废处理合同;
3、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信息;
4、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危废处理经营许可证;
5、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及道路安全许可证。
6、备案完成后,危废转移需按转移联单制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⑹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怎么做有什么指引吗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一

1、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回收,交予有资质的厂商处理。

2、现场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好,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现场将危险废物运往危废暂存区时必须使用防滴漏台车,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一起运输时,必须每种废弃物用单独的胶袋装好。

4、危废暂存区工作人员必须将现场送过来的危险废物,分类装到相应的蝴蝶篓中,由中转站人员用叉车拉走。

5、危废暂存区人员必须将危废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6、危废暂存区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暂存区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的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

7、危险废物回收厂商回收危险废物,必须有相关资质,与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且合同报送环保局备案。

8、危险废物厂商进厂必须符合公司门禁与环安规定,且装车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具,设定警戒范围,不允许其它人进入。

9、厂商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当场开出本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且出厂时必须具备环境管理课开出的出厂放行单。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二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三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5、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6、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7、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8、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9、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20、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21、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2、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3、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答案来自

⑺ 危险废物管理的培训应该怎么做

1、确认培训范围(涉及的部门、岗位)

2、确认培训内容(废弃物分类、危废处理等等)

3、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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