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的立法目的
1. .试论述如何加强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
加强从全国到地方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具体方法:
是《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应予修订。二审稿未对现行《预算法》第1条“立法宗旨”作任何更改,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因为,《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体现着预算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和基本精神,它不仅对《预算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建构(包括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具有统领作用,而且对预算实践也深具指导意义。而我国现行《预算法》颁布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的1994年,迄今已过去19年,其立法宗旨更是几乎照搬了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过于强调国家的中心地位与预算的宏观调控等管理工具性职能,由此导致《预算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政府行政主导色彩十分浓厚,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的规定则相当抽象、单薄,纳税人人民对政府预算的监督规定更是空白。预算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也被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而这显然不符合近20年来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的我国现实情况的需要。
是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预算编制部门应予以大力充实和加强。预算编制的完整、准确、真实、统一是实施有效的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与全面预算审查监督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在不少国家除了在《预算法》(或财政法)甚至《宪法》中明确规定全面预算管理原则外,还多以法律的形式对预算编制的主体及编制依据、原则、程序、规则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我国《预算法》修订二审稿虽然在第4条、第5条明确规定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全面预算管理原则等内容,并在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中增订、补充了若干预算编制依据、原则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但总体来讲这些规定主要或者说基本上只是针对最狭义的公共预算编制而言的,而对于我国现已总额多达6、7万亿元之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二审稿不仅规定其收支范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其有关编制、执行和实施步骤,也空白授权由国务院依据《预算法》作出规定,瑏琐在法律层面形同空白,这实际上存在使这三类预算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的制度性风险。再加上我国现行《预算法》对预算编制的时间缺乏规定,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实践中按《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只有一、二个月时间,我国财政部门审核、汇编预算的人员又非常有限,所以政府提交给人大审查监督的预算草案简陋粗疏也就可以想见。对此,我们需要通过修定《预算法》细化各类预算编制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延长预算编制周期,大力充实现有预算汇编部门力量,最好是新设专门编制部门加以改变。笔者建议在国务院成立正部级的行政管理与预算编制办公室,在各预算部门亦成立相应的预算编制办公室,在总理、各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预算编制办公室应实行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以吸引优秀专门人才。同时,为做好财经规划和预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建议成立国务院财经规划和审核委员会,作为跨部委的财政预算决策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规划中长期总体财经政策、确定年度财政预算整体方针和方案、审查各预算部门预算草案、在特别情况下协调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是人大对预决算实质审查规定的相关配套制度仍然有待改革和完善。《预算法》修订二审稿新增了不少规定,诸如要求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预算草案、调整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提前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要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反馈意见;结合审计报告审查决算等。这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克服会期短、代表审查能力不足而又需要实质审查预决算草案提供了较为现实的解决办法。目前依然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各级人大财经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预算工作机构的人员职数很少、职权任务过重、预决算审查能力严重不足。对此,建议在各级人大新设预算专门委员会专司预决算草案审查、审议、监督、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应大力充实现有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增强其预决算审查、政策分析的能力。另外,本应作为人大重要依靠力量的预决算专业审查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在我国现行体制上却隶属于政府,这让各级人大对预决算草案的实质审查深受影响,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惯例是隶属于国会或直接对法律负责也相左,从长远发展看我国应将审计机关改属人大,但这需要修改我国《宪法》、《审计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是引入公民参与预算,强化公民对政府公共收支的社会监督以及对人大履职的再监督。现代预算是公共预算、民主预算,赋予公民对预算结果享有知情权、对预算决策过程享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参与权,不仅是预算民主(直接民主)的逻辑必然,也是克服代议制民主弊端(即在间接民主中公民个人能力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代议者人大代表又可能怠于或者滥用预算权力)的现实需要,这不仅有利于公民直接监督政府的公共收支行为,而且可以通过对监督者人大的再监督督促其切实履行审查监督的职责。这在我国当前各级人大预算监督普遍乏力的情况下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民参与预算的基本前提和最低要求是预算事务和预算信息的公开,这首先要求在法律层面应确立预算公开制度,就预算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在《预算法》二审稿增订第11条中已经有了初步规定,但该条第4款“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却依然折射出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对此必须加以改正,必须强调由人大立法主导预算公开的内容及其进程,并对不依法公开的行为实施问责。至于公民对预算事务的参与,不应仅仅停留于“知情”的层次,而应通过在预算决策、执行与绩效评估过程中安排相应的公众参与制度,如预算征询制度、预算草案会议前公开制度、人大会议旁听制度、预算听证制度、预算绩效公众评价制度、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等来实现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的程序化、规范化。
是应补充和完善预算法律责任规定。我国现行《预算法》关于预算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条款只有寥寥三条,预算违法行为种类规定过于简单、预算违法行为责任形式单一(仅为行政责任)且过轻,实践中更多的预算违法行为的查处是依照低位阶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这种状况使得对预算违法行为惩处的威慑性不够、责任追究又总体上停留在行政体系内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未能借助于相应的法律责任设定、责任惩处追究机制加以确立。二审稿中虽然相对细化了预算违法行为的种类、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瑏瑥但预算违法行为追究依然是以行政处分为主。因此,应考虑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进一步细化预算违法行为的种类、适当增加经济责任规定。当然如能在条件成熟时修订《宪法》增加有关预算违法行为的政治责任,将更有利于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监督的实现。
是应加快财政、预算、税收等财税立法步伐,提高立法层次,切实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全过程的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是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审查监督中的十分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环,只有健全和完善了财政、预算、税收、规费等方面的法律,减少对政府部门立法的空白授权、概括授权,真正做到财政、税收事项的“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确立法律的权威,才有可能切实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责任追究等严格依法地进行,才有可能把人大及其所代表的人民的意志贯穿在预算过程的始终,保障人民大众的公共需要最大化实现。
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审查监督的要义与目的:
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我国《宪法》、《预算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常委会)的职权,②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其选举的代表规范、控制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以确保财政收支规模科学适度、财政收入课赋公平合理、财政资金支出使用公正有效,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进而保证人民大众的公共财政福利和社会公共需要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政府预算作为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弥补市场失灵、服务于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预算。它是对某一财政预算年度内的政府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是由众多法定主体依法定职权、按法定程序和规则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统筹可得公共经济资源(即财政收入)在潜在的支出项目中权衡、抉择以求社会公共需要最大化实现的公共选择行为。这种选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从表象上看,政府预算的结果体现为经中央或地方立法机构审议批准的一系列静态纸面预算文件,是按一定标准分门别类地列入了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特定表格及相应文字说明;而从实质内容审视,政府预算体现为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一系列既有相对独立程序而又相互交叉影响的动态决策过程——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是对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安排,预算的执行是对财政收入的筹集和支出的使用,财政决算是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预算的调整与监督则是对预算编制、执行的调适、变更与监控、纠正。对政府预算的理解必须从静态的纸面形式和动态的活动过程两方面来整体把握,否则即有可能片面。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的代表对政府预算实施全方位的审查、监督,或称全口径预算管理。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管理,其实质要义是指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施规范化、法治化的动态管理、监督和控制。详言之,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的审查、监督,不仅要求将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技术性地、规则性地列示于统一的静态预算文件,其更深层的意义在于要借由动态的预算过程将政府的一切收支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纳入人民及其代表(人大)的监控视野,实现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最高主权者、预算资金的来源者暨预算支出的受益者——人民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控制和监督,实现代国家的公共财政暨公共政策治理,进而实现预算委托人暨受益者的人民的公共福利最大化。
因而,要真正实现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的审查监督,我们就必须高度重视和确立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同时对此又绝不能仅仅从静态的纸面来理解,而是更应从人民及其代表是否能够切实对整个预算过程实施规范化、法治化的动态监督和控制来予以评断,应从政府预算“静态纸面编列全面”与“动态过程监控完整”来全面把握这一原则,并据此统筹设计,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的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具体制度。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制度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治,必须建设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有关市场经济的民商事行为、经济调控行为、行政管理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为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经过28年的努力,中国基本上建立起了自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了更好地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治,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
一、健全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等属性的内在要求.民法属于私法,民法的自治精神是市场经济活力的不竭源泉.民法规定了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度.它使市场主体的权利得以明晰化、法定化,为市场主体制定了行为规则,给法院裁判纠纷提供了依据.所以说,民法是市场经济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法律.我国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同时,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律.1999年,我国在原有三个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此后,制定民法典的任务提上了日程.这不仅是进一步健全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而且也是完成2010年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要求.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实际部门和学界的协助下,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同月底将该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国民法典正式进入了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作为民法典重要部分的物权法进行了审议.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创造、积累和保护财产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权法草案业已经过全民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经过进一步斟酌修改后,将会予以通过.现在的主要任务应该是集中精力从整体上修改和审议民法典草案,力争在201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置于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
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
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它作为规范商事行为的法律,是民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范围.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体制,不单独制定商法典,而是分别制定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在内的各项单行商事法律.商事法律的任务在于规范市场主体,规范交易活动的支付、信用手段,建立商业风险互助分担机制,制定海上运输共同规则,规范资本市场.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完成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主要商事法律的制定.2005年,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保障了投资创业自由,扩大了公司自治空间,加强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充实了对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确立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这无疑有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的建设,大幅度提升公司的整体素质、诚信水平和竞争能力.修改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开辟了证券市场发展的新空间,加大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强化了证券监管措施和手段,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监管执法机制和监管责任制度,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制度保障.现在,我们还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提出的新问题,尽快制定合作社法、商品期货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法、商业信托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新变化而进一步修改合伙企业法、保险法等现行法律,从而更好地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健全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不是我们平时所讲的有关经济的法律,也不是多数经济法学者所说的对纵横统一关系都调整的经济法,而是各国都认同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监管和调控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调节法.现代市场经济虽然应以市场主体的自主、自治为前提,但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是非常必要的.如果说民商法是允许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去创造最新技术、最新产品,夺取最佳业绩,以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那么,经济法则是利用国家强制干预,克服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保障其沿着有利于全社会的方向发展.
经济法大体可以包含三个部分:
一是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现在反垄断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还没有制定出来.反垄断法是禁止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进而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制定反垄断法对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还有一个维护社会主义宗旨的意义.因为任何企业不靠提供更优质的产品、更优良的服务的竞争获取利益,而是通过垄断捞取好处,实质上是以超经济手段占有他人劳动.这是与社会主义宗旨相悖的,必须予以反对.而且,反垄断法并不与规模经营、强强联合、组建企业集团相矛盾.它反对的只是限制竞争、扼杀经济活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应根据发展了的新情况加以修改,以便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我国是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因此,这种法律非常重要.我们已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物价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下一步需要逐步制定规划法、经济科学增长法、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法、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能法等法律.应当适时修订预算法,以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细化预算科目,强化项目预算,增加预算透明度和可监督性.要进一步修改税法,改革增值税,统一税制,完善税收优惠制度,加大培育税源力度.这些法律主要是拟定国家间接调控经济的规则,但是也必须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依法采取直接行政调控和管理的手段,以维护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三是国家对重要产业和新兴产业促进的法律.这方面,我们已经制定了农业法、电力法等法律.现在有必要制定诸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装备制造业振兴法、能源法、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等重要法律,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四、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它是调整政府与法人、自然人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又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公共事务管理方式的改变.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发生了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经营性的具体管理到宏观调控、从行政隶属管理到依法定职能管理的转变.政府对经济的职能已经转变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势必对政府的工作从客观上提出更高、更多而且崭新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健全行政法律制度以促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显得极为迫切与必要.
应该切实实施公务员法,以强化公务员考核与管理,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应当制定行政组织法,合理分工、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使我国国家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工作程序法定化,保证国家行政体制的稳定,提升专业化水平,提高行政效率,从根本上发挥机构改革的作用.要制定行政程序法,以保证行政工作的公正、公开、合法.要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行政和公用财产管理法、外汇储备管理法,把作为公权力的政府和作为国有财产所有者代表和国有公司出资人代表的政府分开,强化对国有财产的行政监管,保证国有财产所有权有效行使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公司资产转让的规范,防止国有财产被侵占和国有资产流失.要更好地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制定行政强执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要进一步完善经济行政监管法律制度,以加强、改善国家对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医药卫生、海关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廉政法律制度建设,用法律把高级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任期制、回避制等制度规定下来,从制度上防止公职人员以权牟私、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总之,要对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使政府对经济工作的行政管理高效、廉洁、合法,从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五、健全社会法律制度
社会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主要是保障劳动者、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社会权利的法律.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主要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其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安定,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社会法律制度主要包含三类法律:第一类是劳动法;第二类是社会保障法;第三类是社会救济法.我国劳动法作为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已于1994年颁布,但是相关的配套法律至今尚不健全.应当抓紧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法、劳动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歧视禁止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把我国的劳动关系尽快纳入法治轨道,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劳动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保障的条例,初步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但社会保障立法还相对滞后.应当尽快制定养老社会保险法、医疗社会保险法、失业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法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法律.在社会救济法律制度方面,我们已经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现在应该将行之已久、卓有成效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法律化.要加快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要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鼓励捐助,弘扬义举,营建扶弱济困、互助和谐、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社会风尚.
3. .2015年的新法律规定有啥
1.新《环境保护法》出台
环保执法人员有查封扣押权力。新《环境保护法》历经3年多全面修订,今天起终于正式施行了。这是中国环境领域“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修订,也是一次相当彻底的修订,仅完整保留了原法的两条规定,其余全部做了修改,还新增了23条规定。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新环保法还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法之一,其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2.住建领域违法违规举报
住建违法举报60个工作日办结。住建部对外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予以处理。举报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取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中组部、人社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4.高考加分新规
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加分被取消。《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课程)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中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奥赛、体育特长等5项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只保留“烈士子女”等5类加分项目。
5.未成年人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可撤销监护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6.新《预算法》出台
预算公开 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预算法》,这是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法相比,新预算法突显未来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增加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部分“开闸”地方发债、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这部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写入立法宗旨的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是将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被监督对象,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对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过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新预算法的实施将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7.“三项铁路新规”
K字头及以上列车车票实名制。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首次明确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
8.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汽车4S店垄断维修模式将被打破。《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来有可能可以在普通修理厂用更低的成本享受与4S店一样的维修服务。2015年起所有上市新车必须公开维修技术资料,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向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
9.柴油车排放新标准
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的公告》中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10.《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台
打车不允许携带宠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乘客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原来罚款最高1万元现升至2万元。
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出台
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银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2014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对资产公司集团综合经营及集团管控从监管制度上进行了规范。《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强调,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定期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不得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办法》明确,资产公司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要求,其中,资产公司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资产公司母公司、附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附属非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银监会相关并表监管的资本监管要求,附属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分业并表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12.《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出台
外资银行准入门槛降低。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核心是开放,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更低了。原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不仅需要三年以上的开业年限,还要求前两年连续盈利。而根据新条例,开业年限要求已经由三年以上改为一年以上,而且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资银行的一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行在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修改后的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去掉了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同时,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13.央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
多数央企负责人降薪。《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从2015年正式实行。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适用企业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央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是要下降的,有的企业负责人下降幅度可能还比较大,但不是简单“一刀切”。
14.个人从两大交易所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政策。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明确了这一征收政策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15.2015年2月4日民事诉讼法解释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
4. 建立现代预算的意义
建立现代企业预算制度的意义:
1.预算问题不仅仅是个无关紫要的数字汇总问题,而是关系到法人洽理结构,企业民主管理的大问题。没有预算的企业是 “看不见的企业”,“看不见的企业”必然是“不负贵的企业”。预算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把 “看不见的企业”变成“看得见的企业”,中小股东和员工才有可能对它进行监督。
2. 企业腐败不是人品问题,而是制度问题,只要制度制定上存在大量漏洞,腐败的出现是必然的,不论花多大力最反腐败,不论处罚力度有多大,效果都不会明显。防腐败比反腐败更重要,因此,要降低腐败出现的可能性,重点应放在堵塞制度漏洞上。预算改革的目的正是为了堵塞制度漏洞。
目前,在国有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中,所谓的预算不过是一堆办完事后的报帐单,缺乏透明度、准确性、细分化和可预见性,财务管理严重失控,成本管理手段落后,假帐本,假数字,假赔案,小金库的现象屡禁不止,屡查不绝,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员工对公司的财务预算与开支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也是腐败现象屡禁不绝的重要根源。
【拓展资料】
现代预算说明:
1.现代预算制度是科学预算。现代预算制度反映了预算活动和预算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和通行做法,它既充分体现了我国预算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也积极借鉴了各国预算立法的普遍做法,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上的预算制度规则,有利于实现财政事业的科学发展。
2.现代预算制度是法治预算。预算调整的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涉及立法权与行政权、私权和公权的划分、制约和平衡,关乎公民基本经济社会权利和基本政治权利的保障,对于政府治理、法治进步、政治文明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现代预算制度是公共预算。公共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制度的核心特征和基本内涵,建设公共财政,实行公共预算,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秉承的主旋律。
5. 预算法和税法的内容是什么
预算又称国家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机关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预计方案。换言之,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是国家以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的形式,对依法征集的部分国民收入进行集中统一分配的活动,是国家职能的一项十分重要和基本的方面。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国家各级财政为了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根据国家预算,在各级财政之间、各级财政同各部门预算单位之间以及各部门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发生的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资金和进行年终决算的关系。
我国十分重视预算的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国家预算体系,是指预算的组成环节及其相互关系。我国的国家预算体系是按国家政权结构所确立的各级预算的统一整体。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因此,我国国家预算体系由中央政府预算(或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包括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税收征纳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关系。概括起来,我国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关系:一是税务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二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税务机关与下级国家税务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经历了一个多次调整、改革,逐步完善的过程。现行税制是在1983年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后,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再次进行改革的结果。这次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现行税制是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的税收法规组成的。税收法规对一定的税种做出的具体规定,内容虽然各有不同,但在结构上都有一些共同的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纳税人是按税种分别确定的。当主体符合这一特定资格,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它具体指明了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负的大小,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主要手段。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不同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每一等级规定逐级上升的征税比例的税率。累进税率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对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的一种税率。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其整个流转过程中,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期限。它是税收固定性特点在时间上的体现。
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予以鼓励和照顾,减轻或免除其一定的税收负担。
违法处理即规定对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适用的罚则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序。
根据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我国税收可以分为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行为目的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系列税种的总称,它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是对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的所得额征收的各税种的统称,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的总称,包括资源税、土地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农业税。财产税是以法人和自然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税种的统称,包括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契税。行为目的税是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法人、自然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税种的总称,它包括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证券交易税等。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的法律制度。它是保证税法得以实施和加强税收活动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审议通过,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经过了1995年和2001年的两次修改。
《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在其第二条中作了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法》的核心内容。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以及纳税申报三个方面。
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有关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欠税行为。欠税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行为。
3.偷税行为。偷税是纳税主体故意违反税法,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如纳税人采取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4.抗税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公然违反税法,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财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违反税法行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经济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强制其补偿国家的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对其实施的经济惩罚。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给予经济制裁,一般有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两种制裁方式。罚款又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种是按偷税、抗税数额,处以若干倍的罚款。如偷税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
2.行政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由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分。如书面通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对违法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公职等处分。
3.刑事制裁。这是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
6. 论述财政法的体系
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可以分为财政收入关系、财政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关系三种。财政收入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关系、资产收益关系、国债发行关系、费用征收关系、彩票发行关系等;财政管理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平衡关系、财政预算关系、国库经理关系和审计监督关系等;财政支出关系主要包括财政采购关系、财政贷款关系、财政投资关系、财政拨款关系等。依照这种关系分类,结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效力与功能,财政法的体系可以解构为以下几个层次:
1.财政基本法
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对财政收入、支出和财政资金的管理都有普遍的效力。财政法的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财政收支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等,都需要在财政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以体现其重要性和普适性。财政基本法本身即具有宪法性文件的特性,其内容可能以专门的法律表现出来,也可能直接在宪法中加以涵盖,对财政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中大多是有关财政立法依据的原则规定,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机构设置等,它们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财政问题,但有的必须作为财政立法的前提,有的应当通过财政立法予以落实,因此对财政法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宪法》中直接涉及财政的条款仅有4条,如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调整方案;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等等。由于宪法缺乏对财政制度方面全面直接的规定,为保证财政领域法律的统一实施,我国宜尽快制定财政基本法,以适应现代财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2.财政平衡法
财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它普遍适用于现代社会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各国财政实践,是财政分权的必然产物。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围、下级政府对上级的财政上缴、上级政府对下级的财政拨款,都通过财政平衡法予以规范。为了保证各级政府财力的真正均衡,财政平衡法必须科学测算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转移支付的标准或额度,因而使其显示出很强的技术性。另外,为保证财力分配的公平和科学,财政平衡法宜由超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主体加以制定,中央政府的立法权应当受到限制。
相比德国、日本、美国等财政法治国家而言,目前我国的财政平衡法的发展还处在非常低级的阶段。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与支出的划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转移支付,等等,财政利益分配的权力完全操纵在中央政府手中,加之分配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完备,价值取向不甚明朗,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因为财政无法得到保证,连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都无法提供,各地财力失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了保证全国范围内最起码的财政均衡,必须将财政收支划分和政府间转移支付的问题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通过制定财政平衡法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3.财政预算法
财政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由于政府的所有收入都应该纳入预算,所有的开支也必须通过预算,因此,预算可以成为人大控制和监督政府财政权力的重要形式,而预算立法的目的也正在于保障这种积极功能的实现。在预算方案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只要财政开支严格遵循预算执行,财政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另外,从体系上看,由于国库经理及预算会计与预算法的联系非常密切,因此,财政预算法的范围还可以适当拓宽到与此相关的内容。
7. 请结合现实分析预算法修订后对我国经济社会能形成哪些正面作用
(一)关于全口径预算
本次预算法修正案强调全口径预算,即各级政府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相对于现行的预算法,四审稿还规定,政府的全部收支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解读:被认为是腐败温床的“小金库”经过多轮清理仍然普遍存在,其形成就源于现行的预算法未将政府全部收入纳入预算之中。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本次预算法修正案最大亮点是对立法宗旨的完善,政府由管理主体变为管理对象,用法律约束行政权力,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表示,本次预算法修正案提出“全部收支都应当纳入预算”,且由原来的狭义公共预算扩展到四本预算组成的体系,这是比较大的进步。
(二)细化预算编制
提出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解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介绍,目前我国预算收支编列包括按功能分类和按经济分类两套主要体系。当前,我国财政预算公开一般是按功能分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政府支出只有按功能分类后再按经济分类,才能进一步细化预算,说明政府各项职能的具体支出差别,例如是发了工资,还是购置了其他资产。因此按经济分类有助于公众知晓资金用于何处,方便对政府的支出进行经济分析并行使监督权。此外,财政部应以预算法修订为契机,进一步调整每级的科目设置,尽可能加以细化。
(三)关于预算公开
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规定应将本级政府举借债务情况,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解读:将“预算公开”入法。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费以及政府债务,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修改后的预算法可谓迈出一大步。不仅将“预算公开”入法,还规定公开的时效和内容。针对本次预算法修正案提出的地方债公开问题,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建议,这方面要注意预算修改一定要公开,也就是追加资金的预算调整要告知社会。而对于机关运行经费公众很关注人均费用,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应不断深入的要求,公开各部门人员数量和构成情况,或者直接公布人均行政经费支出的指标,也是满足公众监督需求的手段之一。
(四)关于地方债务
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且要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解读:强调偿还责任和风险控制。在允许地方政府适度发债的同时,更强调偿还责任和风险控制。在当前地方举债有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重要性还不那么明显。但如果是在完全市场化的融资环境下,这一机制就会成为防范风险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提出了问责机制,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地方政府违反预算法规定举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直接撤职或开除。最终真正能够实现在地方债发行方面约束政府和地方首长的目的。
8. 新预算法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哪些机遇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中以高票通过。政府全部收支、预算信息公开、绩效预算、跨年度预算平衡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五项要求第一次被写入法条。
在国内公办高校中,也酝酿着一场预算改革的浪潮。“没有预算,就不能开支”,新预算法对大学的预算和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为高校预算改革提供了遵循的依据。
从“晒账单”到把所有收支关进预算的笼子
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显示,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大学,没有一所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2014年,教育部首次发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明确要求,从当年7月29日起,高校必须公开包含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等10个大类50条具体项目。前不久,教育部发布《2014年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表示将研究制订《学校财务公开办法》,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强师生和社会对高校财务工作的监督。从2011到2015,中国公办高校的“钱袋子”,终于不再“犹抱琵琶半遮面”,逐渐对外揭开“面纱”。
新预算法第1条就将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作为预算法的基本准则和立法目的,大大提高了预算公开透明的法律地位。
“过去高校预算可能仅由财务部长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做报告,大多数师生对学校财政资金预算并不了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金荣学认为这种情形即将被改变,根据新法规定,高校预算将公开,且公开时间要求严格,同时需进一步加强在基本建设、修缮项目、设备采购、以及大宗消耗性货物服务集中采购方面的社会公开义务。
“无论是政府拨款还是高校利用自身资源获得的资金都属于公共资金,公共资金的来源和用途都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对社会公众负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财政税务学院院长陈志勇认为,增强预算的公开性、透明性,让民众知晓资金的来源以及使用情况,才能让公众参与进来,有效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除预算公开之外,新预算法还要求将所有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内,实行全口径预算,这是高校目前按新预算法实施最为完整的一项内容。
“有些高校的二级部门,预算刚刚报出就申请追加预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总会计师王建鸿指出,以往高校预算缺乏必要的刚性,不能够发挥预算的正常功能,就会导致贯穿全年的预算调整。对此,新预算法从立法上限制了自由裁量权,也能够迫使包括高校在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一个相对规范的轨道里运行。“通过规范化的操作使得预算成为刚性的约束,预算才能真正发挥其管理、控制作用,以及引导各部门、单位、个人行为的作用。”陈志勇认为。
大众对“高校经费去哪儿了”的质疑,促使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不得不加快规范财务预算制度、严格审批报销制度,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黎江虹看来,从大学科研经费报账困难到预算报告的完善,到经常有检查组来检查,就是新预算法先进性的一个反映。“现在高校老师报账的严格实际上预示着财政资金是不能随意使用的,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对于缩小寻租空间,净化社会风气,有很大的帮助。”
推进高校管理能力现代化先管好钱袋子
新预算法所蕴含的这些规则的变化以及理念的变化会带来高校财务管理改革的连锁反应,从而倒逼高校提高管理能力,推进管理现代化。
“要有效支撑‘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目标,发挥好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预算管理不能成为高校的‘短板’。”王建鸿表示。从2014年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始大刀阔斧地改革预算编制工作,学校财务部门与各二级单位共同研究预算编制,每项工作、每个专项逐个论证,最后还要接受校党委常委会的质询和逐项审议。为提升预算的精细性、科学性、前瞻性,王建鸿在预算编制布置培训会上,亲自为各单位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员讲解预算编制理念、思路、政策和口径。“完整编报预算、优化收支结构、三维细化预算、推进支出分类、硬化预算约束、推进预算公开、强化技术支撑,这些都是2015年学校预算编制中要完成的工作。”尽管预见到具体预算编制过程中还会需要频繁的沟通协调和讨论,王建鸿对完成目标仍然保持信心。
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大学预算和预算管理必然成为管理体系的核心环节。
2014年底,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三所高校综合改革方案获批,拉开我国高等教育新一轮改革的大幕。在改革资源配置方式方面,北京大学在预算制定中加入教代会、工会以及相关部门对机关预算进行论证的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则启动综合预算改革,深入推进“院为实体”,通过将部分财权下放,让改革试点院系获得更多的资源配置权力,从而激发院系进行创新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可以说,很多高校已经在预算管理体系和预算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诚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中华教授所说,“新预算法对国家财政经济领域以及政府部门的影响是长远和深刻的,对高校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高校应抓住契机,更好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起办好事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现代大学管理水平。”
深化预算改革需要人才培养作保障
新预算法的实施,揭开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序幕,承担着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使命与责任。“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不断加快,社会对知识面宽广、能力突出的高端财税管理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财政学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教授指出,这就要求高校紧密跟踪财税体制改革的动向,不断更新和改革财税管理专业的课程内容、教学模式和培养方式,培养和造就熟悉现代财政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的人才和后备力量。
“预算是一个非常综合的学科。学生要适应社会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积淀,这样才能符合现代实践需要。”陈志勇说,仅仅更新教材远远不够,新形势下,相关专业学生需要让自己的知识结构多元化、合理化,整体素质更高、更有适应能力和实践创新的能力。
事实上,我国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相对滞后,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中财税专业、会计专业、财务管理等专业要打破大一统模式的培养方式,需要在学科定位、人才培养及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大胆改革。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岳军在谈到当前财务管理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时指出,由于高校专业教学与现实中的具体管理脱节比较大,财税专业毕业生甚至部分教师对预算管理和执行等问题并不了解,因而毕业后的学生必须经过“社会适应期”,才能进入实质性的管理过程。“问题是如何缩短这个过程,提高学生对预算的认知能力才是改革的重点。”这是当前预算管理人才培养改革面临的关键所在。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