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操作系统 » 预算法框架

预算法框架

发布时间: 2023-01-12 11:49:22

A. 预算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预算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规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下面,我为大家分享预算毕业设计开题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题目: 新预算法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的研究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的核心,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龙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财政预算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都要遵循国家的预算法来展开。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正式颁布新预算法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与1994年颁布的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由原有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共计改动82处。新预算法不仅仅是对原预算法的改进和补充,更为重要的是,新预算法是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改革对预算管理的要求出发进行修订的。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增强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推进预算的透明度、强化预算的规范性,优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以及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突破。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新预算法的颁布与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以预算管理为核心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践来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共性的问题,主要有预算编制不严密不完整、预算控制相对弱化、会计核算不严谨、内部控制不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政府采购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财务风险较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意味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距离新预算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对照新预算法的实质精神和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针对财务管理工作实践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改进便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鉴于此,本文从新预算法视角下研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改进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1)理论意义。本文系统论述了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为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更深入地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2)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与新预算法之间存在的差距,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求能够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尽快得适应新预算法的要求。

二、研究内容和框架

本文主要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在实施新《预算法》的背景下如何按照法规的要求,更好地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论文首先对新《预算法》的修订背景,主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与新预算法之间存在的差距,并提出有针对性质的改进建议。

研究框架:

第一章,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概念界定、文献综述、研究内容和结构框架、本文的创新点。

第二章,新《预算法》的主要变化及影响。阐述了《预算法》的修订背景及修订历程、新《预算法》的主要变化、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作用。

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及主要问题成因分析。描述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第四章,新《预算法》视角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主要包括更新财务管理观念尽快适应新《预算法》的要求、构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预算的硬约束、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强化财务责任。

三、研究方法

(1)研究视角创新。本文结合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特殊性,试图在视角上进行创新,研究新预算法的规则变化以及对行政事业单位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而更好的在新规则下运行。

(2)研究内容有一定的.新意。国内对新预算法的规则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研究都比较多,但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研究较少,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政策解读,尝试分析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四、本文创新点

(1)研究视角创新。本文结合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特殊性,试图在视角上进行创新,研究新预算法的规则变化以及对行政事业单位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而更好的在新规则下运行。

(2)研究内容有一定的新意。国内对新预算法的规则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研究都比较多,但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研究较少,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政策解读,尝试分析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五、工作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晚上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论文答辩

六、参考文献

[1]王罡,贠晓哲。预算绩效管理新突破[J].新理财(政府理财),2014,7(09):40-41.

[2]薛辉。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模式探讨[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3]杨博野。迎接新预算法[J].浙江经济,2014,31(18):61.

[4]赵秋梅,靳玉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财会研究,2007,28(09):44-45.

[5]刘永刚,王红茹。新预算法:一部管理政府的法[J].中国经济周刊,2014,11(35):56-60.

[6]周小雪。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3.

[7]潘小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研究--以Y事业单位为例[D].西南财经大学,2009.

[8]楼继伟。认真贯彻新预算法依法加强预算管理[J].中国政府采购,2014,(9):6-7.

[9]韩红玲。深圳市S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模式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0.

[10]赵卫红。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现状及改进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3,(10):87-88.

[11]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新《预算法》对政府采购工作影响的几点思考[J].中国政府采购,2014,(10):27.

[12]韩洁。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J].法律与生活,2014,(20):64.

[13]翟忻。关于事业单位财务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吉林农业,2010,(12):337-353.


;

B. 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

1995年以来预算制度的改革与成效
1994年,我国启动了影响深远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税收制度等财税重大改革相继推开。几乎与此同步,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预算法,形成了预算制度的基本框架。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逐步确立,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2000年前后转向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机制不断改革完善,预算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明显强化。
一是预算管理范围不断拓展。过去,除了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内收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量的预算外收支,主要指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各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等。
在财政体制改革不到位的背景下,我国预算外收支规模不断膨胀,到2007年最高时达到6820亿元。但由于对预算外资金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也带来了一系列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单位擅自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转为预算外资金等。同时,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脱离财政管理和各级人大监督,乱支滥用现象较为突出,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成为各方诟病的焦点问题。
1996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开始逐步将各类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进行管理。2002年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型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逐步将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2004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逐步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到2011年,我国实现了将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了预算管理的目标。
二是政府预算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在预算编制领域,2000年启动了以部门为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为重点的部门预算改革,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在预算执行领域,2001年启动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集中的资金收缴和支付。在支出管理上,1999年启动了政府采购改革,将分散式的政府采购模式改为政府采购机构集中采购。
在绩效评价上,2005年在试点基础上启动了中央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预算管理科目上,2007年起启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建立了收入分类和支出分别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的收支分类科目。
随着各类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开始编制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从2010年起正式报送全国人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于2007年开始试点,从2010年起开始正式报送全国人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2010年起开始试编,2014年起首次编入预算草案并报全国人大。
三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加强。在预算法基础上,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加强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预算调整等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查重点等作了具体规定。

C. 企业预算编制起点的分析

关于企业预算编制起点的分析

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定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我下面为你整理了关于企业预算编制起点的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各种预算编制起点观点评述

关于企业预算编制的起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1)以生产为起点。约20年前,我国财务管理、经济活动分析和企业管理教科书中,在谈到预算编制时,一律主张从生产开始。

(2)以销售为起点。1980年以后,我国引进的西方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和企业管理的教科书,一律主张销售是编制预算的起点。这种观点被学术界普遍接受。

(3)以利润为起点。2000年,杨雄胜教授组织的关于中国企业预算管理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63.5%的企业以目标利润为预算编制的起点。

(4)认为企业处于生命周期的阶段不同,编制预算的起点不同:初创期以资本为起点,增长期以销售为起点,市场成熟期以成本控制为起点,衰退期以现金流量为起点。

预算观念的形成有赖于经济环境,有赖于经济体制和所有制结构。第一种观点是与计划经济体制和国家所有制相适应的。1980年以前,我国国家代表全民拥有生产资料,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企业之间的供需、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供需是通过国家计划部门统一调配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市场,企业只是执行国家指令的“生产车间”。在供给短缺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都能销售出去,生产决定销售。因而类似于预算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 编制的起点是生产。

第二、三种观点是与工业经济时代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市场的约束。销售决定生产,生产决定设备、材料采购和人员聘用,进而决定筹资与投资,因而第二种观点认为预算编制的起点是销售。销售起点观基于两个重要假设:销售是利润的唯一限制因素,销售与利润的增减变动是一致。但是,销售并非利润的唯一约束因素,二者变动有时也不一致。现实中,存在着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情况,如外贸企业亏本出口;也存在企业成本费用因控制不佳而造成利润偏低或亏损的情况,因销售起点观隐含的假设是不准确的,销售起点观亦不科学。第三种观点主张以利润为起点编制预算是基于销售起点观的假设在现实中不成立而提出的。笔者认为,作为预算编制起点应该具有这样的特征:从起点出发按照内在逻辑性进行推导,应该能涉及经营预算、专门预算、财务预算等所有的预算。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以利润为起点编制预算只能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由于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不影响当年的利润,所以以利润为起点的预算无法将这两种活动的预算包容进去。也可以说,以利润为起点编制预算基于没有筹资、投资活动的假设。笔者认为这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工业经济时代,经济生活节奏还不够快,企业的筹资、投资活动不多,假设不存在筹资、投资活动还大致符合现实。另外,在工业经济时代,企业所处环境变化慢,产品生产周期短、更新换代慢,所以在管理中多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可以将当期利润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进而作为预算编制的起点。在以销售作为利润的唯一约束因素时,可以销售为预算编制的起点。因此可以说,利润起点观、销售起点观都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

关于第四种观点,笔者认为,在相同经济大环境下,同一企业预算编制起点只有一个,然而不同起点观将预算管理的重点与起点等同起来,实际上二者具有很大的差别。起点是预算编制起始点,而重点则是预算管理中的重要或主要的部分。

二、现代企业预算编制应以战略财务计划为起点

在现代知识经济条件下,技术更新加速,企业所处环境变动剧烈,企业投资活动日益增多;在发达资本市场条件下,带动企业的筹资活动也日渐增多,再假设企业没有投资、筹资活动则是脱离现实的。当年投资、筹资活动的安排分别通过投资预算、筹资预算进行。预算起点应该站在包括投资预算、筹资预算的所有预算整体角度考虑。以利润作为编制预算起点是基于没有投资预算、筹资预算的前提下而提出的。而在投资预算、筹资预算的情况下,预算编制的起点显然不能再是利润。从现实情况看,现代企业不再看重眼前利润,而日益重视长远利润,有时为了长远利益而放弃眼前利润,甚至忍受眼前的亏损。因而财务管理的目标不再是利润,而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再以利润作为出发点编制预算显然存在缺陷。

那么,现代企业预算编制的起点到底是什么?预算是一个财务控制系统,它与财务控制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密切联系。为了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缺陷,应将预算置于整个企业财务控制大系统中考察其编制起点。预算是企业财务控制动态模式中的一个环节。

在现代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所处的环境变动加剧,产品更新换代频繁,企业不得不从长计议,注重战略管理。首先,从财务角度考虑,企业需要制定财务战略,而后根据财务战略制定战略财务计划,以保证财务战略的实现。其次,战略财务计划是执行财务战略而决定实施的、主要对未来项目投资做出的安排。如果说财务战略是财务控制的总体方向,那么战略财务计划便是朝这一方向前进的路线,没有这条路线,企业就像航海的船一样容易迷失方向。战略财务计划的时间是3年、5年、10年等,具体年限可根据企业集团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在战略财务计划的时间框架内,可编制责任中心预算。如果没有战略财务计划的时间框架,而直接编制预算,则会强迫企业在预算阶段考虑大量的战略问题,这样可能产生信息过载、对战略方案考虑不周、忽视一些选择等问题,从而严重影响资源分配决策的质量,因此战略财务计划不可缺少,每年预算编制必须从战略财务计划开始。所以笔者从财务控制动态模式角度考虑,认为战略财务计划是编制预算的起点。企业应根据战略财务计划中投资、筹资长远安排,编制投资预算、筹资预算;根据战略财务计划中对经营活动的长远安排,结合现实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目标利润,编制经营预算;最后根据投资预算、筹资预算和经营预算,编制财务预算。

以战略财务计划为起点编制预算,可以从国外有关学者的论述中得到印证。美国的罗伯特N·安东尼、维杰伊·戈文达拉扬在合着的《管理控制系统》一书中写道:战略计划在预算编制之前,并给每年制定预算提供一个框架;预算的目的之一是为战略计划作进一步的安排。

三、强调以战略财务计划为起点编制预算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密切预算与战略财务计划的关系,真正执行战略财务计划。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人具有满足目前需要的冲动,表现在财务方面,则倾向于当前利益,特别是在事务繁忙的情况下,往往忽视更为重要的未来计划。强调以战略财务计划为起点编制预算,则可以强迫企业做出长远计划,通过预算将战略财务计划落到实处,避免战略财务计划成为空中楼阁的情况发生。

二是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在现实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竞争已经转移到战略的竞争,谁的战略正确,谁在商战中获胜的把握就大。我国已经加入WTO,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企业必须重视财务战略、战略财务计划。以战略财务计划为起点编制预算,可以促使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战略财务计划,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

三是可弱化经营者的自利行为。从战略财务计划开始编制预算,将经营者预算行为约束在战略财务计划的框架下,可防止其为了私利而突破战略财务计划,从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能够某种程度地约束经营者的自利行为

;

D. 新预算法人大怎么监督

加强和改进
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
新预算法确立“四本账”全口径预算框架,各级人大要依法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决算审查监督。
第一,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目前主要问题是公共预算不完整,一些部门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范围大于公共预算支出范围,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影响预算整体性。地方公共预算不完整,转移支付、税收返还、补贴收入没有完全纳入预算。要依法明确预算收入的法律性质,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通过公共预算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多年以来,政府基金预算仅有总额而没有具体细目,许多规制性收费、准入性收费、集资性收费、补偿性收费、惩罚性收费都是自立规章,自收自支。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亟待清理、整合和规范。同时,还要探索把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服务性和经营性收入纳入预算,或者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目前,地方政府性基金结构不合理,2013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4.8万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1万亿元。许多地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粗放。人大要督促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督促土地出让收入应征尽征。调整和细化土地出让收支有关科目,明确具体用途,专款专用,加强支出使用监管。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
第三,扩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在的问题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不完善,收入范围仅仅涵盖企业国有资本,不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更不包括其他资产、矿产资源以及特许权经营收入。企业税后利润提取比例也比较小,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在国有企业内部循环,用于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的很少。
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还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4年预算将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400多亿元,但地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只有500多亿元,甚至比前两年还有所减少。要依法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机制。
第四,探索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五险”缴费,也有财政补贴。社会保险缴费虽然不是财政资金,但也是公共资金。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45万亿元,支出2.86万亿元,本年收支结余5800多亿元。
目前,主要问题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标准不一致,统筹层级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接续。社会保险基金由各个地方、部门分头收缴,基金管理、使用、支出和监管标准不一致,影响基金保值、增值,影响基金安全。三中全会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这就要求把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加强和改进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
新预算法初步构建起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法律框架。前不久,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地方政府举债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法治轨道。
第一,加强对存量债务监管。据审计署审计,截至2013年6月,各级政府债务接近30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接近18万亿元。政府债务过快增长,不仅留下居高不下的隐性赤字和债务负担,而且也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各级人大要督促抓紧清理融资平台公司,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稳妥处理存量债务,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照新预算法,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第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各级人大要督促地方政府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四,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设立政府债务会计,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要督促政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
预算法修改对预算初步审查制度进行了完善。各级人大要切实按照新法的规定,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
第一,拓宽初步审查范围。原法只规定了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增加了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2006年监督法增加了对各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新法规定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都要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严格初步审查时间。新法规定,预算草案应当在人大会议召开45日或者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各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委会召开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加强初步审查机构建设。新法规定,市级以上人大的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县级人大由常委会进行。考虑到一些市级人大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实际情况,规定市级人大也可以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为提高审查质量,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由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第四,拓宽预决算审查重点。长期以来,我国预决算审查监督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重点。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对收支平衡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收支相抵后是否达到平衡状态,有没有支出大于收入的赤字情况。预算法修改对“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进行了相应规定。各级人大要依法拓展预决算审查监督重点,针对支出预算和政策进行实质性审查,找出政府预算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地方,确保预算资金投入到最重要的政策领域,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发挥人大代表在初步审查中的作用,明确市级以上人大有关机构在进行初步审查或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县、乡级人大在正式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基层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加强和改进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
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不仅可以确保人大批准的预算得到严肃、严格、合理、有效的执行,而且可以为下一年审查和批准预算奠定基础。各级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运用新预算法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监督,着重在真实(正当不正当)、合法(规范不规范)、合理(正确不正确)、有效(值得不值得)方面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财政资金花得规范、花得透明、花到实处、花出效率。
第一,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当前重点要解决审批时间与执行时间错位、“先执行、后报批”、随意变更和频繁调整预算等问题,把预算“软约束”变为“硬约束”。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严禁采取虚收、空转等方式违规增加收入。要建立人大审议决定重大投资及项目制度,避免行政冲动、盲目决策、盲目投资。要通过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了解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跟踪资金使用进度,促进重大项目顺利进行。要督促政府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快结转项目的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规范暂付款、暂存款的管理,发挥资金效用。本文来源:了望观察网
第二,规范国库资金管理。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三,严格预算调整行为。预算经过人大审查批准之后,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追加预算,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针对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剂过于随意、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各级人大要加强和改进对预算调整的审批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预算变更情况,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加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督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依法调整预算,增强预算调整的严肃性。
第四,完善决算审查监督。人大作为决算监督的主体,必须参与到决算的全过程,代表人民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要依法完善人大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的程序,健全重大预算事件的专项调查或听证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对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初步审查结果汇总至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提出预算审查意见,供人代会审查批准预算草案时参考。
第五,强化预决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保证预决算健康运行的有效监督形式,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接受审计。各级人大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善于借助审计监督手段、运用审计成果来强化人大经济监督。组织审计机关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和重点领域进行审计,推动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委托审计机关对政府预决算报告先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作为人大审查批准的重要依据,提高人大预决算监督质量。
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监督
我国一直实行年度预算体制。预算法修改规定“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对长期以来实行的“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角度,推动年度预算与中期预算有机衔接。
第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各级人大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
第二,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各级人大要推动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国债余额限额根据累计赤字和应对当年短收需发行的债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三,严格超收收入使用。预算超收收入是政府超额完成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任务的部分。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动辄接近总收入的十分之一,但支出使用却很随意,导致预算约束弱化。政府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虽然没有使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但却部分变更了年初预算。各级人大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确需当年安排支出的,也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向人大通报情况,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当年不能使用。
第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依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公开透明监督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财政预算收入来源于公民纳税,税收上来之后如何支出、如何使用,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应该让老百姓知晓。
第一,完善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预决算信息包括管理体制、分配政策、编制程序,以及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第二,推动全过程公开。依法督促预算公开,从预算编制到执行、调整、决算以及最后的审计,所有的内容全部公开。不仅推进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等情况公开,也要推进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公开。
第三,做好公布后整改监督工作。预决算公开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敢不敢公开、愿不愿意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对存在问题和疑问,各级人大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询问,刨根问底,释疑解惑。对典型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要按照统筹协调、分层次、分步骤原则,推动依法有序公开,做好公布后整改工作,健全长效机制,促进预决算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绩效监督
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预决算绩效问题,不仅要从合法、合规、合理方面,更要从效率、效益、效果方面,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让用钱受监督,使花钱不容易,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及时拨付和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一,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各级人大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财政资金监管的全过程,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本文来源:了望观察网
第二,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各级人大要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扩大绩效评价覆盖面,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要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预算安排、预算调整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追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推动财政资金优化配置。各级人大要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社会资金和财政资金的使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事业、公益事业,使政府花尽量少的钱、办尽量多的实事,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E. 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是

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这次修法坚持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并借鉴国外预算管理的有益经验,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这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过去老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对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定,使四本预算成为有机衔接的整体。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F. 公共财政的主要特征和基本框架

公共财政至少要求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即公共性、公开性、完整性。
公共财政的公共性,是其基本的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政府与市场的分工是非常明确的,虽然没有具体项目的分,也不是一成不变,有时是可以转换的,但政府的职责就是解决那些市场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事情,在弥补市场的同时,为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提供条件。为此政府需要运用财政这个手段来筹集财力,政府的职能定位决定了财政的职能定位,因而财政必定是公共性的。
公共财政的公开性,是公共财政的核心特征。公共财政是一种透明的财政,要向纳税人公开财政收入使用的情况。在我国虽然有《预算法》,也有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和约束,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约束软弱无力,民主理财的基础和意识非常单薄,我们的“人治”意识还大有市场,一些地方行政首长,现场办公视察,必带上财政局长,只要心头一热,当即就可以拍板,“你财政局拿出多少多少钱来解决这个问题”,好像是在用他自己个人的钱,那管预算当中有没有这一项,叫你拿就得拿,不能有二话,根本没有想到民主理财,公开理财这个概念。我国传统的预算也是非常保密的,向社会公布的预算数字总是用xx来表示,在公开性方面做得很不够,不用说一般的公民,就是部份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员也很少知道政府预算的内容。公共财政的公开性,根本在于它的民主性,这就限制了各级领导权力的随意性,公共财政首先是制约了财政部门自己的权力,其次就是削弱了领导干部的随意性,可以说,公共财政是政府和领导的一场自我革命。如果说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即是公共财政的公共性,政府领导或是财政部门更容易理解一些并且会主动来实施的话,那么,公共财政的公开性的实现就相对困难了。时至今日,决策层似乎没有意识到,公共财政是一种让纳税人来监督的财政,把自己的底子都公之于众,让老百姓都知道,道理是这样,但要真正实行起来就困难多了。所以说,公共财政的公开性是一个核心问题。
公共财政的完整性,是其基础性特征。在建立公共财政的框架过程中,人民群众对政府财政收支监督的意识会逐步加强,但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财政预算是完整统一的政府预算基础上,否则“犹抱琵琶半遮面”,人民群众“不识庐山真面目”,那么这种监督也是虚有其表和不完整的。长期以来我国的财政收支都有预算内和预算外收支两大块,据佛山财政的统计资料,在90年代初期到中期,预算内和预算外的收入是一比一的比例,全国的情况也差不多,然而,我们的《预算法》只是约束规范预算内的这一块,其收支向人大报告审议,预算外这一块不用向人大报告,也就是说不得公开,由哪一个部门来监督?目前虽然预算外的收入规模大幅减少,但毕竟还是存在着,仍然游离人大监督之外。预算内的收支尚不完全的公开化和规范化,更何况预算外的收支?公共财政要求各级政府的所有收支,都必须纳入各级预算,形成一个覆盖政府所有收支,不存在任何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项目的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如果没有完整性作为基础,那么,公共性、公开性都是有限范围的,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

G.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H. 试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热点内容
缓存数据生产服务 发布:2025-05-16 01:08:58 浏览:583
普通电脑服务器图片 发布:2025-05-16 01:04:02 浏览:970
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如何区分 发布:2025-05-16 01:03:17 浏览:833
重新编目数据库 发布:2025-05-16 00:54:34 浏览:513
android语音控制 发布:2025-05-16 00:53:50 浏览:265
win8windows无法访问 发布:2025-05-16 00:37:53 浏览:894
八种排序算法 发布:2025-05-16 00:37:17 浏览:55
左旋螺纹数控编程实例 发布:2025-05-16 00:11:49 浏览:10
安卓游戏旧版本从哪个软件下载 发布:2025-05-16 00:00:20 浏览:329
连接聚类算法 发布:2025-05-15 23:55:09 浏览: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