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設備需要辦配置許可
Ⅰ 醫用大型設備配置許可證取消了嗎
截止2019年醫用大型設備配置許可證並未取消,大型醫用設備的管理實行配置規劃和配置證制度。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許可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許可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
根據《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程序是:
一、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由醫療機構按屬地化原則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由醫療機構按屬地化原則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醫療機構獲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後,方可購置大型醫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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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同級相關部門監管;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同級相關部門監管。
第二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大型醫用設備使用和操作規范情況以及應用質量的安全、有效、防護進行監督和評審;對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取得資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Ⅱ 大型醫療設備是如何分類的比如何為甲類,乙類
椐我了解:三部委(衛生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於2005年聯合發布《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與使用管理辦法》,其中對甲、乙類設備規定如下:
甲類:
1. X線正電子發射型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儀(PET-CT,包括正電子發射型斷層儀即PET)。
2. 伽瑪射線立體定位治療系統(γ刀)。
3. 醫用電子迴旋加速治療系統(MM50)。
4. 質子治療系統。
5. 其它單價在50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醫用設備。
乙類:
1. X線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CT)。
2. 醫用核磁共振成像設備(MRI)。
3. 數字減影血管造影X線機(DSA)。
4. 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LA)。
5. 單光子發射型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SPECT)。
甲類大型醫用設備購置需經國家衛生部批准,發放配置許可證。
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需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發放配置許可證。
無配置許可證不能購置,否則嚴肅處理.
其他對大型設備的分類辦法各地\各單位不同,多以購置費用的多少劃分.
免疫分析儀只是普通的檢驗設備.
供參考
Ⅲ 山東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管理,發揮衛生資源綜合效益,促進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型醫用設備是指醫療工作中應用的具有高技術水平、大型、精密、貴重的儀器設備,包括以下種類:
(一)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
(二)磁共振成像裝置(MRI);
(三)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
(四)超高速CT(UFCT);
(五)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
(六)愛克司刀(X-刀)、伽瑪刀(γ-刀);
(七)100萬元以上激光治療設備;
(八)醫用直線加速器(LA);
(九)數字減影血管造影裝置(DSA);
(十)其他應當納入管理的大型醫用設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械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管理。第四條省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協助省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本地區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工作。第五條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應當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符合省衛生資源配置標准,與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醫療服務需求相適應。第六條醫療機構申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應當具備相應的配置條件。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條件按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國家未作統一規定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七條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醫療機構需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應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過批准並取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後方可購置。第八條醫療機構申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應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申請表;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配置設備的機型等資料;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第九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對批準的,要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
營利性醫療機構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省衛生行政部門只審查其配置和應用條件,符合條件的應當批准其配置。
按規定應當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第十條提倡採取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購置大型醫用設備。
禁止購置已淘汰的大型醫用舊設備。第十一條大型醫用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應用技術評審,並取得《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以後每兩年復審一次。第十二條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評審工作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評審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第十三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應用質量評審工作,經評審合格的發放《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評審不合格的通知醫療機構。第十四條大型醫用設備使用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有關技術考核,並取得《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
大型醫用設備使用操作人員的上崗技術考核和資格認證工作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第十五條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設備應用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故及時報告省衛生行政部門。
大型醫用設備的常規管理按照國家和省醫療衛生機構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執行。第十六條使用大型醫用設備進行檢查治療的收費標准,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第十七條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機構應當將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應用質量合格證、收費標准懸掛於明顯位置,不得塗改或者偽造。
醫療機構需要更新或者報廢大型醫用設備的,應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辦理許可或者注銷手續。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
(一)未取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擅自購置的;
(二)購置已淘汰的大型醫用舊設備的;
(三)未取得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擅自啟用大型醫用設備進行檢查治療的;
(四)使用未取得上崗技術合格證的人員操作大型醫用設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