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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級上訪問題

發布時間: 2022-07-11 04:04:20

㈠ 越級上訪違法嗎

1、越級上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信訪程序,屬於違法行為。
2、只是越級上訪,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不可以對上訪人採取拘留的行政處罰。但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可以採取拘留措施。

㈡ 為什麼不能越級上訪

法律分析:為了更好地節約資源,從源頭上禁止越級上訪,只有問題發生地才能更好地處理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首先接談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屬地責任、提高信訪工作效能,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推動信訪事項及時就地解決,根據《信訪條例》和《關於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等法規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按照《信訪條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分級受理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並按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第四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首先接談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㈢ 什麼是越級訪

法律分析:越級上訪是信訪人跨越本級向上一級機關提出來訪事項。國家信訪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從2014年5月1日起,信訪部門將不再接待越級走訪,但通過網路、郵件等形式進行信訪則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六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 對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意見不服的,信訪人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書或者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上一級行政機關應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

㈣ 什麼叫做越級信訪

法律分析:越級上訪是走訪中的行為之一,是指信訪人在走訪中,越過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到更高機關走訪的行為。越級上訪很難解決實際問題,已經不再適用,所以越級上訪通常都會失敗。一個人生活在某地,必定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產生,有些問題是個人無法單方面解決的,需要聯合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解決,但當問題無法滿意解決時,有些人或許就會產生越級上訪的想法,但從國家在最新信訪條例中規定將不支持、不受理越級上訪。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十六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㈤ 越級信訪會觸犯法律嗎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但是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

很多上訪者有著「唯大唯上」「信中央不信地方」的心理,喜歡進京越級上訪,更有甚者採取極端行為,擾亂社會秩序、沖擊國家機關,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國家形象,有的還以此強拿硬要、敲詐勒索政府,獲取不當利益。這種越級的、過激的上訪方式,擾亂正常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政法機關勢必將依法嚴厲打擊。

任何人、任何信訪行為,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信訪條例》規定,做到依法、逐級、有序進行。

《信訪條例》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

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㈥ 什麼是越級上訪

法律分析:越級上訪是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來訪事項。 從2014年5月1日起,信訪部門將不再接待越級走訪,但通過網路、郵件等形式進行信訪則不受 限制 。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㈦ 怎麼算越級上訪

法律分析:越級上訪是走訪中的行為之一,是指信訪人在走訪中,越過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到更高機關走訪的行為。如:反映村幹部違紀問題到鄉鎮、縣區不是越級上訪;反映縣委書記、縣長違紀問題到市、省不是越級上訪。也就是超過有權受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的走訪行為,便是越級上訪。直接越級上訪反映問題,上級機關只登記,不受理。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㈧ 信訪越級訪怎麼界定

法律分析:《信訪條例》關於「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健全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進一步強化屬地責任,積極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級表達訴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級上訪。

越級上訪的可能行政機關不會予以受理,越級上訪人沒有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信訪,越級上訪行為屬於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不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十條 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九條 信訪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而直接到上級行政機關走訪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提出;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㈨ 信訪條例對越級訪怎麼規定

信訪條例對越級訪規定如下:《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第四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首先接談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第七條規定: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第四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首先接談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第七條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㈩ 越級信訪會觸犯到法律嗎

越級信訪屬於違規行為,在沒有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和第四十七條的情況下,單純的越級信訪行為是不會觸犯到刑事犯罪的。越級信訪是信訪人跨越本級直接向上一級機關提出來訪事項,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根據法律規定,上級機關是不予受理的。信訪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指定管轄范圍的機關進行信訪,同時也要遵紀守法,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只有經正確的信訪路徑向接待信訪的機關反映真實情況,才能得到積極的解決辦法。
【法律依據】
《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第四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首先接談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第七條: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信訪條例》第十八條: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條例》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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