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閱辦密碼文件在什麼場合
⑴ 涉密文件怎麼處理
1、涉密文件的擬制、印刷、閱辦等必須在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及時清理、銷毀印製過程中產生的清樣、存儲有涉密信息的載體。
2、在文件的規定位置標明密級,註明發放范圍、製作數量,並編排順序號。
3、組織傳閱涉密文件須填寫「傳閱單」,交接時認真清查核對,防止失控。
4、復制、匯編涉密文件,須經原制發單位同意或按密級確定許可權審批;復製件須加蓋復制單位的印章,按原件要求管理;匯編的每一份文件均應標明密級,按其中的最高密級管理。
5、涉密文件應存放在保密室,業務部門確需存放機密級以下文件的,逐份登記,專人專櫃保管。
6、銷毀涉密文件,必須辦理清點、登記手續,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由保密室承辦;選擇安全可靠的場所,由兩人以上監銷並簽字;嚴禁將涉密文件作為廢品出售。
7、傳遞涉密文件,要使用安全可靠的包裝材料,標明密級、收件單位或人員名稱,並加密封;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指派專人取送,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8、攜帶涉密文件外出,要按密級確定許可權審批,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9、禁止使用無保密措施的傳真機、計算機網路等傳輸設備傳遞涉密文件與信息。
10、會議印發的涉密文件,確需參加人員隨身攜帶的,須經主辦單位批准,按規定辦理文件登記簽字手續,並採取保護措施;帶回後,及時交所在單位保密室登記、管理。絕密文件是軍隊機關文件管理和保密的重點,嚴格控制接觸范圍,防止泄密。
絕密文件的復制和閱辦范圍從嚴控制,涉及核心軍事秘密內容的,原件標明「不得翻印」字樣,嚴禁復制;對接觸絕密文件的人員要作出文字記載;絕密文件不得匯編;保密室對絕密文件要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
絕密公文對外傳遞實行兩人護送制,本地由收發件單位派專人、專車直接傳遞,異地經由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派專人傳遞,必要時派武裝人員護送;外出攜帶絕密文件,要按規定許可權報批,並報同級保衛部門備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的涉密文件由各級保密室統一負責收發、登記、編號和歸檔保存或銷毀。
預防涉密文件泄露的措施
1、崗位職責范圍。
應當嚴格按照實際工作需求收集,具體到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而言,就是必須基於崗位職責要求,和本人從事的具體工作內容相關。
案件查處實踐中發現,少數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有「資料控」的傾向,無差別、盡可能地網羅一切其可以接觸到的文件資料。雖然其動機一般都是大量佔有資料為今後工作、學習參考,但這種超范圍收集資料的行為本身也有可能構成保密違規行為。
2、資料合法來源。
文件資料應當從正常渠道收集,確保其合法性和正確性,同時也確保了涉密文件資料的知悉范圍符合保密規定。
互聯網上既有官方正式公布或授權指定媒體公布的文件,也有其他網站或者自媒體轉載的來源不明的信息,在收集、使用時需要甄別其性質和來源,原則上非官方媒體正式公布的文件資料不得作為開展相關工作、研究的正式依據。
3、文件資料管控。
對已經收集到的涉密文件資料,應當按照其不同密級和保密期限分級分類管理,對於經過批准復制、下載、匯編、摘抄的涉密文件資料按照原件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收集、使用涉密文件資料的機關單位必須為實際工作中確有必要知悉且具備相應保密條件,堅決杜絕向無直接業務關系或無隸屬關系的機關單位發送、索要涉密文件資料。
4、移交清退銷毀。
相關人員在發生崗位變動、部門調整、退休轉業等離職離崗情形時,應當將其保管的文件資料全部移交或清退,並辦理相關手續。收集的涉密文件資料使用完畢後,除按規定留存或存檔外,應當及時送交銷毀工作機構或承銷單位銷毀。
鑒於收集工作客觀上會產生較多的復印件和電子文件,在移交清退銷毀時,需要注意仔細檢查,防止遺漏。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涉密文件
國家保密局-收集涉密文件資料泄密案件啟示
⑵ 民政部辦公廳印發《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傳真機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為加強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傳真機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密碼電報是指經密碼加密後譯發、傳輸的電報,包括經密碼加密後譯發、傳輸的文件、信息、資料等。密碼電報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第三條 傳真電報主要是辦理不涉及保密內容的緊急事項。第四條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分為「特急」、「加急」、「平急」三種。需要一兩日內辦理的緊密事項發特急電報;三至四日內辦理的緊急事項發加急電報;時限稍緩的事項發平急電報。十天以後要辦事項一律不發電報。第五條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撰寫。
(一)撰寫電報稿應使用部機要室統一制發的專用電報紙,要求字跡清晰無誤,內容簡明扼要,各項欄目標注准確,用列印機或鋼筆(黑墨水)書寫。
(二)發電稿應標明「特急」、「加急」、「平急」。密碼電報應註明密級、保密期限。要堅持「明來明復」「密來密復」的原則,嚴禁明密混用。
(三)發電報應有標題;發報日期按領導簽發的日期填寫;各司發電報應以「民政部」或「民政部辦公廳」的名義。第六條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簽發。
(一)以民政部名義發的電報由辦公廳主任審核簽發,重要的送部領導簽發;以辦公廳名義發的電報由辦公廳主任簽發;國際合作司的事務性外事電報由司長簽發。
(二)各司有關外事內容的電報應先送國際合作司審閱後再送有關領導簽發。第七條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遞傳。
(一)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簽發後由各司辦公室機要人員送部機要室審核並發出。
(二)密碼電報由機要通信員直送中辦機要局發;傳真電報送國務院機要文件交換站,特急電報由機要通信員直接送達;外事電報一律送外交部機要局發。
(三)會簽的電報(明密)必須經機要室統一登記編號,由機要通信員送達。
(四)密碼電報、傳真電報送中辦機要局、外交部機要局發送後一律不退原稿。
(五)抄送在京單位的傳真電報由發電單位自行辦理。第八條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閱辦。
(一)中辦機要局、外交部機要局送我部的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由部機要室負責簽收、登記、編號、分發。
(二)凡屬需要辦理的重要電報,由秘書處提出處理意見報辦公廳主任簽批後,送部領導或有關司。普通業務電報由機要室直接分送有關司辦理。
(三)絕密級電報由機要室直接送部長閱示。
(四)各業務司在取回密碼電報、傳真電報後,要嚴格履行登記、編號、閱處手續。
(五)閱處密碼電報必須在辦公室閱辦。
(六)密碼電報不得私自復印和抄存;確屬工作需要,應報請主管領導或發電單位批准,由機要室統一復印再登記、編號、保存。確需摘抄的密碼電報,要摘抄在部保密委員會制發的保密本上,並注意保管,用完後交機要室統一銷毀。
(七)密碼電報需要在內部刊物刊登、發表或改用文件形式轉發時,必須經發電單位批准,並要隱去「密碼電報」或「密傳」字樣。
(八)密碼電報、傳真電報應按來電所註明的「特急」、「加急」、「平急」和電報內容,區分輕重緩急,按規定時間辦理。機要室對重要電報要建立催辦制度。第九條 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管理。
(一)各司辦公室應指定專人管理密碼電報、傳真電報。
(二)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收發、送閱等均應嚴格履行登記、簽收手續。密碼電報要放在保險櫃內保存,對經管的電報要定期檢查,發現丟失和泄密情況要及時向領導報告。經管電報的人員調動時,要對所管理的電報進行認真的清點,交接。
(三)電報的立卷歸檔。業務電報由業務司以文電合一的要求來立卷歸檔;非業務性電報由機要室整理立卷歸檔,對重份電報應退回機要室處理。
(四)各司辦公室應加強對密碼電報、傳真電報的管理工作。部保密辦公室、機要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各業務司電報的管理情況。第十條 傳真機的使用與管理。
(一)各單位使用傳真機必須經郵電部門批准安裝,發給入網證後才能正式使用。
(二)傳真機要有專人使用管理並建立傳真記錄。
(三)禁止在無保密設備的傳真機上傳送秘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和密碼電報。
(四)各司在使用傳真機傳送文件、資料、通知時,應將本單位名稱、電話號碼標注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