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問題有回復嗎
❶ 信訪有用嗎
其實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群眾將自己的情況進行上訪,然而得到的答復卻是「對於你們所反映的情況我們也沒辦法解決」。這是由於信訪局、信訪其本身僅僅只是一個接待機構,它的作用往往只體現在對事項的協調督查,所以對信訪事項沒有權利處理。這其實也反映出信訪辦所存在的問題。換而言之,就可以明確的看出信訪部門根本沒有權利來解決這些實際的問題。其實大多數地方政府部門是敷衍了事的,對群眾的上訪根本就不予解決,還有不少地方政府對上訪的群眾採取打擊和限制的措施,群眾根本就沒辦法上訪。其實在實踐中可能有一小部分當事人通過艱難險阻,最後用上訪解決了自己的問題,進而實現了自己的想要的訴求,還有少數群眾的上訪因為引起了特別強烈的社會影響,涉及到嚴重的社會秩序問題,上級政府部門不得不在輿論的壓力之下解決這些事情。但是,但是這些上訪群眾畢竟是極少的一部分,大多數情況則是上訪群眾為此付出了很多的時間以及精力,但到最後卻沒有什麼結果,甚至有的群眾因此錯過了復議和訴訟時效,進而失去了維權的機會,每次遇到這樣的人打電話來問我,我真的感到特別遺憾,但是遇到這種情況,即使我想幫忙,也是沒有辦法可言。
❷ 手機網上信訪6O天不回復怎麼辦
上訪途徑是有很多的,網上信訪沒有回復,你可以通過撥打市長熱線,再可以到信訪局直接投遞信訪信。
❸ 去信訪不給書面回復怎麼辦
法律分析:必須給書面答復的。
《信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於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採納。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復信訪人:(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❹ 信訪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按照正確的信訪程序,就能真正的解決問題。
❺ 12345網上信訪投訴要幾天有回復
你好
很高興為你解答
一般信件處理答復時限為5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會適當延長30至60日,但最長不超過90
日。在規定辦理的期限內,就同一事情和要求不要再重復提交。
希望回答幫到你
❻ 信訪局網上投訴幾天能回信
通常在60天內。
《信訪事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提出處理信訪事項的書面意見。情況復雜的,經有關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投訴人如對意見的處理不服,可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30天內申請覆核。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在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產生依據
中國政府的突出特點,是在大部分民眾頭上,從中央到鄉鎮共有五級黨政政府(在農村地區有時還包括一級不是政府的政府,那就是村委會、村黨支部),城市比農村少一級鄉鎮政府(直轄市再少一級──地市級),但又多一級「單位」。上下級黨政政府之間等級地位十分森嚴,各級政府都是下管一級,形成一個層層向下約束、層層向上負責的「金字塔」式的嵌套機制。
這意味著,只能直接管到省、部級,即使是對比如某省某縣的拆遷政策進行糾正,也要通過該省,而該省也須通過該縣的上一級政府,即地市級黨政政府來具體處理,比如將該縣的黨委書記和縣長撤職。
❼ 信訪3個多月了鄉鎮給回復我現在怎麼辦
適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信訪條例》,信訪事項的辦理時限為:(一)對群眾信訪事項,承辦單位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二)情況復雜的,經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承辦單位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不得超過30日,並須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超過上述時限仍未給信訪回復你的,你可以到上級信訪部門投訴反映或到當地紀委反映,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❽ 信訪給口頭回復內容怎麼辦
信訪給口頭回復內容是可以申訴要求書面回復的。
根據《信訪條例》相關內容可知: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話,還會對相關人員以處分。
❾ 信訪後應該是多長時間能夠回復
通常在60天內。
《信訪事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提出處理信訪事項的書面意見。情況復雜的,經有關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投訴人如對意見的處理不服,可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30天內申請覆核。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在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9)信訪問題有回復嗎擴展閱讀:
信訪
信訪是指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的信件、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或個人露面,他們報告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處理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
❿ 實名舉報是否必須回復
實名舉報必須回復。
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通過來信、來訪、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及行政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的行為。實名舉報還要提供准確的聯系電話和通信地址,聯名舉報的應署明主要聯系人。國內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鼓勵實名舉報的辦法。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不斷強化來信、來訪、來電和網路舉報等渠道,中央紀委監察部建立了監察部官方網站、國家預防腐敗局官方網站和信訪舉報網站,受理群眾舉報。注重從信訪舉報、巡視監督、在辦案件、執法監察、監督檢查、專項治理、公檢法和審計機關移送案件以及媒體和網路輿情中發現案件線索。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實名舉報暫行辦法》第四條 實名舉報的受理范圍。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以及政紀行為的舉報。
第十五條 對實名舉報的調查和處理結果,由承辦部門在作出結論後10個工作日內約請舉報人見面,對舉報的內容,口頭進行反饋並做好記錄,並要求舉報人在信訪問題反饋意見書上簽署本人意見及姓名;如舉報人拒絕簽字,應在材料上註明情況。確因特殊情況難以與實名舉報人見面的,可採取電話等形式進行反饋,並做好反饋記錄。
第十八條 信訪舉報件辦理期間,舉報人查詢舉報問題辦理情況的,應持身份證、信訪舉報件或復製件,到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規定的場所查詢,由承辦部門按有關規定告知辦理情況。原則上不接受電話、來信和網路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