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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葯投融資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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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融資是指企業經營運作的兩種不同的形式,目的都是通過投資融資活動,壯大企業實力,獲取企業更大效益的方式。財務管理中的投資既包括對外投資,也包括對內投資。時刻不能忘記投資要挑最佳選擇,有比較,這些評估方法才有意義。是否最佳選擇由好些因素組成的,絕不是一兩個指標能說明一切。
企業融資是指企業從自身生產經營現狀及資金運用情況出發,根據企業未來經營與發展策略的需要,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內部積累或向企業的投資者及債權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的一種經營活動。
資金是企業體內的血液,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沒有足夠的資金,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就沒有保障。因此,企業融資與資金供給制度、金融市場、金融體制和債信文化有著密切的關系。
❸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一、起草背景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規范、落實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是落實「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要求,加強資本市場法制建設、強化投資者保護的重要舉措。一是有利於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近幾年,創業板、股轉系統、金融期貨、融資融券、私募基金等市場、業務、產品均建立了適當性制度,起到了積極效果。但相關要求散見於各市場或業務法規和自律規定,市場經營機構適當性義務不明確,缺乏統一清晰的監管底線要求,實踐中部分機構對適當性制度執行不到位,導致實際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參與了較高風險的業務,遭受了損失。通過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規范分類分級標准、明確機構義務,能夠有效解決以上問題。二是符合加強創新監管和守住風險底線的要求。當前投資者和市場經營機構尚不成熟,監管法規和工作機制也在逐步完善,強化適當性管理有助於加強對市場創新的監管,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三是適應我國投資者特徵強化投資者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我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一些投資者的知識儲備、投資經驗和風險意識不足,有必要通過適當性管理構築保護投資者的第一道防線。通過督促落實適當性制度可以把監管要求和壓力有效傳導到一線經營機構,督促其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銷售或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增強投資者保護主動性,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二、《辦法》定位與適用范圍(一)《辦法》定位《辦法》以嚴格落實經營機構適當性義務為主線,圍繞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風險等級、充分揭示風險、提出匹配意見等核心內容,通過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規范經營機構義務,制定一一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同時明確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履職要求,確保各項適當性要求落到實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成熟資本市場建立適當性制度遵循的基本邏輯。
(二)《辦法》適用范圍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的業務服務的,適用《辦法》。三、《辦法》主要內容《辦法》共43 條,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准和管理要求。《辦法》將投資者分為普通和專業投資者兩類,規定了專業投資者的范圍,明確了專業、普通投資者相互轉化的條件和程序,規定經營機構可以對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且應當制定分類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了特定市場、產品、服務的投資者准入要求,明確考慮因素、主要指標、資產指標期間性等基本要求。由此,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准、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
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辦法》規定經營機構應當了解產品或服務信息,對產品或服務進行風險分級並制定分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劃分風險等級的考慮因素。規定由行業協會制定並定期更新本行業的產品風險等級名錄,經營機構可以制定高於名錄的實施標准。由此,建立了監管部門確立底線要求、行業協會規定產品名錄指引、經營機構制定具體分級標準的產品分級體系,既給予經營機構必要的空間,又有效防止產品風險被低估而侵害投資者權益。
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義務,全面從嚴規范相關行為。《辦法》規定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投資者信息,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每年更新。提出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細化動態管理、告知警示、錄音錄像等義務。明確經營機構在代銷產品或委託銷售中了解產品信息、制定適當性標准等義務,規定委託銷售機構和受託銷售機構依法共同承擔責任。要求經營機構制定落實適當性匹配、風險控制、監督問責等內部管理制度,不得採取鼓勵從業人員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定期開展自查,妥善保存資料。《辦法》突出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細化具體內容、方式和程序,確保經營機構能夠據此執行,避免成為原則性的「口號立法」。
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辦法》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或者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五是強化了監管自律職責與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辦法》規定了監管自律機構在審核關注產品或者服務適當性安排、督促適當性制度落實、制定完善適當性規則等方面的職責。本著有義務必有追責的原則,針對每一項義務都制定了相應的違規罰則,要求監管自律機構通過檢查督促,採取監督管理措施、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等方式,確保經營機構自覺落實適當性義務,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
❹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
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
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
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
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
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
本辦法。
第三條 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
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
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
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
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
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對違法違規行
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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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
立承擔投資風險。
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
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
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相
關規定,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統稱行業
協會)等自律組織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
理。
第六條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
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
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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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准入要求相關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條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別保護。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
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
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
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
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
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 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 2000 萬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
3.具有 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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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或者最近 3 年個人年均收
入不低於 50 萬元;
2.具有 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
經歷,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
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
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
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九條 經營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
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
理。
第十條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綜
合考慮收入來源、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
偏好、誠信狀況等因素,確定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
對其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一條 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
以互相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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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
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
業投資者,但經營機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 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最近 1 年
末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證券、基金、
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
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 3 年個人年均
收入不低於 30 萬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
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 1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
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第十二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應當以書
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並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
險和後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
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
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
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
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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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
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
採集,提高評估效率。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律組織在針對特定市場、產
品或者服務制定規則時,可以考慮風險性、復雜性以及投資
者的認知難度等因素,從資產規模、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
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認購最低金額等方面,規定投資者
准入要求。投資者准入要求包含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
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
現有市場、產品或者服務規定投資者准入要求的,應當
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
服務的信息,根據風險特徵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
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
慮以下因素:
(一)流動性;
(二)到期時限;
(三)杠桿情況;
(四)結構復雜性;
(五)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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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方式;
(八)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九)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者服務
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應當審慎評
估其風險等級:
(一)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
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的產品或者服務;
(二)產品或者服務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
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
變現的產品或者服務;
(三)產品或者服務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不易估
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徵的產品或者服
務;
(四)產品或者服務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
的公募產品或者相關服務;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
(七)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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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
險等級,對其適合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作出
判斷,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對其適合購買的產品或者接
受的服務作出判斷。
第十九條 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
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後,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
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
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後,應當就產品或
者服務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
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
務。
第二十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
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
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第二十一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
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
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並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第二十二條 禁止經營機構進行下列銷售產品或者提供
服務的活動: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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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
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
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
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
供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
為。
第二十三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
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
判斷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全部限制內容;
(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第二十四條 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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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告知、警示應當採用書面形
式送達投資者,並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條 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
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規
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
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
認。
第二十六條 經營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銷售本機構發行
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審慎選擇受託方,確認受託方具
備代銷相關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落實相應適當性義
務要求的能力,應當制定並告知代銷方所委託產品或者提供
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准和要求,代銷方應當嚴格執行,但法
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經營機構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
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要求委託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產品或者服務分級考
慮因素等,自行對該信息進行調查核實,並履行投資者評估、
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義務。委託方不提供規定的信息、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經營機構應當拒絕代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對在委託銷售中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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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銷售機構和受託銷售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並在委託銷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
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
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
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並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
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
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
不得採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
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三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
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並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一條 鼓勵經營機構將投資者分類政策、產品或
者服務分級政策、自查報告在公司網站或者指定網站進行披
露。
第三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當利
用,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檢查。對匹
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於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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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投資
者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
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
准確、不完整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應
當告知其後果,並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經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適當性相關的糾
紛,與投資者協商解決爭議,採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資
者提出的調解。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並造成投
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
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應當
審核或者關注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對適當性制度落
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經營機構嚴格落實適當性義務,強化
適當性管理。
第三十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制定完善本市場
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完善會員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自
律規則,制定並定期更新本行業的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
錄以及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風險承受能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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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經營機構評估相關產品
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於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引導會員履行
適當性義務,對備案產品或者相關服務應當重點關注高風險
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
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
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採取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
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證
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二)
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
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
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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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
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
細化分類和管理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按規定進行
投資者類別轉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資者評
估資料庫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了解所銷售產品
或者所提供服務信息或者履行分級義務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劃分
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錄音錄像或者
採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製定或者落實
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機制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未按規定開展適當性自查
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
信息資料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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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構成《證券投
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
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條 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
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❺ 私募直營店:私募基金如何合規募集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有兩種方式: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
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
其中,基金銷售機構需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在中國證監會注冊;
二是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三是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
但是,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募集流程關鍵環節
01
了解投資者信息
由投資者填寫基本信息表,並提供相關信息證明文件。
02
對投資者分類
1、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
對投資者進行評級和分類,及時更新投資者信息。
2、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專業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 萬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
3.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
2、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並且,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
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轉化:
符合上文專業投資者條件第(四)、(五)項規定的,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普通投資者向專業投資者轉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並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後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時,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03
填寫風險測評問卷
大家需要重點關注的是對普通投資者的分類管理,專業投資者不做強制要求。
在分類時,需要普通投資者填寫風險調查問卷,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要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04
對產品或者服務劃分等級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之後,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出具風險測評等級告知書。
同時,募集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特徵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
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流動性;
(二)到期時限;
(三)杠桿情況;
(四)結構復雜性;
(五)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七)募集方式;
(八)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九)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者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05
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募集機構在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的基礎上,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並告知投資者相關情況。
06
簽署風險揭示書
當投資者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一致之後,募集機構需要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特別注意:募集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後,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募集機構在確認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後,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募集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07
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證明其屬於合格投資者。
目前,協會認可的合格投資者標准,仍然沿用以前的規定,即: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特別注意: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如果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同時,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08
基金合同簽署及投資冷靜期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09
回訪確認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其他注意事項
01
私募基金託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02
相關賬戶開立
1、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2、賬戶監督協議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監督機構是指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03
材料保管
募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當利用,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檢查。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 年。
04
雙錄留痕環節
1、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要錄音或者錄像;
2、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要錄音或者錄像;
3、現場方式,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要錄音或者錄像;
4、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要錄音或者錄像;
註:非現場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05
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
私募管理人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並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應當制定並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採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06
開展適當性自查
私募管理人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❻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督促、引導證券行業有效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下統稱「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以投資者買入金融產品為目的提供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櫃台交易等金融服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通過由投資者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種方式了解《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投資者基本信息。
第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經營證券、基金、期貨業務的許可證、經營其他金融業務的許可證、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等身份證明材料,理財產品還需提供產品成立或備案文件等證明材料。符合前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核驗屬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將其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兩年以上投資經歷的證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證明,投資經歷或工作證明或職業資格證書等。
符合前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核驗屬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將其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六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業投資者申請書,確認自主承擔產生的風險和後果;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資經歷等證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證明或一年以上投資經歷或工作經歷等證明材料。
證券經營機構完成申請材料核驗後還應該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投資者進行審慎評估。符合普通投資者轉為專業投資者的,應當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書面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不符合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也應當書面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審查結果告知和警示進行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七條 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普通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變更為普通投資者,按照規定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履行相應適當性義務。
第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普通投資者信息,通過投資者填寫《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方法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的設計應當科學、合理、全面、通俗易懂。
第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C2、C3、C4、C5。具體分類標准、方法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與普通投資者確認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結果,並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第十條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應當由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填寫。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填寫結果。
第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信息錄入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根據更新的信息持續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中應當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一)《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投資者信息及本指引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歷次《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內容、評估時間、評估結果等;
(三)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或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申請書、審查結果告知和警示等;
(四)投資者投資交易記錄,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或服務及其風險等級、交易許可權、交易頻率等;
(五)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及證券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信息。
前述第(四)項不適用於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第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願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因素,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具體劃分方法、標准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列出相對應的產品或服務清單。
第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當按照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整體風險對該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應當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投資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相匹配的原則,對投資者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及普通投資者的實際情況,確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方法,也可以參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二)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三)C3級投資者匹配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四)C4級投資者匹配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五)C5級投資者匹配R5、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市場、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准入有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第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提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代表其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在參考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獨立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後,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後,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相匹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與投資者簽署確認適當性匹配結果;不匹配的,應當與投資者簽署確認風險警示。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或服務信息以及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分析判斷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存在重大遺漏,不得欺詐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主要風險以及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特別風險,並由投資者簽署確認。
第二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回訪制度,對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每年抽取不低於上一年度末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總數(含購買或者接受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投資者)的10%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
(二)受訪人是否按規定填寫了《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並按要求簽署;
(三)受訪人是否已知曉產品或服務的風險以及相關風險警示;
(四)受訪人是否已知曉所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業務規則;
(五)受訪人是否已知曉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風險等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六)受訪人是否知曉承擔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七)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崗位人員開展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培訓,提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相關崗位人員履行適當性義務、處理客戶投訴與糾紛等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採取鼓勵不適當銷售或服務的考核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對相關崗位人員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人員進行問責。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時獲取的投資者基本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結果等信息嚴格保密,防止該等信息被泄露或被不當利用。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妥善處理因履行適當性義務引起的投資者投訴與糾紛,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分析總結,改進和完善相關機制與制度。
第二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依據《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適當性自查,自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人員培訓及考核、投資者投訴糾紛處理、發現問題及整改等情況。
第三十條 證券經營機構與投資者發生適當性相關的糾紛,可以按相關規定向協會申請調解。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對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及人員依法採取自律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所稱書面形式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關於發布<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試行模板)>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1、投資者基本信息表
2、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3、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
4、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
5、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
6、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
7、適當性匹配意見確認書
8、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
附件1: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資金賬號:
投資者基本信息(申請人填寫)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國籍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職業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企事業單位職工 □農民 □個體工商戶 □注冊會計師 □ 律師□學生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無業 □其他,
工作單位
職務
學歷
□博士 □碩士 □大本 □大專
□中專□高中 □初中及以下
誠信記錄
是否有以下來源的不良誠信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稅務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自律組織 □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其他,
□無 □有(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件
有效期限
固定電話
手機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Email
本人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對其承擔責任。
申請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章: 復核人簽章: 營業網點蓋章:
事後審核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機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資金賬號/客戶號:
投資者基本信息(申請人填寫)
機構名稱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機構類型
□一般企業法人 □金融機構□社會公益基金□QFII□RQFII□其他組織____________
住所地
經營范圍
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證號碼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類型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號碼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有效期限
機構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類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授權代表人姓名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類型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授權代表人電話
授權代表人
手機號碼
授權代表人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Email地址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
姓名:
電話: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姓名:
電話:
誠信記錄
是否有來源於以下機構的不良誠信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稅務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自律組織 □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其他組織
□無 □有
本機構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對其承擔責任。
機構授權代表人簽名: 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名:
機構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章: 復核人簽章: 營業網點蓋章:
事後審核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註: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
附件2:
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投資者申請欄
投資者姓名/名稱
資金賬號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本人/機構自願申請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已按要求提供財產狀況、投資經歷、從業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對其負責,所提供材料符合下述相應類別的各項要求,並自主承擔產生的風險和後果。
特此申請。
投資者(自然人簽名/機構簽章、授權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證券經營機構復核欄
類型
復核內容
是否符合
符合《辦法》第八條(四)、(五)條件的投資者
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類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是 □否
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投資者
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類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
□是 □否
復核人(一): 復核人(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
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欄
尊敬的投資者(投資者姓名/名稱: ,資金賬號: ):
根據您提供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復核您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請您仔細閱讀,並在投資者確認欄簽字(簽章)確認:
一、證券經營機構在向專業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對專業投資者履行的適當性義務區別於其他投資者。
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三、當您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請及時通知我公司,經復核如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的申請條件,將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
證券營業網點簽章:
年 月 日
投資者確認欄
本人/機構自願申請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已閱讀了上述告知內容,確認相關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知悉貴公司根據申請材料將本人/機構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對於貴公司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本人/機構具有專業判斷能力,能夠自行進行專業判斷。
本人/機構確認已了解貴公司對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方面的區別,本人/機構知悉可以自願申請或因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的條件,而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的規則。
投資者(自然人簽名/機構簽章、授權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適用於自然人投資者)
投資者姓名:
資金賬號:
本問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風險程度等情況,藉此協助您選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以符合您的風險承受能力。
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是本公司向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一個環節,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您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相匹配。
本公司特別提醒您:本公司向投資者履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適當性義務,並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固有風險。同時,與產品或服務相關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等將由您自行承擔。
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對您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履行適當性義務。
本公司建議:當您的各項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需對您所投資的產品及時進行重新審視,以確保您的投資決定與您可承受的投資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諾,對於您在本問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承擔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查詢以外,本公司保證不會將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或者將相關信息用於違法、不當用途。
一、財務狀況
1、您的主要收入來源是:
A. 工資、勞務報酬
B. 生產經營所得
C. 利息、股息、轉讓證券等金融性資產收入
D. 出租、出售房地產等非金融性資產收入
E. 無固定收入
2、最近您家庭預計進行證券投資的資金占家庭現有總資產(不含自住、自用房產及汽車等固定資產)的比例是:
A.70%以上
B.50%-70%
C.30%-50%
D.10%-30%
E.10%以下
3、您是否有尚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如有,其性質是:
A. 沒有
B. 有,住房抵押貸款等長期定額債務
C. 有,信用卡欠款、消費信貸等短期信用債務
D. 有,親朋之間借款
4、您可用於投資的資產數額(包括金融資產和不動產)為:
A. 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B. 50萬-300萬元(不含)人民幣
C. 300萬-1000萬元(不含)人民幣
D. 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投資知識
5、以下描述中何種符合您的實際情況:
A. 現在或此前曾從事金融、經濟或財會等與金融產品投資相關的工作超過兩年
B. 已取得金融、經濟或財會等與金融產品投資相關專業學士以上學位
C. 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注冊會計師證書(CPA)或注冊金融分析師證書(CFA)中的一項及以上
D.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項描述
三、投資經驗
6、 您的投資經驗可以被概括為:
A.有限:除銀行活期賬戶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沒有其他投資經驗
B.一般:除銀行活期賬戶和定期存款外,我購買過基金、保險等理財產品,但還需要進一步的指導
C.豐富:我是一位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股票、基金等產品的交易,並傾向於自己做出投資決策
D.非常豐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權證、期貨或創業板等產品的交易
7、有一位投資者一個月內做了15筆交易(同一品種買賣各一次算一筆),您認為這樣的交易頻率:
A. 太高了
B. 偏高
C. 正常
D. 偏低
8、過去一年時間內,您購買的不同產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務(含同一類型的不同產品或服務)的數量是:
A. 5個以下
B. 6至10個
C. 11至15個
D. 16個以上
❼ 國泰安資料庫 哪裡可以下載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啊 畢業論文需要 急用啊 求大神解答 感激不盡
在國泰安CSMAR資料庫的單表查詢中查找 有一個中國上市公司股東研究資料庫 裡面有十大持股股東的持股比例 或者去中國機構投資者研究資料庫查找 也有的
❽ 可以獲得國內股票和期貨tick級別歷史數據的資料庫有哪些
可以通過交易所的授權數據提供商獲得國內股票和期貨tick級別歷史數據。
很多人喜歡做短線,覺得短線刺激,長線持股待漲這種等待實在沒有辦法承受,但是倘若大家不會做短線,很大概率會虧得更快。今天就把我獨有的做T的秘籍分享給大家。
在開始以前,大家可以看一下我為大家准備的一點驚喜,機構精選的牛股大盤點--速領!今日機構牛股名單新鮮出爐!
一、股票做T是什麼意思
如果今天買入一隻股票,但是又想賣出,那麼只能隔天在操作,這就是A股的交易市場模式T+1。
而股票做T,股票進行T+0的交易操作就是指把當天買進的股票當天再賣出去,投資人通過可以交易股票的當天的漲跌做差價,當股票處於大幅下跌時,立刻買入,等漲到一定的高度就馬上轉賣,錢就是這樣掙到的。
列舉一下,1000股的xx股票在昨天我本來就持有著,市價10元/股。在今早是發現該股已經跌到了9.5元/股,立馬又跟進了1000股。到了下午,這支股票的價格就突然上漲到沒有想到的價格--10.5元/股,我就立刻以這個價格售出去1000股,從而賺取(10.5-9.5)×1000=1000元的差價,這就是做T的過程。
但是,不是每種股票做T都合適!正常來說,日內振幅空間較大的股票,這類是比較適合做T的,比如,每日存在5%的振幅空間。對某隻股票了解不夠,沒有把握的,不妨就點開這里看看吧,有專業的人員去為你診斷T股票,從而選擇出最適合你的!【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二、股票做T怎麼操作
那股票做T到底怎麼操作?一般有兩種方式:正T和倒T。
正T即先買後賣,這股票一直在投資者手裡面持有著,投資者在開盤當天股票下跌到低點時買入1000股,股票當天沖到最高點的時候,將這1000股票托盤而出,這樣總持股數保持不變,T+0這樣的效果也就能夠體現到了,又能夠享有中間賺取的差價。
而倒T即先賣後買。投資者預計到股票將大幅下跌的徵兆,所以就在高位點先賣出持有的一部分股票,等股價回落後再買進,總量仍舊有辦法保持不變,但能獲取收益。
比方投資者,他佔有該股2000股,每一股的價格在當天早上是10元,覺得該股的市價馬上就會做出調整,,於是賣出手中的1500股,在股票下降到9.5元/股時,他們就能從這只股票中獲得比較豐厚的利益,再買入1500股,這就賺取了(10-9.5)×1500=750元的差價。
這時就有人問了,可以買入的低點是什麼時候,可以賣出的高點又是什麼時候要怎樣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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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答時間:2021-09-23,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