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演算法治嗎
⑴ 決定和條例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有。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法律: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
法律解釋: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規章: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等。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⑵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法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是法律。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定了三種處罰:
1、警告。指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錯誤,保證不再重犯。警告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輕的處罰,主要針對初犯、偶犯、違法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較好的人。應該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警告不同於行政處分中的警告和民事強制措施的訓誡;
2、罰款。公安機關勒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懲戒其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一般在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是對於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的,處15日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共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種植罌粟毒品原植物的,除鏟除其所種毒品原植物外,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非法運輸、買賣、使用罌粟殼的,除處以收繳、拘留外,可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賭博提供條件的,製作、復制、傳播淫穢物品的,除處15日以下拘留外,可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3、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較重處罰。這主要是針對情節較嚴重或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治安拘留在性質上不同於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治安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⑶ "條例"演算法嗎 有沒有強制性
看發布單位的級次,如國務院的條例 ,就是法規,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某市某部門的條例,就是規章,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⑷ 條例是法律嗎
條例不是法律。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范性文件。
條例作為文種意義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用來對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工作,活動及成員的行為,對某一重大的事項辦理做出比較全面,系統,原則的規定的法規性文件,新應用寫作是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之一,用於規定比較長期實行的調整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則與要求,或用於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某些專門人員的任務和許可權等內容的規范類公文。
現行的公文處理實踐中條例,規定、辦法等法規性質的公文和與法規性公文聯系比較緊密的命令,決定,決議,通告等公文,距特殊的法定效力僅僅次於法律,是國家權力機關和黨政機關依照法律運用法律的規范形式,將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條文和黨政機關公文雙重屬性,即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又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成為機關,單位,個人在有關方面的行為准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⑸ 法律中實施條例是什麼意思具有法律效力嗎
實施條例是對法律的一個具體規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