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准金存儲
A. 如何看待寄存在金店的金條消失實物金條的儲存方式有哪些
杭州一男子10年前花13萬買金條,存在中國黃金,10年後金條沒了!
做生意誠信是原則,如果基本的誠信都丟失了,還如何做生意。客戶既然託管了黃金在門店,那麼門店就應該負責,而不是把黃金弄丟了。但託管時間截止的時候,就應該主動和客戶說明,而不是各種理由推脫,如果推脫就能解決問題,還需要法律做什麼,如何人人都這樣做生意,消費者敢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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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一切都是千年不遇!!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別多!!
B. 金條能存銀行么
金條能存銀行。銀行可以代為保管購買的金條(實物),發給儲存戶代保管憑證,但不會有利息,且到戶主取回時還要根據時間長短收取保管費。不過現在很多銀行都開通的黃金業務,針對黃金存儲也有不同的政策。
據新華網報道:1、招行政策:購買這種產品其實相當於將實物黃金交給銀行保管,延期提取,到期後將會獲得比所購買金條重量多2%的黃金。 客戶在招商銀行網點櫃台通過預付款的方式購買該行「招行金」投資金條,填寫並簽署《招商銀行「金生利」產品購買申請表》,確認產品規格和到期提貨日,並且按當天的標准整數規格投資金條的價格付款,就可以在到期提貨日獲得高於標准整數克重的投資金條。
工作人員表示,目前這款產品的投資期限為1年,到期後客戶可提取金條實物,也可以按當時金價辦理回購,折算回現金,還可以選擇續存。 2、平安銀行政策:存入的黃金資產必須從該行購買或有該行的認證,一般從外面購買的金條或黃金飾品並不能存入。
工作人員還介紹了另外一種黃金投資方式,稱為「金抵利」,購買這款產品,客戶的現金存款收益將會以實物黃金的形式返還,而且開戶當日就可以獲得收益,到期後銀行再向客戶返還所投資的本金。金條類似於金幣,主要分為收藏的紀念性特製金條和普制投資金條。紀念性特製金條一般同樣會以高於其金原料價值以上較高的價格來發行,其價格一般是固定的。比如我國發行的賀歲金條、2008奧運金條等都屬於紀念性特製金條。普制投資金條和普制金幣主要區別是規格上的不同,典型的普制金幣通常有四種型號:1盎司、1/2盎司、1/4盎司和1/10盎司,規格普遍較小,但是也有1公斤、10盎司、2盎司和1/20盎司的金幣;而金條的規格相對於金幣而言則偏大。
目前我國黃金投資者在選擇金條、金幣投資時往往會出現認識上的偏差。認為只要是金條、金幣應該都是一樣的價格、一樣的品質、一樣的投資功能,而其實不然。
就定價機制而言,紀念性金條、金幣價格出售價格基本固定,但已經包含了較高的溢價,通常相對於國際金原料溢價10%以上。不建議沒有收藏意識或沒有收藏知識的普通投資者購買,購買這類金條、金幣就好像購買紀念郵票一樣,試問您是這類收藏愛好者嗎。其次,這類金條、金幣的流通性較差,一旦購買後要以理想的價位變現很難。普通金商只把它們當作金原料來進行回購,扣除相關的費用後,回購價格通常低於當時的金原料價格,一般投資者很難實現投資收益。這種金條、金幣適合收藏人群,且至少適合收藏時間在3年以上的人群,想通過投資者這類金條、金幣進行中短期波段買賣是不合適的。對於大多投資者而言,投資實物黃金的首選應該是投資性金條、金幣,它們相對國際金原料溢價較低,且價格隨同國際金價隨時變動。
但是,不同金商發行的投資性金條其交易成本、流動性也存在不小差距,特別在我國尚顯混沌的黃金市場更是如此。同一品種的投資性金條,有的每克來回交易成本三五元,有的高達十幾元。此外,流通性也應該是投資者需要考慮的問題,有的金條在金商鋪面進行銷售與回購,有的金條則通過銀行進行銷售與回購,有的金條會設置其它的回購條件,比如只在特定日期進行回購,進而使得其流通功能受限。而金條、金幣本身的品質也是投資者需要留意的問題。
C. 抗體膠體金儲存條件
1看顏色,要憑個人經驗去看,50nm左右在合適濃度下會略微一點點灰,透明度沒那麼高,其它大小的沒試過 2做個成品+標准液看效果 一般抗體濃度足夠,反映時間充分,膠體金不死金情況下還是很容易的
D. 金條一般有多重呢
其實標準的金條重量是116.64克,用投資所用的單位合算大約是3.746盎司。但是市場上並沒有統一標准來衡量一根金條有多重。
對黃金投資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在黃金交易所裡面金條的規格重量通常分為50克、30克、10克的樣子,當然也有更重的金條,其規格為100克、300克、500克,甚至有1000克的大金條。
金條注意事項
注意合理的儲存。黃金本身會與空氣氧化,這會令金條發黑。因此在存儲黃金的時候最好密封,不要拆封拿出來欣賞。應該放在密閉空間,最好是保險櫃更佳。
買投資金條最好去銀行,銀行的一般都是投資金條,而金店的一般都是加工的,投資保值的一般都是不經過加工的。加工的成本較高,因此建議直接買銀行的金條。
E. 吉林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礦山生態環境因開采遭到的破壞,根據《吉林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是指采礦權人在銀行專戶存儲,用於在其開采礦產資源的過程中,對遭到破壞的礦山生態環境進行恢復和治理的專項備用資金(以下簡稱備用金)。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采礦權人,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存儲備用金。第四條開采礦產資源,涉及水土保持、佔用徵用林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五條采礦權人可以自由選擇銀行存儲備用金。
采礦權人存儲備用金,應當與發放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銀行共同簽署協議,按照協議的約定,對該項資金進行監管和支取。
銀行出具的存儲證明是申請采礦權或者采礦權延續變更、登記的必備材料。第六條備用金的存儲標准,根據礦區面積、開采方式及其對礦山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確定(具體標准見附表)。第七條采礦權人存儲備用金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應當一次性存儲;超過100萬元的,在采礦權人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分期存儲保證書後,可以分期存儲。
分期存儲備用金的,首次存儲的數額不得低於應存儲總額的40%,其餘部分平均分為3份,按照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平均分3期存儲。第八條采礦權人轉讓采礦權的,其備用金及利息一並轉讓。備用金尚未存儲的部分,由采礦權受讓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存儲。
采礦權受讓人自獲得采礦權之日起,承擔相應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第九條采礦權人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登記手續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應存儲的備用金數額。不足部分,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存儲標准補充存儲。第十條備用金專項用於因開采礦產資源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的治理和被破壞的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條恢復治理礦山生態環境,應當按照本省規定的恢復治理標准進行。
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標准,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第十二條采礦權人恢復治理礦山生態環境,可以一次性治理,也可以分期治理。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提取相應數量的備用金,組織人力代替采礦權人,實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
(一)采礦權人聲明不進行恢復治理的;
(二)采礦權人在與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約定的時間內不實施恢復治理,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公告滿 60天仍不恢復治理的;
(三)采礦權人進行部分恢復治理後,聲明放棄繼續恢復治理的;
(四)恢復治理工程驗收不合格,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治理後仍達不到恢復治理標准,采礦權人拒絕實施恢復治理的。第十四條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人力代替采礦權人實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時,提取備用金的數額,不得大於與其代替恢復治理面積相應的備用金數額。
超過本條前款規定數額提取備用金的,采礦權人有權要求其返還超過部分的金額及其利息。第十五條采礦權人完成分期恢復治理工程或者全部恢復治理工程後.可以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恢復治理工程驗收。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人力代替采礦權人完成恢復治理工程的,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組織驗收。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工程驗收,應當在接到驗收申請或者在代為治理工程竣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第十六條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部分或者全部驗收合格之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采礦權人辦結提取剩餘部分或者全部備用金及其利息的手續。
驗收不合格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當在驗收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采礦權人驗收不合格,並責令其按照規定的治理標准繼續實施恢復治理。
提取部分備用金的,提取的數額應當是與其恢復治理的面積相應的備用金數額。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存儲標准
采礦許可證登記面積(平方米)備用金基礎標准2000以下10000元2001-500006.0(元/平方米)50001-3000005.0(元/平方米)300001-10000003.0(元/平方米)1000001以上1.5(元/平方米)
不同開采方式的影響系數露天開采地下開采開采標高差(米)影響系數采礦方法影響系數20以下1.1
空場采礦法
允許地表塌落
1.4
21-401.241-601.3不允許地表塌落1.361-801.4崩落采礦法1.581以上1.5充填采礦法1.1
備註:治理備用金應存儲的標准=采礦許可證登記面積×基礎標准×影響系數
F. 國際主要的黃金市場有哪些
1、倫敦黃金市場
倫敦黃金市場歷史悠久。其發展歷史可追溯到300多年前。1804年,倫敦取代荷蘭阿姆斯特丹成為世界黃金交易的中心,1919年倫敦金市正式成立,每天進行上午和下午的兩次黃金定價。由五大金行定出當日的黃金市場價格,該價格一直影響紐約和香港的交易。市場黃金的供應者主要是南非。1982年以前,倫敦黃金市場主要經營黃金現貨交易。l982年4月,倫敦期貨黃金市場開業。目前,倫敦仍是世界上最大的黃金市場。
倫敦黃金市場的特點之一是交易制度比較特別,因為倫敦沒有實際的交易場所,其交易是通過無形方式——各大金商的銷售聯絡網完成的。交易所會員由具有權威性的五大金商及一些公認為有資格向五大金商購買黃金的公司或商店所組成,然後再由各個加工製造商、中小商店和公司等連鎖組成。交易時由金商根據各自的買盤和賣盤,報出買價和賣價。
倫敦金市交易的特點之二是靈活性強。黃金的純度、重量等都可以選擇,若客戶要求在較遠的地區交售,金商也會報出運費及保費等,也可按客戶要求報出期貨價格。最通行的買賣倫敦金的方式是客戶可無須交收現金,即可買入黃金現貨,到期只需按約定利率支付即可,但此時客戶不能獲取實物黃金。這種黃金買賣方式,只是在會計賬上進行數字游戲,直到客戶進行了相反的操作平倉為止。
倫敦黃金市場交收的標准金成色為99.5%,重量為400盎司。
倫敦黃金市場特殊的交易體系也有若干不足。
首先,由於各個金商報的價格都是實價,有時市場黃金價格比較混亂,連金商也不知道哪個價位的金價是合理的,只好停止報價,倫敦金的買賣便會停止;
其二,倫敦市場的客戶絕對保密,因此缺乏有效的黃金交易頭寸的統計。
2、蘇黎世黃金市場
蘇黎世黃金市場,在二戰後趁倫敦黃金市場兩次停業發展而起,蘇黎世市場的金價和倫敦市場的金價一樣受到國際市場的重視。
蘇黎世黃金市場沒有正式組織結構,而是由瑞士三大銀行:瑞士銀行、瑞士信貸銀行和瑞士聯合銀行負責清算結賬,三大銀行不僅為客戶代行交易,而且黃金交易也是這三家銀行本身的主要業務。蘇黎世黃金總庫(ZurichGoldPool)建立在瑞士三大銀行非正式協商的基礎上,不受政府管轄,作為交易商的聯合體與清算系統混合體在市場上起中介作用。
由於瑞士特殊的銀行體系和輔助性的黃金交易服務體系,為黃金買賣提供了一個既自由又保密的環境,加上瑞士與南非也有優惠協議,獲得了80%的南非金,以及前蘇聯的黃金也聚集於此,使得瑞士不僅是世界上新增黃金的最大中轉站,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黃金的存儲中心。蘇黎世黃金市場在國際黃金市場的地位僅次於倫敦。
蘇黎世黃金市場無金價定盤制度,在每個交易日的任一特定時間,根據供需狀況議定當日交易金價,這一價格為蘇黎世黃金官價。全日金價在此基礎上波動而無漲停板限制。標准金為400盎司的99.5%純金。
3、美國黃金市場
紐約和芝加哥黃金市場是20世紀70年代中期發展起來的,主要原因是1977年後,美元貶值,美國人(主要是以法人團體為主)為了套期保值和投資增值獲利,使得黃金期貨迅速發展起來。
目前紐約商品交易所(COMEX)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IMM)不僅是美國黃金期貨交易的中心,也是世界最大的黃金期貨交易中心。兩大交易所對黃金現貨市場的金價影響很大。
以紐約商品交易所(COMEX)為例,該交易所本身並不參加期貨的買賣,僅僅為交易者提供一個場所和設施,並制定一些法規,保證交易雙方在公平和合理的前提下交易。該所對進行現貨和期貨交易的黃金的重量、成色、形狀、價格波動的上下限、交易日期、交易時間等都有極為詳盡和復雜的描述。
而且,因為美國財政部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也在紐約拍賣黃金,紐約黃金市場已成為世界上交易量最大和最活躍的期金市場,美國黃金市場以做黃金期貨交易為主,其所簽訂的期貨合約可長達23個月,黃金市場每宗交易量為100盎司,交易標的為99.5%的純金,報價是美元。
4、香港黃金市場
香港黃金市場已有90多年的歷史,其形成以香港金銀貿易場的成立為標志。1974年,香港政府撤消了對黃金進出口的管制,此後香港金市發展極快。由於香港黃金市場在時差上剛好填補了紐約、芝加哥市場收市和倫敦開市前的空擋,可以連貫亞、歐、美時間形成完整的世界黃金市場。其優越的地理條件引起了歐洲金商的注意,倫敦五大金商、瑞士三大銀行等紛紛進港設立分公司。他們將在倫敦交收的黃金買賣活動帶到香港,逐漸形成了一個無形的當地「倫敦黃金市場」,促使香港成為世界主要的黃金市場之一
目前香港有三個黃金市場:
其一是以華資金商占優勢,有固定買賣場所,黃金以港元/兩定價,交收標准金成色為99%,主要交易的黃金規格為5個司馬兩為一條的99標准金條,目前仍然採用公開叫價、手勢成交的傳統現貨交易方式,沒有電腦網路反映實時行情的金銀業貿易場;
其二是由外資金商組成在倫敦交收的黃金市場,同倫敦金市密切聯系,沒有固定交易場所,一般稱之為「本地倫敦金市場」;
其三是黃金期貨市場,是一個正規的市場。其性質與美國的紐約和芝加哥的商品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性質是一樣的。交投方式正規,制度也比較健全,可彌補金銀貿易場的不足。
5、東京黃金市場
東京黃金市場於1982年成立,是日本政府正式批準的唯一黃金期貨市場。會員絕大多數為日本的公司。黃金市場以每克日元叫價,交收標准金成色為99.99%,重量為1公斤,每宗交易合約為1000克。
6、新加坡黃金所
新加坡黃金所成立於1978年11月,目前時常經營黃金現貨和2、4、6、8、10個月的5種期貨合約,標准金為100盎司的99.99%純金,設有停板限制。
G. 保監會注冊資本金存儲規定
第一節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內控制度健全;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2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
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四)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二節變更和終止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二)變更組織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實施方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
(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經營場所變更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一)變更名稱的;
(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
(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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