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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訪問

發布時間: 2022-10-20 18:41:59

㈠ 為什麼中國貿易代表定期訪問其他國家

你問的是為什麼中國貿易代表團要到世界各地訪問 ?
因為主要是為了發展國內的經濟,可以學習別人的一些技術,然後把中國的技術介紹出去 。
光是選擇發展並不能立即追上他人的腳步,在發展的過程中利用自己產品帶來的利潤去換取他國的技術,越是貿易活絡的地區獲取技術的難度也就相對更低。在歷史上凡是貿易發達的地方技術進步就快,因為商人利用貿易路線將世界其他地方的新思想和技術傳播到其他地方,會啟發其他地方的技術進步,所以掌控貿易路線不僅有經濟價值,更有國家發展戰略上的重要意義。

㈡ 近代日本第一艘官方訪華貿易船名字叫什麼

1862 年近代日本第一艘官方訪華貿易船「千歲丸」訪問上海。

1853年(嘉永六年)的「黑船來航」及次年簽訂的《日美親善條約》正式結束了日本長達兩個多世紀的鎖國狀態,幕府逐漸把對外貿易作為富國強兵的基礎來考量,而近鄰中國無疑是主要貿易對象,這也促使幕末競相出現對清策論。「老中」板倉勝靜的顧問、經世家山田方谷於1859年(安政六年)提出的「海外經略論」即以中國為重點,認為西洋與日本相距懸遠,清國為近鄰,應派使節和親。文久年間(1861~1864年),平野國臣(1828~1864年)倡「尊攘英斷論」、真木和泉守倡「滿清經略論」、森 信倡「征清、滿韓經略論」,一時間形成對清策論高潮。與此同時,幕府於1861年(文久元年)派遣官船「龜田丸」從俄佔黑龍江入海口駛入黑龍江流域。但正式派遣使者前往中國開展官營貿易,則是1862年至1867年(文久二年至慶應三年)間的四次使節團的上海之行。

第一次上海遣使,由「御勘定」根立助七郎及所率五十人,乘幕船「千歲丸」前往,1862年6月3日至7月1日(文久二年五月七日至六月五日)逗留上海;

第二次上海遣使,由「箱館奉行支配調役並」山口錫次郎及所率五十人,乘幕船「健順丸」前往,1864年3月28日至5月14日(元治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至四月九日)逗留上海;

第三次上海遣使,由「外國奉行支配調役」石川岩司及所率二人,乘郵船「北京號」前往,1865年4月20日至4月29日(元治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至四月五日)逗留上海;

第四次上海遣使,由「浜松藩井內河內守家來」名倉予何人及所率八人,乘英商蒸汽船「恆河號」(「Ganges」)前往,1867年2月19日至5月5日(慶應三年一月十五日至四月二日)逗留上海及南京⑤。

幕末日本之所以選擇上海作為與中國首先通使經商地點,一來因為上海是中國經濟發達的長江中下游的出海口,為進行貿易的恰當場所;二來上海是中國第一批對西方列強開放的口岸,透過這個頗富國際色彩的窗口,可以窺見西方文明的端倪,並獲得與西方列強打交道的經驗;三來上海處在清軍與太平軍作戰的前線,亟欲了解這場戰事的日本人當然也樂於抵達上海這一近距離觀察點。而幕末日本的第一次上海遣使,在這幾個方面都有所創獲,可以視作近代日本直接觀察晚清社會及中國與西方關系的開端。

㈢ 世界禮貌禮儀

(一)基本要求
國際交往中的基本要求即基本禮儀包括五方面的內容: 1、講究儀表與衣帽整潔,面、手、衣、履要潔凈。男子的頭發、胡須不宜過長,應修剪整齊。指甲要經常修剪,一般與指尖等長,不留污垢,保持手部清潔,若手部有疾症或疤痕要戴手套。衣著要整潔筆挺,不能有褶皺,鈕扣均應整齊,褲扣不能在室外或公共場合整理。襯衣一般為白色、硬領,袖與下擺不長於外套,且放入褲內。要按交際場所或交際需要著裝,禮服、領帶或領花應結好,佩帶端正,並備潔凈手絹與梳子。皮鞋應擦亮。不得在人前做不雅的小動作,如刷牙、挖鼻孔、掏耳朵、剪指甲、搔癢等等。 2、舉止大方得體、態度和藹端莊,精神飽滿自然,言行檢點。站、坐、走都要符合常規,略嚴肅些,因為任何失禮或不合禮儀的言行都會被視為有失體面。 3、說話客氣,注意身份。說話時神情衿持和藹,面帶微笑,對萍水相逢之人不要輕易開口,應在有人介紹後方可交談,隨便與人攀談也被視為有失體面。 4、遵守公共秩序,不打攪、影響別人,尊重別人。不隨意指責別人,不給別人造成麻煩或不便。發議論與指責別人會被認為缺乏教養。 5、守約遵時。與人約會不能有失約,不能超時。失約超時是很不禮貌的行為。承諾別人的事情不能遺忘,必須講「信用」,按時做好。失信或失約有損自己的人格,是很丟面子的事情。
(二)禮貌用語
禮貌用語是禮儀的表現形式,能傳達愛心與禮節,使說話人更被人敬重。現在,我國正在提倡的禮貌用語十個字:「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在國際交往中,使用頻率極高的有其中八個字禮儀語言: 1、「請」。幾乎任何需要麻煩他人的事情,都應該說「請」。例如,如果你有疑難需人指點,你應向他人說:「我想請教一個問題」;在另一種情況下,你可以說:「請順便幫我發一封信好嗎?」在商店裡買東西,你應當對營業員說:「請拿這枝筆給我看看」;你要問路,一定要以「請問」開頭。「請」也是人際交往中尊重對方的禮節用語。當你開門迎接來賓時應說:「請進」。客人走進房間應示意「請坐」。客人坐定後應說:「請問,你喜歡喝點什麼飲料?」飲料備好後應對客人說:「請飲用。」 2、「謝謝」。西方通行的禮節是:只要別人為你做了什麼,都應該說聲「謝謝」,包括家人或關系親密的朋友。行走時別人為你讓路,必須說:「謝謝」。在商店裡買東西,要對售貨員說:「謝謝」。在某些特定交往場合,常常是交往的雙方都互說「謝謝」。當你對別人說「謝謝」兩個字時,就意味著你已充分認識到別人為你提供的幫助。而忽略這一點,則是非常失禮的行為。 3、「對不起」。西方人的習慣是:凡是不小心妨礙或干擾了別人,都要說「對不起」。如在公共場所無意中碰了人,就要說「對不起」;當你需要打斷別人的談話時應該說:「對不起,請允許我打斷一下好嗎?」與別人共用餐時,無意中咳嗽一聲或打個飽嗝,要說聲「對不起」;與客人一起聚會時,臨時需要離座一下,也應說:「對不起」。否則別人會認為此人缺乏教養。 4、「再見」。「再見」不僅是同事、家人之間相互告辭時的禮貌用語,在西方社會也是陌生人之間接觸後互相告辭時的禮貌用語。最常見的情況是在商店裡,售貨員與顧客交易後,相互說「再見」。乘坐計程車,司機與乘客結帳後,也相互說「再見」,這是很平常的禮節。
(三)尊重隱私
西方國家很尊重每個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個人私生活不受他人干擾、窺視的權益。在國際交往中,尊重隱私也是重要的規范。 1、尊重隱私,要堅持以個人為交往對象的禮儀原則。如:你給一家人中的某個人幫了忙或送了一份禮物,這行為本身也僅是對某個人而方才有意義,除受惠人會表示感謝,其他家人一般不會因此而致謝,這是很正常的。 2、尊重隱私,不能侵犯屬於個人的空間與領域。一家人同住一棟房子里,各自的房間便是各個成員自己的天地,不敲門,不經允許,便不能突然闖入。拜訪他人家庭、前往他人家庭、前往他人辦公室洽談,都須預先約定。 3、尊重隱私,在交談中應迴避涉及個人隱私的任何話題。具體來說,就是要做到「五不問」:一不問年齡;二不問婚否;三不問去向;四不問收入;五不問地址。
(四)女士第一
「Ladies first」即女士第一或女士優先,這是國際禮儀中很重要的原則。女士優先的核心是要求男士在任何場合、任何情況下,都要從行動上從各個方面尊重、照顧、幫助、保護婦女。在社交場合遵從女士第一的原則,可以顯示男子氣質與紳士風度。 男女同行時,男應走靠外的一側。不能並行時,男士應讓女士先行一步。但在開門、下車、上樓或進無人領路的場所、遇到障礙和危險時,男士就走在女士前面。 乘坐計程車或其他轎車時,應讓女士先上車;下車一般是男士先下,然後照顧女士下車。 在門口、樓梯口、電梯口及通道走廊遇到女士,男士應側身站立一旁,讓其先行。在需要開門的場合,男士應為女士開門。 在社交聚會場合,男士看到女士進門,應起身以示禮貌;當客人見到男女主人時,應先與女主人打招呼。 就餐時,進入餐廳入座的順序是,侍者引道,女士隨後,男士「壓陣」。一旦坐下,女士就不必再起身與別人打招呼,而男士則需起身與他人打招呼。點菜時,應先把菜單遞給女士。 女士在接受男士的禮讓時,不能過分靦腆與羞怯,應面帶笑容道謝。
(五)不卑不亢
國際交往中人與人、國家與國家之間應是平等的關系,中國人與外國人交往時不卑不亢,這也是國際禮儀的重要原則。國際禮儀中的不卑不亢原則,最要緊的是保持人格平等,因為「卑」和「亢」都是置對方或置自身不平等位置上的交往態度。「卑」有損自身人格甚至國格;「亢」則顯得虛張聲勢,也有傷對方的自尊。要做到「不卑不亢」,應注意: 1、不能對對方有金錢與物質利益上的希望和企圖。「心底無私天地寬」,只要把握住這一點,雙方的人格就是平等的了。我方無所企求而心地坦然,對方無需戒備則輕松自如,這樣的交往自然分不出尊卑。如果一味希望對方擔保子女出國或獲得其他物質上的好處等,就很難堅持此項原則。 2、要有為國家和民族爭氣的精神。這種精神在涉外談判中尤為重要。如:我國一代表團出訪某國談判合資項目,對方以其設備先進優勢,向我方漫天要價,談判一度陷入僵局。後來,我方領導在一次聚會演講時若有所指地說:「中國是個文明古國,我們的祖先早在1000多年前,就將四大發明的生產技術無條件地貢獻給了人類,而他們的後代子孫從未埋怨過他們不要專利是愚蠢的。相反,卻盛贊祖先為推進世界科學技術的進步作出了傑出的貢獻。現在,中國在與各國的經濟合作中,並不要求各國無條件地讓出專利權,只要價格合理,我們一個錢也不少給。」這篇不卑不亢的精彩演講,博得與會者的贊譽,促使對方在以後的談判中自願降低專利費,雙方很快達成協議。 3、實事求是,不過謙,不說過頭話。以宴請為例,中國人請客,即使是相當豐盛的一桌,主人也會對客人說:「今天沒什麼特別的菜好招待,請隨便吃點。」西方人則相反,不管飯菜質量如何,主人都要自我誇贊:「這是本地最好的飯店」,「這是我的拿手好菜」,目的在於表示誠意。同樣,中國人到別人家做客都客氣有餘,主要問客人是否再添點飯,客人說不用不用,實際上也許並未吃飽。西方人作為賓客赴宴,說不吃不喝時則是真的,絕不客氣。所以,在國際交往中,客氣與謙虛都不能過分。
(六)入鄉隨俗
入鄉隨俗,是國際交往中一條很重要的禮儀原則。出國或在國內接觸外賓,都要遵循他們的風俗習慣與禮節,以縮小交往時出現的文化差距與減少相互間的觀念沖突。因此,每到一個國家或接待來自某一國的客人,都要事先了解該國的禮俗,即使相當熟悉的友人,也應注意基本禮儀。因為不同國家的社會制度不異,文化習俗有別,思維方式與理解角度也往往差別較大,在交往中應相互尊重,謹慎從事,不能不拘小節或超過限度。如美國人有三大忌:一是忌有人問他的年齡;二是忌問他所買東西的價錢;三是忌在見面時說:「你長胖了。」這是因為:前兩忌都是個人私事,不喜歡他人干涉,後一忌是美國有「瘦富胖窮」的觀念。

㈣ 國際貿易要怎麼申請網路專線

一般企業申請互聯網網路專線需與運營商客戶經理聯系辦理。如您需申請企業互聯網網路專線,建議您可聯系當地聯通客戶經理咨詢。

㈤ 大陸居民去台灣進行商務訪問,要什麼手續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九四0一一五0五五號令發布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九五0九一一八八四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歷史條文)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70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1、14~18、20~24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六月五日生效

第一條 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

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台從事商務活動:

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商務活動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商務訪問。

二、商務考察。

三、商務會議。

四、演講。

五、商務研習(含受訓)。

六、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

七、參加商展。

八、參觀商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邀請單位,指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

一、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公司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營運資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

三、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采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務業在台辦事處,不受采購實績限制。

四、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第六條 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其每年邀請人數如下:

一、邀請單位為年度營業額不逾新台幣三千萬元之本國企業、新設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五人次。

二、邀請單位為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或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次。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其認定原則,由經濟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受訓者,以受雇於本國企業或僑外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之投資事業所聘僱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

第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其在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接受酬勞或直接銷售之活動。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自由港區事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以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為限。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活動區域以自由貿易港區為限。但自機場、港口往返自由貿易港區之交通、非在自由貿易港區之食宿、假日旅行活動,不在此限。

第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來台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

四、邀請函或商務活動相關證明文件。

五、保證書。

六、邀請單位最近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認許〈認許事項變更〉表或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報備事項變更〉表影本。

七、邀請單位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采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但邀請單位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台辦事處者,得免附。

八、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應檢具該契約書影本。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申請人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親持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並備具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同條各款所定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邀請單位於預定行程十個工作日前代為申請:

一、初次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

二、初次申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三、在台期間,曾違反相關規定或有不良紀錄。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於預定行程七個工作日前代為申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緊急情況之商務活動需要者,並得於預定行程五個工作日前代申請:

一、曾經依本辦法申請許可來台從事商務活動。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初次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之停留期間在十四日以內,或在第三地區有工作且自第三地區初次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其停留期間在十四日以內。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資格、計畫書及來台活動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所檢具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第十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三個月。但大陸地區人民須經常來台從事商務活動,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至三年。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其邀請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至三年:

一、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二、本國企業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三、受邀人為旅居海外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其有效期間,自原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個月。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檢附原邀請單位同意函及行程表,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三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可多次入出境。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者,由主管機關發給入出境許可證,送在台灣地區之邀請單位轉交申請人。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者,由主管機關發給入出境許可證,送在台灣地區之邀請單位代為領取後轉交申請人或送原核轉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

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者,邀請單位應檢具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毀損證件或遺失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其停留期間如下:

一、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一個月。

二、從事商務研習或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第十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在台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有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酌予延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前項情形,應檢具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對於延期之申請,得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第十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因商務活動需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台。

前項陪同來台眷屬,不計入第六條第一項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之限制數額內。

第十九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來台日期或行程如有變更,邀請單位應於申請人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大陸地區人民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入境時應持有效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時,應將所持之有效大陸地區護照、往來台灣通行證、前條回程機(船)票、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投保人身保險文件或相關文件交付查驗。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邀請單位為法人,並於入境申請時表明願負擔第二十四條之責任時,亦得擔任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之保證書,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台之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予以保證。

第二十四條 邀請單位及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確系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申請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台行程之告知。

三、申請人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前條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更換保證人,屆期不換保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邀請單位或前條保證人未能履行第一項所定責任者,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案或擔任保證人。

第二十五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第二十六條 邀請單位對於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活動期間,應依計畫負責接待及安排與其商務領域相符之活動;安排商務活動以外之參訪行程,應取得受訪單位之同意。

大陸地區人民應邀來台從事商務活動期間,應辦妥人身保險,並留存其保險契約影本備查。

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得隨時會同相關機關進行訪視、隨團或其他查核行為。

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應依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提出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活動報告。

邀請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接待、安排活動、留存受邀人之保險契約或拒絕、妨礙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第三項所定訪視、隨團、查核行為,或未依限期提出前項所定報告,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視其情節,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停留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二、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三、未取得我國專業證照,擔任依法令規定應由取得我國專業證照者始得擔任之職務。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情事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載明查處意見後移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對台灣地區政治、社會、經濟有不利影響。

三、在台灣地區外涉嫌犯罪或有犯罪紀錄。

四、參加暴力、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五、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曾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七、曾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八、邀請單位曾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

九、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至五年;有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不予許可、廢止許可或不予受理時,得不附理由。

第二十九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之原因消失者,應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內出境,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注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其眷屬亦同。

第三十條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函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人有前項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本人及邀請單位之其他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 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函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邀請單位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其眷屬,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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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外貿-采購商來我司(貿易公司)訪問,一般我們需要問關於采購商公司問哪些問題我們需要准什麼

客戶來當然是問要購買的產品的情況啦 產品質量,交期,付款方式,價錢當然是最重要的。。貿易公司么 你要強調你們的服務,對質量的把關等

㈦ 老外到中國訪問怎麼簽證,外國人商務簽怎麼辦

首先先說一下什麼是商務簽證,商務簽證是指有關人員因公務或者個人原因去目的地國家從事投資、貿易、會議、展覽、勞務等方面事務所進行的實地考察或者洽談。這類人員進入目的地國家事需持商務訪問簽證
商務簽證每次停留時間基本為30天,最多不超過90天,入境次數為1次、2次、半年多次和1年及以上多次等

辦理條件:
1、 來中國從事商業貿易活動的外國人;
2、 必須要有中國邀請單位,且做過涉外企業備案
3、 外籍人員無不良記錄、拒簽記錄等,包括在中國逾期或者過期非法停留過被公安局扣過護照

商務簽證需要哪些資料?

1、 邀請單位出具的申請簽證證件的證明函件
2、 被邀請人的相關資料:
(1) 有效護照
(2) 簽證申請表
(3) 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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