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編譯
『壹』 馬光華的簡歷
曾在共青團西藏工委、共青團拉薩市分工委、西藏公學、拉薩市幹校、拉薩市廣播站工作,
1973年9月至1978年2月,任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文教局副局長。
1978年2月至1979年3月,任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1979年3月至1981年1月,任共青團西藏自治區委員會副書記、書記。
1981年1月至1985年3月,任西藏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正廳級)。
1985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西藏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兼自治區編譯局黨組書記。
1986年12月至1993年1月,任西藏自治區編譯局黨組書記、局長(其間:1991年9月至1992年1月,在中央黨校進修),藏漢翻譯專家,
1993年1月至1996年5月,任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秘書長。
1996年5月任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3年12月經組織批准退休。
『貳』 旺堆的人物履歷
1981.09--1984.07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師范學校師范專業學習
1984.07--1990.09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中學教師
1990.09--1993.11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編譯局幹部
1993.11--1994.10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編譯局辦公室副主任(1991.07-1994.08在西藏大學藏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94.10--1996.06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行署辦公室秘書科副科長
1996.06--1996.12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委辦公室正科級秘書
1996.12--1997.06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委辦公室信息督查科副科長(正科級)
1997.06--2000.10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委副秘書長(1997.06-1998.01在西藏大學藏語言文學大專自考班學習)
2000.10--2002.07西藏自治區南木林縣委書記、人大主任(2001.09-2002.01在中央黨校進修部進修班學習)
2002.07--2004.02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發展計劃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04.02--2005.07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發改委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
2005.07--2011.06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行署副專員(2006.04-2006.09在文化部社會文化圖書館掛職任副司長)
2011.06--2013.06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委委員、行署常務副專員(2010.09-2012.07四川省工商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學習)
2013.06-- 2015.06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行署黨組書記
2015.06--林芝市委副書記、市長
『叄』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示意圖 急!!
……對待民族利益的唯一正確的態度就是予以最大限度的滿足,創造條件來排除由此引起沖突的一切可能。我們的經驗使我們堅信,只有對各個民族的利益極其關心,才能消除沖突的根源,才能消除互不信任,才能消除對某種陰謀的擔心,才能建立語言不同的人們,特別是工人農民的互相信任,沒有這種信任,無論各民族人民之間的和平關系,或者現代文明中一切珍貴事物的比較順利的發展,都是絕對不可能的。
——列寧
一、概述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國疆域內,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基本政治制度。
根據憲法第4條的規定,它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和特點:
1.民族區域自治以國家統一、領土完整為前提。民族自治地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其自治權屬於特殊的地方國家權力,與前蘇聯的加盟共和國不同,不享有脫離國家而獨立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條件下的一種地方政權形式,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行使自治權,管理本地區的和本民族的內部事務。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這也就是說,只要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人口聚居,就可以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也必須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內實行。這種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即只有聚居在一定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才能實行民族自治,不是分散居住的少數民族人口實行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與民族聚居無關的地方自治。
3.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少數民族的權利。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在承認民族差異的基礎上為了實現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權利,使之能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而建立的。少數民族作為我國人民中的一部分,享有的當家作主權利具有民族性。一方面,少數民族作為國家主人,他們在政治、經濟、特別是文化上的特殊要求應得到特別保護;另一方面,少數民族在任何時候都享有民族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所以,在少數民族傳統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自治,行使自治權是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權利的關鍵。可以說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否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也就名存實亡了。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民族區域自治法》,作為少數民族實現自治權利的基本法律;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廣泛的修改,以適應國家經濟發展和民族關系發展的需要。
(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及其意義
民族區域自治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人為解決民族問題進行多年探索的結果。早在江西蘇區時,在《關於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的決議案》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就提出了民族自決的主張;抗日戰爭時期中共在陝甘寧邊區提出了較完整的民族區域自治的主張,並在邊區建立了若干民族自治地方;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成立。解放後國家逐漸成立了各級民族自治地方,1954年憲法正式確立了這一基本政治制度。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對於解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穩定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維護少數民族權利的憲政制度。盡管我國有56個民族,但卻是一個漢族人口占絕對多數的國家,總體上說少數民族屬於一種國家弱勢群體;而另一方面,少數民族地區又構成了我國領土的主要部分,我國大部分自然資源都分布在這些地區。所以,對於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來說,如果不建立特殊的政治制度,少數民族的生存權很容易受到忽視,國家在開發自然資源時也容易侵犯少數民族人民的發展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就是要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在特定地區內對少數民族的權利作出特別保護,使國家政策和國家管理向少數民族的正當權益傾斜,以保證全國人民的共同進步。
2.保障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政治制度。少數民族地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在這些地區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在確保少數民族權利的基礎上,使少數民族在政治上同心同德共建社會主義大家庭的必要條件,維護祖國的統一。同時,從根本上說,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也是確認少數民族政治參與權的制度,這是維護民族團結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當民族利益不因國家整體利益而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才能建立和促進民族間的平等、團結和互助關系。當這種關系作為一項政治制度建立後,一切企圖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政治陰謀都不能獲得成功。
3.發展少數民族各項事業的社會制度。中華民族是一個融合了周邊少數民族而形成的一個民族共同體,中華民族文化也是吸收少數民族文化而形成的一種先進的文明。從民族經濟和文化各有特色這一點而言,少數民族的經濟、文化並非絕對落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少數民族保持經濟、文化傳統提供了可能,也在此基礎上為其發展開辟了廣闊的空間。中國和世界文明發展史證明,只有在多種文化交流、互動的過程中,文明才能快速進步,否則就會停止不前;只有在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前提下,經濟發展才是積極的、互相促進的。可以說,經濟和文化發展的前提是有比較,而比較的基礎是有相互聯系關系的主體的存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使這種比較型的進步成為可能。當然,從統計學角度看,少數民族整體經濟、文化和教育水平較漢族落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既向少數民族提供了保持自己文化特色的方式,又為他們發展經濟、文化、教育等事業提供了可選擇的手段。
二、民族自治地方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和自治權構成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這一制度的起點。
所謂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一個或幾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起來的行政區域。
從1954年憲法起,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就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個區劃等級,民族鄉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州和自治縣在蒙古族等東北少數民族聚居區按傳統叫做「盟」和「旗」。
自治區是與省和直轄市平級的行政區劃,自治州是與下設區、縣的市即較大的市平級的行政區劃,自治縣與縣平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通常按地方名稱-民族名稱-行政地位的順序組成,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就是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組成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有其他組成方式,如地方名稱與民族名稱不可分的地區,就可以將這兩個名稱合並命名,像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即是。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需符合三個法定的主要條件,即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歷史情況。其中民族關系和經濟發展是成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主要應考慮的因素,例如,民族人口比例的變化、經濟整體性程度等;而歷史情況則屬於「參酌」條件,如歷史上有關地區民族構成的變化等;此外還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其他條件,如國防和外交等關系。一個民族自治地方內有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可以酌情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或民族鄉。在所有民族自治地方內都可以包括一部分漢族或其他民族的居民區和城鎮。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區域界線劃分、名稱組成,由於涉及到民族集體的權利,所以相對於普通行政區劃,在程序上較為嚴格。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要由上級國家機關會同有關地方的國家機關和有關民族的代表(不是人大代表)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准。如自治區一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就要由國務院會同某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民族的代表協商擬定,報全國人大批准。
同樣,已有民族自治地方如有撤銷、合並等的必要,也須經過嚴格的程序: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合並;
區域界線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
確實需要撤銷、合並或者變動的,由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和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准。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類型
目前,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基本上有三種類型:
1.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等。其特點是實行區域自治的只有一個少數民族,所轄區域內一般也沒有其他少數民族自治地方。但在自治區域內也有其他少數民族,只是人數相對較少或居住較為分散,不宜再建其他自治地方。
2.以一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同時又包括一個或幾個人口較少的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如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又設有五個民族自治州、六個民族自治縣。
3.以兩個或三個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聯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就是由傣族和景頗族聯合建立起來的自治州;甘肅省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和撒拉族自治縣,是由保安族、東鄉族和撒拉族三個少數民族聯合建立的自治縣,等等。
在所有民族自治地方內,都有一定數量的漢族居民,有的自治地方內漢族居民甚至佔到人口的多數,如五大自治區內,除西藏自治區外,其他四個自治區中漢族人口都占總人口的多數。
三、民族自治機關
(一)民族自治機關的概念
民族自治機關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即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的人大及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機關的組成和工作,由當地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件規定。也就是說,自治機關的組成和工作不以有關組織法為依據,但有關的自治法規不得違背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憲法規定,我國的法制是統一的,所以,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機關即法院和檢察院都不屬於民族自治機關。
自治機關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是特定的少數民族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管理民族事務的主要工具。如果沒有自治機關,民族區域自治就無法落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在原則上,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組成和一般地方人大一樣,都由當地人民選舉產生。自治縣的人大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自治區、自治州的人大由下一級人大間接選出的代表組成。但是,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中少數民族代表應占特定的名稱和比例,即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應根據選舉法等法律規定的原則,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也就是說,常委會主任可以由實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其他民族包括漢族的公民擔任。如果主任是其他民族的公民擔任,則副主任中必須有自治民族的公民;如果主任是自治民族的公民,則副主任中仍不能排斥自治民族的公民。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由本級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與此同時,它們也要向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並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要服從國務院。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首長即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即他們必須來自於自治民族的公民,其他民族公民不能擔任,只有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才應合理配備自治民族的公民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其中不排斥漢族人員。這意味著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人員可以擔任副主席、副州長、副縣長以及廳局等機構的正副職領導人。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普通幹部和工作人員,應當合理配備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機關
盡管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檢察院不屬於自治機關,但它們在司法活動中必須為自治民族人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保障,同時也為其他民族公民的訴訟權利提供保護。這主要是指法院和檢察院都應用當地通用的語言審理和檢察案件,並合理配備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員;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法律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四、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一)自治權的性質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民族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實質。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和民族利益,都反映在自治權上,同時也根據自治權得到維護。民族自治權具有多重性,相對於其他民族來說,它是由法律確認的該民族人民整體的權利;相對於一般國家權力而言,它是特殊的地方國家權力,是民族自治機關行使的公共權力;相對於上級國家權力而言,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利。不過,就自治機關行使的自治權屬性看,它仍屬於一種公共權力,只能依法享有和行使。
(二)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在性質上是我國的地方行政區域,自治機關是一級地方國家機關,因此,它們依法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作為民族自治機關,它們又依法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制定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權依照當地民族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中自治條例只能由人大制定,在實踐中單行條例則可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2.變通或者停止執行上級規范性法律文件。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或者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請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或者停止執行。
3.使用通用的語言文字。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依照自治法規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語言文字的,可以以自治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4.培養、使用少數民族人才。自治機關根據需要,可從當地民族中培養選拔各級幹部,各種科技、經營管理人才和技術工人。在錄用工作人員時,對於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應給予適當照顧;在本地方企業、事業單位招收人員時,應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
5.組織本地方的公安部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實際情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的公安部隊。
6.有經濟和財政自主權。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自己的特點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多種所有制基本經濟制度下,鼓勵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是一級地方財政,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國統一的財政體制下,享受上級財政的照顧;其財政預算支出設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佔比例高於一般地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對開支標准、定員、定額等事項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自治區的報國務院備案,自治州和自治縣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部分,報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自治機關可根據需要,依法設立地方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合作組織。
7.有安排和管理地方經濟建設事業的自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可以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合理調整生產關系;依法管理、保護和建設本地方的森林、草原,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根據本地方情況安排地方建設項目;自主管理屬於本地方的企業、事業;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在對外經濟貿易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8.有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醫療衛生、體育等項事業的自主權,制定管理流動人口的辦法。
新修訂的民族區域自治法用幾乎1/3的篇幅規定了上級國家機關對自治地方的職責,其中主要是國家的責任。這些新增的國家和上級國家機關責任集中在經濟領域,要求它們積極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加速培養各種少數民族人才,保證生態建設所需的配套資金到位。這是國家2000年啟動「西部大開發戰略」後,對這一戰略的成功實施所提供的法律上的保障之一。
(三)自治機關的責任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上述自治權,在許多方面也是自治地方和自治機關的責任或義務。如民族區域自治法第40條規定的自主決定本地方的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葯和民族傳統醫葯的權利,同時也是自治機關的義務。自治機關在教育文化方面的責任尤其重大,負有掃除文盲、培養各少數民族專業人才、發放或從上級爭取教育財政補助、盡可能採用少數民族文字課本、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扶持少數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編譯和出版工作、加大對文化事業的投入、支持民族歷史文化書籍的收集和出版等工作、保護民族名勝古跡和珍貴文物及歷史文化遺產等、普及科技知識,等等。此外,2001年新修改的民族區域自治法還特別規定和加強了自治地方和自治機關的兩項義務:
實行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政策;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地方實際情況,制定實行計劃生育的辦法。
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壞草原和森林,嚴禁在草原或森林毀草毀林開荒。
這兩項義務的目的實際上只有一個,即保證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實行計劃生育以保證人口素質的提高,實行環保政策以保證自然資源和生活生態質量改善。為此,新修訂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刪除了原第31條,取消自治機關收購計劃外工農業產品和土特產品的權力。
此外,自治機關還負有處理好自治地方內各民族關系的責任。其中包括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幹部互相學習各自語言文字、幫助其他少數民族發展各項事業、尊重其他民族意見、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建立團結互助的民族關系等等方面的責任。
『肆』 求一篇關於西藏歷史的小論文,300-500字,主要是關於西藏的過去和現在,謝謝!
西藏各族人民作為新時代的主人共同繼承、發展和分享藏民族傳統文化,共同創造現代文明生活和文化事業,使西藏文化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與發展。西藏文化保護的事實證明,所謂的「西藏文化滅絕」論是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的。隨著中國綜合實力的不斷增強,國家對西藏文化的保護和發展工作還將繼續加強。隨著西藏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在保護西藏文化和生態環境、建設和諧西藏的進程中,西藏文化將會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
西藏和平解放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促進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投入巨大的人力、財力和物力,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多種手段,保護和弘揚藏族優秀傳統文化,大力開創和發展現代科學文化教育事業。
西藏的文物古跡得到有效保護。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區政府投入巨額資金,修復開放了1400多座寺廟。從2002年開始的西藏三大文物維修工程包括布達拉宮、羅布林卡和薩迦寺的維修,總投資為3.3億元,全部由國家財政撥付,創造了西藏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文物維修工程紀錄。從 2006年開始,中央人民政府又決定投入5.7億元,對西藏22項重點文物保護工程進行維修。2008年4月18日,西藏「十一五」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暨扎什倫布寺保護維修工程啟動儀式在日喀則扎什倫布寺隆重舉行,這標志著在西藏實施的投資最多、維修規模最大的文物保護工程全面啟動。
西藏傳統風俗習慣得到尊重和保護。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特別注意尊重和保護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目前,西藏共有1700 多座寺廟和各類宗教活動場所,僧尼4.6萬多人,各種宗教活動正常舉行。每年到拉薩朝佛的西藏信教群眾均達百萬人次以上。從2004年開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恢復藏傳佛教格西拉讓巴考學制度。2007年國家宗教事務局公布了《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中國佛教協會西藏分會是西藏藏傳佛教各教派的組織,並有藏文版會刊《西藏佛教》以及1所西藏佛學院和1所藏文印經院。為保障西藏各民族人民特別是廣大藏族人民按照自己傳統的風俗習慣生活和進行社會活動的權利,西藏自治區將「藏歷新年」、「雪頓節」等藏民族的傳統節日確定為自治區的節假日,還明文規定,不準拍攝、圍觀天葬活動,不得在天葬場所喧嘩等。
藏語文在西藏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得到廣泛應用。1959年民主改革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法規,西藏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下達的正式文件、發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在司法訴訟活動中,對藏族訴訟參與人,都使用藏語文審理案件,法律文書都使用藏文。西藏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專門開設有藏文節目頻率和頻道。2007年末,藏語頻道在全國少數民族語言電視頻道中率先實現全天24小時不間斷播出節目。在西藏出版有14種藏文雜志、10 種藏文報紙,1989年以來出版的藏文圖書有400多種。此外,藏語文學習也得到了法律保障。西藏自治區教育系統全面推行以藏語文授課為主的雙語教育體系,已經編譯出版了從小學至高中所有課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學參考資料。藏文專業術語規范化及信息技術標准化工作已取得重大進展。藏文編碼已正式通過中國國家標准和國際標准,各種藏文軟體在計算機和網路上使用。截至2007 年底,西藏上網用戶總人數已達16萬人,佔西藏人口的5.8%。
西藏傳統文化藝術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保護。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一貫重視藏民族文化藝術的繼承和發展,對民間文化開展大規模的收集和整理,使許多瀕臨失傳的文化遺產得到了搶救和發掘。1979年成立了專門機構對被稱為「世界史詩之王」的《格薩爾王傳》進行全面搶救、整理,經過20多年的努力,現已整理出版《格薩爾》100多部,總印數達400多萬冊,同時還出版了20多部漢譯本,並有多部被譯成英、日、法文出版。2007年底,西藏全區共有專業藝術表演團體28個,文化館、站203個,公共圖書館4個,博物館2個,同時還有18個縣級民間藝術團體和500多個群眾業余演出隊;全區多次舉辦大型群眾文化活動,一年一度的拉薩雪頓節、日喀則珠峰文化旅遊節和那曲恰青賽馬節等大型文化活動的內容不斷創新,成為地區性品牌文化節慶活動。西藏自治區7大類、15項、23個點入選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在文化部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中,西藏有31人榜上有名。
文獻檔案得到妥善保護,建立了時代體系完整的歷史檔案庫。工程浩大的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研究工作不斷取得進展。布達拉宮、羅布林卡、薩迦寺等所藏經卷和佛教典籍得到了很好的保護。1990年以後,藏文《中華大藏經·丹珠爾》(對勘本)、《藏漢對照西藏大藏經總目錄》等陸續整理出版,還印行藏傳佛教的儀軌、傳記、論著等經典的單行本供給寺廟,滿足僧尼和信教群眾的學修需求。2006年12月,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帶標點的佛教經籍——《大藏經》的編纂工程正式啟動。從2007年開始,西藏自治區啟動了對貝葉經的摸底調查和建檔工作,目前西藏已經登記在冊的梵文貝葉經有426部,共4300多張。
藏學研究領域取得重大進展。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就重視對西藏社會歷史文化的研究,1956年到1958年國家組織的少數民族社會歷史大調查就包括對西藏社會的調查與研究。改革開放後,我國還組建了一批藏學研究專門機構,在藏學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當前,全國有近50個機構的近3000人從事藏學研究,研究領域涵蓋了政治、經濟、歷史、文學藝術、宗教、哲學、語言文字、地理、教育以及考古、民俗、藏醫藏葯、天文歷算和生態保護、經濟可持續發展、農業、牧業等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大部分學科。2006年,中國首次頒發了藏學研究領域第一個國家級獎項——「珠峰獎」,這標志著中國藏學事業進入了全新的發展階段。
2006年青藏鐵路建成通車,有力地促進了西藏同祖國各地經濟文化的交流,促進了西藏社會經濟的發展。隨著大量遊客乘火車進藏旅遊,一些著名的文物古跡出現承載壓力過重的問題,這進一步促使西藏各級政府更加重視、保護和發展當地獨特的生態環境和民族文化。自治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了嚴格控制參觀人數、精心設計參觀線路、科學合理疏導參觀流量的辦法以減緩這些珍貴而又脆弱的文物古跡的承載壓力。青藏鐵路使西藏人民通過旅遊可以了解外界的信息和文化,可以在繼承民族文化的基礎上發揚自己的文化,同時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海外人士積極投身到西藏文化保護中。
『伍』 寧夏,貴州,澳門,西藏有多少個市縣
1.西藏自治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一覽
全自治區轄:1個地級市、6個地區;1個市轄區、1個縣級市、71個縣。
拉薩市 轄1個市轄區、7個縣
城關區
林周縣(甘丹曲果鎮)
達孜縣(德慶鎮)
尼木縣(塔榮鎮)
當雄縣(當曲卡鎮)
曲水縣(曲水鎮)
墨竹工卡縣(工卡鎮)
堆龍德慶縣(東嘎鎮)
那曲地區 轄10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那曲縣
那曲縣(那曲鎮)
嘉黎縣(阿扎鎮)
申扎縣(申扎鎮)
巴青縣(拉西鎮)
聶榮縣(聶榮鎮)
尼瑪縣(尼瑪鎮)
比如縣(比如鎮)
索 縣(亞拉鎮)
班戈縣(普保鎮)
安多縣(帕那鎮)
昌都地區 轄11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昌都縣
昌都縣(城關鎮)
芒康縣(嘎托鎮)
貢覺縣(莫洛鎮)
八宿縣(白瑪鎮)
左貢縣(旺達鎮)
邊壩縣(草卡鎮)
洛隆縣(孜托鎮)
江達縣(江達鎮)
類烏齊縣(桑多鎮)
丁青縣(丁青鎮)
察雅縣(煙多鎮)
山南地區 轄12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乃東縣
乃東縣(澤當鎮)
瓊結縣(瓊結鎮)
措美縣(措美鎮)
加查縣(安繞鎮)
貢嘎縣(吉雄鎮)
洛扎縣(洛扎鎮)
曲松縣(曲松鎮)
桑日縣(桑日鎮)
扎囊縣(扎塘鎮)
錯那縣(錯那鎮)
隆子縣(隆子鎮)
浪卡子縣(浪卡子鎮)
日喀則地區 轄1個縣級市、17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日喀則市
日喀則市
定結縣(江嘎鎮)
薩迦縣(薩迦鎮)
江孜縣(江孜鎮)
拉孜縣(曲下鎮)
定日縣(協格爾鎮)
康馬縣(康馬鎮)
聶拉木縣(聶拉木鎮)
吉隆縣(宗嘎鎮)
亞東縣(下司馬鎮)
謝通門縣(卡嘎鎮)
昂仁縣(卡嘎鄉)
崗巴縣(崗巴鎮)
仲巴縣(拉讓鄉)
薩嘎縣(加加鎮)
仁布縣(德吉林鎮)
白朗縣(洛江鎮)
南木林縣(南木林鎮)
阿里地區 轄7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噶爾縣
噶爾縣(獅泉河鎮)
措勤縣(措勤鎮)
普蘭縣(普蘭鎮)
革吉縣(革吉鎮)
日土縣(日土鎮)
札達縣(托林鎮)
改則縣(改則鎮)
林芝地區 轄7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林芝縣
林芝縣(八一鎮)
墨脫縣(墨脫鎮)
朗 縣(朗鎮)
米林縣(米林鎮)
察隅縣(竹瓦根鎮)
波密縣(扎木鎮)
工布江達縣(工布江達鎮)
2.貴州省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一覽
貴 陽 市 烏當區 南明區 雲岩區 花溪區 白雲區 小河區 清鎮市 開陽縣 息烽縣 修文縣
六盤水市 鍾山區 六枝特區 水城縣 盤 縣
遵 義 市 紅花崗區 匯川區 赤水市 仁懷市 遵義縣 桐梓縣 綏陽縣 正安縣 鳳岡縣
湄潭縣 余慶縣 習水縣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安 順 市 西秀區 平壩縣 普定縣 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
銅仁地區 銅仁市 江口縣 石阡縣 思南縣 德江縣 玉屏侗族自治縣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 松桃苗族自治縣 萬山特區
畢節地區 畢節市 大方縣 黔西縣 金沙縣 織金縣 納雍縣 赫章縣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
黔西南州 興義市 興仁縣 普安縣 晴隆縣 貞豐縣 望謨縣 冊亨縣 安龍縣
黔東南州 凱里市 黃平縣 施秉縣 三穗縣 鎮遠縣 岑鞏縣 天柱縣 錦屏縣 劍河縣 台江縣
黎平縣 榕江縣 從江縣 雷山縣 麻江縣 丹寨縣
黔 南 州 都勻市 福泉市 荔波縣 貴定縣 甕安縣 獨山縣 平塘縣 羅甸縣 長順縣 龍里縣
惠水縣 三都水族自治縣
3.寧夏回族自治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簡表
銀川市 9555 km2 138 萬人 轄3個市轄區 2個縣
代管1個縣級市 興慶區 金鳳區 西夏區 永寧縣 賀蘭縣
靈武市
石嘴山市 5213 km2 73 萬人 轄2個市轄區 1個縣 大武口區 惠農區 平羅縣
吳忠市 20395 km2110 萬人 轄1個市轄區 2個縣 代管1個縣級市
利通區 鹽池縣 同心縣 青銅峽市
固原市 14413 km2 151 萬人 轄1個市轄區 4個縣
原州區 西吉縣 隆德縣 涇源縣 彭陽縣
中衛市 16824 km2 102 萬人 轄1個市轄區 2個縣
沙坡頭區 中寧縣 海原縣
4.澳門地區
包括澳門半島與凼仔、路環兩個離島,行政事務均直接由澳門政府管轄,僅設澳門市政廳和海島市政
廳分別管理半島和離島的市政事務。半島又分為5 個區,亦無區行政管理機關,只是地域上的劃分,
各區以區內主要教堂命名(它們實際上是原來天主教會的堂區)。
【澳門半島】半島開發最早,分布著澳門的市區,是澳門地區行政、經濟、交通、文化中心的所在,
絕大部分人口和工商業均集中於此。半島形如一長靴,東北一西南走向,僅東北端以寬約2 4 0 米的
陸地與珠海市相連。長軸線從東北的關閘至西南的半圓形地(媽閣嘴)長約4 公里,西北—東南走向
的短軸線則從沙梨頭海邊至新口岸最新填海地區東南角長約2 .5 公里。西側的狹窄河道是內港,沿
岸有2 0 多個碼頭,主要是貨運及內河客運;東側面向球江口的是外港,主要是港澳碼頭。南面有兩
座跨海大橋(通向凼仔),一長2 5 7 0 米,1 9 7 4 年通車;另一長約4 4 0 0 米,1 9 9 4 年通
車。
半島內分5區:
花地瑪堂區位於半島北部,面積最大(2 .7 平方公里,佔半島4 0 .3 %),人口最多(1 2 .6
萬人,佔半島3 6 .8 %)。包括青洲、台山、馬場、黑沙環、望廈、筷子基等地,大部分土地均為
填海所得,目前仍在繼續進行大規模的填海拓地工程。南面以美副將大馬路與聖安多尼堂區和望德堂
區相鄰,北面與珠海市的拱北接壤。本區過去一直是澳門未有怎麼開發的郊區,以農牧業為主,平民
房屋也集中於此。六、七十年代以後,澳門經濟起飛,本區也迅速發展成為新興工業區,主要行業有
紡織、制衣、塑膠、玩具、皮革、電子、電力等。據1 9 8 9 年編譯,全澳4 1 %的工業場所均集中
於此區。本區北按珠海,也成為來往澳門與內地陸路交通的主要通道。由於工業集中、交通繁忙、人
口稠密、市政設施不配套,本區環境問題也相當嚴重。
聖安多尼堂區(花王堂區)在半島西部,北接花地瑪堂區,南連大堂區,東鄰望德堂區,西臨內港。
面積1 .1 平方公里(佔半島1 6 .4 %),人口僅次於花地瑪堂區(接近1 0 .9 萬人,佔半島3
1 .7 %),人口密度則為全澳之冠,每平方公里高達9 8 7 7 6 人。包括沙崗、新橋、沙梨頭等地
,著名的大三巴牌坊、大炮台、白鴿巢公園均在此區內。本區是澳門主要商住區和傳統工業區,但工
業場所混雜於商住區內。1 9 8 9 年本區工業場所佔全澳3 6 %,僅次於花地瑪堂區,但是企業規模
較小、工藝及設備比較落後。主要行業有造船、機器製造、食品加工、紡織、制衣等。
望德堂區位於半島中部偏東,被花地瑪堂區、聖安多尼堂區和大堂區包圍,包括荷蘭園、塔石和東望
洋山。面積最小,只有0 .6 平方公里(僅佔半島9 %),而且約有1 /3 面積為東望洋山所佔。人
口約3 .26萬,人口密度僅次於聖安多尼堂區,居全澳第二位,每平方公里達5 4 3 7 0 人。本區南
部主要為商住區,中部為人般居住區,北部和東部是較高級住宅區,矗立著一些高層大廈。很少工業
場所分布在本區,1 9 8 9 年僅佔全澳3 %。
大堂區主要位於半島東南部,但有一狹長地帶沿新馬路和草堆街之間延伸至半島西岸。面積僅次於花
地瑪堂區,達1 .4 平方公里(佔半島約2 1 %)。人口則為各區中最少的,僅約2 .9 萬人,所以
人口密度也為5 個區中最小的,每平方公里只有2 0 8 8 1 人。大部分土地也為填海所得。本區是澳
門地區的經濟中心。東部是澳門歷史最久、今天仍是最熱鬧繁榮的商業區,包括新馬路、營地大街、
草堆街、十月初五街等。中南部是近一、二十年來迅速崛起的南灣中心商業區,澳門過去只是一個小
城市,商業區不大而且分散,金融業也不發達,中心商業區沒有形成。隨著十多年來澳門經濟的持續
發展,在新馬路東段、殷皇子大馬路及與它們相交的南灣街一帶,矗立起十多座高層商業大廳,全澳
2 0 多家銀行大多數的總行或總辦事處都設在這里。在商業大廳內辦公的有各種各樣的商業機構、外
貿公司、保險公司、建築公司、律師樓、會計師樓等等。這個地區成了全澳金融、商業的心臟地帶,
一個現代都市的中心商業區在此形成。本區東部是大片填海而成的土地,是發展中的新興高級商住區
,潛力甚大。東端是港澳碼頭。高級酒店也多集中於本區。
風順堂區(聖老楞佐堂區)位於半島西南段,三面環水,北鄰大堂區。面積只有0 .9 平方公里(占
半島1 3 .4 %),人口4 .5 6 萬,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 0 9 0 4 人。本區是澳門開發最早的地
區之一。北面沿新馬路及其南側街道是與大堂區相連的繁榮商業區的一部分。東岸是貨運碼頭帶,南
段有澳門最大的集裝箱碼頭。往內是作為舊海岸的河邊新街,過去一直是漁船主要停泊地,因此魚欄
、海產品、船具和漁具供應店不少。再往內直至下環街之間是澳門第一批填海區之一,是個古老的工
商業與居住混雜區。南部是西望洋山和媽閣山,風光優美,山坡建有不少風格各異的別墅,是澳門的
高級住宅區。東岸瀕臨南灣和西灣,堤岸是榕蔭大道,向來是遊人的好去處。南灣正在進行大規模填
海圍湖工程,建成後是個旅遊區和高級商住區。東北部是澳督府、政府合署、市政廳等政府首腦機構
所在地,可以說是澳門的行政中心。
【離島】與半島相比,離島過去十分落後,人口稀少,只有一些農村和鄉鎮。以漁農業為主,工業只
有幾家炮竹廠和石礦場,幾乎沒有什麼商業,只有供村民購買日常用品的小雜貨店。這種落後狀況之
所以長期保持、主要原因之一是與市區交通聯系十分不便,只靠小汽船來往,要花半小時到1 小時才
能到達。1 9 6 9 年路凼連貫公路和1 9 7 4 年澳凼大橋相繼通車後,加上7 0 年代以後澳門經濟的
迅速發展,離島的開發才進入一個新階段。
凼仔,位於澳門半島東南偏南方約2 .5 公里處,西面與珠海市的小橫琴島隔漲相距8 0 0 至1 2 0
0 米左右。東西向狹長形,形如一鯨魚,東、西有大凼山、小凼山,中部為一大片淤積及填海而成的
平地。面積4 .1 平方公里(佔澳門地區總面積2 2 .8 %),人口7 0 0 0 稍多。近年來發展較快
,澳門大學(原名東亞大學)以及凱悅酒店、新世紀酒店建於北部,北部的濠苑城和西北部的海洋花
園等高級住宅區的高層大廈已拔地而起,島的西端填海修建的國際機場於1 9 9 5 年1 1 月已建成使
用,第二澳凼大橋於1 9 9 4 年通車。所有這些都預示著凼仔即將成為澳門的一座衛星城鎮。
路環,位於凼仔之南約2 公里,有一條填海修築的路凼連貫公路相連。島西面是珠海市的大橫琴島,
相距最窄處不到3 0 0 米。島上丘陵起伏,地勢為全澳最高,平地極少,發展比較緩慢。過去以漁業
為主,有些船廠,近年在東北岸興建了發電廠和水泥廠、深水港,西北部填海拓地准備發展工業。黑
沙和竹灣兩個優良海灘泳場分別位於島的東南和南岸,隨著全澳的發展,路環島的發展也在逐步加快
。
這里有一個
行政區劃網站:http://www.xzqh.org/quhua/
不僅有詳細的中國行政區劃信息,還有好多外國國家的行政區劃信息
不知道我的回答你 滿意不?但我盡量給你搜集到了最新的資料~~
『陸』 藏文的使用地區
藏文主要在藏、川、青、甘、滇五省區和錫金、不丹、印度和巴基斯坦拉達克地區使用。藏文在藏族地區得到廣泛推廣和使用。以藏文教學的學校遍及整個藏族聚居區,全國藏文報刊有20多家,報出版藏文書籍的出版社有8家,承印藏文書報的現代化印刷廠有20多家。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2000年6月發布的《西藏文化的發展》中對藏語文在西藏的使用和發展作了全面、扼要的介紹,我們不妨摘錄於此,從中可以管窺藏文在藏族地區使用的情況。
西藏自治區是藏族聚居地區,藏族人口佔95%以上,藏語言文字是全省通用的語言文字。西藏自治區高度重視依照《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維護和保障藏族人民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先後於1987年和1988年頒布實施《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和《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細則》,將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西藏各級政府依法落實保護和發展藏民族語言文字的規定,在保障藏族人民學習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權利的同時,使藏語言文字隨著政治、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而得到不斷的發展。
藏語言文字在西藏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得到廣泛使用。1959年民主改革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法規,西藏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下達的正式文件、發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在司法訴訟活動中,對藏族訴訟參與人,都使用藏語文審理案件,法律文書都使用藏文。各單位的公章、證件、表格、信封、信箋、稿紙、標識以及機關、廠礦、學校、車站、機場、商店、賓館、影劇院、體育館的標牌和街道名稱、交通路標等均使用藏漢兩種文字。
西藏自治區的廣播電視每天藏語播出時間達20多小時。1999年10月1日西藏電視台衛視頻道開播之後,每天都播放藏語節目和藏語譯製片。電影堅持面向基層、面向農牧區,每年保證有25部新譯制的藏語電影在各地放映。藏文圖書報刊發展很快,僅1989年以來的10年間就出版藏文圖書441種,許多高質量的藏文圖書還在國內外獲獎。據統計,西藏現有藏文雜志14種,藏文報紙10種。《西藏日報》藏文版每天出版,大量稿件直接用藏語文采寫、編輯,此外還投巨資建立了計算機藏文編輯排版系統,結束了鉛字排版的歷史。《西藏科技報》和《西藏科技信息報》都創辦了藏文版,深受廣大農牧民歡迎。西藏所有文藝團體都用藏文創作節目,用藏語表演。
藏語文學習依法得到保障。西藏自治區教育系統全面推行以藏語文授課為主的雙語教育體系,已經編譯出版了從小學至高中所有課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學參考資料。
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藏語文的詞彙和語法得到不斷充實、豐富和發展。藏文專業術語規范化及信息技術標准化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藏文編碼已正式通過中國國家標准和國際標准,藏文的信息化正在走向世界。
『柒』 索朗多吉的個人簡介
索朗多吉男 藏族 1946年1月17日生 1963年6月畢業於西藏拉薩中學 高中學歷 1963年11月15日參加工作 1983年7月7日加入中共黨員 現任中國藏學出版社社長 譯審(正高)
1952.8.15—1963.6.27 在西藏拉薩小學、西藏拉薩中學讀書
(其中1959.6—1960.2 在堆龍德慶、尼木縣參加土改工作)
1963.9—1963.10 在中央民族學院讀書
1963.11—1969.11 在西藏自治區人委辦公廳編譯室工作
主要從事政府文件的翻譯
1969.11—1970.9 在西藏自治區革委會政工組工作
主要從事革委會文件的翻譯
1970.9—1986.8 在中央廣播電台民族部工作並擔任組長、副主任,主要從事廣播稿件的翻譯和審定
1986.10—1999.4 在西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秘書二處、調研處、翻譯室工作並擔任副處長、主任;1992年11月兼任西藏自治區編譯局副局長、12月任黨組成員,主要從事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的文件、會議文件和領導講話的翻譯和審定
1999.5—至今 在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中國藏學出版社工作並擔任所長、社長,中心機關黨委委員、出版社黨委副書記兼出版社支部書記
『捌』 宋梅的學術研究
宋梅教授長期從事通信、信息和集成電路方面的科研和教學工作。參加和完成科研項目二十多項,其中包括國家十二五重大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國家863項目,參加完成了多項信息產業部及其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的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標准草案的編寫制定。完成和正在進行的項目包括移動通信相關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和國家863項目,以及國際合作項目,有關未來移動通信異構網路移動性管理研究,下一代移動通信網路管理策略研究等合作項目。應用的科研成果有為西藏自治區研製的全區語音服務系統,已經安裝和運行幾年,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曾獲得郵電部科技進步二等獎,北京市優秀青年教師和國家科委頒發的重大項目成果證書等。
目前正在進行研究方向有未來移動通信、網管技術研究,通信集成電路等。近幾年編寫和編譯的書籍有《寬頻接入網路工程》,《WAP無線應用協議》,《藍牙核心技術》等,發表學術論文幾十篇。
『玖』 平措次仁的介紹
平措次仁,男,藏族,大學學歷。先後任原西藏師范學院馬列教研室主任、校黨委宣傳部副部長、政史系、藏史研究室主任、任自治區編譯局副局長、自治區政協副秘書長,1992年任西藏社會科學院院長、院黨委副書記。國家級專家。 平措次仁任改則縣委委員、常委。
『拾』 關於藏文信息化處理(藏文軟體)的任何資料
藏語言文字
(1)藏語言文字概況
藏族主要分布在西藏自治區和青海、甘肅、四川、雲南等省,人口約有459.33萬。藏語屬漢藏語系藏緬語族藏語支,是藏族的主要交際工具,與漢族和其他民族雜居或相鄰的藏族人民,也兼通漢語或其他民族語言。藏文是有一千多年歷史的文字。大約在公元七世紀左右,藏族人民創制了藏文,藏文從創制初期就廣泛應用於宗教、政治、經濟、軍事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對於藏族文化的發展和文獻的保存起了重大作用。建國以後,藏文走出寺院、私塾,進入中小學和大學,進入新聞、出版、科研等各個領域。藏文是拼音文字,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具有完整的語法理論和較強的表達能力。藏文書面語和現代口語有一定距離,但是藏文有統一的正字法,而且各個方言區又都有一套自己的語音與文字之間的讀音規律,因此不同方音的人可以用共同的書面語進行交流。
(2)藏語言文字規范標准研製和信息處理情況
30年來藏語文規范化標准化工作取得重大進展,比較突出的方面是詞典的編纂。現已陸續出版一批藏文辭書,主要有:《格西曲扎藏文辭典》、《藏文大詞典》、《藏漢口語詞典》、《漢藏對照詞彙》、《藏漢詞彙》、《藏漢詞典》等。1996年還舉辦了《全國藏文印刷字體審定會》,審定通過了22種藏文印刷字體。
藏文術語標准化工作開始起步。1995年開始,在全國術語標准委員會的指導下,按照國際上通行的規范程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著手開展《藏語文術語標准化翻譯的一般原則與方法》的研究制定工作,確定理論原則,現已完成初稿的起草任務。1996年舉辦全國藏語文術語培訓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同時加大了新詞術語的審定和統一工作的力度,先後召開了6次專家研討會,審定統一了3000餘條有關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等方面的藏文術語;已經通過審定的部分新詞術語,以活頁形式下發區內各地(市)編譯機構和區直新聞等有關單位,發送到五省區編譯系統、語委、院校和內地有關部門,以便及時交換意見,達到五省藏區內新詞術語在使用上的統一。
藏文於1984年實現了信息處理,後來又開發出與漢英兼容的藏文操作系統,實現了藏文精密照排。藏文信息技術標准化工作開始於1993年,在國際上「以我為主」地開展了信息交換用藏文編碼字元集國際標準的研製工作,並著手起草和制定國內標准。在國家有關部門的組織協調下,經過藏文專家和計算機專家、信息標准專家們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制定藏文編碼國際標准最終方案的任務,經過國際標准化組織的多道嚴格的程序和數輪投票,於1997年7月在第33屆WG2會議及SC2會議上正式獲得通過,使藏文成為我國少數民族文字中第一個具有國際標準的文字。與此同時,國家公布了《信息技術 信息交換用藏文編碼字元集 基本集》和《信息技術 藏文編碼字元集(基本集)點陣字形 第一部分:白體》兩項國家標准。1997年10月後又著手進行《藏文編碼字元集 輔助集》的研製工作。藏文軟體開發工作也於1998年列入自治區科委863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