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清演算法律
㈠ 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是:
1、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3、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4、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6、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7、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8、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法進行分配;
9、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㈡ 個人合夥清演算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個人合夥清演算法律依據如下:1、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3、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㈢ 合夥合同的終止和清算有什麼規定
您好,針對您的合夥合同的終止和清算有什麼規定問題解答如下, 合夥合同的終止和清算有哪些規定合夥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是合夥的解散,即合夥企業解散導致合同終止。根據《合夥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合夥合同定有存續期間的,則於該期間屆滿時,合夥即歸解散。但若合夥合同所定的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的,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合同。(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夥合同中約定有合夥解散事由的,當該約定事由出現時,合夥也就解散。(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系基於全體合夥人的意思而成立,當然也得基於全體合夥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論合夥合同是否定有存續期間,均可因合夥人的全體同意而解散。(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所謂合夥合同所約定的合夥目的無法實現,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夥皆有其存續目的,若其目的已達到或確定不能達到,合夥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理應解散。(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夥的清算(1)合夥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人的確定合夥合同終止後,須進行清算。合夥的清算是合夥解散,了結合夥法律關系,以消滅合夥的程序。根據《合夥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指定清算人。(2)合夥清算的內容清算人執行的清算事務包括了結進行的業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剩餘財產等。根據《合夥法》第六十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①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③清繳所欠稅款。④清理債權、債務。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⑥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3)清償順序和其他有關事項①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按約定或者規定的比例(見前述)進行分配。②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前述規定的連帶責任辦法辦理。③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④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合夥企業法》第九十條)。
㈣ 合夥清算程序步驟
法律分析:進行合夥清算的流程如下:1、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也可以指定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2、通知並公告債權人;3、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4、辦理注銷登記;5、合夥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㈤ 合夥企業如何清算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是:1、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3、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4、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㈥ 合夥企業清算財產分割的依據
法律分析: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㈦ 合夥清算的法律依據
一、正面回答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分析
合夥企業作為法律主體和營業主體的同時終結。合夥企業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後,或因為預定的存續期限已滿,或因為合夥人之間產生無法解決的糾紛,或因為合夥的目的未能達到,合夥人無意經營下去,經合夥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營業,辦理清算手續。合夥清算過程中,每個合夥人對合夥債務都負無限連帶責任,共同承擔經營盈虧。
三、合夥企業清算費用是怎麼規定的?
1、破產訴訟費用;
2、債務人相關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
3、管理費用,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
㈧ 合夥企業清算如何進行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因解散需要進行清算的,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對企業未了解的事務進行處理。確定清算人後10內需要向債權人通知,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合夥企業的清算財產清償債務後清算結束,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清算宣告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㈨ 兩人合夥可以起訴清算嗎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清算。合夥人未經合夥清算,直接起訴要求退還合夥資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九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㈩ 個人合夥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一、進行清算時,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二、清算事務:(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3)清繳所欠稅款。(4)清理債權、債務。(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三、財產清償順序:支付清算費用、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夥人。四、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