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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算法合規性

發布時間: 2022-09-03 07:55:00

Ⅰ 相關公司拒絕執行個人信息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怎麼處理

《個人信息保護法》三讀通過,標志著我國對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方面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但相對應的是,作為「信息處理者」的企業也有了法律上新的義務。
作者 | 呂長軍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碩士校外導師
編輯 | 布魯斯
2021年8月,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三讀通過 ,標志著我國對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方面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但相對應的是,作為「信息處理者」[1]的企業也有了法律上新的義務,包括:制度完備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個人信息分級分類義務、內部許可權管理義務、信息質量與演算法合規義務、信息主體權益保障義務、事前風險評估義務(例如事前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合規審計義務、以及特殊處理者的義務等,因此需要依法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個人信息及數據[2]合規體系。
一、企業建立個人信息及數據合規體系的價值
《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對企業提出了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合規體系的要求,似乎企業負擔加重,但實際上企業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來進行合規操作有諸多的價值:
其一,合規價值。我國先後出台的《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三部法律不僅構建起個人信息和數據保護的基本框架, 而且均明確要求企業建立數據(或個人信息)合規制度,而《個人信息保護法》更是要求大型互聯網平台、業務類型復雜的企業 「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個人信息合規制度體系」[3];同時,諸多境外數據保護法律法規如GDPR等也要求企業建立數據及個人信息保護合規體系。可以說,建立個人信息及數據合規體系已經成為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法律義務。
其二, 品牌價值和市場競爭力。在強調個人數據與隱私保護的大環境下,企業在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方面的有效努力,最終會得到合作方的認可,更為重要的是可以得到消費者的最後認同,這無疑將提升企業的品牌價值和市場競爭力。
其三,降低企業風險及減少損失。任何企業在個人信息及數據方面不合規的行為,均有可能產生行政調查、侵權訴訟、媒體曝光、甚至刑事案件等後果,將可能會為企業帶來重大的經濟和聲譽損失,包括行政處罰、訴訟賠償、刑事處罰、客戶流失等。
其四,有助於應對行政監管或訴訟。企業的個人信息及數據合規體系的完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企業已充分盡到數據及個人信息保護的義務,可以有效助力企業應對監管執法和訴訟抗辯。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1條下企業的合規義務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第51條集中闡述了個人信息處理者的主要合規義務,包括制度建設、信息分類、技術措施、人員管理和應急預案五個基本方面以及兜底的其他措施。
第51條規定: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根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等,採取下列措施確保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對個人信息實行分類管理;
(三)採取相應的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
(四)合理確定個人信息處理的操作許可權,並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1、制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企業)內部應建立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1)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對企業而言,了解和梳理企業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目的、范圍和方式,是進行信息處理管理的基礎。在此基礎上,需要整理、制定適應企業內部的個人信息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1)個人信息收集、傳輸及處理制度;(2)個人用戶信息收集及處理告知制度;(3)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制度(包括傳輸、使用及資料庫安全等);(4)信息分級分類管理制度;(5)個人信息風險評估制度 ;(6)審計制度等。
除上述重要制度外,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中還應有應急預案制度、個人信息出境管理制度等。(詳見下文)
內部制度應具有合規性、可行性、完備性;也即既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又要從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可操作,同時應注意全面覆蓋相應各個業務條線, 具有完備性。
2)制定個人信息收集、傳輸、存儲及處理操作流程
流程與制度相輔相成。企業應注意「個人信息處理全流程管理」的重要性,實施從個人信息收集、傳輸、存儲到處理、刪除等各環節的銜接和涵蓋全流程的管理,並在流程中應注意嚴格的許可權管理。
3)設置網路安全負責人、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等專職人員
《網路安全法》要求網路運營者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規定了個人信息控制者應當設置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而GDPR則要求設置數據保護官。
《個人信息保護法》沒有硬性要求所有的企業均設立「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而是要求如果處理個人信息達到一定」數量」, 則應設置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4],但「數量」並未予以明確標准。當涉及的個人信息數據量較大時,企業應當考慮設定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由其進行相關工作的統籌和管理,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成立相關部門,負責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乃至推行制度及措施的實施。
2、個人信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網路安全法》、《數據保護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都提出要將數據進行分級分類管理。無論從合規或管理效率而言, 企業都有必要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首先,梳理企業信息庫存。搞清企業目前擁有哪些個人信息(數據)、承載個人信息的數據位於何處、如何流動以及與哪些部門相關,是在企業中創建個人信息保護合規框架的基礎。
其次,明確所需信息, 去除非必要信息。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應滿足《個人信息法》第6條提出的 「明確合理目的」以及「個人權益影響最小」兩個原則。因此,企業應當明確其需要哪些類型的個人信息,通過清單等形式將所需信息的內容和目的進行陳列,同時,應在企業系統中去除非必要的信息,並嚴格要求各部門不再進行收集或儲存。
再次,對需要處理的信息進行分級分類,以便進一步的管理,包括處理許可權、流程等工作的區分。
其中,企業應對以下兩類信息進行甄別並加以特別關註:
1)敏感個人信息。敏感個人信息包括種族、民族、宗教信仰、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信息。這類信息多與人身、財產安全相關,因此受到法律特別保護,相關的程序和保護措施要求較之一般個人信息要嚴格。
2)未成年人(未滿十四周歲)個人信息。我國法律要求對該類信息的處理應依法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 企業收集的個人信息, 不僅僅指收集的外部個人信息, 也包括對內部員工的個人信息。雖然《個人信息保護法》提出因對內部員工「人力資源管理」從而可以進行各種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 但絕不意味著可以忽略內部員工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
3、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措施
在網路環境下,數據安全是個人信息保護的基礎,而保障數據安全是個人信息處理者的一項重要且基礎的工作,同時也是一項法律義務。我國《網路安全法》要求網路運營者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5];《數據安全法》強制性規定了數據處理者保障數據安全的法律義務[6], 《個人信息保護法》則要求企業採用安全技術措施來保護其所處理的個人信息。
匿名化後的數據,不需要遵守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 但仍應遵守數據保護的法律規定。
4、個人信息處理許可權及安全教育與培訓
個人信息處理許可權制度經過多年企業界的實踐, 被證明是一項較好的對個人信息及數據管理的機制,《個人信息保護法》將該機制直接列為企業的一項法律義務。該機制的要點在於:
1)設立內部分工和許可權制度。將個人信息的收集、儲存、使用等處理環節,以及風險監控、合規等工作進行明確的分工,並根據分工和信息分級分類情況,對不同員工設置對應級別的許可權。
2) 全員參與(而非重點人員參與)安全與許可權培訓。通過個人信息與數據的安全教育與培訓,牢固樹立數據安全意識,明確各自許可權所在, 防止人為造成數據泄露。
5、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制度
合規工作雖能防患於未然,但並不能完全排除風險。隨著技術進步和企業產品迭代,安全漏洞總難以避免,因此企業應當制定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以備不時之需。我國《網路安全法》中已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9],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個人信息保護法》再次強調企業應建立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並將此作為企業的一項法律義務。
三、《個人信息保護法》下企業的其他合規義務
除第51條外,《個人信息保護法》還在其他條文中規定了企業的一些重要的合規義務, 主要包括:
1、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充分告知義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再次強調了個人信息收集與處理的「告知-同意」原則。對於需要收集個人信息的企業而言,應制定出明確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隱私政策》),真實、完整的向用戶告知企業的基本情況、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目的、范圍及場景、個人信息處理方式及規則、對外共享及披露情形、個人信息主體權利保障機制、投訴處理渠道等。
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應公開發布且應送達個人信息主體, 由用戶在注冊或首次運行產品時閱讀並勾選同意後才可繼續使用。如涉及個人信息會被用於用戶畫像和個性化展示的,則應在《隱私政策》中徵得用戶的同意,充分保障用戶知情權;而在進行自動化決策前,應當就自動化決策的透明和公平性做好充分說明。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對於收集個人敏感信息的,應取得用戶的單獨同意[10],因此企業不能採取過去的概約性、打包式的同意,而應單獨提示用戶勾選同意方可。
2、信息主體權益保障義務(應提供個人信息查閱復制、修正、移轉及刪除服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個人的各項權利,包括知情權、決定權、限制權、拒絕權、查閱、復制權、可攜權、更正、補充權、刪除權。既然個人享有一系列個人信息權利,也意味著個人信息處理者負有配合個人權利行使的義務。企業需要根據用戶個人的需求,靈活和准確地響應數據主體訪問查詢、更正、刪除、移轉等要求。
1)接受信息主體的要求,提供個人信息查閱、復制的途徑及服務
長期以來,不少互聯網平台將用戶信息視為重要的財產性權益,而用戶想了解平台到底掌握自己哪些信息卻有時連查詢的渠道、途徑都沒有。GDPR開了個人信息嚴格保護的先河,確認個人有查詢權,即有權要求互聯網公司(信息控制者)提供掌握本人信息的明細清單。
《個人信息保護法》也規定了企業應為用戶提供個人信息查閱、復制的法律義務,因此企業也應制定相應的接受用戶要求、核實身份、匯總信息、提供信息的制度和流程。
2)接受信息主體的要求, 提供個人信息修正的途徑及服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修改權,企業應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修正的途徑和服務。相應的,企業應建立起修正溝通渠道、內部修正機制等。
3)接受信息主體的要求,提供移轉的途徑及服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可攜帶權,即個人請求將個人信息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該規定不僅有利於個人自由處理其個人信息,也有利於打破數據壟斷和數據孤島現象。而作為企業也應就此制定移轉的內部操作流程。
4)接受信息主體的要求,提供便捷刪除服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基於個人同意而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撤回同意,是個人信息主體處分自身權利的一種方式。企業應確定撤回方式、撤回渠道等響應機制,並應保證用戶行使權力的便利性,符合「便捷原則」。
雖然法律未解釋何為「便捷」, 但按照通常的理解,「撤回」的難度不應大於「同意」的難度。
因此,企業可在企業主網頁、APP登錄入口等顯著頁面安置「撤回」的鏈接或選項, 並提供明晰的操作指導。企業內部因數據的修改和刪除有可能涉及多個部門,故應建立一系列的操作流程,並應研判其中的風險。
3、數據與演算法的合規義務
1)數據質量的檢查和審視,防止因數據質量引發歧視
演算法以數據為基礎, 數據不準確,則演算法結果、數據分析結論則基本不會准確,有可能會對相關數據主體帶來負面評價,從而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影響。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8條規定: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保證個人信息質量作為企業的法定義務,從企業的角度說,則應建立檢查和審視數據的相應制度和流程, 以保障數據獲取的准確度。
2)保證演算法公平合理, 防止不合理差別待遇
互聯網時代「演算法為王」。演算法推薦是搜索引擎、社交軟體、電子商務等幾乎所有平台的標配。平台用代碼、演算法替代了傳統的內容分發過程中編輯的角色,提高了服務效率的同時,也會導致例如大數據殺熟、劣質內容泛濫等一系列侵犯用戶權利的現象。也正因為演算法推薦下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國家開始通過立法手段進行干預,並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下初步確立了演算法問責制,這在我國還是首次。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
演算法的透明性、公平及公正性本屬於倫理范疇, 《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它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成為相關企業的法律義務。它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必須對所用演算法進行檢查和審視,保證自動化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3) 自動化決策(演算法),需遵循「明確合理目的」以及「個人權益影響最小」兩個原則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企業進行自動化決策,需遵循「明確合理目的」以及「個人權益影響最小」兩個原則,而且在自動化決策對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時,應「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也即賦予個人主體拒絕權。這對於長期以來通過個性化推薦、通過用戶畫像為用戶提供各種信息服務的企業來說,產生較強的影響和制約。
4、事前風險評估義務[11]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中,企業應當進行事前風險評估,且應將風險評估報告和處理情況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1)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2)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
3) 委託處理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公開個人信息;
4) 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5)其他對個人有重大影響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我國《數據安全法》中僅規定「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對其數據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12];《個人信息保護法》則明確在涉及「敏感個人信息」、「自動化決策」、「委託處理」、「向第三方提供」、「對外公開」、「跨境提供」等情形下賦予所有的個人信息處理者以「事前評估」的義務。
因此,風險評估將成為作為信息處理者的企業的一項經常性工作, 應將其制度化、常態化,在保證評估質量的情況下盡量實現高效、快捷。
筆者認為,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本組織涉及的個人信息種類、數量, 收集、存儲、使用、委託、提供等的情況,面臨的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5、合規審計義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定期對企業處理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13]。但由誰審計、具體審計內容、審計標准尚未有明確規定,企業應未雨綢繆,參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網路安全法》、《數據保護法》三部基本法律中相對具體的規定,制定出應對審計的方案。筆者認為,主要內容應包括:
1) 審查內部管理制度和個人信息備忘錄的完備性和合規性;
2) 定期審計個人信息處理和管理工作;
3) 審計履行個人信息查閱復制、修正、移轉及刪除義務情況(信息主體權益保障情況);
4) 審核風險評估報告及記錄情況;
5) 審核個人信息相關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
6) 根據個人信息及數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及時調整內部制度的情況。
6、委託外部進行個人信息處理的合規義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並非不允許進行個人信息的外部委託處理, 但是應區分「共同處理」與「委託處理」, 其中,共同處理應取得信息主體的充分授權。
在數字經濟發展迅猛的今天, 數據外部委託處理已經極為常見, 比如雲服務,SAAS服務等, 均需要數據的外部存儲與處理。委託處理雖不必取得信息主體的授權,但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生效後,在對委託第三方(受託人)處理的情況下,委託處理個人信息之前,應事先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並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雙方應簽訂書面委託合同, 其中應清楚載明委託事項、受託人許可權、期間等事項, 尤其是委託受託人進行信息處理不應超過個人權利主體的授權許可權或相關法律授予的許可權。
7、跨境數據傳輸的合規義務
《個人信息保護法》並非禁止個人信息跨境傳輸,而是規定了實現數據跨境傳輸的必要條件以及制度性框架,並引入了國際上一些較為成熟的做法,如標准合同機制等。但是,在操作層面還有待於進一步的制度以及有關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去進行細化,包括標准合同模板、國家網信部門的評估流程及標准、認證部門及認證標准、不對等國家的清單等[14]。因此,在跨境數據流動場景中,企業應嚴格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網路安全法》與《數據安全法》的規定, 慎重處理跨境數據傳輸的問題。
對於企業(尤其是互聯網企業)而言,《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的企業合規內容多而雜,可能涉及企業多個部門,因此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有一個完整的應對思路和方案, 所有部門都應當做好調整和配合的准備。
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吸收了國外立法的優秀做法以及過往國內實踐寶貴經驗,可謂是「集大成者」,真正把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提升到了新的水平;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個人信息保護法還有待於包括企業在內的各方一起努力,才能真正起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維護公民網路空間權益以及促進信息合理利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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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每周速覽 |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三審
注釋:
[1] 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僅僅包括企業,也包括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等;本文主要討論企業的合規義務。
[2] 數據是信息的載體, 個人信息在網路環境下通常以數據形式存在,故在網路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保護不可分離。
[3] 參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8條。
[4] 參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指定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負責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以及採取的保護措施等進行監督。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公開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聯系方式,並將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報送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5] 參見《網路安全法》第10條。
[6] 參見《數據安全法》 第25條。
[9] 參見《網路安全法》第 25 條。
[10] 參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 29 條。
[11] 參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 55 條。
[12] 參見《數據安全法》 第28條.
[13]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4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定期對其處理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
[14] 參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8條、第40條、第43條。

Ⅱ 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應當與

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應當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檢測評估、網路安全等級測評制度相銜接,避免重復評估、測評。

開展密評,是為了解決商用密碼應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提供科學評價方法,逐步規范商用密碼的使用和管理。

從根本上改變商用密碼應用不廣泛、不規范、不安全的現狀,確保商用密碼在網路和信息系統中有效使用,切實構建起堅實可靠的網路安全密碼屏障。開展密評,是國家網路安全和密碼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的明確要求,是法定責任和義務。

總體要求:

密碼演算法:使用的密碼演算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密碼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有關要求,重點關注密碼演算法的合規性。

密碼技術:使用的密碼技術應遵循密碼相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重點關注加密技術的合規性,密碼技術應保證自身的安全性,可靠性,與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性。

密碼產品:使用的密碼產品與密碼模塊應通過國家密碼管理部門核准。「密碼模塊」可包括密碼卡、密碼機、定製密碼模塊、密碼軟體等多種形態。

重點關注密碼產品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密碼產品和密碼模塊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密碼產品安全等級確定、檢測。其中根據GM/T0028-2014《密碼模塊安全技術要求》確定安全等級,依據GM/T0039-2015《密碼模塊安全檢測要求》進行產品檢測。

密碼服務:使用的密碼服務應通過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許可。如CA認證機構應獲得《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以及《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

Ⅲ 外賣騎手在工作期間都有哪些人身保障

1、確保勞動者休息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通過立法等方式,對外賣平台的演算法系統提出配送單數分配上的要求,要求其在進行訂單分配時考慮接單騎手的日接單量、周接單量等數據,優先分配給未超出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時長的騎手;對於超出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時長的騎手,其配送費應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加班費的增幅要求;同時,對於完成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時長的騎手,給予一定的獎勵,確保其收入與上述演算法合規措施實施前基本持平;並且,為防止騎手同時注冊多個賬戶違規接單,應當嚴格落實騎手注冊實名制和身份驗證。
2、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對外賣平台的演算法系統提出配送時間合理性上的要求,要求其對配送時間的計算應當充分考慮到配送路程、餐廳出餐時間、是否高峰期、天氣狀況、路況等因素,並配合在惡劣天氣、上下班高等時間段限制騎手同時接單數量以及提高單筆訂單配送費用的規定,盡可能確保騎手不用違反交通規則就能及時完成訂單。另一方面,應當明確外賣平台應當為所有騎手統一配備速度、安全性等指標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電動車及頭盔、護膝等勞保用品。
3、保障勞動者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通過修改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制定單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規定如騎手實施了交通違章行為,視為其所屬的外賣平台行為,同時對公司處以更高金額的罰款,迫使外賣平台加強對騎手的安全培訓教育,並要求外賣平台在外賣騎手申請加盟平台至上崗前,開展系統性的職業安全培訓,並設置合理的上崗條件和考核要求。
4、保障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以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鑒於平台演算法無形中已經構成了對於外賣騎手的強管理甚至於強控制,有必要摒棄目前外賣平台與外賣騎手之間的「弱連接」的管理模式,通過最高院指導性案例、會議紀要等形式,明確在案件審判中,針對外賣平台與外賣騎手之間的關系,應當按照勞動關系三要素的認定標准進行認定,對於構成勞動關系的,應當要求平台承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下的用人單位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為勞動者承擔五險一金,遵守關於保障勞動者上述權利的規定等。在時機成熟後,可以考慮採取立法的方式,要求外賣平台與其僱傭的外賣騎手之間均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採用外包、勞務派遣等模式逃避用人單位責任。
5、確保外賣平台作為用人單位的懲罰制度的合規性
對於外賣平台對騎手設置的懲罰制度,應當禁止其中過於嚴苛的罰款條款,要求外賣平台每月對騎手的罰款不得超過騎手當月應得報酬的20%,同時,為了加強騎手懲罰制度的效果,可以允許平台對每月違規次數達到一定數量的騎手實施通報批評、警告乃至解除勞動合同等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處罰措施。

Ⅳ 這樣借出演算法合法合規嗎。

根據最新的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年利率不超過24%都是合法的。

Ⅳ vTrus OV證書可以滿足國密演算法合規要求嗎

當然可以滿足,vTrus SSL證書是隸屬於天威誠信旗下的產品,這是一家服務經驗豐富的老牌企業,比如阿里巴巴、美團、位元組跳動等, 同時支持國密標准SM2演算法證書;同時滿足國密演算法改造的證書解決方案。
vTrus OV證書特點:
RSA2048演算法
通配符綁定支持
多域名支持
30天無條件退款保證
證書中文欄位支持
3-5個工作日簽發
申請主域名,同時贈送域名
國產自主品牌

Ⅵ 如果不用異常處理機制,還有什麼辦法判斷用戶輸入的合規性

因為這兩種異常處理的機制是不一樣的,所以的話想要判斷他說的合規性的話,是需要進行分析的。

Ⅶ 合規性評價如何評價最合適。

合規性評價是組織在實施新版14001/18001管控活動中、由體系主要管控人員(管理層、內審員,必要時可吸納外部的相關方)對重要環境因素/危險源管控是否符合法規、標准、相關方要求,所開展的一項評審活動,評審活動的結論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

合規性評價實際上如同管理評審,沒有固定的格式,一般情況以總結報告、會議紀要的形式提交最高管理者,因為是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所以沒有必要得到最高管理者批准(這一點請大家千萬注意!)。

合規性評價報告涉及企業環境/安全管控的真實性,一般存在的NG,高手為躲避審核員查核,多採取掩飾的手法,公開的文本多數存在闡述內容不全、評價結論豪語堆砌的現象。

真正的合規性評價報告,其內容大致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部分:概述。

簡要介紹本審核年度中,與本企業重要環境因素管控相關的法規、標准、相關方要求的變化情況。寫好概述,要求執筆人必須具備良好的專業功底,熟悉所在行業的法規、標准要求,熟悉所在企業適用法規、標准及相關方要求,熟悉並及時跟蹤(或追溯)適用法規、標准及相關方要求的變化情況。

第二部分:上一審核年度,內、外審與環境管理相關的NG糾錯情況,是否關閉?

第三部分:評價內容評價報告的重點。一般分以下幾方面闡述、評價:

a.重要環境因素管控的合規性評價;

重要環境因素管控一般通過環境管理方案、證實性運行記錄、監測報告以及相關方證言的形式來反映,參加評價的人員通過對照適用的法規、標准、相關方要求很容易作出:重要環境因素管控措施是否適宜?重要環境因素管控執行結果是否有效?

注意要點:
1、一般企業重要環境因素無外呼水、氣、聲、渣等;

2、參加評價的人員最難把握的是措施的適宜性;

3、環保工程技術改造、新見環保項目一般以環境管理方案的形式出現,其是否適宜,以下列項目為准繩:項目是否通過法定流程的評審?(如「三同時」)是否通過竣工驗收?其是否有效,以運行記錄和監測報告與適用法規條款相比照。

4、危險廢棄物是否依法處置一般以證實性記錄表現,如是否保留「五聯單」供查核

5、環境噪音一般以監測報告、相關方證言的形式表現

6、作業現場有害物控制一般以作業指引、勞動保護法規執行情況來表現;

7、涉及有害化學品管理時,還要提及安全防護、標識管理、應急響應等相關法規、標准執行情況的符合性;

b.運行過程相關環境因素管控的合規性評價;

一般情形,運行過程相關環境因素管控的合規性評價採用對作業指引執行情況及作業證實性記錄進行說明。當然,前提是你要自查作業指引編制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c.產品相關環境因素管控的合規性評價;

很多公司在這方面走進誤區,認為這是屬於9001的范疇。當產品涉及環境、安全因素管控的質量要求時,必須對其合軌性進行評價。例如:涉及銷往歐盟地區的家用電器,其整機ROHS測試的目的不就是想通過測試,了解整機對ROHS指令的符合性嗎?

d.交付、服務過程環境因素管控的合規性評價;

此條目涉及的是包裝、儲存、運輸環節的法規執行的符合性;這一方面也易被忽視。研讀一下SS-00259第四、第五版,就會發現SONY對包裝合規性的重視都在逐步加強。此條目涉及服務過程不是簡單的9001范疇的「服務」,而是指產品安全信息通報方面的法規、標准、相關方要求執行情況。當產品涉及使用化學品或是由若干化學品構成的商品,特別是出口商品,按照一般的交易慣例,應當依照相關的法規、標准及相關方要求,提供安全標簽、MSDS(或產品的BOM)、使用說明書等,你執行了嗎?執行程度如何?

第四部分:有待改進和完善的問題

本部分一般都能寫出。須把握深度,不要因講得太具體,被外審抓住把柄,給你NG。

第五部分:評價結論

一定不能少,而且一定要就第三部分的綜述,給每一個方面下如下結論:

1、以往的環境管控方面的NG已全部得到糾正。通過對糾正結果的查核,表明糾正措施制訂是適宜的!其執行結果是有效的!

2、通過對?????方面的評價及證實性的報告和記錄,我們認為採取的措施是適宜的!執行結果表明是有效的!(類似管理評審的輸出)

3、有待改進和完善的問題,責成??部門制訂相應措施,並報批、執行!

合規評價准備工作:

1、確定參與本次評價的人選;

2、決定本次評價的形式。是會議?還是專題會簽後,由專人執筆總結再復議?本人喜歡後者,先民主後集中。前者一般形成的是會議紀要,不夠條理,而且效果好壞取決於主持人的水平。

3、調出本公司《適用法規標准一覽表》,檢查是否為有效版本,圈定重要的法規標准,以確定評價議程的重點。

4、內部審核人員調閱證實性記錄、檢測報告,其符合性情況通報執筆人;

5、執筆人調閱上一審核年度的審核NG,檢查關閉情況。

6、執筆人或主持人擬訂評價議程

Ⅷ 什麼叫合規性

法律分析:合規性評價是指企業或者組織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的一項管理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Ⅸ 合規性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合規定概念一般指的是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准則相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Ⅹ 經濟日報評演算法!這為何變成了經營者算計消費者的工具

因為這樣一來,消費者可能消費更多,這樣企業的利潤就會更高。因此,它已成為運營商計算消費者的工具。打開購物軟體,你看到的產品是由演算法推出來的;打開信息軟體,你看到的新聞是由演算法推出來的;打開旅遊軟體,你看到的酒店是由演算法推出來的,價格很可能比別人貴——這樣的演算法真的讓消費者又愛又怕。中國消費者協會舉辦網路消費領域演算法監管與消費者保護論壇。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朱康橋根據近期消費者投訴、相關調查和相關媒體報道,將網路消費領域的演算法問題歸納為六大類,包括未知的網路游戲抽獎概率、熟悉的大數據、,復雜的網上促銷規則、網上搜索競價推薦、網上直播推送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刷好評和隱藏不良評論,使得評價結果呈現失真等。演算法已經成為運營商計算消費者的工具。

因此,該演算法需要嚴格的監督。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相關法律中,應增加演算法應用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要保證演算法應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完整性。很明顯,操作人員應該使用演算法的可知性、可搜索性和可逆性。如有爭議,有義務向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和第三方機構提供演算法、背景資料、有關材料和說明。該演算法具有可驗證性、可解釋性和可解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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