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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發布時間: 2022-09-05 2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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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無紙化高頻考題(單選題)

單選題:

1

依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下列結算方式中,不屬於支付結算范疇的是()。

使用票據結算

匯兌

使用現金結算

委託收款

2

下列各項中,能夠批准金融機構進行支付結算的法定機構是()。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省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

3

下列各項中,屬於支付結算實行的管理體制的是()。

統一管理

分級管理

行業管理

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

4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的機構是()。

政策性銀行

商業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財政部

5

下列各項中,屬於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中介機構的是()。

證券公司

保險公司

銀行

當鋪

6

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必須遵守的原則的是()。

銀行不墊款

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優先保障收款人的利益

7

下列各項中,不屬於支付結算票據的是()。

支票

匯票

本票

發票

8

下列各項中,不屬於支付結算主要法律依據的是()。

《票據法》

《電子支付指引》

《支付結算辦法》

《合同法》

9

下列各項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款項

銀行應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各類賬戶保密

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賬戶查詢業務

銀行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10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制定支付結算票據和憑證統一印製規定的法定機構是()。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銀監會

11

單位、個人和銀行開立、使用賬戶應依據的法規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

12

下列關於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填寫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必須用正楷書寫

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字

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分」為止的,在分之後不需寫「整」字

票據的大寫出票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

13

某支付結算票據的出票日期為10月12日。下列各項中,屬於其在票據上的正確寫法的是()。

10月12日

十月十二日

壹拾月壹拾貳日

零壹拾月壹拾貳日

14

票據出票的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失的當事人是()。

銀行

出票人

收票人

付款人

15

對於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銀行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銀行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銀行自行承擔

銀行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和銀行共同承擔

銀行不予受理

16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票據簽發後,可以更改的項目是()。

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稱

用途

票據金額

17

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開戶單位,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具體監督

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開戶單位,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的具體監督

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開戶單位,應當接受銀監會的具體監督

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開戶單位,應當接受開戶銀行的具體監督

18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現金的結算起點是()。

1000元

1500元

2000元

10000元

19

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現金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財政部備案

現金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銀監會備案

現金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現金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發改委備案

20

開戶銀行核定單位庫存現金限額的一般標準是()。

單位1-3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

單位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

單位5-10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

單位10-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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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財經法規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包括《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准則》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規章》《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辦法》
會計規范性的文件是指:《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4)地方性會計法規:包括《黑龍江省會計管理條例》簡稱《會計條例》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許可權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三、會計核算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核算的原則:
(1)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互相可比
(2)凡支出的效益以及僅於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該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3)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 <謹慎性> 原則的要求。
(4)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那個遵循 <重要性> 原則的要求。在不影響真實和不誤導報告使用者的情況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四、會計監督
《會計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三位 指會計監督體系的結構包括三個層次:即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一體 指各層次監督之間的相互關系、相互協調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內部監督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完善會計監督體系的重要措施。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的基本結構:1、控制環境 2、會計系統 3、控製程序
不相容職務 控制的核心是:「內部牽制」。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行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此外《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劵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可以對有關單位的 會計資料 實施監督檢查。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是: 會計行為。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范圍: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
1、合夥: 兩名以上合夥人,
2、有限責任:五名以上股東,不少於30萬注冊資本
股東或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三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取得注冊證後連續五年審計業務經歷。在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得少於三年。
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單獨設立會計機構,第一層次要求
二、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第二層次要求。
三、不具備會計機構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90日內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 超過六個月
(3)調轉登記。 90日內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一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採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24小時。
辦公室核發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 三 年有效。
會計中級報考條件:
1.取得大專,從事會計滿5年 2、取得本科,從事會計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兩年 4、取得碩士,滿一年
5.取得博士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七)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2.交接的程序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行政處分的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對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據《刑法》對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機密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前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4)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無效。
二、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開立:並與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尊款賬戶,應自開戶之日起3天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
2.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於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撤銷: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存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內辦理其他結算賬戶撤銷。
(三)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2.基本存款賬戶使用范圍
基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1.企業法人2.非法人企業3.機關、事業單位;4.團體5.社會團體;6.民辦非企業組織7.異地常設機構;8.外國駐華機構;9.個體工商戶;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11.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12.其他組織。
(四)一般存款賬戶
1.一般存款賬戶的概念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
一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
1.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人都可以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根據規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都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且沒有數量限制。
2.出具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
3.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4.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5.存款人銀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五)專用存款賬戶
1.專用存款賬戶的概念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3.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范圍:1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劵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六)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票據結算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
1 銀行匯票:即期票據,同城 異地使用 可以轉賬 ( 提示付款 1個月 )
2 商業匯票:遠期票據,最長期限六個月 (可以背書)
3 銀行本票:即期票據,同城使用,可轉讓,1個月,非現金銀行本票(不可以背書),
4 支票 :即期票據,同城使用 ( 提示付款 10天 )(現金支票不可以背書)
(二)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匯票的使用范圍
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3.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3.支票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簽發空頭支票,則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2%的賠償金

五•票據喪失:可採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第三章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
開業或變更登記:先工商後稅務30日稅務機關收到後30日內審核並發登記證件
注銷登記 :先稅務後工商15日
1.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2.稅務登記范圍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3.稅務登記種類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二)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門結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
(3)專業發票。
3.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三)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的一種法定手續。
2.納稅申報的方式
包括:
(1)直接申報
(2)郵寄申報。
(3)數據電文申報,
二、稅款徵收
(一)稅款徵收方式
(1)查賬徵收, 對 已建立賬冊且 會計記錄完整
(2)查定徵收, 對 生產部固定 賬冊不健全
(3)查驗徵收, 對 零星 分散的高稅率產品
(4)定期定額徵收, 對 批准可以不設置賬簿或暫緩建賬的小型納稅人
(5)代扣代繳, 對 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
(6)代收代繳, 對 受託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 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7)委託代征, 對 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徵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方式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核定應納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 (萬分之五)
對偷稅的 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
第四章 會計職業道德
一、職業道德與會計職業道德
(一)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1.職業道德的概念
2.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職業道德主要內容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
(二)會計職業道德
1.會計職業道德概念
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徵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准則和規范。
2.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1)愛崗敬業。 是會計人員干好本職工作的基礎和條件,是其應具備的基本道德素質
(2)誠實守信。 是做人的基本准則,也是公民道德規范主要內容
(3)廉潔自律。 是會計職業的前提,既是會計職業道德的內在要求,也是會計職業聲譽的『試金石』
(4)客觀公正。 是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追求的目標
(5)堅持准則。
(6)提高技能。 是練就高超的專業技術和過硬本領的唯一途徑
(7)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
朱鎔基在2001年視察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時題詞『誠信為本,抄手為重,堅持准則,不做假賬。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關系
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社會和思想基礎,會計法律制度是促進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兩者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承擔著同樣的職責,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在地位上相互轉化、相互吸收;在實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
(2)作用范圍不同。
(3)實現形式不同。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一、法律責任:違返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後法律後果,也就是對違法者制裁。
1、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刑事責任
1)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為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
3)一事不二罰(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
4)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行為後果,或者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前應告知當事人
6)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范所應承一種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
3、兩者共同之處:
同屬行政行為、同為懲戒措施、同為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兩者不同之處:制裁原因不同、對象不同、范圍形式不同、制裁權來源和根據不同、行為屬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責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區別:追究違法行為不同、機關不同、承擔責任的後果不同。
5、違返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不依法設置賬簿的行為
2)、私設賬簿的行為
3)、取得原始憑證不合法行為
4)、登記賬簿不合法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行為
6)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
9)未按規定使用單位內部監督
10)任用會計人員不合法的行為
上述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單位:3000—50000,直接責任人:2000—20000)
3)吊銷從業資格證

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偷稅額占應納稅額10%—30%且偷稅額在1萬—10萬或因偷稅給予二次行政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額1——5倍罰金。偷稅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偷稅額在10萬以上的,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偷稅額1——5倍罰金。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2—20萬罰金
2)行政責任:通報、罰款:單位(5000—100000,直接責任人員:3000—50000)行政處分、吊銷從業資格證

7、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2萬—20萬罰金。其餘的同上。
2)行政責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其它人員違反上述行為
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的財政部門對違法人員處5000—50000罰款
9、對犯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罪的單位負責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會計法》 1999年10月31日制定 2000.7.1實施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2005.1.22發布 2005.3.1執行
《總會計師條例》 1990.12.31制定 並發布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2000.6.21發布 2001.1.1實施
《黑龍江省會計管理條例》 2002.10.18發布 2003.1.1實施
《票據法》 1995.5.10發布 1996.01.01實施

⑶ 初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匯總有哪些內容什麼時候考試

初級會計考試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兩個科目,前面我們介紹了《初級會計實務》,那麼初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匯總有哪些內容?什麼時候考試?初級會計職稱https://www.gaon.com/chuji/

初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匯總有哪些內容?

第一章《總論》

法的分類與淵源、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以及法律主體的分類、法律主體資格。

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和記憶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檔案管理、和會計人員。

第三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和記憶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票據的概念和種類、票據行為、權利與責任以及追索。

掌握匯票、銀行本票、支票、銀行卡賬戶和交易、銀行卡計息與收費、匯兌、委託收款、支付機構的概念和支付服務的種類相關內容。

第四章《稅法概述及貨物和勞務稅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和記憶增值稅征稅范圍應納稅額的計算、消費稅征稅范圍及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關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有關內容。

第五章《所得稅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計算公式、資產的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以及所得額的確定,還有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六章《財產和行為稅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房產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

掌握耕地佔用稅、車船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車船稅和環境保護稅稅收優惠。

第七章《稅收征管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應納稅額的核定和調整及其繳納、稅款徵收的保障措施、稅款徵收的其他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職權和職責、納稅信用管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第八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需要掌握勞動合同的訂立、主要內容以及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還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更多詳情請點擊https://www.gaon.com/chuji/zhuanti/kqzd/

初級會計什麼時候考試?

2022年初級會計考試於8月1日至7日舉行,《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105分鍾,《經濟法基礎》科目考試時長為75分鍾,兩個科目連續考試,時間不能混用。

更多詳情請點擊https://www.gaon.com/chuji/1267583.html

⑷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的考試重點是哪些

一般是一、二、三、四章
多做幾份歷年的考卷,自然就會一目瞭然了,因為歷年的經典試卷題會重復出現的

摘些教材重點:高概率考點:

1、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2、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3、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6、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並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8、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9、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10、會計法42—45條

1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

1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13、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14、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二)教材增加內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權責發生制性原則

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8個原則)可比性原則(可比+一貫)、及時性原則、明晰性原則、客觀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實質重於形式性原則、謹慎性原則

2、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3、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4、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5、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6、設置會計機構需要考慮的因素

(1)單位的規模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

7、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8、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

9、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員監交(單位撤並、所屬單位負責人拖延、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會計交接的負責人之間有矛盾、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

10、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後果的; (2)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 (3)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4)其它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

11、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13、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的事項: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14、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15、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徵收管理

1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7、租店、租櫃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單位的發票。所需發票,按照規定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

18、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填寫

19、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0、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21、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22、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23、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4、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25、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6、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27、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特殊困難是指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8、妥善解決道德沖突

現實生活中會計人員面對的問題總是是非分明,但經常會面對利益沖突問題,如

(1)可能會來自專橫的監事、經理、董事、合夥人的壓力,或可能會產生壓力的家庭或個人關系對會計師產生干擾

(2)會計人員可能被要求做出違背技術和專業准則的行為

(3)在對忠誠的權衡中,如在職業會計師的上級和所需遵循的專業行為為准則之間,可能產生問題

(4)當有利於僱主或客戶的誤導性信息被公布,並且公布的結果不一定使會計師受益,可能會出現沖突

29、如遇到嚴重的職業道德問題時,職業會計師首先應遵循所在組織的已有政策加以解決;如果這些政策不能解決道德沖突 ,則考慮:

(1)向直接上級闡明這一沖突

(2)私下向獨立顧問或適宜的職業會計師團體尋求咨詢和建議,以獲取對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

(3)在經過所有內部復議程序之後,如果沖突仍存在,沒有選擇,只能辭職,並向公司適當代表提交信息備忘錄

30、當職業會計師在母國以外的國家執業,並且兩國的職業道德要求在具體問題上有差異時,適用以下要求:
(1)如果執業地國家的職業道德要求不比IFAC准則嚴格,應運用IFAC准則;
(2)如果執業地國家的職業道德要求比IFAC准則嚴格,應運用執業地准則;
(3)如果母國的職業道德要求對國外執業是強制適用的,且比以上兩款列示的准則嚴格,那麼應運用母國的職業道德要求

3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計人員,其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在下一年度一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
(1)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六個月的; (2)年度內病假超過六個月的; (3)生育;(4)其他情況。
有上述情況的會計人員由個人提出申請,單位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後確認

32、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⑸ 財經法規學什麼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會計核算
會計監督
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法律責任
第二章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支付結算概述
現金管理規定
銀行結算賬戶
票據結算
非票據結算
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 * *
稅收概述
增值稅
消費稅
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四章 財政法律制度
預演算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第五章 會計職業道德
會計職業道德概述
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會計職業道德教育與修養
會計職業道德建設
會計職業道德案例分析

⑹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怎麼學

財政法規學習教程:[12]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支付結算的概念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多選)
支付結算的方式有以下幾種:(1)支票;(2)銀行本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5)匯兌;(6)委託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證。(多選)

支付結算的原則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

銀行不墊款原則。
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

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票據無效;
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多選)
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多選)
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判斷)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銀行不予受理。(判斷)

⑺ 誰知道與會計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呢

第一章:會計法律制度1-10(打開文件夾下載)網路網盤免費資源在線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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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會計法律制度1-10(打開文件夾下載) 第三章:稅收法律制度1-14(打開文件夾下載) 第二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1-10(打開文件夾下載)

第五章:會計職業道德1-2(打開文件夾下載) 第四章:財政法律制度1-4(打開文件夾下載) 更多會計資料.jpg 13年候永斌《財經法規和職業道德》基礎班第四章:財政法律制度04.avi 13年候永斌《財經法規和職業道德》


基礎班第四章:財政法律制度03.avi 13年候永斌《財經法規和職業道德》基礎班第四章:財政法律制度02.avi 13年候永斌《財經法規和職業道德》基礎班第四章:財政法律制度01.avi 更多會計資料.jpg 13年候永斌《財經法規和職業道德》基礎班第五章:會計職業道德02.avi 13年候永斌《財經法規和職業道德》基出班第五章:會計職業道德01.avi 更多會計資料.jpg 13年候永斌《財經法規和職業道德》基礎班第二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10.avi

⑻ 會計資格證考會記基礎和財經法規有那些重點 全面點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4)地方性會計法規。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許可權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三、會計核算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核算的原則、會計資料基本要求以及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產清查、會計檔案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
四、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內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的概念
2.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受託辦理委託人的以下業務:
(1)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託代理記賬的委託人的義務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
(3)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一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採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七)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八)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圍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交接的程序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後,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七、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歸納從事會計工作應當了解、掌握的會計法律制度基本規定,以及掌握會計法律制度與做好會計工作的關系;分析、判斷會計行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違法會計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析、判斷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社會監督、政府監督三者的區別和聯系;分析、判斷會計人員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分析、歸納會計人員如何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三)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5)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叄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二、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與存款人須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銀行審查後符合開立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並履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的義務;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准。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2.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於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3.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三)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2.基本存款賬戶使用范圍
基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四)一般存款賬戶
1.一般存款賬戶的概念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
一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
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五)專用存款賬戶
1.專用存款賬戶的概念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3.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應符合規定。
(六)臨時存款賬戶
1.臨時存款賬戶的概念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
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3.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應符合規定。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有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范圍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八)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條件,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銀行結算賬戶。
2.異地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范圍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3.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要求
三、票據結算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匯票的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3.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5.銀行匯票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銀行匯票的辦理、承兌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支票辦理要求
支票的辦理程序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章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2.稅務登記范圍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3.稅務登記種類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二)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
(3)專業發票。
3.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三)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的一種法定手續。
2.納稅申報的方式
納稅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納稅申報方式包括:
(1)直接申報
(2)郵寄申報。
(3)數據電文申報,
二、稅款徵收
(一)稅款徵收方式
(1)查賬徵收,
(2)查定徵收,
(3)查驗徵收,
(4)定期定額徵收,
(5)代扣代繳,
(6)代收代繳,
(7)委託代征,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核定應納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第四章 會計職業道德
一、職業道德與會計職業道德
(一)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1.職業道德的概念
2.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職業道德主要內容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
(二)會計職業道德
1.會計職業道德概念
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徵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准則和規范。
2.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1)愛崗敬業。
(2)誠實守信。
(3)廉潔自律。
(4)客觀公正。
(5)堅持准則。
(6)提高技能。
(7)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關系
(一)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聯系
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社會和思想基礎,會計法律制度是促進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兩者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承擔著同樣的職責,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在地位上相互轉化、相互吸收;在實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
(2)作用范圍不同。
(3)實現形式不同。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
(一)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
(2)自我教育。
(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內容
(1)會計職業道德觀念教育。
(2)會計職業道德規范教育。
(3)會計職業道德警示教育。
(4)其他與會計職業道德相關的教育。
(三)會計職業道德教育途徑
(1)通過會計學歷教育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2)通過會計繼續教育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3)通過會計人員的自我教育與修養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四、會計職業道德的檢查與獎懲
(1)財政部門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途徑主要有:
①將會計法執法檢查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②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管理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③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聘用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2)會計行業組織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自律管理與約束。
(3)依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建立激勵機制,對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4)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組織與實施
(1)財政部門組織和推動會計職業道德建設,依法行政,探索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有效途徑和實現形式。
(2)會計職業組織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會計職業道德懲戒制度。
(3)企事業單位任用合格會計人員,開展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內部約束機制,防範舞弊和經營風險,支持並督促會計人員遵循會計職業道德,依法開展會計工作。
(4)社會各界各盡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
(5)社會輿論監督,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⑼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復習大綱

2010年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

與會計職業道德復習大綱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會計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分別是《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會計法》是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總規范,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指導和規范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也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

二、會計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並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行政法規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財政部門履行的會計行政管理職能主要有:

(一)會計准則制度及相關標准規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最基本職能)

(二)會計市場管理

(三)會計專業人才評價,包括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對先進會計工作者的表彰獎勵。

(四)會計監督檢查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中國會計學會

三、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要組織、管理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責任主體是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的界定。法定代表人和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例如: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國有企業的廠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長官、合夥制企業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二)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由所在單位具體負責:會計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會計人員任免管理,會計人員調遷管理。

第三節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依據: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前提。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會計資料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資決策、經營管理、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及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界定。

(三)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真實性、相關性、明晰性、可比性、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及時性。

二、會計憑證:(P16-17)原始憑證的填制、審核、保管;記賬憑證的填制、審核。

三、會計賬簿:庫存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採用訂本式賬簿,並逐日結出余額;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年度結賬日:12月31日。會計賬簿的保管期限。

四、財務會計報告:組成;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對外提供期限:6天,15天,60天,4個月。財務會計報告責任主體是單位負責人。

五、會計檔案:分類,永久保存的會計檔案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移交清冊。監銷的程度及人員如何確定。

六、其他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還對會計年度(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賬本位幣(人民幣)、會計記錄文字(中文同時可以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會計處理方法等做了明確規定。

第四節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2.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1.依法開展會計核算和監督,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

3、單位內部控制的方法;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對有關單位會計行為、會計資料進行的監督檢查。

(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

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

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P35)聯系和區別。

(三)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1.依據《注冊會計師法》承辦的審計業務: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相關報告;其他審計業務。

2.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設置會計機構取決於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單位規模大小,二是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繁簡,三是經營管理的要求。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三)會計人員迴避制度: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二、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會計核算,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二)委託代理記賬的委託人的義務: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專人負責日常貨幣的收支和保管,提供真實的完整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更正、補充原始憑證。

(三)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遵守相關規定辦理業務;商業秘密保密;對不當的會計處理,不實的會計資料,應當拒絕;對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四)法律責任:對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有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的行政處罰權。

三、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全國。

(二)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排除情況:(P43)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上崗注冊登記時間(90日內),離崗備案(6個月),調轉登記(90日內),變更登記。

(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2006年11月20日,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和特點:會計人員。針對性,適應性,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兩種形式:接受培訓,在職自學。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的時間累積不得少於24小時。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初級,中級,高級。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跨級工作崗位;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3、對會計人員進行有計劃地進行輪崗;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主要會計工作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的變更;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不屬於會計工作崗位。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圍:P52

(二)交接的程序:監交的程序及監交人員的確定。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對交接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簡單了解。

二、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給予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行政責任)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二章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第一節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和特徵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單位和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的轉移。

(二)支付結算的特徵:

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

2.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4.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二、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

三、支付結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匯票

(二)本票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匯兌

(六)托收承付

(七)委託收款

四、支付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

五、辦理支付結算的具體要求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二)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三)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數字的填寫要求:P69)

(四)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五)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第二節 現金管理(新增內容)

一、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的范圍:職工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各種獎金;勞保、福利費用等對個人支出;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差旅費;零星支出;其他支出。

二、現金使用的限額: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邊遠地區:不得超過15天。

三、現金收支的基本要求:P72.

四、建立健全現金核算與內部控制:單位負責人對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及資金的安全負責。

第三節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特點是:辦理人民幣業務,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活期存款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分類;簡單了解。

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一個基本賬戶原則

(二)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

(三)守法合規原則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程序及期間。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法定事項的變更,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撤銷的原因及注意事項。P79

五、基本存款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使用范圍: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

(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獨立核的組織和法人等。

(三)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程序:申請,審查,核准,辦理。

六、一般存款賬戶

(一)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

(二)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沒有數量限制。

(三)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程序:申請,審查,核准,辦理並備案。

七、專用存款賬戶

(一)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特定用途資金的專項管理和使用。

(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要求:P84

(三)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程序:申請,審查,核准,辦理並備案。

八、臨時存款賬戶

(一)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

(二)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要求: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資、增資,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新增內容)。

(三)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程序:申請,審查,核准,辦理並備案。

(四)臨時存款賬戶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有效期限不超過2年;驗資期間只收不付;名稱一致。

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范圍: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而開立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

(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要求:

(三)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程序:申請,審查,核准,辦理並備案。

(四)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十、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一)異地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范圍: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要求:P90

(三)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程序:申請,審查,核准,辦理並備案。

十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新增內容)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有行政處罰權)

(二)銀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的罰則(新增內容)

(一)存款人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開立、撤銷過程中;使用過程中;法定事項變更未及時通知;變造、偽造、私自印製開戶登記證。

(二)銀行及其有關人員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簡單了解。

第四節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一)票據的概念: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制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並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二)票據的種類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支票的種類: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轉賬支票,普通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出票人委託銀行無條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行為。絕對記載事項;授權補記(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相對記載事項:付款地和出票地。不得簽發空頭支票,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樣式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四)支票的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提示付款。付款人應當日足額支付。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P104

三、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商業匯票到期日起10日。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出票人必須具備的條件;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個人不得使用商業匯票;商業匯票的效力(P106)。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匯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沒有承兌。承兌的程序。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付款提示後,付款人必須無條件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

(五)商業匯票的背書: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匯票轉讓只能採用背書的方式;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則該匯票不得轉讓;被背書人名稱記載的規定;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保證當事人;保證格式;保證效力。

四、信用卡(新增內容)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種類: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製載體卡片。貸記卡和准貸記卡。

(二)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銷戶的時限要求。

(三)信用卡的資金來源:單位: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個人:個人的工資、現金、勞務報酬等,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規定:P114

五、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分類:匯款人委託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付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絕對記載事項有:信匯、電匯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銀行、匯入行名稱;會出地點、會出行名稱;委託日期;匯款人簽章。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撤銷和退匯的概念和條件。

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與分類

(一)稅收概念與分類

1.稅收的概念:國家為實現國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准,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

2.稅收的作用

(1)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

(3)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

(4)稅收是國際經濟交往中維護國家利益的可靠保證

(二)稅收的特徵

1.強制性

2.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是區別於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質特徵,稅收的無償性至關重要,體現了財政分配的本質,它是稅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

(三)稅收的分類重點掌握各個稅種屬於哪一類稅收分類。

1.按征稅對象分類。可將全部稅收劃分為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財產稅類、資源稅類和行為稅類五種類型。

2.按徵收管理的分工體系分類。可分為工商稅類、關稅類

3.按照稅收徵收許可權和收入支配許可權分類。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4.按照計稅標准不同進行的分類;可分為從價稅、從量稅和復合稅

二、稅法及構成要素

(一)稅收與稅法的關系

1.稅法的概念: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稅收與稅法的關系:P122

(二)稅法的分類

1.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程序法(《稅收征管法》《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

2.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

3.按照稅法法律級次劃分,分為稅收法律《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行政法規《增值稅暫行條例》、稅收規章《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三)稅法的構成要素:最基本的要素: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

1.征稅人

2.納稅義務人:單位和個人。

3.征稅對象

4.稅目

5.稅率

(1)比例稅率

(2)定額稅率

(3)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

6.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征:應納稅額=計稅數量*單位適用稅額

(3)復合計征:應納稅額=計稅數量*單位適用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7.納稅環節:

8.納稅期限:按期納稅(1、3、5、10、15天、一個月、一個季度)和按次納稅。

9.納稅地點:機構所在地、經濟活動發生地、財產所在地、報關地。

10.減免稅

(1)減稅和免稅:減稅是從應征稅額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按規定徵收的稅款全部免除。

(2)起征點:征稅對象達到一定數額才開始征稅的界限。

(3)免徵額:征稅對象總額中免於征稅的數額。

11.法律責任:簡單了解。

⑽ 支付結算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支付結算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等。
支付結算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廣義的支付結算包括現金結算和銀行轉賬結算。支付結算作為一種要式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徵。
支付結算需要遵守的原則有: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按照存款人的委託,將款項支付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
3、銀行不墊款原則。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結算辦法》第八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後,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第十六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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