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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演算法規山東

發布時間: 2023-01-04 04:42:23

『壹』 山東關於拆遷的法律法規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6年9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於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風貌,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公安、物價、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拆遷審批程序或者擴大拆遷規模以及濫用強制手段、野蠻拆遷等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房屋拆遷管理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規劃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編制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經審查批準的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確需調整拆遷計劃內項目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重新報批,但不得超過已批準的年度拆遷規模。 第九條 列入拆遷年度計劃內的房屋需要拆遷的,申請拆遷的建設單位可憑規劃選址意見書或者其它有關批准文件,提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出通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核查擬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以及租賃情況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及附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證明和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動工拆遷和完成拆遷的具體時間等內容;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基本情況、補償安置費用概算、拆遷安置用房平面設計圖、臨時過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遷房屋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補償安置辦法等內容。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時,應當通過舉行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申請人和申請拆遷范圍內有關單位、個人對拆遷方案等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內容,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工作流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補償安置標准、實施拆遷的單位名稱、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接受監督。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拆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批准延期拆遷的,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申請或者經申請未獲批準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實行委託拆遷。 拆遷人實行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書面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按照規定支付委託拆遷費。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實施房屋拆遷的單位,必須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六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和安置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遷、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反悔或者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還應當說明理由。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或者拆遷面積超過三分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在決定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決定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房的,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九條 拆遷人已經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拆遷人及相關單位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搬遷。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除房屋後三十日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觀、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領事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共同簽訂協議,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後,金融機構方可撥付。 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示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金融機構出具虛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房屋拆遷實施情況和拆遷補償安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和統計資料報告制度。 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資料,並應當在完成拆遷後三十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資料。

『貳』 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及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項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計入的其他費用。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二章造價計價依據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用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標准,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施工機械台班費用定額;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

(四)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台班工程價格;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第八條統一計價依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發布。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聯合發布。

統一計價依據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建設工程。第九條行業計價依據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發布。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台班工程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組成,應當符合統一計價依據的技術要求。

行業計價依據適用於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第十條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發布,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適用於特殊條件下需要補充編制計價依據的建設工程。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標准進行編制,並與經濟社會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以及市場狀況相適應。

編制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第十二條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技術和管理狀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企業定額,用於企業內部計價、成本核算等活動。第十三條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體。

採用本省統一計價依據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體,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合格後,方可銷售、使用。第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集分析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台班工程價格和工程造價指數、價格變化趨勢等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資料庫,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三章造價計價確定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

(二)編制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

(三)約定和調整工程合同價款;

(四)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五)其他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第十六條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編制原則和工程計價依據進行編制。經批準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是控制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不得突破。第十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按照工程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分別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工程條件、設計文件、造價計價依據及有關資料,並考慮編制期至建設期的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進行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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