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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加密孔

發布時間: 2022-09-14 14:02:20

❶ 基坑支護冠梁鋼筋搭接區域箍筋是否要加密

鋼筋搭接區箍筋需要安照規范要求作加密處理

❷ 基坑圍護冠梁加密區在哪個位置

一般我們技術上指的開挖都是從原地面開始的 但是計量規則上的是從冠梁頂面開始的才叫做基坑土石方開挖,冠梁以上部分的叫做場平土石方工程,不一樣!

❸ 怎麼布置勘探孔

勘探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孔應沿管道中線布置。當條件受限時,勘探孔移位不宜超出管道溝坑的開挖范圍;穿越鐵路、公路或河谷地段的勘探孔移位不宜偏離管道中線3m;當採用頂管施工時, 勘探孔宜沿管道走向在離管道兩邊外側各2~6m交叉布置;

2在每個地貌單元及地貌單元的交界部位、管道走向轉角處等均應布置勘探孔,在微地貌和地層變化較大的地段宜適當加密。

勘探孔間距和深度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穿越暗埋的河、湖、溝、坑地段和可能產生流砂和地震液化的松軟土層地段,勘探孔應加密,孔距宜為30~50m,孔深宜穿過該土層並進入下部密實土層不小於3m;

2 管道穿越鐵路、公路和河谷地段,勘探孔間距以能控制地層土質變化為原則,宜採用30~100m。穿越鐵路、公路地段時不宜少於2個勘探孔;穿越河谷兩岸及河床時不應少於3個勘探孔,且河谷兩岸及河床均應布置勘探孔,孔深應達到河床最大沖刷深度以下3~5m;

3 當採取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或需對管溝基坑進行支護時,勘探孔深度應至管溝基坑底面以下5m,並滿足支護設計的要求;

4 存在承壓含水層時,勘探孔穿過承壓含水層並測量其水頭;

5 管道沿線下平面分布厚度大於2m的密實土層,且無地下水影響時,勘探孔深度至該密實土層即可;

6當進行排水箱涵、拱形砌築涵管、頂管施工勘察時,勘探孔深度應適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孔深宜進入壓縮層以下1~2m。

❹ 做岩土工程勘察時基坑側壁以外還需布置其勘測探孔嗎

做岩土工程勘察時,基坑側辟以外一定范圍還需要布置勘測探孔的。
岩土工程勘察分為初勘和詳勘,初勘要對整個建築地塊布置探孔進行勘察,詳勘是在初勘的基礎上,對建築物及周邊一定范圍進行加密布置勘測探孔進行勘測地質情況。
基坑側壁以外的詳勘勘測探孔布置范圍,根根據建築物埋置深度、及初勘情況布置。

❺ 支護旋挖灌注樁,箍筋需要加密嗎請專業的回答,非專業勿擾。

鋼筋籠箍筋是否加密與成孔方式無關。你用旋挖成孔,和用正反循環,沖擊鑽成孔與鋼筋籠無關,這屬於你施工機械的選擇,哪個合理選哪個。鋼筋籠是否需要加密看圖紙設計。
一般基坑較深的支護樁需要加密。

❻ 基坑的監測要求

監測項目
4.1 一 般 規 定
4.1.1 基坑工程的現場監測應採用儀器監測與巡視檢查相結合的方法。
4.1.2 基坑工程現場監測的對象包括:1 支護結構;2 相關的自然環境;3 施工工況;4 地下水狀況;5 基坑底部及周圍土體;6 周圍建(構)築物;7 周圍地下管線及地下設施;8 周圍重要的道路;9 其他應監測的對象。
4.1.3 基坑工程的監測項目應抓住關鍵部位,做到重點觀測、項目配套,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監測系統。監測項目尚應與基坑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工況相配套。
4.2 儀 器 監 測
4.2.1 基坑工程儀器監測項目應根據表4.2.1進行選擇。
4.2.2 當基坑周圍有地鐵、隧道或其它對位移(沉降)有特殊要求的建(構)築物及設施時,具體監測項目應與有關部門或單位協商確定。
4.3 巡 視 檢 查
4.3.1 基坑工程整個施工期內,每天均應有專人進行巡視檢查。
4.3.2 基坑工程巡視檢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 支護結構(1)支護結構成型質量;(2) 冠梁、支撐、圍檁有無裂縫出現;(3)支撐、立柱有無較大變形;(4)止水帷幕有無開裂、滲漏;(5)牆後土體有無沉陷、裂縫及滑移;(6)基坑有無涌土、流砂、管涌。2 施工工況(1)開挖後暴露的土質情況與岩土勘察報告有無差異;(2)基坑開挖分段長度及分層厚度是否與設計要求一致,有無超長、超深開挖;(3)場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狀況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設施是否運轉正常;(4)基坑周圍地面堆載情況,有無超堆荷載。3 基坑周邊環境(1)地下管道有無破損、泄露情況;(2)周邊建(構)築物有無裂縫出現;(3)周邊道路(地面)有無裂縫、沉陷;(4)鄰近基坑及建(構)築物的施工情況。4 監測設施(1)基準點、測點完好狀況;(2)有無影響觀測工作的障礙物;(3)監測元件的完好及保護情況。5 根據設計要求或當地經驗確定的其他巡視檢查內容。
4.3.4 巡視檢查的檢查方法以目測為主,可輔以錘、釺、量尺、放大鏡等工器具以及攝像、攝影等設備進行。
4.3.5 巡視檢查應對自然條件、支護結構、施工工況、周邊環境、監測設施等的檢查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如發現異常,應及時通知委託方及相關單位。
4.3.6 巡視檢查記錄應及時整理,並與儀器監測數據綜合分析。
監 測 點 布 置
5.1 一 般 規 定
5.1.1 基坑工程監測點的布置應最大程度地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態及其變化趨勢,並應滿足監控要求。
5.1.2 基坑工程監測點的布置應不妨礙監測對象的正常工作,並盡量減少對施工作業的不利影響。
5.1.3 監測標志應穩固、明顯、結構合理,監測點的位置應避開障礙物,便於觀測。
5.1.4 在監測對象內力和變形變化大的代表性部位及周邊重點監護部位,監測點應適當加密。
5.1.5 應加強對監測點的保護,必要時應設置監測點的保護裝置或保護設施。
5.2 基 坑 及 支 護 結 構
5.2.1 基坑邊坡頂部的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布置,基坑周邊中部、陽角處應布置監測點。監測點間距不宜大於20m,每邊監測點數目不應少於3個。監測點宜設置在基坑邊坡坡頂上。
5.2.2 圍護牆頂部的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點應沿圍護牆的周邊布置,圍護牆周邊中部、陽角處應布置監測點。監測點間距不宜大於20m,每邊監測點數目不應少於3個。監測點宜設置在冠樑上。
5.2.3 深層水平位移監測孔宜布置在基坑邊坡、圍護牆周邊的中心處及代表性的部位,數量和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每邊至少應設1個監測孔。 當用測斜儀觀測深層水平位移時,設置在圍護牆內的測斜管深度不宜小於圍護牆的入土深度;設置在土體內的測斜管應保證有足夠的入土深度,保證管端嵌入到穩定的土體中。
5.2.4 圍護牆內力監測點應布置在受力、變形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監測點數量和橫向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每邊至少應設1處監測點。豎直方向監測點應布置在彎矩較大處,監測點間距宜為3~5m。
5.2.5 支撐內力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 監測點宜設置在支撐內力較大或在整個支撐系統中起關鍵作用的桿件上;2 每道支撐的內力監測點不應少於3個,各道支撐的監測點位置宜在豎向保持一致;3 鋼支撐的監測截面根據測試儀器宜布置在支撐長度的1/3部位或支撐的端頭。鋼筋混凝土支撐的監測截面宜布置在支撐長度的1/3部位;4 每個監測點截面內感測器的設置數量及布置應滿足不同感測器測試要求。
5.2.6 立柱的豎向位移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撐交匯處、施工棧橋下、地質條件復雜處的立柱上,監測點不宜少於立柱總根數的10%,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宜少於20%,且不應少於5根。
5.2.7 錨桿的拉力監測點應選擇在受力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邊跨中部位和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宜布置監測點。每層錨桿的拉力監測點數量應為該層錨桿總數的1~3%,並不應少於3根。每層監測點在豎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桿體上的測試點應設置在錨頭附近位置。
5.2.8 土釘的拉力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布置,基坑周邊中部、陽角處宜布置監測點。監測點水平間距不宜大於30m,每層監測點數目不應少於3個。各層監測點在豎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桿體上的測試點應設置在受力、變形有代表性的位置。
5.2.9 基坑底部隆起監測點應符合下列要求:1 監測點宜按縱向或橫向剖面布置,剖面應選擇在基坑的中央、距坑底邊約1/4坑底寬度處以及其他能反映變形特徵的位置。數量不應少於2個。縱向或橫向有多個監測剖面時,其間距宜為20~50m,下部宜加密。2 同一剖面上監測點橫向間距宜為10~20m,數量不宜少於3個。3 當按土層分布情況布設時,每層應至少布設1個測點,且布置在各層土的中部。
5.2.10 孔隙水壓力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受力、變形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監測點豎向布置宜在水壓力變化影響深度范圍內按土層分布情況布設,監測點豎向間距一般為2~5m,並不宜少於3個。
5.2.11 基坑內地下水位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採用深井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兩相鄰降水井的中間部位;當採用輕型井點、噴射井點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邊拐角處,監測點數量視具體情況確定; 2 水位監測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標高)應在最低設計水位之下3~5m。對於需要降低承壓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監測管埋置深度應滿足降水設計要求。 3 水位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被保護對象(如建築物、地下管線等)周邊或在兩者之間布置,監測點間距宜為20~50m。相鄰建(構)築物、重要的地下管線或管線密集處應布置水位監測點;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側約2m處。4 回灌井點觀測井應設置在回灌井點與被保護對象之間。
5.3 周 邊 環 境
5.3.1 從基坑邊緣以外1~3倍開挖深度范圍內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地下管 線等均應作為監控對象。必要時,尚應擴大監控范圍。
5.3.2 位於重要保護對象(如地鐵、上游引水、合流污水等)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監測點的布置,尚應滿足相關部門的技術要求。
5.3.3 建(構)築物的豎向位移監測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構)築物四角、沿外牆每10~15m處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邊不少於3個監測點;2 不同地基或基礎的分界處;3 建(構)築物不同結構的分界處;4 變形縫、抗震縫或嚴重開裂處的兩側;5 新、舊建築物或高、低建築物交接處的兩側;6 煙囪、水塔和大型儲倉罐等高聳構築物基礎軸線的對稱部位,每一構築物不得少於4點。
5.3.4 建(構)築物的水平位移監測點應布置在建築物的牆角、柱基及裂縫的兩端,每側牆體的監測點不應少於3處。
5.3.5 建(構)築物傾斜監測點應符合下列要求:1 監測點宜布置在建(構)築物角點、變形縫或抗震縫兩側的承重柱或牆上;2 監測點應沿主體頂部、底部對應布設,上、下監測點應布置在同一豎直線上;3 當採用鉛錘觀測法、激光鉛直儀觀測法時,應保證上、下測點之間具有一定的通視條件。
5.3.6 建(構)築物的裂縫監測點應選擇有代表性的裂縫進行布置,在基坑施工期間當發現新裂縫或原有裂縫有增大趨勢時,應及時增設監測點。每一條裂縫的測點至少設2組,裂縫的最寬處及裂縫末端宜設置測點。
5.3.7 地下管線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 應根據管線年份、類型、材料、尺寸及現狀等情況,確定監測點設置;2 監測點宜布置在管線的節點、轉角點和變形曲率較大的部位,監測點平面間距宜為15~25m,並宜延伸至基坑以外20m;3 上水、煤氣、暖氣等壓力管線宜設置直接監測點。直接監測點應設置在管線上,也可以利用閥門開關、抽氣孔以及檢查井等管線設備作為監測點;4 在無法埋設直接監測點的部位,可利用埋設套管法設置監測點,也可採用模擬式測點將監測點設置在靠近管線埋深部位的土體中。
5.3.8 基坑周邊地表豎向沉降監測點的布置范圍宜為基坑深度的1~3倍,監測剖面宜設在坑邊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並與坑邊垂直,監測剖面數量視具體情況確定。每個監測剖面上的監測點數量不宜少於5個。
5.3.9 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孔應布置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數量視具體情況確定,並形成監測剖面。同一監測孔的測點宜沿豎向布置在各層土內,數量與深度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在厚度較大的土層中應適當加密。
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
6.1 一般規定
6.1.1 監測方法的選擇應根據基坑等級、精度要求、設計要求、場地條件、地區經驗和方法適用性等因素綜合確定,監測方法應合理易行。
6.1.2 變形測量點分為基準點、工作基點和變形監測點。其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1 每個基坑工程至少應有3個穩固可靠的點作為基準點;2 工作基點應選在穩定的位置。在通視條件良好或觀測項目較少的情況下,可不設工作基點,在基準點上直接測定變形監測點;3 施工期間,應採用有效措施,確保基準點和工作基點的正常使用;4 監測期間,應定期檢查工作基點的穩定性。
6.1.3 監測儀器、設備和監測元件應符合下列要求:1 滿足觀測精度和量程的要求;2 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可靠性;3 經過校準或標定,且校核記錄和標定資料齊全,並在規定的校準有效期內;
6.1.4 對同一監測項目,監測時宜符合下列要求:1 採用相同的觀測路線和觀測方法;2 使用同一監測儀器和設備;3 固定觀測人員;4 在基本相同的環境和條件下工作。
6.1.5 監測過程中應加強對監測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以及監測元件的檢查;應加強對監測儀標的保護,防止損壞。
6.1.6 監測項目初始值應為事前至少連續觀測3次的穩定值的平均值。
6.1.7 除使用本規范規定的各種基坑工程監測方法外,亦可採用能達到本規范規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
6.2 水平位移監測
6.2.1 測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時可採用視准線法、小角度法、投點法等;測定監測點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時可視監測點的分布情況,採用前方交會法、自由設站法、極坐標法等;當基準點距基坑較遠時,可採用GPS測量法或三角、三邊、邊角測量與基準線法相結合的綜合測量方法。
6.2.2 水平位移監測基準點應埋設在基坑開挖深度3倍范圍以外不受施工影響的穩定區域,或利用已有穩定的施工控制點,不應埋設在低窪積水、濕陷、凍脹、脹縮等影響范圍內;基準點的埋設應按有關測量規范、規程執行。宜設置有強制對中的觀測墩;採用精密的光學對中裝置,對中誤差不宜大於0.5mm。
6.2.3 基坑圍護牆(坡)頂水平位移監測精度應根據圍護牆(坡)頂水平位移報警值按表6.2.3確定。
6.2.4 地下管線的水平位移監測精度宜不低於1.5mm。
6.2.5 其他基坑周邊環境(如地下設施、道路等)的水平位移監測精度應符合相關規范、規程等的規定。
6.3 豎向位移監測
6.3.1 豎向位移監測可採用幾何水準或液體靜力水準等方法。
6.3.2 坑底隆起(回彈)宜通過設置回彈監測標,採用幾何水準並配合傳遞高程的輔助設備進行監測,傳遞高程的金屬桿或鋼尺等應進行溫度、尺長和拉力等項修正。
6.3.3 基坑圍護牆(坡)頂、牆後地表與立柱的豎向位移監測精度應根據豎向位移報警值按表6.3.3確定。
6.3.4 地下管線的豎向位移監測精度宜不低於0.5mm。
6.3.5 其他基坑周邊環境(如地下設施、道路等)的豎向位移監測精度應符合相關規范、規程的規定。
6.3.6 坑底隆起(回彈)監測精度不宜低於1mm。
6.3.7 各等級幾何水準法觀測時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6.3.7的要求。
6.3.8 水準基準點宜均勻埋設,數量不應少於3點,埋設位置和方法要求與6.2.2相同。
6.3.9 各監測點與水準基準點或工作基點應組成閉合環路或附合水準路線。
6.4深層水平位移監測
6.4.1 圍護牆體或坑周土體的深層水平位移的監測宜採用在牆體或土體中預埋測斜管、通過測斜儀觀測各深度處水平位移的方法。
6.4.2 測斜儀的系統精度不宜低於0.25mm/m,解析度不宜低於0.02mm/500mm
6.4.3 測斜管應在基坑開挖1周前埋設,埋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 埋設前應檢查測斜管質量,測斜管連接時應保證上、下管段的導槽相互對准順暢,接頭處應密封處理,並注意保證管口的封蓋;2 測斜管長度應與圍護牆深度一致或不小於所監測土層的深度;當以下部管端作為位移基準點時,應保證測斜管進入穩定土層2~3m;測斜管與鑽孔之間孔隙應填充密實;3 埋設時測斜管應保持豎直無扭轉,其中一組導槽方向應與所需測量的方向一致。
6.4.4 測斜儀應下入測斜管底5~10min,待探頭接近管內溫度後再量測,每個監測方向均應進行正、反兩次量測。
6.4.5 當以上部管口作為深層水平位移的起算點時,每次監測均應測定管口坐標的變化並修正。
6.5 傾斜監測
6.5.1 建築物傾斜監測應測定監測對象頂部相對於底部的水平位移與高差,分別記錄並計算監測對象的傾斜度、傾斜方向和傾斜速率。
6.5.2 應根據不同的現場觀測條件和要求,選用投點法、水平角法、前方交會法、正垂線法、差異沉降法等。
6.5.3 建築物傾斜監測精度應符合《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及《建築變形測量規程》(JGJ/T8)的有關規定。
6.6 裂縫監測
6.6.1 裂縫監測應包括裂縫的位置、走向、長度、寬度及變化程度,需要時還包括深度。裂縫監測數量根據需要確定,主要或變化較大的裂縫應進行監測。
6.6.2 裂縫監測可採用以下方法:1 對裂縫寬度監測,可在裂縫兩側貼石膏餅、劃平行線或貼埋金屬標志等,採用千分尺或游標卡尺等直接量測的方法;也可採用裂縫計、粘貼安裝千分表法、攝影量測等方法。2 對裂縫深度量測,當裂縫深度較小時宜採用鑿出法和單面接觸超聲波法監測;深度較大裂縫宜採用超聲波法監測。
6.6.3 應在基坑開挖前記錄監測對象已有裂縫的分布位置和數量,測定其走向、長度、寬度和深度等情況,標志應具有可供量測的明晰端面或中心。
6.6.4 裂縫寬度監測精度不宜低於0.1mm,長度和深度監測精度不宜低於1mm。
6.7 支護結構內力監測
6.7.1 基坑開挖過程中支護結構內力變化可通過在結構內部或表面安裝應變計或應力計進行量測。
6.7.2 對於鋼筋混凝土支撐,宜採用鋼筋應力計(鋼筋計)或混凝土應變計進行量測;對於鋼結構支撐,宜採用軸力計進行量測。
6.7.3 圍護牆、樁及圍檁等內力宜在圍護牆、樁鋼筋製作時,在主筋上焊接鋼筋應力計的預埋方法進行量測。
6.7.4 支護結構內力監測值應考慮溫度變化的影響,對鋼筋混凝土支撐尚應考慮混凝土收縮、徐變以及裂縫開展的影響。
6.7.5 應力計或應變計的量程宜為最大設計值的1.2倍,解析度不宜低於0.2%F·S,精度不宜低於0.5%F·S。
6.7.6 圍護牆、樁及圍檁等的內力監測元件宜在相應工序施工時埋設並在開挖前取得穩定初始值。
6.8 土壓力監測
6.8.1 土壓力宜採用土壓力計量測。
6.8.2 土壓力計的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最大設計壓力的1.2倍,精度不宜低於0.5%F·S,解析度不宜低於0.2%F·S。
6.8.3 土壓力計埋設可採用埋入式或邊界式(接觸式)。埋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 受力面與所需監測的壓力方向垂直並緊貼被監測對象;2 埋設過程中應有土壓力膜保護措施;3 採用鑽孔法埋設時,回填應均勻密實,且回填材料宜與周圍岩土體一致。4 做好完整的埋設記錄。
6.8.4 土壓力計埋設以後應立即進行檢查測試,基坑開挖前至少經過1周時間的監測並取得穩定初始值。
6.9 孔隙水壓力監測
6.9.1 孔隙水壓力宜通過埋設鋼弦式、應變式等孔隙水壓力計,採用頻率計或應變計量測。
6.9.2 孔隙水壓力計應滿足以下要求: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范圍的要求,可取靜水壓力與超孔隙水壓力之和的1.2倍;精度不宜低於0.5%F·S,解析度不宜低於0.2%F·S。
6.9.3 孔隙水壓力計埋設可採用壓入法、鑽孔法等。
6.9.4 孔隙水壓力計應在事前2~3周埋設,埋設前應符合下列要求:1 孔隙水壓力計應浸泡飽和,排除透水石中的氣泡;2 檢查率定資料,記錄探頭編號,測讀初始讀數。
6.9.5 採用鑽孔法埋設孔隙水壓力計時,鑽孔直徑宜為110~130mm,不宜使用泥漿護壁成孔,鑽孔應圓直、干凈;封口材料宜採用直徑10~20mm的乾燥膨潤土球
6.9.6 孔隙水壓力計埋設後應測量初始值,且宜逐日量測1周以上並取得穩定初始值。
6.9.7 應在孔隙水壓力監測的同時測量孔隙水壓力計埋設位置附近的地下水位。
6.10 地下水位監測
6.10.1 地下水位監測宜采通過孔內設置水位管,採用水位計等方法進行測量。
6.10.2 地下水位監測精度不宜低於10mm。
6.10.3 檢驗降水效果的水位觀測井宜布置在降水區內,採用輕型井點管降水時可布置在總管的兩側,採用深井降水時應布置在兩孔深井之間,水位孔深度宜在最低設計水位下2~3m。
6.10.4 潛水水位管應在基坑施工前埋設,濾管長度應滿足測量要求;承壓水位監測時被測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之間應採取有效的隔水措施。
6.10.5 水位管埋設後,應逐日連續觀測水位並取得穩定初始值。
6.11 錨桿拉力監測
6.11.1 錨桿拉力量測宜採用專用的錨桿測力計,鋼筋錨桿可採用鋼筋應力計或應變計,當使用鋼筋束時應分別監測每根鋼筋的受力。
6.11.2 錨桿軸力計、鋼筋應力計和應變計的量程宜為設計最大拉力值的1.2倍,量測精度不宜低於0.5%F·S,解析度不宜低於0.2%F·S。
6.11.3 應力計或應變計應在錨桿鎖定前獲得穩定初始值。
6.12 坑外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
6.12.1 坑外土體分層豎向位移可通過埋設分層沉降磁環或深層沉降標,採用分層沉降儀結合水準測量方法進行量測。
6.12.2 分層豎向位移標應在事前埋設。沉降磁環可通過鑽孔和分層沉降管進行定位埋設。
6.12.3 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的初始值應在分層豎向位移標埋設穩定後進行,穩定時間不應少於1周並獲得穩定的初始值;監測精度不宜低於1mm。
6.12.4 每次測量應重復進行2次,2次誤差值不大於1mm。
6.12.5 採用分層沉降儀法監測時,每次監測應測定管口高程,根據管口高程換算出測管內各監測點的高程。 7.0.1 基坑工程監測頻率應以能系統反映監測對象所測項目的重要變化過程,而又不遺漏其變化時刻為原則。
7.0.2 基坑工程監測工作應貫穿於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過程。監測工作一般應從基坑工程施工前開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為止。對有特殊要求的周邊環境的監測應根據需要延續至變形趨於穩定後才能結束。
7.0.3 監測項目的監測頻率應考慮基坑工程等級、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階段以及周邊環境、自然條件的變化。當監測值相對穩定時,可適當降低監測頻率。對於應測項目,在無數據異常和事故徵兆的情況下,開挖後儀器監測頻率的確定可參照表7.0.3。
7.0.4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加強監測,提高監測頻率,並及時向委託方及相關單位報告監測結果:1.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2.監測數據變化量較大或者速率加快;3.存在勘察中未發現的不良地質條件;4.超深、超長開挖或未及時加撐等未按設計施工;5.基坑及周邊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雨、市政管道出現泄漏;6.基坑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大或超過設計限值;7.支護結構出現開裂;8.周邊地面出現突然較大沉降或嚴重開裂;9.鄰近的建(構)築物出現突然較大沉降、不均勻沉降或嚴重開裂;10.基坑底部、坡體或支護結構出現管涌、滲漏或流砂等現象;11.基坑工程發生事故後重新組織施工;12.出現其他影響基坑及周邊環境安全的異常情況。
7.0.5 當有危險事故徵兆時,應實時跟蹤監測。 8.0.1 基坑工程監測報警值應符合基坑工程設計的限值、地下主體結構設計要求以及監測對象的控制要求。基坑工程監測報警值由基坑工程設計方確定。
8.0.2 基坑工程監測報警值應以監測項目的累計變化量和變化速率值兩個值控制。
8.0.3 因圍護牆施工、基坑開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內外地層位移應按下列條件控制:1 不得導致基坑的失穩;2 不得影響地下結構的尺寸、形狀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3 對周邊已有建(構)築物引起的變形不得超過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4 不得影響周邊道路、地下管線等正常使用;5 滿足特殊環境的技術要求。
8.0.4 基坑及支護結構監測報警值應根據監測項目、支護結構的特點和基坑等級確定,可參考表8.0.4。
註:1.h — 基坑設計開挖深度;f — 設計極限值。 2.累計值取絕對值和相對基坑深度(h)控制值兩者的小值。 3.當監測項目的變化速率連續3天超過報警值的50%,應報警。
8.0.5 周邊環境監測報警值的限值應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確定,如無具體規定,可參考表8.0.5確定。
8.0.6 周邊建(構)築物報警值應結合建(構)築物裂縫觀測確定,並應考慮建(構)築物原有變形與基坑開挖造成的附加變形的疊加。
8.0.7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報警;若情況比較嚴重,應立即停止施工,並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周邊的保護對象採取應急措施。1 當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2 基坑支護結構或周邊土體的位移出現異常情況或基坑出現滲漏、流砂、管涌、隆起或陷落等;3 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桿體系出現過大變形、壓屈、斷裂、鬆弛或拔出的跡象;4 周邊建(構)築物的結構部分、周邊地面出現可能發展的變形裂縫或較嚴重的突發裂縫;5 根據當地工程經驗判斷,出現其他必須報警的情況。 9.0.1 監測分析人員應具有岩土工程與結構工程的綜合知識,具有設計、施工、測量等工程實踐經驗,具有較高的綜合分析能力,做到正確判斷、准確表達,及時提供高質量的綜合分析報告。
9.0.2 現場測試人員應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監測分析人員應對監測報告的可靠性負責,監測單位應對整個項目監測質量負責。監測記錄和監測技術成果均應有負責人簽字,監測技術成果應加蓋成果章。
9.0.3 現場的監測資料應符合下列要求:1 使用正式的監測記錄表格;2 監測記錄應有相應的工況描述;3 監測數據應及時整理;4 對監測數據的變化及發展情況應及時分析和評述。
9.0.4 外業觀測值和記事項目,必須在現場直接記錄於觀測記錄表中。任何原始記錄不得塗改、偽造和轉抄,並有測試、記錄人員簽字。
9.0.5 觀測數據出現異常,應及時分析原因,必要時進行重測
9.0.6 監測項目數據分析時,應結合其他相關項目的監測數據和自然環境、施工工況等情況以及以往數據進行,考量其發展趨勢,並做出預報。
9.0.7 技術成果應包括當日報表、階段性報告、總結報告。技術成果提供內容應真實、准確、完整,並應用文件闡述與繪畫宜用變化曲線或圖形相結合的形式表達。技術成果應按時報送。
9.0.8 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信息反饋宜採用專業軟體,專業軟體的功能好參數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並宜具備數據採集、處理、分析、查詢好管理一體化以及監測成果可視化的功能。
9.0.9 基坑工程監測的觀測記錄、計算資料好技術成果應進行組卷、歸檔。
9.0.10 當日報表應包括下列內容:1 當日的天氣情況和施工現場的工況;2 儀器監測項目各監測點的本次測試值、單次變化值、變化速率以及累計值等,必要時繪制有關曲線圖;3 巡視檢查的記錄;4 對監測項目應有正常或異常的判斷性結論;5 對達到或超過監測報警值的監測點應有報警標示,並有原因分析及建議;6 對巡視檢查發現的異常情況應有詳細描述,危險情況應有報警標示,並有原因分析及建議;7 其他相關說明。當日報表宜採用本規范附錄A ~附錄G的樣式。
9.0.11 階段性監測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 該監測期相應的工程、氣象及周邊環境概況;2 該監測期的監測項目及測點的布置圖;3 各項監測數據的整理、統計及監測成果的過程曲線;4 各監測項目監測值的變化分析、評價及發展預測;5 相關的設計和施工建議。
9.0.12 基坑工程監測總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1 工程概況;2 監測依據;3 監測項目;4 測點布置;5 監測設備和監測方法;6 監測頻率;7 監測報警值;8 各監測項目全過程的發展變化分析及整體評述;9 監測工作結論與建議。
9.0.13 總結報告應標明工程名稱、監測單位、整個監測工作的起止日期,並應有監測單位章及項目負責人、單位技術負責人、企業行政負責人簽字。

❼ 基坑保護措施有哪些

導致基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1)基坑開挖放坡不夠,沒有按照土的類別和坡度容許值、規定的高寬比進行放坡,造成基坑坍塌。

(2)基坑邊坡頂部超載,或由於震動破壞了土的內聚力,引起土體結構破壞,造成滑坡。

(3)由於施工方法不正確、開挖程序不對、超標高挖土、支撐設置或拆除不正確、排水措施不力以及解凍造成的坍塌。

針對以上問題,為保證基坑工程的安全施工順利進行,應結合基坑支護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製定施工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1、施工方案

基坑開挖之前,要按照土質情況、基坑深度以及周邊環境確定支護方案,其內容應包括:放坡要求、支護結構設計、機械選擇、開挖順序、分層開挖深度、坡道位置、車輛進出道路、降水措施及監測要求。

2、臨邊防護

當基坑施工深度達到2m時,對坑邊作業已構成危險,按照高處作業和臨邊作業的規定,應搭設臨邊防護設施。基坑周邊搭設的防護欄桿,從選材、搭設方式及牢固程度都應符合《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3、坑壁支護

不同深度的基坑和作業條件,所採取的支護方式也不同。

(1)原狀土放坡

一般基坑深度小於3m時,可採用一次性放坡。當基坑深度達到4~5m時,也可以採用分級放坡。明挖放坡必須保證邊坡的穩定,必要時需採用打樁、土釘牆或地下連續牆方法來確保邊坡的穩定。

(2)坑內支撐

坑內支撐可採用單層平面或多層支撐,支撐材料一般採用型鋼或鋼筋混凝土,在架設支撐時必須注意支撐的安裝及拆除順序。尤其對於多層支撐要加強管理,混凝土支撐必須在上道支撐強度達80%時才可挖下層;型鋼支撐嚴禁在負荷狀態下焊接。

排水措施

基坑施工常遇地下水,尤其深基坑施工處理不好不但影響基坑施工,還會給周邊建築造成沉降不均的危險。對地下水的控制方法一般有排水、降水。

坑邊荷載

坑邊堆置土方和材料包括沿挖土方邊緣移動運輸工具和機械不應離槽邊過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邊緣不少於1.2m,棄土堆置高度不超過1.5m。

6、上下通道

(1)基坑施工作業人員上下必須設置專用通道,不準攀爬板、腳手架以確保安全。

(2)人員專用通道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確定,其攀登設施可視條件採用梯子或者專門搭設,應符合高處作業規范中攀登作業的要求。

7、土方開挖

(1)所有施工機械應按規定進場,經過有關部門組織驗收確認合格,並要留有記錄。

(2)機械挖土與人工挖土進行配合操作時,人員不得進入挖土機作業半徑內。必須進入時,待挖土機停止作業後,人員方可進行坑底清理、邊坡找平等作業。

(3)挖土機不能超標高挖土,以免造成土體結構破壞。坑底最後留一部分土方由人工完成,並且人工挖土應在打墊層之前進行,以減少亮槽時間。

8、基坑支護變形監測

基坑開挖過程中,應對基坑進行信息化監測,主要針對於支護體系的變形情況、基坑外地面沉降或隆起變形以及臨近建築物動態。出現超限變形情況時應立即採取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9、作業環境

基坑施工時,地下作業條件不應被忽視,坑槽內作業也不應降低要求。

(1)人員作業時必須有安全立足點,腳手架搭設必須符合規范,臨邊防護必須符合要求。

(2)交叉作業、多層作業,上下設置隔離層。垂直運輸作業設備也必須按照相應的規范進行檢查。

(3)深基坑施工,電箱的設置及周圍環境以及各種電氣設備的架設使用均應符合電氣規范規定。

❽ 地基勘察中,控制性探孔與一般性探孔有何區別

一、用途不同

1、控制性探孔:除了滿足一般性鑽探孔深度要求,還應該滿足:沉降計算、結構驗算、整體穩定性驗算要求等。

2、一般性探孔:指深度能夠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層,並進入穩定地層一定深度(或者穿過主要壓縮層);能夠滿足地基處理或樁基設計要求。

二、深度不同

1、控制性探孔:控制性探孔要深於一般性探孔。

2、一般性探孔:一般性探孔要淺於控制性探孔。

(8)基坑加密孔擴展閱讀

岩土勘察的目的是為擬建物施工圖階段的基礎設計與施工提供工程地質依據,根據擬建築物的工程特徵、地基土的工程地質條件,對場地地基土的利用、整治、改造提出方案,並對其進行技術、經濟方面的分析和論證。

查明工程影響范圍內地基土的地層結構、岩土類別、埋藏條件、分布規律及各岩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並評價其工程特性。查明基岩淺埋區覆蓋層厚度及基岩風化層厚度、破碎程度;

查明擬建場地內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及其特性,並對地下水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作出評價;

查明場地有無影響工程穩定性的不良地質現象(暗渠、暗塘、地下障礙物、防空洞、舊基礎、孤石、甲烷等) 及分布范圍,分析其對工程可能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整治建議;

對基坑開挖的支護方法和降水措施提出建議,對開挖可能導致的岩土問題(如流砂、突涌等)進行預估,提供深基坑圍護設計、施工所需的各種參數;

❾ 建築地基為什麼要進行普探

基底普探,亦稱地基釺探,是將鋼釺打入土層,根據一定進尺所需的擊數探測土層情況,地基普探主要是檢查地基是否均勻,再就是看地基下是否有古井、墳墓等等影響承載力的東西。

地基釺探是一種土層探測施工工藝,用以探測土層內隱蔽構造情況或粗略估算土層的容許承載力。地基釺探規范主要是根據《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的內容而定的。

關於地基釺探規范的主要內容:

1、地基釺探是用於天然地基的基礎,由天然地基直接承受上部基礎荷載,已經設計CFG樁基地基,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做基槽開挖後的地基釺探。

2、樁基礎是由樁基承受上部基礎荷載,因此樁基礎不需要做基槽釺探。

3、釺探是將鋼釺打入土層,根據一定進尺所需的擊數探測土層情況或粗略估計土層的容許承載力的一種簡易的探測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基礎、坑(槽)底基土質量釺探檢查。

4、和基礎類型沒太大關系,關鍵還是之前的地勘報告以及開完之後會同甲方、監理、設計、地勘單位共同進行的驗槽工作。驗槽時候,當發現基槽平面土質顯著不均勻,或局部存在古井、菜窖、墳穴、河溝等不良地基,可用釺探查明其平面范圍與深度。

按照地基釺探規范,標准做法,伐板基礎應該滿地布孔,探孔梅花狀分布,孔距不大於1.5M。也必須做好釺探記錄並繪制釺探平面圖,標明每個探孔深度。已備驗槽時參考處理。探孔驗收完畢要用灰土或粗砂將其回填。

(9)基坑加密孔擴展閱讀

樁基釺探作業條件是非常嚴格的,高標准才能為之後的施工打下良好的基礎,得到有用數據是關鍵。

地基釺探作業條件如下:

1、基土已挖至設計基坑底標高,表面應平整,軸線及坑寬符合設計圖紙要求。

2、根據設計圖紙繪制釺探孔位平面布置圖。

3、要求釺探前,將所有軸線及基礎的定位尺寸線放出,放出後再進行釺孔布置放線。

4、對於筏板基礎要全部釺探,其他無基礎部位無需釺探。

5、釺探孔位平面布置圖放線並撒白灰點。要求最外側探孔伸出墊層外邊線50cm。

6、注意釺桿上30cm的標識橫線。

7、釺探孔的排列方式採用梅花型排列方式,間距1.5m,孔深2.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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