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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問題答復意見

發布時間: 2022-09-25 09:07:52

㈠ 答復意見可以給被信訪人看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會。答復意見信訪的當事人有權查看的。因為信訪領導的批示是公開透明的。誰都可以看。最好查詢當地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㈡ 關於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而信訪投訴該如何回復意見

回復需要個人按照自己的真實意見,根據本地區的疫情防控情況和措施進行回復。當前疫情防控形勢非常嚴峻,全區廣大黨員幹部、群眾主動擔當作為、盡職盡責,全力投入疫情防控一線,但仍有極少數個人和單位不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相關部署要求,責任意識不強,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因此對於此的信訪投訴回復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寫。
《信訪條例》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㈢ 信訪局不給答復意見書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申請復查。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㈣ 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怎麼辦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對涉法涉訴的信訪案件,走司法途徑通過法律救濟解決。
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群體以書信、電子郵件、走訪、電話、傳真、簡訊等多種參與形式與國家的政黨、政府、社團、人大、司法、政協、社區、企事業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接觸,以反映情況,表達自身意見,請求解決問題,有關信訪工作機構或人員採用一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的一種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對信訪舉報回復結果不服怎麼處
具體步驟如下:
1、按照《信訪條例》規定信訪案件三級終結制,第一個受理信訪案件的單位或部門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後,如果信訪人對答復意見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上一級行政單位提出復查。
2、復查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為什麼不同意答復意見及相應的政策依據,以及有什麼要求。復查單位受理後,30日內應出具復查意見。如果對復查意見仍不同意,按照同樣的原則,再申請復查的上一級單位進行復核。如果對復核意見仍不同意,信訪程序就走完了,信訪部門就不再受理了。
3、涉法涉訴類的,走法律途徑,其他的按信訪復查復核來辦。
(4)信訪問題答復意見擴展閱讀:
信訪(xìnfǎng,complaintletterandvisit)又稱上訪,是中國特有的一種政治表達形式,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2014年4月23日,國家信訪局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2014年5月1日起實施。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㈤ 信訪問題的《答復意見書》五個一是什麼內容

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各責任部門對於交辦的重點信訪問題,要按照五個一(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

明確包案領導、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逐案建立工作專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具體措施、訂立工作目標,確保責任到人、任務清楚、目標清晰。市三到位一處理集中行動統一交辦的突出重點信訪問題由主要領導負責包案。

各責任部門對於交辦的重點信訪問題,要按照兩個不拘泥(不拘泥於原調查意見,不拘泥於原處理結論),三個必須(必須實地調查核實情況,必須當面聽取信訪人陳述、必須掌握信訪事項涉及單位和人員意見)的工作原則,全面深入細致甄別信訪人所提訴求以及行為狀態,對照三到位一處理工作任務予以歸類。

(5)信訪問題答復意見擴展閱讀:

信訪條例注意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六條、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且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

㈥ 信訪回復範文

一、標題。關於某某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

二、正文。

1、信訪人反映的具體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包括收到信訪事項的日期,若是由其他機關轉送、交辦的,要寫明轉送、交辦的單位和日期,受理的信訪事項。

2、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情況及處理意見。包括信訪事項調查的過程,經調查認定的信訪事項真實情況(時間、地點、任務、主要事實),本單位處理意見及處理法律法規依據。

3、告之信訪對象若對答復意見不服需要申請復查的途徑。若對本答復意見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中請復查。

三、意見建議。建議在起草信訪回復時,起草送達回執,在給信訪人送達回復意見時,將送達回執給信訪人簽字存檔備查。

信訪事項辦理時限:

1、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3、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

㈦ 對信訪答復意見不服怎麼辦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對涉法涉訴的信訪案件,走司法途徑通過法律救濟解決。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㈧ 如果走信訪所出具的答復意見不同意下一步該怎麼辦

如果走信訪所出具的答復意見不統一,下一步再次起訴。根據《信訪條例》

第十六條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㈨ 人社局下屬事業單位能不能出具信訪答復意見書

不可以。
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必須由有權處理機關作出,不能以機關內設機構或信訪職能處室的名義答復信訪人。答復意見書加蓋單位公章,不能蓋單位內設處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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