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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全文

發布時間: 2023-01-15 14:51:24

1. 信訪人穩控可以控制信訪人人身自由嗎

不可以
《廣東省信訪條例(草案修改稿)》二審稿增加了信訪公開條款———信訪受理和辦理結果在網上公開的新規定,還明確要求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信訪人人身自由。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切實加強協調配合,健全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努力形成依法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合力,同時要求堅決杜絕違法限制或變相限制上訪人員人身自由的行為。《意見》要求,進一步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各級政法機關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確保每一起案件的處理做到實體公正、程序公正、規范高效,經得起檢驗;要依法加大內部監督力度;要完善執法司法責任制,嚴格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

2. 如何引導非信訪事項群眾通過其他途徑反映訴求

市委宣傳部、市信訪局、市司法局就在全市開展信訪法規集中宣傳活動專門下發通知,專題作出部署。針對市民較為關心的問題,市委副秘書長、市信訪局局長亓群就活動開展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此次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信訪法規宣傳活動,有何目的和意義?
亓群:這次集中宣傳月活動,是在全面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新形勢下開展的,通過宣傳,對提高各級各部門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訪工作,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合法訴求,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據了解,這次開展信訪法規集中宣傳活動歷時一個半月的時間,通過這次宣傳活動,將著重解決哪方面的問題?
亓群:一是讓群眾知道在遇到困難和反映信訪訴求時,用哪些方式方法、通過哪些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合理訴求也要用合法理性的方式來表達。二是引導信訪人依法逐級走訪,讓各級各部門及時受理群眾訴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三是訪訴分離後,讓群眾明白哪些事項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哪些事項通過信訪途徑來解決。四是在全市營造知法、尊法、守法,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濃厚氛圍。
記者:按相關法律規定,信訪群眾怎樣表達自己的訴求是合理的?
亓群:群眾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採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反映同一訴求應當推選代表,通過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提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的,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依法按程序逐級表達訴求。
記者:如何辦理信訪群眾反映的信訪事項?
亓群:信訪群眾初次提出信訪事項,有權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要在60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期30天。如信訪人對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要在規定的時間向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查、復核申請。
記者:訴訪分離應怎樣分離?
亓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各級信訪部門對到本部門上訪的涉法涉訴信訪群眾,應當引導其到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收到的群眾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處理。信訪部門不受理、不交辦、不協調涉法涉訴的信訪事項。
記者:哪些來訪事項屬於黨委政府信訪部門不予受理的范圍?
亓群:依據有關規定:屬於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來訪事項,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屬於《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行政管理許可權范圍的;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對處理(復查)意見不服,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走訪或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復查(復核)的;已經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復查復核終結備案的。

3. 涉法涉訴中涉訴指的是什麼

涉法涉訴是在黨中央「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思想下出現的新名詞。它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在案件或問題處理上不滿,認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從而引發上訪告狀的案件。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對涉法涉訴信訪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了關於「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等改革要求。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要求,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檢黨組的部署要求,最高檢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緊密結合檢察機關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實際。

研究起草了「三個辦法」(即《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案件終結辦法》等三個涉法涉訴信訪改革配套實施辦法(下稱「三個辦法」),作為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的配套實施文件,經最高檢檢委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印發執行。

(3)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全文擴展閱讀:

《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

《意見》包括充分認識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重要意義、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維護涉法涉訴信訪秩序、加強和改進對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組織領導等5個部分。

《意見》指出,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事關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事關黨執政地位鞏固和國家長治久安。

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既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要求,又是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實際行動;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需要,又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

《意見》強調,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總體思路是:改變經常性集中交辦、過分依靠行政推動、通過信訪啟動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由政法機關依法按程序處理。

依法糾正執法差錯,依法保障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公正結論,保護合法信訪、制止違法鬧訪。努力實現案結事了、息訴息訪,實現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的統一。

《意見》提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各級信訪部門對到本部門上訪的涉訴信訪群眾,應當引導其到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按規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收到的群眾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意見》要求,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序機制。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各級政法機關要及時審查、甄別。

對於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繼續依法按程序辦理;對於已經結案,但符合復議、復核、再審條件的,依法轉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對於已經結案,不符合復議、復核、再審條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釋說明工作;對於不服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經釋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有關處理程序和結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時告知當事人。

《意見》指出,嚴格落實依法按程序辦理制度。各級政法機關對於已經進入法律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時限內公正辦結。

對經復議、審理、復核,確屬錯案、瑕疵案的,依法糾正錯誤、補正瑕疵;屬於國家賠償范圍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對經復議、審理、復核,未發現錯誤的,依法維持原裁決,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告知當事人。

《意見》強調,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中央政法機關按照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完善涉法涉訴信訪終結辦法。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窮盡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結決定。

對在申訴時限內反復纏訪纏訴,經過案件審查、評查等方式,並經中央或省級政法機關審核,認定其反映問題已經得到公正處理的,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啟動復查程序。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再統計、交辦、通報,重點是做好對信訪人的解釋、疏導工作。

《意見》要求,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級政法機關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統籌解決信訪群眾的法律問題和實際困難。

對於因執法問題給當事人造成傷害或損失的,依法予以糾錯、補償。對於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經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當事人生活困難,符合救助規定的,及時給予司法救助。對於給予司法救助後仍然存在實際困難的,通過民政救濟、社會救助等方式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4. 如何做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分類處理,讓解決訴求的法定途徑更加清晰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13年,中央下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基本釐清了行政體系信訪與司法體系信訪之間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開始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進一步在行政體系內部釐清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國務院《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都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國家信訪局會同國務院法制辦按照「系統抓、抓系統」的思路,牽頭37個中央部委共同推進這項工作。按照「成熟一個、推出一個」的原則,推動兩批9家中央單位開展試點,多次召開會議安排部署。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類處理清單,30個省份的省直部門出台了細化清單,26個省份出台了分類處理工作規程,大部分省份已經在市縣層面推開了這項工作。為了更好地指導和推動各地各部門做好這項工作,國家信訪局經過調研論證和反復修改,出台了這個《規則》,目的是總結提煉前一階段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明確工作機制、規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確保工作進一步落實落地。

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按照三類程序處理:第一類為依法履職程序。對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復。第二類為其他法定程序。對屬於《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調整范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處理。第三類為信訪程序。對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

為了保證有權處理機關能夠做好分類處理的工作,《規則》以《信訪條例》規定為依據,對有權處理機關內部的工作機制進行了細化。規定了內部會商和爭議解決機制,賦予內設信訪工作機構跟蹤處理進展,並將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以及進行督辦並提出追責建議等職責。

依法分類處理工作流程具體有6個環節:

一是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甄別處理。屬於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訴求,不予受理並告知向有關機關提出;屬於分類處理范圍的信訪訴求,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

二是確定有權處理機關。專門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訴求,要根據職責范圍進行甄別,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本機關就是有權處理機關,應當受理;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既不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也不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不予受理。對於上級機關或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訴求,不屬於本機關和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收到的行政機關可以提出異議。

三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受理。經過內部會商、爭議協調等,確定適用其他法定途徑受理或者適用信訪程序受理,並告知信訪人。

四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辦理,做出行政處理或信訪處理意見。

五是通過信訪復查復核糾正分類錯誤。復查(復核)機關發現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信訪處理意見代替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履職行為的,應當區分情況,撤銷或者變更原信訪處理(復查)意見。

六是甄別再次提出的信訪訴求。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訴求的不再重復處理,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再次分類處理。同時,為了保證分類處理的准確性,《規則》還規定了重大、疑難、復雜訴求的協調辦理程序和專業力量參與的工作機制。

5. 涉法涉訴的案件應當由哪個部門受理

1、涉法涉訴是在黨中央「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思想下出現的新名詞。它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在案件或問題處理上不滿,認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從而引發上訪告狀的案件。
2、《信訪條例》規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健全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進一步強化屬地責任,積極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級表達訴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級上訪。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對應到而未到省級職能部門反映訴求的,或者省級職能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或者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不予受理。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依法維護信訪秩序,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是中央確定的重要改革事項,是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自2003年全國首次「集中處理涉法訪」案件以來,各地相關部門集中力量查辦了一大批涉法涉訴案件,解決了問題,化解了矛盾,息訴罷訪,相關責任人也得到了相應的處理,維護了公平與正義。
雖然如此,仍有一些遺留問題尚待解決,個別上訪老戶提出的要求無法滿足,無理纏訪客觀存在,新的矛盾而激發的此類案件在所難免。
2013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4、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周本順在會上強調:
第一,堅持把解決問題放在首位。
各級領導幹部要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根本出發點,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接訪,面對面聽取群眾訴求,一個一個地分析原因,一個一個地採取措施,統籌解決群眾反映的法律問題、思想情緒問題、實際困難問題。
第二,堅持把問題解決在源頭。要建立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辦案考核評價體系,不僅要看解決了多少信訪問題,更要看預防了多少信訪,減少了多少矛盾;要始終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建立完善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政復議、仲裁等的銜接機制;要倒查責任,強化"是誰製造問題、誰就要承擔責任、誰就要受到追究"的工作導向。
第三,堅持依靠基層解決問題。實現涉法涉訴信訪秩序的根本好轉,必須下大力氣強基固本,相信基層,依靠基層,樹立"不到北京也能解決問題"的導向,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各地要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基層基礎建設,強化基層解決問題的責任,落實經費保障,改善工作條件,確保有人幹事、有錢辦事,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第四,堅持靠法制解決問題。處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不能隨意突破法律政策底線,不能以犧牲司法權威為代價,必須依法維護司法機關作出的公正結論,依法糾正存在的問題,依法維護信訪秩序。

6. 涉法涉訴的處理狀況

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是中央確定的重要改革事項,是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自2003年全國首次「集中處理涉法訪」案件以來,各地相關部門集中力量查辦了一大批涉法涉訴案件,解決了問題,化解了矛盾,息訴罷訪,相關責任人也得到了相應的處理,維護了公平與正義。
雖然如此,仍有一些遺留問題尚待解決,個別上訪老戶提出的要求無法滿足,無理纏訪客觀存在,新的矛盾而激發的此類案件在所難免。
2013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2014年1月,結合檢察工作實際,最高檢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對檢察機關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提出了總體要求和路徑指引。
2014年7月,隨著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的深入推進,為解決入口不順、法律程序「空轉」、出口不暢等突出問題,中央政法委印發了
《關於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法律程序工作機制的意見》
《關於建立涉法涉訴信訪執法錯誤糾正和瑕疵補正機制的指導意見》
《關於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的意見》等三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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