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復演算法規
1. 政府的批復文件是不是規范性文件
要看文件的具體內容。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製作、統一編號、統一管理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2. 請問"概算不能超過批復估算的10%"這一規定出自什麼文件或法規
在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究報告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10]178號)》的第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之差,應控制在投資估算的10%以內」。
拓展資料:
交通運輸部 關於印發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交規劃發〔2010〕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原交通部於1988年頒布了《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2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原辦法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報告編制工作,加強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性,我部組織專門力量對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交通部《關於頒發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88〕交計字500號)中《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二O-O年四月十二日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報告編制工作,加強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在認真總結1988年頒布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執行情況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公路發展與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公路建設項目(含長大橋梁、隧道等獨立工程建設項目),小型公路建設項目可適當簡化。對於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相關內容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是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和實施可能性進行綜合性研究論證的工作,是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階段分為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以項目所在地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交通發展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為依據;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為依據。
第五條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要求通過實地踏勘和調查,重點研究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建設時機,初步確定建設項目的通道或走廊帶,並對項目的建設規模、技術標准、建設資金、經濟效益等進行必要的分析論證,編制研究報告,作為項目建議書的依據,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通過必要的測量和地質勘察,對可能的建設方案從技術、經濟、安全、環境等方面進行綜合比選論證,研究確定項目起、終點,提出推薦方案,明確建設規模,確定技術標准,估算項目投資,分析投資效益,編制研究報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經批准,應為初步設計應遵循的依據。
第六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影響區域經濟社會及交通運輸的現狀與發展、交通量預測、建設的必要性、技術標准、建設條件、建設方案及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經濟評價、實施安排、土地利用評價、工程環境影響分析、節能評價、社會評價等,特殊復雜的重大項目,還應進行風險分析。預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具體要求詳見附件《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和附件2《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
第七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在對可能的工程建設方案進行初步比選的基礎上,篩選出有比較價值的方案,進一步做同等深度的技術、建設費用、經濟效益比選。二級及以上公路的預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路線方案,應分別在1:5萬、1:1萬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圖上進行研究,其中特殊困難路段需分別在1:1萬、1:2000地形圖上進行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進行必要的地質勘探,對長大橋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可採用遙感、物探、地質調繪等進行專項的地質勘探和調查,地質條件復雜時需進行必要的鑽探分析。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之差,應控制在投資估算的10%以內。
第八條交通量預測相關內容,應按附件3《公路建設項目交通量分析與預測方法》編制,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另行頒布。
第九條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政策、法規並執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相關標准、規范、規定等。研究工作必須科學、客觀、公正。
第十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編制單位對報告的質量負責。
多個編制單位共同承擔項目時,應確定一個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負責協調有關參加單位承擔的工作,使各部分工作相互銜接,內容統一。主辦單位應對研究報告全面負責。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經項目負責人、編制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單位主管簽字後報送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需中央政府審批的項目先由地方政府進行預審,提出預審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後再上報審批。
已經完成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基礎依據有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修改完善或重新編制,已經批復的報告,應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主報告及附件兩部分組成。幅面尺寸:主報告採用297X210毫米(A4),附件圖冊採用297<420毫米(A3)。封面顏色: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採用淡黃色,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採用墨綠色。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1988年8月發布的《關於頒發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88〕交計字500號)中《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3. 批復屬於上行文還是下行文
法律分析:批復屬於下行文。批復是指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中的一種常用公務文書。批復一般分為審批事項批復、審批法規批復和闡述政策的批復三種。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4. 最高院批復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對所有的法院都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條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復」和「決定」四種。
5. 在中國,最高院的批復是否演算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對個案的回復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司法解釋本身是對法律的補充。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最高院的批復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但是該批復絕不是法律。二者區別明顯。
6. 法,通知,條例,辦法,規定,意見,決定,解釋,批復,細則,公告,這些法律法規的層級
首先,需要明確法律是最高層級的,再往下是行政法規,一般表現為各種「條例」,這些「條例」之後一般都會上升為單行立法。
除此之外的規范性文件,從高到低,分別是:規則、制度、辦法、細則、規定,另外的「通知、意見、決定、解釋、批復、公告」都是和行政行為掛鉤而作出的,其效力層級與作出機關的層級有關。
法律分析
「規則」的性質比較硬,制定者一般也受規則約束,屬於行政機關應當共同遵循的基礎規則;
「制度」一般出現於上級對下級,制定者是判定者,具有變動和修改的許可權;
「辦法」針對行政機關處理的各種事務而定,並不直接約束主體;
「細則」一般是對「辦法」的進一步補充,對各種事務進行的詳細約束;
「規定」是針對某種案例而言的,通常時效性比較強,影響范圍也不是很大。
另外,「通知、意見、決定、解釋、批復、公告」根據作出單位不同,層級也有所區別,不可一概而論。規范性文件在行政法上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具體而言,規范性文件只能作為審判參考,從法院的角度看有時還會進行附帶性審查,決定互相之間的效力層級屬於行政機關內部事務,通常都是直接由作出機構所決定的,因此主要還是看作出機構的層級而定,如以國務院令形式發布的是行政法規,以其他形式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之類的是規范性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7. 《意見》《批復》《處理意見》屬於法律范圍內嗎
這些都是工作程序,即使是公檢法系統也是按照法律行使權利。不代表這些話就是法律。
8. 政府批復函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政府批復函根據其批復內容,發揮相應的法律效力。批復是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中的一種常用公務文書。一般情況下,具備下列要件的文書,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1、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2、屬於真實意思表示;3、文書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9. 行政法中一些「批復」的法律性質和法源效力
從你的描述來看,應該是一個抽象行政行為,其針對的是不特定主體做出的可以反復適用的規范性文件。衛生部衛生法制與監督司不能成為行政法上的主體,而是衛生部的內設機構,雖然批復的署名為監督司,但真正的行為主體是衛生部,我個人認為該批復應該屬於抽象行政行為中除行政法規、規章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這種規范性文件是可以在行政復議中被附帶審查的。
該批復是有普遍約束力的,法院在進行裁判時具有「參考」價值,法官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選擇不適用。
以上是我的個人理解,有待大家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