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演算法修訂
㈠ 新預演算法修訂在哪些方面實現重大突破
一,新預演算法完善了政府預算體系,健全透明預算制度
原預演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財政預算的內容。新預演算法明確規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新預演算法明確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新預演算法增加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經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20日內由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執行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二,新預演算法改進了預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原預演算法規定預算審查的重點是收支平衡,同時要求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完成上繳任務。新預演算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新預演算法規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作為實現跨年度預算平衡、調節年度資金豐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說,一個預算年度內財政收入短收了,要通過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來彌補;超收了也不能「突擊花錢」,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三,新預演算法規范了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嚴控債務風險
原預演算法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新預演算法從五個方面對地方政府舉借債務作出限制性規定:一是限制主體,經國務院批準的省級政府可以舉借債務;二是限制用途,舉借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三是限制規模,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省級政府在國務院下達的限額內舉借的債務,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四是限制方式,舉借債務只能採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不得採取其他方式籌措;五是控制風險,舉借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四,新預演算法完善了轉移支付制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新預演算法增加規定:財政轉移支付以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除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外,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上級政府應當提前下達轉移支付預計數,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提前下達的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這些規定有利於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提高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公平性和公開性,有利於減少「跑部錢進」現象和中央部門對地方事權的不適當干預。
五,新預演算法堅持厲行節約,硬化預算支出約束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奢侈浪費問題,新預演算法堅持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對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預算之外或者超預算標准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現代預算管理的靈魂,是硬化預算對政府支出的約束,而硬化預算支出約束的關鍵在於不能隨意開財政收支的口子。為此,新預演算法增加規定: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㈡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演算法》哪一年正式實施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是2020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
各部門預算應當反映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各部門預算收入包括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門預算支出為與部門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預演算法第九十七條所稱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是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的反映各級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的報告。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包括政府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財務報表和報表附註,以及以此為基礎進行的綜合分析等。
㈢ 《新預演算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新預演算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新預演算法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作出明確規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舉債規模必須由國務院報請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新預演算法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以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認真貫徹實施新預演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預演算法而實施不力,那麼法立得再好也會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就會成為一句空話。認真貫徹實施新預演算法是我國財政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當前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預演算法的學習宣傳工作
要認真學習、全面理解新預演算法,准確掌握新預演算法的精神、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增強預演算法治意識,自覺把新預演算法的各項規定作為從事預算管理活動的行為准則,嚴格依法辦事,嚴肅財經紀律,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各級財政部門在學好用好新預演算法的同時,還要大力做好新預演算法的宣傳普及工作,把該法作為「六五」普法的重要內容,除專門組織新預演算法培訓外,其他業務培訓中也要安排這方面的內容。財政部在「六五」普法驗收中要把各地貫徹執行新預演算法的情況作為重要考核內容。
同時,各地要採取各種方式廣泛宣傳新預演算法,讓社會公眾了解掌握預演算法律知識,推動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2、做好新預演算法實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預演算法的制定和實施正處於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時期,對一些符合改革發展方向但一時還難以具體規定的問題僅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我國是一個大國,各地預算管理所面臨的環境和條件不同,預算管理的水平差別也較大。
因此,本著從實際出發、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中央層面還需要按照新預演算法確定的原則及授權,抓緊修訂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研究制定財政轉移支付、財政資金支付、政府債務管理、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地方層面還可以制定有關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或者地方性法規。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家預演算法
㈣ 預演算法條文數從79到100,哪些細則被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三、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七、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八、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九、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相應刪去第七條。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十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范、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於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各級預算的編制、執行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
十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中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中央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中央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對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
「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九、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鄉、民族鄉、鎮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級政府代編,並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二十、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合並,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二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范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二十三、刪去第二十條。
二十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十五、刪去第二十二條。
二十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於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通知。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二十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徵求各方面意見後,進行編制。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許可權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准前提出並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准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前款所稱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
二十八、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十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舉借債務應當控制適當的規模,保持合理的結構。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
三十、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三十一、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三十二、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准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三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三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三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於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三十七、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於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
「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十八、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
三十九、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四十二、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十三、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將第二款中的「政府預算」修改為「預算」。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四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十六、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三十日內正式下達。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九十日內正式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四十七、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
四十八、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
「(二)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
「(三)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根據前款規定安排支出的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
「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四十九、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佔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五十、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對於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可以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戶。」
五十一、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五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各級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實行收付實現制。
「特定事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有關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五十三、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修改為:「各級國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余額。」
五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已經繳入國庫的資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需要退付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及時辦理退付。按照規定應當由財政支出安排的事項,不得用退庫處理。」
五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五十六、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五十七、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各級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並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五十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各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的決定(2014)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三、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四、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七、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八、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九、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相應刪去第七條。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十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㈥ 我國預演算法修改,頒布有什麼意義
新預演算法的頒布和實行,是我國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里程碑事件,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用什麼角度來看新預演算法的意義
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全局角度橫向看。所謂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如果僅僅專注於預演算法的內容和內涵,難以真正理解新預演算法的深遠意義。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設立了單獨的一章進行了闡述,並首次將「財政」定義為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可見財稅體制改革工作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全局的重要性。《決定》分17、18、19三節從預算管理制度、稅收制度、事權和支出責任,指明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三大任務。其中,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在第一位的,樓部長在回答財稅體制改革的路線圖和時間表時也指出,「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礎,要先行」。因此,從宏觀上看,新預演算法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基礎,是突破口,而財稅體制改革又是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的先行軍。新預演算法的頒布,不僅僅是一部法律的重新修訂,更意味著吹響了財稅體制改革的沖鋒號,意味著我們已經置身於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之中。
站在歷史進程的角度縱向看。新中國成立到現在,我國財政體制主要經歷了四段時期三次變革,即:計劃經濟時期的統收統支制度,78年改革開放到94年期間的大包干制度,94年分稅制改革至當下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新預演算法頒布後的新時期。預算是財政的核心,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如果說94年的分稅制保證了我國20年的高速發展,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財稅體制基礎,那麼,現在的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就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實現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新階段,新預演算法的頒布和執行的意義,已經不僅僅局限於一些條款的修改,一些內容的增加,而是財政體制和財政理念的一種變革,是中國經濟新常態、全面深化改革歷史新時期的一種必然要求。若干年後回過頭來看,新預演算法的頒布必然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座里程碑。
二、怎麼理解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制度
新預演算法的第一條指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這也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要求。新預演算法共11章101條,內容豐富,亮點很多,但「全面規范、公開透明」這8個字,實際是新預演算法最顯著特徵的集中表述,具有豐富的內涵。
「全面」體現在:一是所有的財政資金都要納入預算管理,沒有了預算外資金的提法。二是原先不屬於財政資金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及或有債務,也要通過政府債券的形式,逐步納入到預算監管的范圍內,做到預算管理無死角。三是實現四本預算制度,將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保基金預算都納入到全口徑預算中來;四是建立跨年度預算調整機制,更加全面的體現了預算的周期性、波動性和長期屬性。
「規范」體現在: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政府的支出都必須以已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沒有依據不得支出,強化預算的硬約束,防止原先財政支出的隨意性和開口子;預算的編制、執行,都要按規定的收支分類科目進行,體現預算的嚴謹性、統一性、規范性。對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明確的處罰條款,追究違規單位和違規人員的責任,保證預演算法的嚴肅性和可執行性。
「公開透明」體現在:除開涉密的信息外,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各級政府以及部門,都要公開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報告及報表,並且老百姓關心的三公經費、民生支出、政府采購等重要事項,都要公開並進行說明,從而實現透明預算,陽光預算。
因此,新預演算法,通過「全面規范、公開透明」來概括最重要的特徵,是十分精確到位的。
三、新預演算法與專員辦工作的聯系
預算是財政的核心,專員辦的工作重心通過財預352號文件,已經轉移並嵌入到財政主體工作之中,實際就是嵌入預算管理的主體工作之中。專員辦的業務,過去側重於事後監督,而現在是全面嵌入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監督全過程之中。對於專員辦監督檢查處來說,雖然是保留的唯一對口部監督檢查局的業務處室,但這並不和服務於預算管理工作相矛盾,相反,監督檢查工作應該和預算管理是一個整體,朝著同一個方向前進。預算管理的職能主要涵蓋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監督,而監督是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重要保障,監督檢查工作可以寓於預、決算編制之中,看預算編制是否科學、合規,是否復合既定程序,也可以體現在預算執行情況的過程之中,比如預算執行進度,執行的績效,執行的合規性,當然,監督檢查還可以用於發現違反預演算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總之,新預演算法和財預352號文,賦予了專員辦更大的一個舞台,而監督檢查工作,在這個大舞台上,大有可為。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的修改解答
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預演算法日前完成實施20年來的首次大修,並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預演算法回應百姓期待重點修改了哪些內容?傳遞出怎樣的改革動向?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本周接受記者采訪為公眾詳解新預演算法。
新預演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
樓繼偉說,1995年開始施行的原預演算法在今天已難適應形勢發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預演算法。
他指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預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納入預算管理;遵循預算公開原則,強調預算必須接受社會監督;更加符合經濟規律,拓展預算審核重點、完善地方債管理等多處修改,傳遞出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點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預算接受人民監督
新預演算法一大亮點是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如第4條明確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第5條明確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樓繼偉說,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徑的,不僅包括稅收和收費,還包括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蓋廣義政府的所有活動;同時,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債務游離於預算之外、脫離人大監督。
亮點二:避免「過頭稅」 預算審核重點轉向支出預算和政策
原預演算法規定預算審查重點是收支平衡,並要求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完成上繳任務。於是在客觀上帶來預算執行「順周期」問題,容易導致收入徵收部門在經濟增長放緩時,為完成任務收「過頭稅」,造成經濟「雪上加霜」;而在經濟過熱時,為不抬高基數搞「藏富於民」,該收不收,造成經濟「熱上加熱」。
樓繼偉說,新預演算法旨在改變這一現狀,將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同時,收入預算從約束性轉向預期性,通過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解決預算執行中的超收或短收問題,如超收收入限定沖抵赤字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允許增列赤字並在下一年度預算中彌補等。這些規定強調依法徵收、應收盡收,有助於避免收「過頭稅」等行為,增強政府「逆周期」調控政策效果。
亮點三:規范專項轉移支付減少「跑部錢進」
針對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偏小、限定用途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繁雜、交叉重復、資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問題,新預演算法第16條、第38條、第52條等條款對轉移支付的設立原則、目標、預算編制方法、下達時限等做出規定。
樓繼偉說,新預演算法重點規范了專項轉移支付,如強調要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除國務院規定上下級政府應共同承擔事項外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等,有利於減少「跑部錢進」現象和中央部門對地方事權的不適當干預,也有利於地方統籌安排預算。
亮點四:「預算公開」入法從源頭防治腐敗
與原預演算法相比,新預演算法首次對「預算公開」做出全面規定,第14條對公開的范圍、主體、時限等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對轉移支付、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等社會高度關注事項要求公開作出說明,並在第92條中規定了違反預算公開規范的法律責任。
樓繼偉認為,將預算公開實踐成果總結入法,形成剛性的法律約束,是預演算法修改的重要進步,有利於確保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升財政管理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而對於預算不夠細化問題,新預演算法第32條、37條、46條等多處做出明確規定,如強調今後各級預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樓繼偉說,按功能分類能明確反映政府職能活動,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還是水利上;按經濟分類則明確反映政府支出按經濟屬性究竟是怎麼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於支付工資,多少用於辦公用房建設等。兩種方式不能偏廢,分別編制支出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預算有利於更全面理解預算是怎樣實現的。
亮點五:嚴格債務管理 防範債務風險
相比原預演算法,新預演算法為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套上預算監管的「緊箍咒」。樓繼偉說,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雖總體可控,但大多數債務未納入預算管理,脫離中央和同級人大監督,局部存風險隱患。
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後門、築圍牆」的改革思路,新預演算法第35條和第94條,從舉債主體、用途、規模、方式、監督制約機制和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做了規定,從法律上解決了地方政府債務怎麼借、怎麼管、怎麼還等問題。
亮點六:「勤儉節約」入法 違紀鐵腕追責
針對現實中的奢侈浪費問題,新預演算法對於厲行節約、硬化支出預算約束做出嚴格規定,如第12條確定了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第37條規定嚴控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等。
樓繼偉說,相對於原預演算法僅就擅自變更預算、擅自支配庫款、隱瞞預算收入等三種情形設置了法律責任,且不夠具體明確,新預演算法重新梳理了違法違紀情形,加大了責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條里集中詳細規定了法律責任。如對政府及有關部門違規舉債、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准建設樓堂館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此外,如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將抓緊修訂預演算法實施條例
新預演算法即將施行,貫徹實施如何不打折扣至關重要。樓繼偉表示,關鍵要做好新預演算法實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他指出,中央層面需按照新預演算法確定的原則及授權,抓緊修訂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研究制定財政轉移支付、財政資金支付、政府債務管理、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地方層面可制定有關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或者地方性法規。總之,要加快形成一套較完善的現代預算制度,增強新預演算法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為依法理財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㈧ 預演算法共修行了幾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從制定到現在,只修訂了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於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在2014年8月3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預演算法〉的決定》,是預演算法實施20年來的首次大修,並決議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參考網路相關詞條)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2020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以下簡稱預演算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不作為一級預算,其收支納入本級預算。第三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運行,一般公共預算可以根據需要和財力適當安排資金補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第四條預演算法第六條第二款所稱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第五條各部門預算應當反映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
各部門預算收入包括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門預算支出為與部門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本條第二款所稱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所稱項目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本級預算撥款收入和其相對應的支出,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反映。
部門預算編制、執行的具體辦法,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規定。第六條一般性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專項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和項目。
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政府采購、財政專戶資金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部門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各部門所屬單位的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部門批復後20日內由單位向社會公開。單位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單位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第七條預演算法第十五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並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第九條預演算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一般性轉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轉移支付;
(二)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財力補助;
(三)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第十條預演算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上級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給予下級政府,並由下級政府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預算資金。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評估後的專項轉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有必要繼續執行的,可以繼續執行;
(二)設立的有關要求變更,或者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管理不夠完善的,應當予以調整;
(三)設立依據失效或者廢止的,應當予以取消。第十一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第二章預算收支范圍第十二條預演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按照規定標准向特定對象收取費用形成的收入。
預演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礦藏、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按照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國有資產收入等。
預演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轉移性收入,是指上級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調入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定列入轉移性收入的無隸屬關系政府的無償援助。
㈩ 論述我國《預演算法》修訂的內容及影響
我國《預演算法》的產生是財政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黨的十四大以後,在分稅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確立分稅制改革的法律依據,1994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以下簡稱《預演算法》),並於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在財政法律體系中,《預演算法》處於核心法和骨幹法的地位;預演算法實行以來在財政法律約束、財政分配、宏觀調控和財政監督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從2003年我國開始探索預演算法的修訂,經過草擬、徵求意見、人大審核,2014年8月《預演算法修正草案》四審稿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審議,2014年8月31日表決通過《預演算法修正草案》。此次表決通過的《預演算法修訂草案》要求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鼓勵一般性轉移支付,限制專項轉移支付;確立了省一級地方政府預算中的建設投資資金可以舉債(與三審稿相比擴大了發債的預算范圍,即不僅一般公共預算中的建設投資資金可以舉債,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建設投資資金也可以舉債),地方政府要明確償債計劃和償債資金來源;要求預算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全面公開,並要求政府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公開部門預算,尤其是地方政府需要對其舉債情況做出說明。
盡管此次表決通過的《預演算法修正草案》還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是《預演算法修正草案》確立的一系列預算制度將對財政體制改革產生一定影響,將推進建立符合財政經濟發展的分稅制制度和科學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公開、透明的財政體制;《預演算法修正草案》確立了省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法律依據,明年省級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有可能將全面放開。建立了規范、透明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要求地方政府明確償債計劃和償債資金來源,將使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更加可控。長期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將會逐步替代用於公益性項目的部分城投債,但近期內由於地方政府發債規模有限,對城投債的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