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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總結

發布時間: 2022-12-16 06:01:12

⑴ 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信用證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是國民經濟活動中資金清算的中介。為了規范支付結算工作,中國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法律依據:《支付結算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幣的支付結算適用本辦法,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第四條 支付結算工作的任務,是根據經濟往來組織支付結算,准確、及時、安全辦理支付結算,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管理支付結算,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⑵ 國家是如何規范支付結算的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與特徵
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支付結算的特徵

1. 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銀行只要以善意、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進行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檢驗個人有效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銀行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者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3.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管理和監督全國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間的支付結算糾紛。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支行負責組織管理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協調、處理本轄區銀行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4.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
所謂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照一定形式進行的行為。如果該行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為無效。為保證支付結算的准確、安全和及時,使其業務正常進行,中國人民銀行除了對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格式有統一的要求外,還對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做出了基本規定。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當事人必須依法進行支付結算活動。

二、支付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
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

三、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有: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根據該原則,各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交易往來,產生支付結算行為時,結算當事人必須依照雙方約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內容,依法承擔義務和行使權利,嚴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義務,特別是應當按照約定的付款金額和付款日期進行支付。結算雙方辦理款項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覺自願、相互信用的基礎上。

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根據該原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按照存款人的委託,將款項支付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這一原則主要在於維護存款人對存款資金的所有權,保證其對資金支配的自主權。

銀行不墊款原則,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這一原則主要在於劃清銀行資金與存款人資金的界限,保護銀行資金的所有權和安全,有利於促使單位和個人直接對自己的債權債務負責。

上述三個原則既可以單獨發揮作用,又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分別從不同角度強調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在結算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切實保障了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⑶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怎麼學

財政法規學習教程:[12]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支付結算的概念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多選)
支付結算的方式有以下幾種:(1)支票;(2)銀行本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5)匯兌;(6)委託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證。(多選)

支付結算的原則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

銀行不墊款原則。
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

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票據無效;
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多選)
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多選)
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判斷)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銀行不予受理。(判斷)

⑷ 有關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有關於銀行賬戶,哪些需要人民銀行核准,哪些可以支取現金

基本存款戶:可以支取,開立時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核准 一般存款戶:不可支取,不需要經過核准 臨時存款戶:可以支取,除了因驗資增資開立之外,其他情況應當經人民銀行核准 個人銀行賬戶:可以支取,不需要核准 專用存款戶:不同賬戶,不同規定具體來說:1、單位銀行卡,不得支取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專用賬戶,不得支取3、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帳戶需要支取現金,應在開戶時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4、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資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專用存款帳戶支取現金應按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5、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基本存款賬戶或者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收取必須按照郭嘉現金管理規定辦理。 核准制度: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QFII專用存款賬戶應當經人民銀行核准,除此之外的專用存款戶,報備案

⑸ 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如下:
1、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2、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
3、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
4、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按照規定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5、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6、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7、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8、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9、支付結算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支付結算辦法》第十六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
第十九條 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存款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對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上述存款賬戶的存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⑹ 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和法律特徵有哪些

1,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
(3)銀行不墊款原則
2,支付結算的法律特徵:
(1)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2)是一種要式行為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4)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5)必須依法進行

⑺ 支付清算的基本原則

支付結算的幾個特徵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支付結算的如下幾個特徵:
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這與一般的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行為明顯不同。
2、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所謂要式行為,就是指必須使用一定法律形式而進行的行為。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4、支付結算實行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全國支付結算工作。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我國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1、對付款人來說,要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對收款人來說,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
3、對中介組織而言,銀行不墊款原則。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這一原則主要在於劃清銀行資金與存款人資金的界限,保護銀行資金的所有權和安全,有利於促使單位和個人直接對自己的債權債務負責。
對於一個企業而言,要辦理支付結算,就必須要在銀行中開戶,要有賬號。法律依據:
我國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1、對付款人來說,要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對收款人來說,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
3、對中介組織而言,銀行不墊款原則。
對於一個企業而言,要辦理支付結算,就必須要在銀行中開戶,要有賬號。


簡要總結:
支付清算的基本原則:
1、對付款人來說,要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對收款人來說,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
3、對中介組織而言,銀行不墊款原則。
對於一個企業而言,要辦理支付結算,就必須要在銀行中開戶,要有賬號。

⑻ 2021年初級經濟師支付結算考點:銀行卡收單業務

【導讀】網上支付、銀行卡收單業務是初級經濟師的重要考點,是《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當然初級經濟師考點有很多,所以需要我們不斷進行基礎考點的總結,然後再進行不斷篩選,把不重要的考點剔除,只留下重要的考點,對於2021年考生,現在還是要根據教材進行基礎考點的復習,今天給大家帶來的是2021年初級經濟師支付結算考點:銀行卡收單業務,考試難度三顆星一起來學習一下。

1. 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持卡人在銀行簽約商戶處刷卡消費,銀行將持卡人刷卡消費的資金在規定周期內結算給商戶,並從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提示】「中國銀聯」,即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銀行卡清算機構。

2. 銀行卡收單機構

(1)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例如,各大銀行);

(2)獲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為實體特約商戶提供銀行卡受理並完成資金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例如,快錢、拉卡拉);

(3)獲得網路支付業務許可、為網路特約商戶提供銀行卡受理並完成資金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例如,支付寶、財付通)。

3. 特約商戶

特約商戶,是指與收單機構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按約定受理銀行卡並委託收單機構為其完成交易資金結算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組織,以及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開展網路商品交易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

4. 重要管理規則

(1)收單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實行實名制管理

收單機構應嚴格審核特約商戶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申請材料。特約商戶為自然人的,收單機構應當審核其有效身份證件。特約商戶使用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收單機構還應當審核其合法擁有該賬戶的證明文件。

(2)銀行卡受理協議

收單機構應當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就可受理的銀行卡種類、開通的交易類型、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設置和變更、資金結算周期、結算手續費標准、差錯和糾紛處置等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3)結算賬戶

①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賬戶應當為其同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或其指定的、與其存在合法資金管理關系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

②特約商戶為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收單銀行結算賬戶。

(4)收單機構應當對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進行本地化經營和管理,通過在特約商戶及其分支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域內的收單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提供收單服務,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域開展收單業務。

(5)風險評級

收單機構應建立對實體特約商戶、網路特約商戶分別進行風險評級制度,對於風險等級較高的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當對其開通的受理卡種和交易類型進行限制,並採取強化交易監測、設置交易限額、延遲結算、增加檢查頻率、建立特約商戶風險准備金等措施。

(6)風險事件

收單機構發現特約商戶發生疑似銀行卡套現、洗錢、欺詐、移機、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賬戶信息等風險事件的,應當對特約商戶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①延遲資金結算;

②暫停銀行卡交易;

③收回受理終端(關閉網路支付介面)。

(7)資金結算

收單機構應按協議約定及時將交易資金結算到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賬戶,資金結算時限最遲不得超過持卡人確認可直接向特約商戶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後30個自然日,因涉嫌違法違規等風險交易需延遲結算的除外。

5. 結算收費

【提示】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慈善機構刷卡交易,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路服務費全額減免。

以上就是2021年初級經濟師支付結算考點:銀行卡收單業務,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當然初級經濟師考試優勢是非常明顯的,考試難度也不大,所以只要大家通過認真復習,是一定能通過考試的,趕緊進行考試復習吧,加油!

⑼ 2021年初級經濟師支付結算考點:網上支付

【導讀】網上支付、銀行卡收單業務是初級經濟師的重要考點,是《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當然初級經濟師考點有很多,所以需要我們不斷進行基礎考點的總結,然後再進行不斷篩選,把不重要的考點剔除,只留下重要的考點,對於2021年考生,現在還是要根據教材進行基礎考點的復習,今天給大家帶來的是2021年初級經濟師支付結算考點:網上支付,一起來學習一下。

1. 網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

2. 網上銀行的主要業務功能

(1)企業網上銀行的主要業務功能

①賬戶信息查詢;

②支付指令;

③B2B(BusinesstoBusiness)網上支付;

④批量支付。

(2)個人網上銀行的主要業務功能

①賬戶信息查詢;

②人民幣轉賬業務;

③銀證轉賬業務;

④外匯買賣業務;

⑤賬戶管理業務;

⑥B2C(BusinesstoCustomer)網上支付。

3. 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路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2)第三方支付的開戶要求

①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賬戶。

②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應當依法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自主或者委託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客戶身份,或者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3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單位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

③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

(3)第三方支付的種類

①第三方支付方式包括線上支付方式(例如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實現的互聯網在線支付)和線下支付方式(包括POS機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終端支付、電話支付、手機近端支付等)。

②行業分類

(4)第三方平台結算支付模式的資金劃撥是在平台內部進行的,此時劃撥的是虛擬的資金,真正的實體資金還需要通過實際支付層來完成。

以上就是2021年初級經濟師支付結算考點:網上支付,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當然初級經濟師考試優勢是非常明顯的,考試難度也不大,所以只要大家通過認真復習,是一定能通過考試的,趕緊進行考試復習吧,加油!

⑽ 支付結算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支付結算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等。
支付結算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廣義的支付結算包括現金結算和銀行轉賬結算。支付結算作為一種要式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徵。
支付結算需要遵守的原則有: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按照存款人的委託,將款項支付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
3、銀行不墊款原則。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結算辦法》第八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後,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第十六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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