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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產配置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6-30 05:39:03

A. 論述地方政府資產管理的方式和目標

摘要 地方政府資產的管理目標即成本最小化方式極為資產相結合從小抓起

B.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並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許可權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託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後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佔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

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佔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佔用費。徵收的佔用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准以上的(具體規定標准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准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對在規定標准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託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並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並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集體性質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政府資產配置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2015年12月23日,財政部以財資〔2015〕9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條。

C.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及使用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及使用: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准;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對於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准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准,審核、匯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D. 基金投資知識:什麼是資產配置

第一步明白什麼是基金

說白了,基金就是你投出的一部分錢交給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操盤手再用你的錢去投資,一般都是股票的形式。也相當於你花錢請專業人士替你炒股。所以選擇好的基金公司非常重要!只有基金公司賺了錢,你才有錢賺。

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機構投資者的統稱,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第二步關於盈利和虧損如何計算

就是說,基金公司賺了會按你買的股數、當天的單位凈值和贖回日期的凈值差給你相應的紅利。賠了,你同樣要以所購股數和凈值差分攤損失。

第三步其他費用

購買的時候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一般是0.012每股,贖回的時候手續費是0.005,打個比方,如果你購買當天的單位凈值是1元,你買了10000股(一共是一萬元),你一共需要交170元的手續費。如果用網上銀行購買,會有相應的折價,大概手續費是110左右。各個銀行的手續費不一樣。

第四步基金時期

一般分為認購期、運作期(封閉期)、申購期三個階段。剛開始的時候是認購期,一般是半個月左右,在這半個月里你只能購買不能贖回(賣出),買入價一般是1元。然後進入運作期(封閉期),在這段時間里基金公司拿你的錢去建倉,也可以說是一個准備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打開之後大部分基金會有所漲幅,也有部分會回落變成0.9*或者更低,這個時候不要以為你賠了,因為你的投資才剛剛開始。接下來進入申購期,此時你已經可以自由買賣了。

第五步基金風險

風險是肯定會有的,因為有掙就會有賠,主要是看你所選的公司實力和營運狀況。但是客觀的來說,基金投資是一項長期投資,不像炒股,賺錢賠錢都很容易。因為近半年以來股市看漲,而且良性循環,所以基本上沒有一支基金是長期虧損的,前提是你投資至少半年以上。[什麼是基金風險]

第六步具體例子講解

打個比方,那景順長城來說,12月7日買入的價格是1.117,12月8日開始是連續下跌,因為整個股市也是看跌,從12月11日開始持續上漲到12月15日是1.186,也就是說如果你在12月7日到11日之間贖回那麼你肯定會賠錢,12月11日到13日單位凈值長到1.134你能把手續費掙出來,從1.134到1.186的差就是你每股的利潤。可能從12月15號後還會跌,你的利潤會逐漸縮小甚至更低。推理,這就是基金的漲漲跌跌,基金的漲跌一般與股市大盤的漲跌有關,不出意外是成正比關系。由於大盤在波動的狀態下持續上漲,所以基金也是緩慢上升的(近半年來)。

第七步教你怎樣買基金

一般是銀行代理,不同的銀行代理的基金種類也是不同的;或是在基金公司的指定地點直接購買。在銀行購買時拿本人身份證和一張存有購買金額的借記卡在窗口辦理。時間是上午9點半到11點辦,下午1點到3點。

第八步投資基金其他問題

基金再投資:就是指已經分紅過後又重新回落的基金,這種基金會落後的價格一般和新發行的差不多,好處是免去了2、3個月的准備期,可以自由買賣;不利之處是往往買家要比新發行時的1元稍高一些,但不會高得太多。

第九步分紅問題

價格回落的時候,利潤已經按照你買的股數和單位凈值差回報給你了,所以不用擔心在分後之前的贖回時期問題。比方說你花1元買了10000股(一萬元),半年之後在單位凈值1.717的這天分紅後又回落到1塊,那麼去了0.017的手續費,你每股掙0.7元即7000。這部分利潤,如果打算繼續投資會變為你的基金股數,如果贖回會變現。

第十步結論

基金不失為一種較好的理財方式,雖然有一定的風險,但是比股票來說要少的多,所以非常適合新手投資第一步可以選購基金的主要原因。但是一定要非常謹慎的選擇發行公司,而且不能著急,至少要投資半年以上較為保險,總的來說和股票相比,風險小,長期持有回報率較高,(在股市正常運轉的環境下)一般是凈回報60%-80%。

E.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准,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准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並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並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一)閑置資產;(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許可權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許可權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於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並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准確、及時、完整,並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審計。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一條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等特定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等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F. 資產配置和投資組合,作為普通人來說該如何理解呢

上圖顯示的,是小烏龜投資組合和滬深300的歷史回撤對比。我們可以看到,從2015年年中開始,由於A股大跌,因此買股票的投資者,最大回撤接近50%。也就是說,往股市裡投1萬元,在最糟糕的時候,賬戶上僅剩5000元。在2018年,類似的情形再次發生,讓股民們欲哭無淚。

但是秉承多元分散投資哲學的小烏龜投資者,在相同期間的最大回撤,為30%左右。雖然也是跌,但跌幅要比股市好很多。因此,其堅持長期持有的信心也會更強。

總結

廣大投資者普遍面臨的最大難題之一,就是選擇什麼時候買入和什麼時候賣出。如果做出錯誤的選擇,那麼投資者將遭受巨大的投資損失。通過資產配置的思路進行投資,可以幫助投資者有效解決該難題。這里的資產配置,是根據投資者的實際情況,如本金多少,想賺多少錢,能承受的最大虧損是多少,多久要用錢等,找出最適合自己的配置比例。

但不管是哪種情況,要想從資產配置中獲得最大的投資回報,投資者們需要謹記以下幾個原則:

1)控製成本:只選擇那些最便宜的ETF和指數基金進行投資。

2)多元分散:把投資目標盡可能多的分散在不同的資產類型中。

3)長期堅持:這個投資方法,無法保證你在短期內一定賺錢。但是如果有耐心長期堅持下來,投資者就能獲得很不錯的回報。

4)有效系統:堅持定期或者動態的進行再平衡,是提高投資回報的有效方法。

G. 核心資產配置中最常見的資產是

一、資產配置
資產配置(Asset Allocation)是指根據投資需求將投資資金在不同資產類別之間進行分配,通常是將資產在低風險、低收益證券與高風險、高收益證券之間進行分配。

二、資產配置的核心是什麼?
資產配置的核心主要是兩個,一個是資產相關性,一個是資產長期上漲,通過不同資產的組合,利用他們的不相關,相互對沖掉波動的風險,再利用資產的長期上漲來實現長期收益。因此,資產配置組合就是要找到相關性低或負相關的資產進行組合,同時每種組合必須保證都能長期上漲。

三、資產配置的核心資產
1、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股票投資的優勢有兩點:一是比其它任何投資收益要更高;二是相對於其他投資方式,流通性更強,變現快。

2、債券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
債券投資的優點包括:1、投資風險低;2、具有財務杠桿作用;3、債券的利息可以稅前列支,具有抵稅作用。

H. 如何創新國有資產配置方式

近年來,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加大了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了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使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逐步步入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軌道。但在實際工作中,對國有資產在使用上還存在著一些觀念上的誤區,甚至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使用中「只求實效不重節約」。針對這種錯誤觀念,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要確立財政部門「一盤棋」的新理念,處理好存量與增量、購置與處置、預算與審核的關系: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僅靠資產管理科室或部門管理還是遠遠不夠的。應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來控制和約束公共財政資金的隨意佔有和使用。
要確立資產管理出效益的新理念,構建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新體系:行政事業單位佔有的國有資產是我們開展各項工作的有效載體和物質基礎,但是行政事業單位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套完整的績效評價考核體系,科學、合理、有效地利用好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也是我們各項管理工作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因而需要我們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體系,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安全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資產的效益和作用。
要確立管好、用好國有資產,創建一批資產資源節約、工作績效最佳的機關、部門和單位:目前全社會都在提倡建設節約型社會,行政事業單位更應充當表率。當然這也有賴於各級領導及資產管理部門和幹部群眾的有效監督。領導重視是工作順利完成的前提條件。組成固定資產核查小組,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強調要求全體職工要全力配合完成好該項工作任務。制定較為完善的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是指導完成該項工作的保證,也使得今後資產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結合實際,明確資產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利於工作的順利開展。
要加強管理的信息化建設,確保國有資產的高效運營和保值增值,資產信息化管理實施應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資產清查數據為基礎,建立資產管理動態資料庫;建立數據查詢和綜合分析子系統,方便快捷地查詢和分析資產佔有、使用及增減變動情況,為預算管理、績效評價和資產優化配置提供決策支持;確立資產管理業務工作規程,實現資產管理業務的規范化、流程化、網路化;建立資產預警信息系統,及時自動提供預警信息;實現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國庫支付網路,實現網路完成資產申報、審批、查詢等業務,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及時掌握各單位資產存量和增量的變化。
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對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和方法的重大創新,是國有資產管理的新突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只有實現了信息化,才能將僵硬的管理變活,才能實施科學有效的控制和監督,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降低國有資產使用成本,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和水平,使國有資產朝著資產配置科學、外置優化、運營高效的方向發展,最終實現資產高效運營。
要建立國有資產管理與責任落實相結合的管理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資產的效益和作用:建立固定資產問責制,變被動為主動,並與各部門簽訂責任書,做到在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等各個環節都有人管理、有人負責,能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一方面,計財部門嚴格履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職責。既要做到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與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核對,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固定資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又要做到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出庫到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另一方面,強化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或使用人(責任人)責任意識。將每一件固定資產確認到具體使用人(責任人),並明確院領導、資產管理員、資產使用者的職責范圍,做到管人、管事、管物有機結合。這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既有集中統一管理又層層分解落實責任到人,形成了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

I. 如何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剛剛國務院明文規定:自4月1日起工程竣工決算不得超過1年!!

來源:中國政府網

意義重大!政府投資工程不能再賴賬了,竣工驗收合格後1年內必須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提出: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文件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8號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21年2月1日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八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准、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九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序。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准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准。

資產配置標准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採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第二十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並、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佔、私分、截留、佔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准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准,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四章基礎管理

第三十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並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六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九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並隨同清查結果一並履行審批程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於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資產報告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六章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五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超標准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置國有資產台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五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佔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採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三)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J.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有哪些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

一、責任單位

雁峰區財政局產權企業外經股

二、責任人

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股長主持股內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

三、權力行使依據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08]33號)、《衡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衡政發[2010]25號和《雁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制度。

四、受理范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

(五)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及經營性資產收益的管理;

(六)負責建立行政事業資產使用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定期向本級政府及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五、辦理程序

(一)資產配置

1、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以及地方財政狀況制定資產配置標准,經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後,報政府批准執行。

2、車輛配置。單位申報換購車輛資料、主管部門意見、市控購辦初審、報國有資產小組審核批准到區控購辦、辦理相關控購手續 。

(二)資產調劑

對超標准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等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報區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准。

(三)資產使用

單位提出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使用方式的申請,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到財政資產部門辦理手續。

(四)資產處置

單位提出資產處置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到財政資產部門辦理手續。

(五)資產清查

根據上級安排或工作需要,制訂資產管理辦法,督促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業務。

六、實施要求

(一)嚴格按程序辦事。

(二)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促進規范權力運行的各項制度有效落實。

七、監督檢查

(一)定期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二)通過公開、公示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八、責任追究。參照以下條例處理:

一、執法股室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由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違反規定辦理財政收支預算審核、批復或者調整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金撥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各類賬戶的開設、變更或撤銷的;

(四)違反規定徵收基金、罰款或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辦理預算收入退庫的;

(六)違反規定辦理減、免稅費的;

(七)違反規定辦理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

(八)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的;

(九)違反規定參與或干預政府采購中的商業活動的;

(十)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一)違反規定發放罰沒票據或者收費票據的;

(十二)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和行政裁決的;

(十三)違反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

(十四)沒有法定依據委託有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的;

(十五)指派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的;

(十六)違反規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十七)違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復議被糾正或行政訴訟敗訴的;

(十八)違反規定實施或不予行政許可的;

(十九)違反規定實施財政監督檢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的行為。

二、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進行批評教育;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扣發全部或部分目標管理獎;

(五)調離執法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六)責令辭職或辭退;

(七)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八)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在追究上述過錯責任的同時,應對錯誤的行政行為進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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