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小車規定需要配置什麼
❶ 新交規小車需配滅火器嗎
是的,私家車平時要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否則直接罰款50元。
❷ 小汽車指標是什麼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小汽車指標是在北京地區購買汽車的指標,需要通過搖號等方式取得購車資格指標,憑借指標購車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
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第三條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無償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家庭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本暫行規定向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申請登記。
單位和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輪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積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搖號方式取得。具體配置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提高家庭指標配置比例的原則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市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措施。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以上內容參考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關於2021年小客車指標總量和配置比例的通告
❸ 2017年新交通法規定私家小車要滅火器嗎
新交通法沒有規定私家小車必須要配備滅火器。但是車輛進行年檢時,車內必須放置有滅火器。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汽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三角警告牌;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應配備處於有效期內的滅火器和消防器材,滅火器在車身應安裝牢靠並便於使用。違者將處以警告或20-200元罰款。
目前我國對公共交通工具如營運客車、計程車、危險品車等乘客集中或容易引發火情的車輛有強制性規定,要求司機及有關人員隨車攜帶好滅火器。
對私家車沒看見這樣的硬性規定,但是車輛進行年檢時,車內必須放置有滅火器,否則就無法通過檢審,並且為了安全起見建議還是配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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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載滅火器專用於汽車滅火,包括兩大類型:置車用非貯壓懸掛式超細乾粉自動滅火裝,微型車用貯壓懸掛式超細乾粉自動滅火裝置。
目前用於汽車消防的,多為手提式滅火器。市場主要的幾種車載滅火器:乾粉滅火器、超細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和水基滅火器。
網路-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網路-車載滅火器
❹ 小轎車必須要配置滅火器嗎
車輛年檢要配備滅火器。
外觀檢測
1、外觀檢測 到達檢測場後,第一步是外觀的檢驗,車主需要把車輛停在專門檢驗外觀的場地,把車輛中的滅火器和三角警示牌准備好,並把車輛的發動機艙蓋和後備廂打開,等待工作人員檢驗;
2、在外觀檢驗時,工作人員會拿出兩張表格,分別是機動車檢驗記錄單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有的檢測場是需要車主自己去業務大廳領取這兩份表格的)。工作人員會檢查並記錄車輛車架號、發動機號等數據,同時還會查看三角警示牌和滅火器等安全裝置是否齊全。
當工作人員檢查外觀合格後,會在表格的外觀這一項簽字;
3、外觀檢測需要注意的是,三角警示牌和滅火器這樣的安全裝置是否齊全,還有車身的顏色、外觀是否與行駛證上的照片一致。現在很多年輕人喜歡在自己的車上貼一些個性車標,這在驗車時是不會通過的,車主需要先把車標清理干凈,才會通過外觀檢驗。
不過也有特例,「實習」標等經過公安機關備案審批的合法車貼是被允許的。如果你是新買的車也不要馬上貼上自己喜歡的帖紙,需要在上牌完成之後再貼。
4、還有就是,按照規定前排車窗三角窗夾角處不能貼膜,這里需要留出良好的透光性為駕駛員觀察兩側後視鏡提供便利,所以此處一旦貼膜,將不能通過驗車。
(4)交通部小車規定需要配置什麼擴展閱讀
車輛年檢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驗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1、燈光暗,改裝氙氣大燈都可能讓你的年檢「卡殼」。
2、請確保車輛制動性能良好,剎車片該換則換。
3、交通違章記錄年檢前先處理。
4、先辦理續保再參加年檢。
5、年檢前請洗車,並注重底盤的清潔。
6、把車身和擋風玻璃上的車貼以及影響視線的雜物拿掉。
7、滅火器和三角反光板是必備物品
車輛的滅火器和警示牌都是年檢時的必備物品,有些車在出廠時並不隨車配備滅火器。所以車主應該自備一個,一來為了自己的安全,二來也能順利通過年檢。三角反光板一般是隨車標配,如果丟失需在年檢前配置一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輛年檢
❺ 交通法規里說的小型車都包括什麼車
小型汽車是指:總質量 4.5t(含)、乘坐人數(駕駛員除外)9人(不含)或車長 6m (不含)以下的汽車。如轎車、吉普車、微型車、輕型客車、輕型載貨汽車及小型專用汽車都屬於小型汽車。
小型汽車使用尺寸前後一致、藍底白字的汽車號牌。
❻ 七月一日起汽車上高速要配備救生錘,滅火器,三角架,否則罰款扣分
七月一日起汽車上高速要配備救生錘,滅火器,三角架,否則罰款扣分這條消息是假的。
首先,交警部門發布任何消息,都會通過官方渠道和正規媒體發布,而不會簡單以朋友圈方式發布。其次,官方發出的消息用詞嚴謹,使用專業的術語,不會出現類似「最新通知」「最新政策」「頂額處罰」「所有攝像頭」這樣的用語;更不會出現三「腳」架這樣既不專業、還帶有錯別字的詞語。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中型以上客車應裝備滅火器,但對普通小車並無此強制規定,自然也不會存在扣12分的情況。同時,各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或辦法,有可能細化了汽車配置滅火器的具體規定,需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具體操作。
但是,機動車必須隨車攜帶三角警告牌(警告標志),在常規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時,應將三角警示牌設置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而在高速公路上,則要在車後150米外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警示後方來車,否則將會受到罰款200元、記3分的處罰。
雖然小車沒有強制要求配備滅火器,但大家還是要引起重視,因為車輛線路老化損壞等原因引起的車輛自燃等情況時有發生,隨車攜帶滅火器可以在第一時間控制火勢,減少損失。為了安全,車內最好配備滅火器,以備不時之需。
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廣東省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本《細則》稱的定編小汽車包括旅行車、小轎車、吉普車、微型廂式車。
旅行車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麵包車以及工具車。
小轎車是指小卧車。
吉普車是指越野車。
微型廂式車是指座位在6個及以下的麵包車和能裝少量貨物的全封閉的廂式車。第三條本《細則》稱的公務用車,是指按規定配給省、市、縣級領導的相對固定用車或工作用車。
行政業務用車,是指根據工作需要、人員編制,為省、市、縣級領導機關和直屬科級以上黨政機關、法院、檢察院、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配備的非生產性的工作用車。
生產業務用車,是指銀行、保險、地質、測繪、電力、郵電、無線電、礦山、三防、環境監測、安全監察、交通稽查、稅務征管、工商經檢、路政管理、科普及化學輻射等單位配備的業務車。
特殊專業用車,是指警車、囚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機要交通車等。
接待用車,是指旅遊部門或接待部門和接待任務重的黨政機關等單位配備的專門用於接待的小汽車。第四條本《細則》所稱的國有企業,是指資產全部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第二章配車標准第五條省級幹部(包括離、退休後享受省級待遇的幹部)按中辦發[1994]14號文規定配車、用車,即:現職省長級幹部按一人一車配備專車;現職副省長級幹部,保證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副省長級幹部離、退休後享受省級級待遇的,不配備專車。過去已配備了專車的副省長級幹部,其專車可繼續保留,其本人不用時,由機關調度使用。
省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車型的轎車,副省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2.5升(含2.5升)以下車型的轎車。第六條各市、縣黨委、政府一把手和省直局以上單位一把手原配有相對固定用車的,確因工作需要且單位車輛配備條件許可,可繼續使用,但每人只限1輛且排氣量必須在2.5升(不含2.5升)以下。原沒有配相對固定用車的一把手和其他領導幹部,今後不得配備相對固定用車,其公務用車由單位車管部門統一安排。
配備相對固定用車的領導幹部,不準因工作調動車隨人走;離、退休時(不含副省級以上幹部),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後一個月內由配車部門將車收回。不得配備相對固定用車的領導幹部,其日常公務用車不準連續使用同一車輛或變相固定用車。第七條省直局以上單位,按在編現職領導幹部人數配公務用車3至6輛。
廣州市、深圳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市紀委,按在編現職領導幹部人數,各配公務用車3至8輛。
地級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市紀委,按在編現職領導幹部人數,各配公務用車2至7輛。
縣(市、區)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紀委,按在編現職領導幹部人數,各配公務用車1至5輛。
兼職的省、市(廳)、縣(處)級領導幹部,由其主要任職單位配車,不準重復計算配車指標。
離、退休幹部(不含享受副省級以上待遇的幹部),不得參照同級現職領導幹部的標准配車,因特殊情況確需用車且單位行政業務用車又無法保障的,可按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離、退休幹部人數4至7人配備1輛。第八條省、市直屬單位原則上可根據編制人數每15至18人配1輛行政業務用車,不足15人的單位也可配車1輛。縣直屬單位可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配行政業務車1至2輛。特殊專業用車、生產業務用車和接待用車按實際需要配備,由省政府辦公廳小汽車定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小汽車定編辦)統一掌握,從嚴審批。
鄉、鎮黨政機關可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配行政業務車1至4輛。
拖欠教師或職工工資(由財政負擔部分)的縣(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當年度不得購買小汽車。第九條高級知識分子用車,按過去規定標准配備。即:省直和中央駐粵各單位的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特級記者、編審、譯審、研究館員及相當這一職稱者;四級以上(含四級)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副編審、副譯審、高級記者、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高級會計師、高級統計師、高級經濟師和相當這一職稱者;以及年齡超過六十歲的六級以上(含六級)的上述人員,每8人配高知用車1輛。4人以上不足8人的單位,視實際情況亦可配車1輛。以上人員擔任行政職務並已按行政單位規定配了車的,不再另外配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