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存儲
Ⅰ 存放易制毒化學品的櫃子有什麼要求
雙人雙鎖,其他要求根據化學品性質決定
Ⅱ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是什麼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使用、儲存規定。
2.范圍
適用於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責任者
安全科、保安隊、采購部、使用單位。
4.程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和《XX省禁毒條例》的有關規定,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結合企業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4.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成立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並確定1-2名專兼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4.2定期對易制毒化學品聯絡員、倉管員、使用人員進行政審,定期對上述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4.3每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均由聯絡員攜帶市易制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上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購用證明有效期為一個月,每證僅限購買一次。在購用證明辦理後未能按時購買,應在有效期滿後7日內將已過期的購用證明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注銷作廢。
4.4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購買證明上所限定的數額。
4.5購用證明僅限證明上所註明的購用單位使用,應由購用單位派員前往銷售單位購買,不得將購買證明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4.6所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是本單位使用,不得以轉讓,轉借等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為辦理購用證明。
4.7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後,必須由聯絡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後,有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證明簿上簽名。
4.8易制毒化學品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台帳登記清楚、全面、准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倉庫。倉管員和聯絡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後,在每月5日前將盤點情況寄交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在盤點中發現存在數量不對應,應立即報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由管理辦公室和使用企業共同復核。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4.9使用部門(車間)須開具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由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後,向倉庫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出庫時聯絡員須到現場監督,領用人、倉管員、監督員核對數量後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出庫後由聯絡員陪同領用人將易制毒化學品送到使用部門(車間)。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位應建立登記台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用槽罐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從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離槽罐)即視為出庫,做出庫登記。
4.10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原則上誰使用由誰領用,負責領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學品還有剩餘即視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應安排二個人將多餘的易制毒化學品送回倉庫,由倉庫管理人員應對送回的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稱量後作為入庫原料進行登記,送回人、倉管員分別在登記簿上簽名。不得將領用原料暫存在倉庫中,使用部門(車間)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在本部門(車間)。使用部門(車間)再次領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學品應按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領用手續。
4.11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應注意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後殘液的回收和處理,不得將含有易制毒化學品成份的殘液直接排放出廠外,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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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吉林市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預防和打擊涉及製造毒品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易制毒化學品是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黃素和其他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化學原料和配劑。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依據本辦法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進行監督、管理。
醫葯、衛生、工商、交通、鐵路、民航、海關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批量使用、批量儲存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凡生產、經營、運輸、批量使用、批量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等手續外,還須到市公安機關禁毒機構辦理許可證。第六條 對生產、經營、批量使用、批量儲存易制毒化學品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第七條 凡批量購買或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禁毒機構開具的有關證明。第八條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實行一證一次有效制度(對於常年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公安機關可視情況派專人到企業為其辦理相關手續),禁止重復使用。第九條 承運單位和個人在承運易制毒化學品時,應驗明運輸許可證,對無運輸許可證的,承運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並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禁毒機構。第十條 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建立嚴格的登記自查制度、接受公安機關的查驗,並定期向公安機關禁毒機構報送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情況。第十一條 任何生產單位不得向無許可證的經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單位必須查驗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的許可證。第十二條 凡不再生產、經營、批量使用,批量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發證機關應將注銷情況及時通報工商和行業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不得冒領、騙取、偽造、買賣、轉借、租用易制毒化學品許可證。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縣(市)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處3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處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涉及的物品和運輸工具予以暫扣,暫扣物品和運輸工具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處1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處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Ⅳ 實驗室易制毒存放標准
1、易制毒化學品入庫、發放必須及時進行登記;
2、易制毒化學品中屬麻醉、劇毒的試劑必須嚴格執行實行專庫、雙人、雙鎖管理;
3、需要領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崗位必須事先向班長提出申請領取,經作業區領導審查簽字並明確名稱數量後,到庫房材料員處領取。領取時發放人員、領取人員共同簽字確認數量,禁止私人領取;
4、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入庫、保管、發放、領取、使用、回收、廢棄處置等必須建立管理台帳,並真實記錄相關情況;
5、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庫房內,不得露天存放。必須遠離明火、熱源,庫房內通風良好,嚴禁亂丟亂放;
6、嚴禁將易制毒化學品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混貯混放;
8、領取、使用必須雙人在場,其中一人作為監護人員實施現場監護;
9、使用的班組建立使用台帳,明確使用數量、時間、地點由使用人員、監護人員共同簽字認可;
10、使用後剩餘的化學葯品,必需及時返回庫房,實行共同簽字確認制,並嚴格按照管理規定進行登記。
11、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和其他種類的物品(包括非危險品)混貯混放;,特別是與酸類及氧化劑;
Ⅳ 四川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預防和打擊製造毒品犯罪活動,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含加工、合成)、經營、使用、儲存和運輸(含攜帶)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或本條例實行嚴格管理的容易被用於非法生產毒品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化學品。
對麻黃素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及批量標准見本條例附錄。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依據本條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和運輸進行監督管理。
化工、衛生、醫葯、工商、貿易、交通等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分工做好行業管理工作。第五條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和批量使用,實行登記證管理制度;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儲存和跨市、地、州批量運輸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第六條生產、經營及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憑營業執照和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或國家規定的有效證件,到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登記並領取登記證。第七條超過數量標准跨市、地、州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物主應憑有效證明文件到運入地或運出地縣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實際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品名、數量及運輸路線應當與運輸許可證中載明的一致。
運輸許可證實行一證一次有效,不得重復使用。第八條公安機關應在出入省的通道,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運輸的檢查工作。第九條開展易制毒化學品儲存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發給易制毒化學品儲存許可證。
儲存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易制毒化學品儲存服務。第十條省外單位和個人在四川省批量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應憑營業執照副本和有效證明文件,在運出地縣以上公安機關辦理運輸許可證,並應向有生產、經營登記證的企業購買。第十一條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批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第十二條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應按照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規定辦理。第十三條生產、經營、批量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建立嚴格的自查登記制度,每6個月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報告一次,並接受縣以上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查驗。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登記證生產、經營和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無許可證從事易制毒化學品儲存業務的;
(三)向無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批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第十五條無許可證超過批量標准跨市、地、州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物主,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無許可證向省外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由縣以上公安機關予以暫扣,對不能證明來源和合法用途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予以沒收。第十六條冒領、騙領、偽造、變造和買賣、轉借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時,未建立自查登記制度或未按期報告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或者非法運輸、攜帶易制毒化學品出境,或者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提供易制毒化學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易制毒氯仿如何存放於危化品室中
危險化學葯品及易制毒化學品存放要求高中危險化學葯品室要遠離教學區,建在地下或半地下,間隔成至少四個獨立小間,每個小間之間互不流通,每個小間要有排風裝置,定期排風。實行雙人雙鎖專人管理。初中危險化學葯品櫃用鐵皮櫃(分黃櫃和紅櫃),分為五層,層與層之間互不流通,每層要有排氣管道通向室外。危險葯品要由可靠的懂得危險葯品管理知識的專人管理,實行雙人雙鎖專人管理。危險化學葯品的存放處要遠離火源,設置明顯標志,採取防盜、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等措施,配備滅火器、窗簾、溫度計、濕度計和通風等設備;安裝入侵報警設施,有條件的單位或存放量較大的單位要安裝電視監控。合理存放危險化學葯品。按照葯品的不同種類,實行分類存放。危險化學葯品室中葯品存放時,易燃品要與易爆品、氧化劑遠離,毒害品要與酸性腐蝕品遠離,酸性腐蝕品與鹼性腐蝕品遠離。在危險化學葯品櫃中,從上至下的次序為易燃品、鹼性腐蝕品、毒害品、氧化劑、酸性腐蝕品。注意特殊試劑的存放:黃磷存放於盛水的棕色試劑瓶中;鉀、鈉浸泡在無水煤油里;二硫化碳用水「液封」;溴、過氧化氫、硝酸銀、濃硝酸、苯酚等見光易變質試劑存放在棕色瓶里,放在陰涼處;易碎容器應存放在沙箱內;劇毒葯品,如氰化鈉、氰化鉀、砒霜等用後,剩餘部分應及時存入危險葯品室(或櫃)內。其他特殊試劑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存放。對存放的危險化學葯品要定期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炎夏、寒冬等特殊季節要加大檢查密度,以防燃燒、爆炸、揮發、泄漏等事故發生。檢查內容:賬物是否相符;有無混放情況;包裝是否破損,封口是否嚴密,穩定劑的量是否符合要求;標簽是否脫落,試劑是否變質;存放處的溫度、濕度、通風、遮光、滅火設備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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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葯品及易制毒化學品存放要求
危險化學葯品及易制毒化學品存放要求
高中危險化學葯品室要遠離教學區,建在地下或半地下,間隔成至少四個獨立小間,每個小間之間互不流通,每個小間要有排風裝置,定期排風。實行雙人雙鎖專人管理。初中危險化學葯品櫃用鐵皮櫃(分黃櫃和紅櫃),分為五層,層與層之間互不流通,每層要有排氣管道通向室外。危險葯品要由可靠的懂得危險葯品管理知識的專人管理,實行雙人雙鎖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葯品的存放處要遠離火源,設置明顯標志,採取防盜、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等措施,配備滅火器、窗簾、溫度計、濕度計和通風等設備;安裝入侵報警設施,有條件的單位或存放量較大的單位要安裝電視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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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存放危險化學葯品。按照葯品的不同種類,實行分類存放。危險化學葯品室中葯品存放時,易燃品要與易爆品、氧化劑遠離,毒害品要與酸性腐蝕品遠離,酸性腐蝕品與鹼性腐蝕品遠離。在危險化學葯品櫃中,從上至下的次序為易燃品、鹼性腐蝕品、毒害品、氧化劑、酸性腐蝕品。
注意特殊試劑的存放:黃磷存放於盛水的棕色試劑瓶中;鉀、鈉浸泡在無水煤油里;二硫化碳用水「液封」;溴、過氧化氫、硝酸銀、濃硝酸、苯酚等見光易變質試劑存放在棕色瓶里,放在陰涼處;易碎容器應存放在沙箱內;劇毒葯品,如氰化鈉、氰化鉀、砒霜等用後,剩餘部分應及時存入危險葯品室(或櫃)內。其他特殊試劑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存放。
Ⅶ 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最多可以存儲多少
50kg。
所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總量不超過50kg的儲存室或儲存櫃。
易制毒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可以作為原料或輔料而製成毒品的性質的化學品,通常是鹽酸、硫酸、部分有機物、有機溶劑和極少數強氧化劑。
Ⅷ 易制毒儲存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易制毒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員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儲存管理。、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單據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包裝、危險標志、有無泄漏、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