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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存儲銷售

發布時間: 2023-01-19 12:58:48

Ⅰ 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銷售交易細則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安徽糧食批發交易市場(主會場)和各有關分會場(以下簡稱「分會場」,與主會場一並簡稱「交易市場」)承擔本次最低收購價粳稻和國家臨時存儲粳稻(以下統稱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交易的組織任務。為保證競價交易活動順利進行,特製定本交易細則。
本細則適用於在交易市場進行的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粳稻)競價銷售交易活動。
第二條 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銷售活動,採取現場和網上同時競價的方式進行。受國家有關部門委託,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作為出賣人,代行簽訂交易合同。交貨倉庫為出賣人確定的各承儲庫(實際存儲庫點),承儲庫作為出賣人的代表,具體負責糧食出庫、商務處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此次交易會採取定向競價方式銷售。參加競價交易的買受人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省(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大米加工企業。同一買受人每次購買稻穀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企業一個月(30天)的加工用量(即稻穀日加工能力乘以30天),一個月內累計購買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個月(60天)的加工用量,同時限定粳米的出廠價格不得超過本企業2010年2月上旬粳米(同等級)平均出廠價格。買受人在30天交貨期內將所競買稻穀從出賣人承儲庫完成提貨,並在90天內(含30天交貨期)運回本省(市)自行加工成大米,買受人不得轉賣稻穀,所加工的大米僅限在本省(市)銷售,不得銷往省(市)外。
第三條 交易市場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競價銷售。市場及其工作人員和交易當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

Ⅱ 石家莊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儲備糧在糧食市場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成品糧、食用植物油(以下通稱儲備糧)。第三條從事和參與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並節約成本、費用。
儲備糧的動用權歸市政府,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品種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並對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第六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各縣(市)、礦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儲存的儲備糧,並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財產保險費用和經市政府批准動用儲備糧所產生的價差虧損及相關費用等財政補貼,並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制定儲備糧財務管理辦法,並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北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省農發行營業部)負責按照國家信貸管理政策、規定以及儲備糧儲存企業貸款申請,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輪換費用以及差價虧損補貼等財政補貼。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盜竊、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
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對破壞儲備糧倉儲設施,盜竊、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責成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第二章儲備糧的計劃第十二條儲備糧存儲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計劃,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調控需要和財力情況提出申請。市政府批准後,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聯合制定存儲計劃下達給承擔儲備糧存儲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儲備糧規模隨城鎮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數量增長,適時增加。第十三條儲備糧的動用銷售計劃,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調控需要提出申請。市政府批准後,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聯合制定動用方案,下達給承儲企業具體實施。第十四條儲備糧輪換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儲備糧的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布局,在每年三月底前,提出輪換意見。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協商一致後於當年四月底前共同下達。第十五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儲備糧的存儲、動用銷售和輪換計劃,督導承儲企業具體實施。第三章儲備糧的儲存。第十六條選擇承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儲備糧的合理布局,有利於儲備糧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於降低儲備糧管理費用的原則。第十七條原糧承儲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一庫區完好倉容量一般在15萬噸以上;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糧食質量檢測設施,具備與安全儲藏相對應的糧情檢測條件;
(四)具有糧食保管、檢驗、病蟲害防治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第十八條成品糧、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麵粉加工企業日加工能力在200噸以上,成品庫完好倉容在500噸以上;食用植物油日加工能力在200噸以上,成品油罐完好容量在2000噸以上;
(二)經營企業月成品糧或食用植物油經營量在2000噸以上;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糧食質量檢測設施,具備與安全儲藏相對應的糧情檢測條件;
(四)具有糧食保管、檢驗、病蟲害防治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Ⅲ 將存儲3年的稻穀加工成大米銷售的行為是什麼

將存儲3年的稻穀加工成大米銷售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糧庫放三年以上的糧食叫陳化糧,陳化糧是指長期(3年以上)儲藏,其黃麴黴菌超標,已不能直接作為口糧的糧食,將存儲3年的稻穀加工成大米銷售,是違法行為。

Ⅳ 從糧食企業經濟利益角度來分析,請你對儲備糧油購進、銷售、儲存3個環節影響糧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決定廢止《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糧食企業執行會計准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國糧財〔2013〕311號),並印發《糧食企業執行會計准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指引》,旨在指導糧食企業更好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等制度,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完善內控體系建設。
糧食企業執行會計准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指引
一、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
(一)關於糧油庫存成本的核算。設置「儲備糧油」一級科目,核算糧食企業庫存的用於調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中央儲備糧油、地方儲備糧油、最低收購價糧食、國家臨時儲存糧油等政策性糧油的實際成本。該科目可按政策性糧油的權屬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有定向供應糧油業務的企業可在該科目下設置「定向供應糧油」二級科目,核算糧食企業按照政府指令,向軍隊、受災人員、低收入人員、執行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禁牧舍飼)政策的農牧民等特定群體以及為平抑市場糧價限價銷售等特定目標供應的糧油商品的實際成本。該科目可根據不同供應人群類別進行明細核算。設置「輪換糧油」一級科目,核算糧食企業按照主管部門下達的輪換計劃輪換中央或地方儲備糧油的實際成本。儲備糧油應按歷史成本計價,不計提存貨跌價准備,國家對政策性糧油成本計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設置「商品糧油」一級科目,核算糧食企業庫存的自營商品糧油的實際成本。
外購糧油存貨成本具體包括:購買價款,以及達到入庫儲存狀態前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烘曬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挑選整理費用和實際發生的合理損耗以及按規定可以計入糧油成本的稅金及其他費用。其中,有關政策性糧油庫存成本需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確定的,應先將購買糧食所支付的價款通過「儲備糧油」科目下設的「待核××糧油價款」明細科目歸集,發生的收購、運輸等入庫前費用通過「待核××糧油費用」明細科目歸集;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糧油成本後,將購進糧食價款和費用,轉入相應的政策性糧油庫存成本;企業實際成本支出與政府部門核定成本之間的差額通過「儲備糧油結算價差收入」和「儲備糧油結算價差支出」科目核算,計入當期損益。
(二)關於儲備糧油輪換。儲備糧油輪換採取成本不變、實物推陳儲新方式進行。企業輪出儲備糧油,按銷售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糧油輪換銷售收入」科目。儲備糧油輪換成本結轉按照以下原則:已輪入的糧油按購進成本結轉,尚未輪入的糧油暫按售價結轉,待輪入後再根據實際購價進行調整。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糧油輪換銷售成本」科目,貸記「輪換糧油」科目。地方儲備糧油成本結轉有相關具體財務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儲備糧油輪換採取財政承擔價差虧損或盈餘、成本重新核定方式進行的,輪出糧油參照儲備糧油銷售處理,銷售成本按賬面庫存成本結轉,輪入糧油參照儲備糧油購進處理。
(三)關於儲備糧油等政策性糧油移庫。政策性糧油移庫儲存時,調出企業在會計處理上直接核減糧油庫存和貸款,不作銷售處理;調入庫點按照購進處理,相應增加糧油庫存和貸款。跨省鐵(水)路運輸費用由農發行貸款解決,經財政部門審核後計入移庫糧食庫存成本。其他費用(包括出入庫費用、短途運輸費用、包裝物費用、運輸損耗、運輸保險、站台費用及裝卸費等合理必要的費用支出)由財政部門按計劃內調運糧食數量及包干補貼標准核算。在稅務處理上,儲備糧油等政策性糧油移庫視同銷售處理,調出方應按有關規定向調入企業開具發票。地方儲備糧油等政策性糧油移庫有相關具體財務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關於儲備糧油等政策性糧油銷售。糧食企業按政府指令性計劃銷售儲備糧油等政策性糧油,按銷售額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糧油銷售收入」科目;月末按庫存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糧油銷售成本」科目,貸記「儲備糧油」科目。價差盈餘時,借記「主營業務收入--××糧油銷售收入」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應上交財政價差款」科目;上繳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應上交財政部門差價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價差虧損按財政確定的彌補數額,借記「遞延收益--××糧油價差補貼」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糧油價差補貼」科目。
(五)關於糧食損耗、損失和溢余。企業應加強糧食流通過程中收購、銷售、調撥、存儲和加工等各環節的實物管理,減少損失和溢余。對於發生損耗、損失和溢余的,應分清情況,規范、及時、准確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實相符。

食損耗包括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等,損耗量的確定以實際出入庫檢斤數量為准。糧食損耗以每個獨立貨位(倉、囤)出清時計算確認。損耗分為定額損耗和非定額損耗,發生定額損耗計入「銷售費用--糧油損耗」;非定額損耗,應查清原因,按相關規定處理。糧食出庫後應及時處理損耗,損耗單價可以是成本價或成交價。
糧油在儲存和流轉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或責任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損失,在未經批准處理之前,將損失金額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調查清楚明確責任後,屬於人為因素造成的,按應扣除過失人的賠償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屬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按批准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損失單價按照成本價計價。
計算溢余應以每個獨立貨位(倉、囤)出清或盤點時計算確認,不得沖抵其他貨位(倉、囤)的損耗或損失。對發生的糧食溢余,要進一步分析原因,特別是有沒有超標准扣水扣雜,有沒有對農民壓級壓價。發生溢余時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借記「商品糧油」或「儲備糧油」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批准處理後,沖減「銷售費用--糧油損耗」或計入「營業外收入」。溢余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在政策性糧油收購過程中,糧食企業收購農民糧食,對農民交售的高水分、高雜質糧食,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准扣量,其中彌補烘乾入庫整理費用等扣量形成的庫存按權屬記入「儲備糧油」科目。
(六)關於糧油品種兌換。糧油品種兌換賬務處理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准則,視同銷售處理。借記存貨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存貨等科目。如兌換業務涉及補價及稅金,按有關政策執行。
(七)關於糧油代購、代儲、代銷、代加工的處理
1.關於糧食代購。糧食企業代其他市場化收購經營主體收購糧食,視同中介收取手續費方式代購的,企業收到委託代購糧油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按約定價格收購入庫時,借記「受託代購商品」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等科目,同時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受託代購商品款」科目。代購糧油出庫時,借記「受託代購商品款」科目,貸記「受託代購商品」科目。視同購銷方式代購的,企業按照糧食購進和銷售進行處理,確認損益。
2.關於糧食代儲。糧食企業代農儲糧或接受其他單位委託代儲糧油時,按照雙方協議價格或市價,借記「受託代儲商品」科目,貸記「受託代儲商品款」科目,代儲行為結束,作相反會計分錄。
3.關於糧食代銷。糧食企業代其他市場化收購經營主體銷售糧食,視同中介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企業收到委託代銷糧油,按約定價格借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按約定價格銷售代銷糧油,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交付代銷款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視同購銷方式代銷的,按實際銷售額確認銷售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約定價格和價款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受託代銷商品」科目,同時借記「受託代銷商品款」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4.關於糧食代加工。糧食企業收到受託加工材料物資時,借記「受託加工物資」科目,貸記「受託加工物資款」科目。加工完成,將加工物資發給委託方作相反分錄。
企業代購、代銷、代儲、代加工,收取的手續費,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5.政策性糧油代儲業務,代儲企業應建立備查賬進行管理,確保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實相符。
(八)糧食競價交易
1.關於糧食交易市場。交易市場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和貨款分會員、分性質、分類別細化核算。
客戶向交易市場匯款用於糧食交易及履約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可用資金 (××客戶)」科目。交易市場向客戶退款時,做相反會計分錄。
客戶競價交易成功,資金由可用資金劃轉為保證金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可用資金(××客戶)」或其他相關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凍結交易保證金(××客戶)」「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凍結履約保證金(××客戶)」科目。若交易不成功或客戶履約結束,交易市場退回客戶保證金時做相反會計分錄。

客戶支付合同匯款,資金由可用資金劃轉為貨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可用資金(××客戶)」或其他相關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凍結貨款(××客戶)」科目。根據相關規定,可將保證金轉為貨款的,借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凍結交易保證金(××客戶)」「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凍結履約保證金(××客戶)」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凍結貨款(××客戶)」科目。雙方驗收確認,交易市場進行貨款結算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凍結貨款(××客戶)」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可用資金(××客戶)」「其他應付款--應上交財政差價款」等科目;交易市場將貨款資金匯款至賣方客戶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可用資金(××客戶)」或其他相關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若客戶履行合同違約,交易市場代受損方扣取違約方違約金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凍結履約保證金(××客戶)」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可用資金(××客戶)」或其他相關類科目。
交易市場向買賣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和違約金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會員資金--凍結交易保證金(××客戶)」及其他相關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市場收入--可用資金(交易市場)」科目。交易市場確認手續費、違約金收入時,若交易市場為企業性質的,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若交易市場為事業單位性質,需按政府會計准則平行記賬的,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同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事業預算收入」科目。
2.關於糧食企業進場交易。糧食企業向交易市場交存保證金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保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劃回保證金,作相反會計分錄。競價交易成功後,按交易細則履約,買方支付給交易市場結算貨款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驗收入庫時,按照糧食競買價款和手續費等支出,借記「商品糧油」或政策性糧油類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賣方收到交易市場轉來的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結轉銷售成本。若糧食企業發生違約,交易市場扣交保證金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保證金」科目。
(九)關於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糧食企業對中央或地方政府清理認定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設置「政策性財務掛賬」科目,按照認定金額和掛賬類別,借記「政策性財務掛賬--老糧食財務掛賬、新增糧食財務掛賬、陳化糧差價虧損掛賬、保護價糧差價虧損掛賬、其他政策性虧損掛賬(以下簡稱「××掛賬」)或政策性財務掛賬利息」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補貼款」「應收賬款」「待處理財產損溢」「其他應收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同時,將政策性財務掛賬佔用的銀行借款,從「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的明細科目中轉出,借記「短期借款--××貸款」「長期借款--××貸款」科目,貸記「長期借款--政策性財務掛賬借款--××掛賬貸款」科目。
若政府撥款消化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根據政府文件和貸款歸還手續,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政策性財務掛賬--××掛賬或政策性財務掛賬利息」科目,同時借記「長期借款--政策性財務掛賬借款--××掛賬貸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若政府剝離企業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根據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會計分錄作相反處理。
(十)關於糧食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企業應規范對取得財政資金核算、計提和收取的賬務處理,加強對政府補助資金使用的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分類及核算準確,確認及時。真實反映企業收到的各類財政資金情況,嚴禁套取、截留財政補助資金,防止因隨意擴大或縮小補助范圍、延長或縮短補助時間、提高或降低補助標准,調整企業經營損益。
1.關於政府補助。對糧食企業取得各項政府補助,應按照款項的性質、種類和規定用途,區分為與收益相關或與資產相關。一般情況下,政府部門無償撥付給企業,用於彌補企業日常生產費用開支,支付固定資產維修費用,或對開展特定的經濟活動所給予的專項經費應納入政府補助進行核算,如優質糧食工程建設政府補助資金、糧食應急保供項目建設補助資金、建倉貸款貼息、糧油利息費用補助、價差補貼、倉房維修補助、網點改造補助等。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依據政府及有關部門下發的文件、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中所確定的標准和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確認收益時,應區分是否與日常經營活動相關,按照配比原則,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與日常經營活動相關的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日常經營活動不相關的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包括政府無償劃撥資產或專項經費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長期資產等,企業取得時,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確認為遞延收益的,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後各期的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科目。固定資產按期計提折舊,借記費用類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糧食企業待轉撥所屬或其他企業的糧油補貼,通過「其他應付款--待撥政策性補貼資金」科目核算。
關於儲備糧油補貼資金。包括價差補貼、利息和費用補貼、其他補貼。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補貼,計提補貼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收到補貼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其中,關於利息補貼: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貸款銀行的,企業不做賬務處理;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的,企業應當將對應的貼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處理應當遵循一致性原則,即一定會計核算期間內,會計核算方法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2.關於政府投資。企業收到政府作為投資人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貨幣資金或非貨幣性資產時,應增加所有者權益,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企業收到政府撥付的具有導向性的、專門用於提升企業生產能力、發揮長期效用、改善基礎設施的投資補助,如: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新建或重建及改擴建投資、糧食產業化投資、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投資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將撥款用於工程項目,借記「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專項撥款形成的長期資產,文件明確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如明確歸屬某個投資者,貸記「實收資本」科目;對未形成長期資產的支出,直接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撥款結余需要返還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關於由企業轉付給自然人的財政資金,如分流安置職工款等,計入「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往來核算。
4.關於糧食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於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後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政策性搬遷涉及的所得稅有關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非公共利益)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准則進行處理。
5.糧食企業取得的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財政資金,如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資金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作為「長期借款」進行會計處理。
6.糧食企業取得的稅收返還款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與資產相關的,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
二、有關財務報表列報要求
(一)「儲備糧油」「輪換糧油」「商品糧油」科目余額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及「庫存商品」項目內反映。
(二)「受託代銷商品」和「受託代銷商品款」、「受託代購商品」和「受託代購商品款」、「受託代儲商品」和「受託代儲商品款」、「受託加工物資」和「受託加工物資款」科目,月末余額可借貸相互抵銷,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三)「政策性財務掛賬」科目余額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內反映。
(四)「應付保證金」和「應付交割款」科目余額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應付款」項目內反映。
(五)「儲備糧油結算價差收入」科目累計發生額在利潤表的「營業收入」項目內反映。
(六)「儲備糧油結算價差支出」科目累計發生額在利潤表的「營業成本」項目內反映。
(七)有關政府補助指標表項目,可根據「其他應收款--應收財政補貼款」「遞延收益」「專項應付款」「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以及相關成本費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對以上內容,國務院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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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流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糧食流通秩序,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轉化、進出口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糧食工作自治區主席負責制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總量平衡和地方儲備糧的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
財政、工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第二章糧食經營第五條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轉化、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第六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第七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注冊資金五十萬元以上,個體工商戶注冊資金三萬元以上。
(二)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二十萬公斤以上,符合國家糧食存儲標准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有效倉容,個體工商戶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二萬公斤以上的有效倉容。
(三)具備磅秤、水分測定儀、天平、容重器等糧食質量檢驗化驗儀器和計量器具。
(四)具有專職或者兼職的有相應資格的糧食質量檢驗員、保管員和統計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部門的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身份證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四)資信證明或者個體工商戶存款證明。
(五)倉儲設施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六)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驗化驗儀器和計量器具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糧食質量檢驗員、保管員和統計員資格的證明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糧食收購資格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糧食收購許可證,予以公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時,應當對申請者的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檢驗化驗儀器和計量器具等設備進行實地核查。第十條新設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在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後,依法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內註明糧食收購。
已設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在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後,依法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經營范圍中註明糧食收購。第十一條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在有效期內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其申請,在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提出申請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糧食收購許可證。第十二條糧食收購許可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格式統一印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倒賣、轉讓、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第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糧食收購場所明示糧食收購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收購糧食的品種、質量標准和收購價格。
(三)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准,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四)向售糧者出具糧食收購憑證,載明收購糧食品種、等級、價格、數量和金額。
(五)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
(六)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託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七)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八)接受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收購政策性糧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Ⅵ 國家儲備糧銷售升益歸誰

國家儲備糧銷售升益歸家紀委、糧食局、財政部。根據查詢相關公開顯示國家存儲糧食,將由國家有關部門按照順價銷售的原則,擇機在糧食批發市場公開競價銷售。所謂順價銷售,就是指糧食收購入庫後,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收購價格加上收購費用和其他必要的費用利息等,合理確定銷售底價。所謂擇機銷售,就是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市場需求和價格情況,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銷售,真正起到調節供求,穩定市場的作用。這樣,一方面有利於避免打壓市場糧價,為多渠道入市收購留下市場空間,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理順糧食購銷價格,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Ⅶ 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銷售交易細則的公告

國家糧食局調控司關於執行《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粳稻)競價銷售(定向方式)交易細則》的通知
司便函調控[2010]14號
安徽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及有關分會場:
經商有關部門,我們制定了《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粳稻)競價銷售(定向方式)交易細則》,請你們從2010年3月11日起開始執行。
特此通知。
聯系人:梁建軍
二○一○年三月四日
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粳稻)競價銷售(定向方式)交易細則

Ⅷ 國有企業糧食存儲可以異地存放嗎

明確經省政府批准省級儲備糧可以省外異地儲存。

進一步規范省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和輪換的計劃管理。對省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的下達和實施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的調整機制進行了明確,補充規定了收儲驗收確認程序,嚴格省級儲備糧入庫管理。規定了省級儲備糧的輪換原則,輪換要求以及輪換方式。

增加了自主輪換等輪換方式。規定了省級儲備糧靜態輪換計劃的提出、批准、實施、調整機制,以及輪換入庫確認程序,明確靜態輪換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經批准最長延期不超過2個月。同時,對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的報告作出要求,並規范省級儲備糧的交易方式。

明確了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的確定原則:

選擇代儲企業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結合放管服」改革,刪除了代儲資格認定行政許可有關內容,並補充規定代儲企業退出後省級儲備糧的處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省級儲備糧原糧以及成品糧專倉儲存的具體要求。

進一步嚴格規范省級儲備糧質量管控食品安全管理的責任和要求,省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此外,對省級儲備糧應急動用的監測和預案動用方案提出動用實施均作出明確要求,並規定省級儲備糧動用後需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以上內容參考:陽江市-政策解讀:《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Ⅸ 臨時儲存糧儲存時間

臨時儲存糧儲存時間最多就是三年,超過三年就屬於陳化糧了只能用於飼料加工,生產雞鴨魚豬的飼料,也可以用來生產酒精,生產的酒精再加工生產成飲用酒,還可以加工生產工業酒精,進一步加工生產成乙醇汽油等等,不能食用了不能直接的吃了。

根據相關規定,不宜直接作為口糧食用的糧食定義為「陳化糧」。檢測大米是否「陳化」的主要檢測指標為:脂肪酸值、粘度、品嘗評分值和色澤氣味。其中脂肪酸值、粘度、品嘗評分值三項中有一項指標達到「陳化」規定的,即認定為「陳化糧」。



相關信息

1、充分發揮臨時存儲糧對市場的調節作用。國家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安排臨時存儲糧在糧食批發市場上常年常時公開競價銷售,保證市場供應,保持糧油市場平穩運行和社會穩定。

2、保持市場糧價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穩定。臨時存儲糧的銷售,按照順價銷售的原則,根據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及市場供求情況確定銷售底價,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

3、方便企業購買。臨時存儲糧的銷售,將提前向社會公布每批銷售數量、糧食品質和交割地點。同時國家進一步拓寬臨時存儲糧銷售渠道,方便用戶購買。

4、加強市場監督。對參加交易的企業要進行資格審查。各地要加強交易行為的監督,防止不法企業囤積倒賣,維護正常的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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